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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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

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

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琼发[201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海南省政府琼发〔20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人才奖。

海南省人才奖分设“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每3年评选一次,其他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

“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人,“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人,“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90人,“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人,“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人,“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

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海南省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海南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实行新型,2023年修订版)

海南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实行新型,2023年修订版)

海南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实用新型)申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专利号:专利名称:推荐单位/个人:填报日期:海南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制二、专利质量评价材料三、技术先进性评价材料四、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材料(一)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材料(二)2对于主要依靠参评专利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应当提交参评专利涉及的产品在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上备案成功的相关证明。

3填写专利许可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许可种类填写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

4填写专利质押融资情况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五、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材料六、专利获奖情况填写说明一、申报书封面“申报单位”填写申报单位全称(即参评专利的第一权利人),并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单位/个人”填写推荐单位(或院士)的全称,不用盖章。

二、除“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中的“许可实施情况”由被许可单位填写外,其余内容均由参评单位负责填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专利名称”“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按照专利证书上的内容如实填写;“专利权人”按照专利证书上的权利人(或变更后的权利人)顺序如实填写,之间用顿号隔开。

四、参评专利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参评单位自行实施或专利许可实施该专利,直接取得的各类经济效益指标的累计或年度情况。

“专利许可情况”所列被许可单位原则上都应分别填写,其中:“实施”是指该专利技术应用于生产实践,包括专利授权之前的运用和授权之后的运用。

“新增销售额”是指实施该专利新增加的销售额,以实际出厂价格计算。

“新增利润”是指实施该项专利新增加的盈利。

“新增出口额”是指实施该项专利新增加的出口额,按人民币填报。

五、经济效益方面的数字须以参评单位或被许可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基本依据。

六、效益数据的来源、计算方法、公式可另附材料说明。

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可说明,供评审和现地核查时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海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海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创新型海南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制订本纲要。

一、序言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发达国家和地区、国内先进省份都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自身发展,这对我省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知识产权战略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为发展和提升国家和地方核心竞争力而进行总体谋划。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海南;有利于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提高海南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知识产权事业不断进步。

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创造和运用能力不强,总量较小,市场化、产业化程度较低,专业人才缺乏,信息开发利用滞后,服务体系尚未完全形成,重点、特色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较少,知识产权制度对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目前,我省正在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打造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胜地,制定和实施适合海南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必要的。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立足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着力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重点在优势特色产业领域自主创新,结合引进先进技术,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集群和技术含量高的创新型企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战略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执法、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琼府〔2020〕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第一条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发展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本规定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

第三条鼓励发明创造,对以本省地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8万元资助。

第四条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专利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按欧洲、美国、日本每件给予6万元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每件给予3万元资助。

第五条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第六条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琼财建〔2022〕5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制定了《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2022年7月21日附件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外经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经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8.01.30•【字号】琼财采〔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审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省财政厅与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审计厅2018年1月30日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指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一)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二)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邮政投递等;(三)在全国、全省性主流媒体发布广告、信息,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四)发表论文、文章,出版图书;(五)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六)委托单位或个人创作文艺作品、节目排演等;(七)需向个人收集的属于我省特有的工艺品;(八)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九)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十)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采购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的项目,且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残疾人福利单位供应商的;(十一)2020年底前,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直接委托给某一特定事业单位的;(十二)上级主管部门有跟标要求的;(十三)省委省政府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同意将采购项目委托某一特定供应商的;(十四)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十五)由于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其他情形。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5日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专项管理第四章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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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推动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在本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应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的产业政策;
2、专利资助申请应自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资助标准。

费用资助按从专利申请到授权实际缴费额核定,但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专利权有争议的;
3、已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
4、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
5、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海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到省知识产权局实施处领取);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专利证书;
4、相关缴费发票;
5、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本省居住证;
6、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副本、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以上申请材料除海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和委托书外均提交复印件,办理时应出示相应的原件供核对。

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

第八条专利资助费的给付。

1、省知识产权局对提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办理专利资助费给付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需要转帐的单位应出具准确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和单位收据。

第九条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自告知之日起,6个月内不领取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琼科〔200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海南省专利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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