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评定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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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

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

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残疾人的关注和保障也日益受到重视。

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的出台,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本文将对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首先,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在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中,残疾人的范围包括了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多个方面。

这一举措使得更多类型的残疾人能够被纳入到残疾人证的认定范围内,也更好地保障了残疾人的权益。

其次,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对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在评定程序上,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要求对残疾人进行身体检查、康复医学评定和社会功能评定,并且要求由专业的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在评定标准上,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对各类残疾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残疾具有具体的评定标准和指标。

这一举措使得残疾人的评定更加客观、科学和公正。

第三,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在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中,对于获得残疾人证的人员,将享受到相关的福利和优惠政策,包括教育、就业、医疗、交通、住房等多个方面。

这一举措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到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综上所述,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的出台,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对残疾人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和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使得他们能够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二级残疾证标准评定标准

二级残疾证标准评定标准

二级残疾证标准评定标准
1.身体缺陷或机能障碍的严重程度应达到以下指标之一:
a.完全丧失身体部位或有机能同等丧失;
b.身体部位机能丧失,使生活、学习或劳动或参加社会活动受到明显限制;
c.疾病或外伤导致功能神经损伤或失调,使生活、学习或劳动或参加社会活动受到明显限制。

2.心理缺陷或精神障碍的严重程度应达到以下指标之一:
a.心理缺陷或精神障碍造成个体对现实生活根本无法适应;
b.心理缺陷或精神障碍造成行为异常,需要进行治疗和管理。

3.残疾人的劣化程度应达到以下指标之一:
a.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需要常常进行特殊照顾;
b.不适合于常规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需要特殊的服务和照顾。

以上仅是二级残疾证标准评定标准的一般性标准,具体评定仍需要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评定标准

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评定标准

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评定标准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无光感~<0。

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

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三级0。

05~<0。

1四级0。

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

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言语残疾标准一、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言语残疾包括: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二级残疾证的评残标准

二级残疾证的评残标准

二级残疾证的评残标准一、身体方面:(一)四肢缺失、功能障碍等残疾,如四肢肢体缺失、随意活动受限、持续不能站立等。

(二)瘫痪残疾,如大面积肌肉瘫痪、肌张力障碍等。

(三)运动障碍、机能缺失残疾,如一侧肢体瘫痪、运动障碍等。

(四)大小便功能障碍残疾,如不能自主控制大小便、排泄功能受限等。

(五)其他身体功能障碍,如严重肾脏功能缺陷、胃肠功能障碍等。

二、智力方面:(一)智能迟缓,具有三岁以下智商,或具有三岁以上至14岁以下行为年龄的智力发育水平。

(二)智力受损,具有14岁以上至18岁以下行为年龄的智力发育水平。

(三)其他智力障碍,具有18岁以上行为年龄的智力发育水平,但受损程度较轻。

三、听力方面:(一)双耳重度听力障碍,纯音测听平均听阈在71-90分贝间,或听阈在71分贝以上。

(二)双耳中度听力障碍,纯音测听平均听阈在56-70分贝间。

(三)双耳轻度听力障碍,纯音测听平均听阈在41-55分贝间。

四、视力方面:(一)双眼失明,视力低于0.02(二)双眼重度视力障碍,视力在0.02至0.05之间。

(三)双眼中度视力障碍,视力在0.05至0.1之间。

(四)双眼轻度视力障碍,视力在0.1至0.3之间。

评残标准是以各种残疾类型以及对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为基础进行评估的。

评估时会考虑患者的医学、康复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资料,进行综合判断。

评估结果会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分类,并颁发相应的残疾证明,其中二级残疾证是对残疾程度较高的人群进行认定的。

持有二级残疾证的人员通常需要获得相应的福利和优惠政策,以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怀和支持。

这些福利和优惠政策包括医疗优先、教育优惠、就业保障、交通出行便利等方面,以减少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

二级残疾证的评残标准是为了确保残疾人士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障,使其在社会中能够融入和参与。

通过评估残疾程度,有助于提供个性化的支持和服务,以满足残疾人士的特殊需求,并为其提供机会以实现自己的潜力。

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二级残疾鉴定标准二级残疾鉴定标准是指对残疾人进行鉴定,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不同等级,以便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

二级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的残疾人,其生活、学习和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仍能够独立生活和进行简单的工作。

以下是二级残疾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视力残疾。

1. 视力残疾程度在0.3~0.1之间,或者视野半径在5度~10度之间的人,符合二级视力残疾的鉴定标准。

2. 已经通过手术或者佩戴眼镜、隐形眼镜等辅助器具,视力仍然未达到0.3,或者视野未扩大到5度以上的人,符合二级视力残疾的鉴定标准。

二、听力残疾。

1. 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分贝之间,或者单耳听力损失在26~40分贝之间的人,符合二级听力残疾的鉴定标准。

2. 在特定频率范围内的听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且对正常交流和生活产生一定影响的人,也符合二级听力残疾的鉴定标准。

三、言语残疾。

1. 由于发音不清、语音障碍等原因,导致言语表达困难,且影响正常交流和表达的人,符合二级言语残疾的鉴定标准。

2. 由于口吃、结巴等原因,导致言语表达受到一定影响,且需要特殊训练或者辅助器具才能进行正常交流的人,也符合二级言语残疾的鉴定标准。

四、肢体残疾。

1. 因肢体畸形、缺失、功能障碍等原因,导致行走、站立、坐立、抓握等活动受到一定限制的人,符合二级肢体残疾的鉴定标准。

2. 经过康复训练或者使用辅助器具后,肢体功能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且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的人,也符合二级肢体残疾的鉴定标准。

五、智力残疾。

1. 智力发育迟缓,智商在50~69之间的人,符合二级智力残疾的鉴定标准。

2. 由于脑部损伤、疾病等原因,导致智力受到一定影响,且需要一定的生活和工作帮助的人,也符合二级智力残疾的鉴定标准。

六、精神残疾。

1. 由于精神疾病、精神障碍等原因,导致行为、情绪、认知等方面受到一定影响,且需要一定的生活和工作帮助的人,符合二级精神残疾的鉴定标准。

2. 经过治疗后,精神状况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且需要持续的康复训练和支持的人,也符合二级精神残疾的鉴定标准。

二级残疾证的评残标准

二级残疾证的评残标准

二级残疾证的评残标准一、身体残疾评定1.精神智力类残疾评定精神智力类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智力缺陷等原因导致知觉、思维、情感、记忆等功能存在障碍的残疾。

评定主要包括智力测试、精神病诊断、行为观察等综合评估。

2.独立生活能力状况评定这一评定主要是针对肢体残疾或其他身体机能受损的残疾人。

评定指标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行动能力、沟通能力、社交能力等。

3.残疾程度评定残疾程度评定是综合准确评定残疾人身体功能损害的程度。

评定项目包括身体器官功能损害的程度、残疾对日常生活活动的影响程度、残疾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等。

二、视觉残疾评定视觉残疾是指由于眼球、视神经或视觉中枢等原因导致视觉功能受损的残疾。

评定主要通过视力检查、视觉功能测试等综合评估,确定残疾人的视力功能损害情况。

三、听力残疾评定听力残疾是指由于耳朵、听神经或听觉中枢等原因导致听觉功能受损的残疾。

评定主要通过听力检查、听觉功能测试等综合评估,确定残疾人的听力功能损害情况。

四、言语残疾评定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咽喉、声带、发音器官或语言中枢等原因导致言语功能受损的残疾。

评定主要通过言语功能测试、听力检查等综合评估,确定残疾人的言语功能损害情况。

五、智力残疾评定智力残疾是指由于大脑发育不良、脑损伤或其他原因导致智力发育迟缓、智力障碍的残疾。

评定主要通过智力测试、行为观察等综合评估,确定残疾人的智力损害程度。

六、肢体残疾评定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四肢、骨骼、肌肉等部位的功能丧失、畸形或缺失导致的残疾。

评定主要通过肢体功能测试、活动能力评估等综合评估,确定残疾人的肢体功能损害情况。

七、其他残疾评定除上述七大类残疾之外,还有部分残疾不属于以上七类,如肢体智能综合残疾、多重残疾等。

这些残疾评定主要通过综合评估,确认残疾人的残疾情况和损害程度。

评定残疾等级时,需要考虑残疾对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社交等重要领域的影响,以及临床医学和其他相关专业的检查结果。

评定标准相对较为严格,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保评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评定标准

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评定标准

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评定标准视力残疾标准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三级0.05~<0.1四级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一、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二级残疾鉴定标准
二级残疾鉴定标准是指针对我国残疾人群体的身体、精神缺陷,根据其功能缺陷程度和对生活能力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不同等级的鉴定标准。

以下是二级残疾鉴定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身体缺陷的鉴定标准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长期卧床或完全依赖家人或护理人员照料者。

2. 身体某个重要器官功能障碍影响生命安全,或者导致持续并严重的生活质量下降,基本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3. 身体某个器官损伤或缺失,需要外部助具或医疗设备维持生活,平时需要常年照料和照顾。

4. 虽然身体有残疾,但面部、语音、能发送弱的电子信息等仍能正常交流,且能自理生活,可以参加正常的工作和学习。

5. 身体活动功能受限,不能参加重体力劳动,但生活能够自理,因为残疾不影响正常工作和学习。

二、精神缺陷的鉴定标准
1. 智力残缺严重,不能掌握基本的生活技能,生活完全依赖家人或集体照料和托管。

2. 精神病患者,疾病症状明显,无法正常与人交流,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治疗和护理。

3. 精神病患者症状比2类轻,能自理生活,但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受影响,同时需要定时服药和治疗。

4. 知觉和言语功能障碍,不能正常交流,但自理能力和心智正常,可以适应大多数工作和学习。

5. 儿童发育迟缓,无法接受普通学校教育,需要转入特殊学校照顾,同时需要家长长期辅助和指导。

总结起来,二级残疾鉴定标准是根据残疾人身体和精神缺陷的不同特征和严重程度而制定的分类标准。

鉴别残疾等级除了依据残疾等
级之外,还要考虑其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能较为公正地评估残疾人的生活和工作能力,让残疾人能够得到更合理的帮助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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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三级0.05~<0.1
四级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

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

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

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

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分级标准
发展商(DQ)0~6岁智商(IQ)适应性行为WHO-DASⅡ分值7岁及以上(AB )18岁以上一级≤25 <20 极重度≥116分
二级26~39 20~34 重度106~115分
三级40~54 35~49 中度96~105分
四级55~75 50~69 轻度52~95分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 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

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

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

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

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

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

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

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

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

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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