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帮扶问题的探讨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帮扶问题的探讨摘要:由于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在身心方面有显著不同,为了更好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好地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群体设置专章进行规定。
目前我国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扶中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也还有一些明显不足因此,为了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帮扶问题的探讨很有必要,对今后深入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矫正对象; 帮扶问题一.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工作的现状(一)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概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中明确提出,“未成年人即为年龄未超过十八周岁的所有公民”。
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而言,由于其所面临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人,所以必须要满足以下几项要求,即:首先,《刑法》的第17条提出,年龄超过16周岁的公民在构成犯罪行为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介于14 -16周岁之间的罪犯应对特定的八项罪名承担法律责任。
介于12 -14周岁之间的罪犯应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介于12-18周岁之间的犯罪分子可对其从轻惩处,由于年龄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惩处的,应要求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03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启动。
202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为全面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区矫正制度打好了坚实的基础,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入正轨。
(二)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工作的优势我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工作的优势比较明显,具体体现在:第一,弥补了传统未成年矫正对象矫正工作的不足。
相关社区一方面要负责对于矫正工作的管理、监督,如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登记、档案整理等;另一方面要负责开展一些集中性的教育宣传工作等。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19卷 第1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ol.19 No.12006年2月Journal of Shanxi College for Youth Administrators Feb.,2006=青少年研究>1收稿日期22005-11-281作者简介2齐岩军(1972)),男,河南濮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03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和刑法学。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齐岩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摘 要:未成年矫正对象在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情感特征、意志特征等心理特征、行为特征方面都不同于成年矫正对象,因此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社区矫正在矫正定位、矫正责任、矫正知识、矫正措施等诸多方面均具有相关的应然性特点,如矫正定位应具有更加谦抑的惩罚性征,矫正人员应具有更加强烈的人伦责任,矫正人员应具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矫正措施应具有更加亲和的体系安排等。
故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应被赋予其独立的话语权。
关键词: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制度;特点;必要性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6)01-0017-05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现实性难题。
正是由于未成年犯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诸多特点,才决定了对这类群体进行矫正、教育、帮助、服务的价值理念和方法措施的特殊性。
因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就拥有了其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特点(一)心理特征1.个性特征(1)动机的复杂性这缘于需要的多样性。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的快速发展成熟期,转型期的特点决定了其基本需要也处于一个快速扩张期,而其基本需要若过度膨胀则与其个人能力发展的速率、个人生存条件和生活状态改善的进度极易形成断层,不和谐性或换言之冲突性由此发端。
需要得不到满足与个人控制能力的相对低下所形成的临界状态在一定外在诱因的催化下极易孕育出违法犯罪动机。
浅析如何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浅析如何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作者:王勤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6期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热点问题,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二次犯罪”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难题。
纵观各国刑事实证的研究,对未成年人施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了主要的矫治方式。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社区矫正措施所体现的刑法谦抑性与重要性正日益凸显出来。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仍面临许多困境,借鉴国外经验,从思想教育、管理机构、矫正项目、法律制度等多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行措施作者简介:王勤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6-02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已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未成年犯罪率也呈快速上升的趋势。
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本应是坐在教室里接受学习教育和绽放青春活力的时期,却因为受到来自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面对愈来愈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我国在立法的道路上不断进行探索,以为找到对未成年犯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改造的正确道路。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社区矫正制度最先出现于西方国家,是近代西方国家行刑社会化思想下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是国外刑罚轻刑化理念的产物。
随着外国法治思想的涌入及我国社会法制的发展与完善,许多专家学者开始提出将社区矫正制度的思想精髓引进我国的刑罚执行体系。
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各个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有代表性的,王顺安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一个专门性术语,是指由社区矫正组织依法对法院和其他矫正机关裁判为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服刑人员予以在社区中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刘强教授则认为:“社区矫正是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服刑人员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
浅析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基于未成年犯的身心特征,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是一种比较适合的刑罚执行方式。
由于我国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为提高未成年犯矫正效果,减少再次违法犯罪,应抓紧出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门立法、设立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矫正项目及设置专门机构和培养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
标签: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矫正项目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概述(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含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并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全力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以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特点1、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群体为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 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修正案》作出进一步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矫正方式专业性要求高。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不同于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是社区劳动、集中活动、参加培训等一些传统的矫正方式,但这些矫正方式不完全适合于未成年犯。
未成年犯心理、心智相对不成熟,接受矫正时必须注意对他们的保护,保证他们矫正活动的独立性,避免其交叉感染。
二、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不足1、法律法规不完善。
纵观2010年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但我国尚无社区矫正方面的专门立法,指导我国社区矫正实务的主要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不仅效力较低,并且规定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冲突的现象。
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管理

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管理摘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通过社区组织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使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的过程。
对未成年犯在社区的成功矫治,既要认清和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特点和规律,更要把握和尊重未成年人成长的个体差异性和禀赋的特殊性,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方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个性化管理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2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迅速推广,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于社区矫正。
但是,相关调研结果表明,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当前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效果仍然不能令人十分满意。
未成年人犯罪虽然有其共性特征: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高;违法犯罪的类型一般比较简单;违法犯罪的原因多受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等。
但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体。
每个未成年人自身的生存和生活环境、生理和心理特质都会有其独有的属性。
因此,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管理和改造也应该遵循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知己知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要充分体现和反映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这样才能使矫正手段和措施更具有针对性、慑服力和感化性,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影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效果的主要个性因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将犯罪未成年人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目的是利用社区的有利条件和资源对未成年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治,使其拥有健康心理和行为模式,从而顺利地正常回归社会。
[1]因而,经过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状况就成了衡量社区矫正效果的两个重要指标。
那么,未成年人自身的哪些因素会对其矫正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呢?首先是其尚未成熟定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学习培训体系1.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
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实效性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学习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会议培训、参观培训、考核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各级社区矫正培训机构分层次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培训作为社区矫正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监管系统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矫正组织部门监督、社会监督。
2.检察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矫正意见。
3. 矫正对象受到违法处理或者矫正机构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执行处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更高层次的器官。
4.上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定期检查、指导、督促下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机构部门要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问题的,督促纠正。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工作程序、相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聘请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员、名人、离退休人员、矫正人员亲属等。
七、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者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八、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当登记备案,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会志愿者就业制度一、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主要来自专家学者、社会名流、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近亲属和原单位人员。
聘请。
2.自愿参加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乡)司法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聘书。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
未成年人作为一种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仅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而且可以促使其改恶为善,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及回归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一)社区矫正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违法犯罪的动机往往较为单纯,盲目性、冲动性和偶发性较大。
如果对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刑极易产生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可塑性大,适用社区矫正也容易实现矫正目标。
而社区矫正是附着于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基础之上的,适用社区矫正必然要求对未成年人做出刑事处罚时要根据其犯罪的危害程度尽可能的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这与我国“教育、感化、挽救”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是相符的。
(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是与世界行刑制度接轨的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刑罚理念的进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现在普遍使用的监禁刑制度的局限性,对监禁刑的启动持更为慎重的态度,往往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和补充性措施。
特别是刑罚轻缓、人权保护的理念进一步传播,刑罚目的也逐渐由重惩罚报应转变为兼顾矫治教育等多元目的。
对未成年人应尽可能让其不在监禁环境中服刑,对必须在监禁环境中服刑的未成年人也应尽可能让其转移到非监禁环境中服刑,这是世界上对未成年人行刑发展的趋势。
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诸如《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对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后如何进行处置以及对被实行监禁的未成年人罪人的权利保护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并为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
论未成年矫正教育对象的特点及矫治对策

未成年矫正教育对象的犯罪特点及矫治对策吴铭豪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成员团伙化的特点。
本文从其特点出发,研究其犯罪的原因,并提出个案矫正、团体活动、思想矫正、心理矫正、就业指导等相应的矫治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矫治对策Abstract: Minor crime is one of the main social problems. In recent years,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sented a crime, criminal age juvenile crime means much diversified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TuanHuoHua members. This study from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reasons of the crime, and put forward the case correction, the correction and group activities, psychological correction, the correction, such employment guidance countermeasure.Keywords: Juvenile Crime Features Correct Countermeasure在我国,有的专家学者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社会的三大公害,由此可见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正呈上升趋势,据权威资料①统计,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与九十年代初期相比已提前了一至两岁,14岁以下(含14岁)的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正逐年上升,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上升到2005年的9.81%,从我国刑法理论上讲,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有的犯罪心理学家称这一时期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这一年龄段的人们感情具有极端的不稳定性和情绪化,性格强烈,容易偏激,冲动起来往往又不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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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卷 第1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ol.19 No.12006年2月Journal of Shanxi College for Youth Administrators Feb.,2006=青少年研究>1收稿日期22005-11-281作者简介2齐岩军(1972)),男,河南濮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03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和刑法学。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齐岩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摘 要:未成年矫正对象在个性特征、认识特征、情感特征、意志特征等心理特征、行为特征方面都不同于成年矫正对象,因此对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社区矫正在矫正定位、矫正责任、矫正知识、矫正措施等诸多方面均具有相关的应然性特点,如矫正定位应具有更加谦抑的惩罚性征,矫正人员应具有更加强烈的人伦责任,矫正人员应具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矫正措施应具有更加亲和的体系安排等。
故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应被赋予其独立的话语权。
关键词: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制度;特点;必要性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6)01-0017-05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现实性难题。
正是由于未成年犯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诸多特点,才决定了对这类群体进行矫正、教育、帮助、服务的价值理念和方法措施的特殊性。
因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就拥有了其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特点(一)心理特征1.个性特征(1)动机的复杂性这缘于需要的多样性。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的快速发展成熟期,转型期的特点决定了其基本需要也处于一个快速扩张期,而其基本需要若过度膨胀则与其个人能力发展的速率、个人生存条件和生活状态改善的进度极易形成断层,不和谐性或换言之冲突性由此发端。
需要得不到满足与个人控制能力的相对低下所形成的临界状态在一定外在诱因的催化下极易孕育出违法犯罪动机。
如对优越物质生活的渴望与自身无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狭小之间的矛盾,加之自控能力的脆弱,在物质诱因的催化下,极易走向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等多种财产型违法犯罪或以谋取财产为目的的卖淫犯罪等;而青春的萌动、性欲的勃兴所滋生的性的需要与未成年人满足方式的局限性又极易催发出性罪错的猖獗泛滥。
(2)动机的情景性较之成年矫正对象,未成年矫正对象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突出。
个人需要的急剧扩张性与自控能力的极度脆弱性所形成的张力平衡极易为外界诱因所突破,外化为违法犯罪动机较强的偶发性、较少的预谋性、动机形态的简单而模糊性等表征。
一些不寻常的犯罪的始作俑者往往不可思议地仅仅是一句不入耳的话,一件不顺心的事,一个看不惯的举动,一种极为单纯的基本欲望,令人啼笑皆非。
(3)动机的易变性笔者观之,这种易变性似可凸显在两个层面:其一,见之于新的违法犯罪动机的滋生;其二,见之于新的违法犯罪对象的转移。
前者如在抢劫过程中因事主的极力挣扎呼喊临时起意而杀之;在盗窃过程中发现事主家中仅有一女孩在家临时起意而奸之,等等。
后者如出于强烈的报复动机潜入仇人家中欲杀之却发现仇人不在,愤而将仇人之父加害,愤而将仇人房屋点燃;出于寻衅滋事维护霸权与另一帮黑恶势力/争码头0,却对围观行人大打出手以逞强示威。
(4)动机的斗争性未成年矫正对象在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之前,往往有一个由被人视为拥有不良品德、不良行为的/问题少年0逐渐堕落而深陷其中的历程。
身处这一过程的不良少年在走向犯罪道路时,往往要经受复杂的动机斗争,思想在正与邪、善与恶之间游移。
这或者归因于身边家长、老师、亲友、领导的善意训导,或者归因于受害者痛17楚唤起了其内心深处尚未泯灭的良知,或者归因于曾经的/阳光少年0的美好往事所保持的惯性促使自己挣扎于沦落的边缘。
值此之际,若能细心察觉之,善意帮助之,耐心开导之,则完全有可能及时地将其挽救,幸免落入罪恶的渊薮。
(5)动机的外罚性未成年矫正对象在违法犯罪时往往还存在着这样的心理倾向:他们将自己的罪因或归咎于父母离异给自己造成的心理创伤,或归咎于父母、亲友、老师对自己成长的漠不关心,从而获得某种实施报复的满足感;或归咎于周围事物或受害人等诱因出现的即时性,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自欺欺人式的释然。
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平尾靖在其所著5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心理6一书中对此也持相似观点。
2.认识特征未成年矫正对象往往呈现出认识水平极低的特点,在道德、法制等层面的认识往往有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情况,这种认识特征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意志特征乃至行为特征。
究其本原,这种认识形成的背后往往是一个长期得不到良性教育的必然结果。
违法犯罪青少年错误认识的核心可浓缩为两大精神支柱和三种错误人生观。
前者即封建主义的江湖义气(可溯源至封建时代所孽生的/游民意识0),所谓/该出手时就出手,风风火火闯九州0的曲解;以及崇尚浮华享乐的拜金主义,所谓/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的误读。
后者即恶性膨胀的个人英雄观、无政府主义的个人自由观和旨趣低下的个人生活观。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认识特征至少应促使我们从以下方面入手防患于未然:其一,针对未然的违法犯罪青少年,道德和法制教育应时刻在其教育活动中被赋予应有的合理地位,这在学历教育畸形发展的今天显得弥足珍贵;其二,针对已然的违法犯罪青少年,道德和法制教育决不应被视为例行公事的过场,而应善于运用多种手段真正对矫正对象入脑入心、深层次地拔高其道德、法律素质。
3.情感特征情感明显为认识所左右,进而又影响意志甚而行为,故不健康的情感反应对于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具有催化、促发的作用。
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情感表现出以下特征:(1)情感的反常性基于合理的逻辑分析,可产生对事物的正确的认识结果,演进为正常的、健康的情感体验。
而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情感体验却经历了一个反常的逆向过程:强烈的情感体验干扰了正确的逻辑分析,歪曲了事物的真相,引出扭曲的结论,导致异化的行为。
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特殊人群的基于生理需求的情感较之基于社会需求的情感的配置比例会此消彼涨,呈相应的递减趋势。
明乎此,对这类人群善加引导,逐步教育其培养理智的堤坝,给反常的情感以充分的约束,假以时日,对未成年犯的矫治可望使其情感复位,收到良好的效果。
(2)情感的激惹性未成年犯的情感的激惹性主要体现在他们面对外界诱因的刺激时所表现出的生理性激情。
迥异于病理性激情,这种激情迸发于行为人意识的清醒状态,有时也不乏一定量的节制,激情平息之后所留下的往往是行为人的深深的懊悔与沮丧。
这类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犯下的往往是寻衅滋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行。
(3)情感的连动性连动性体现在良性、恶性两个层面。
良性的连动能起积极的作用,整合行为人的情感组合,创造和谐互动的感情氛围,使行为人群体呈现出昂扬向上、生机勃勃的健康态势。
而恶性的连动则起到的是一种消极的作用,可使一些颓废、糜烂、腐朽的思想情感在行为人中恶性弥漫传播,浸淫侵蚀行为群体中每个成员的情感健康,使行为人群体的消极性力量异化生长,进而危及他人与社会。
许多未成年矫治对象之所以蜕变,往往是深陷于不健康情感的恶性连动的结果。
见之于未然的未成年矫治对象,往往促生犯罪团伙的形成;见之于已然的未成年矫治对象,则常常带来/交叉感染0之恶果,目前社区矫正的积弊之一就是这种不健康情感的恶性连动。
(4)情感的波动性这种不稳定性固然有其深层次的生理性根源,即未成年人大脑皮质对皮质下中枢的抑制、协调能力的脆弱以及内分泌系统的发达旺盛,但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频率越来越密集的外界刺激也扮演了不容忽视的角色,这可归因于这类人群对感性的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能力的薄弱性。
未成年犯的这种情感特征要求矫治人员要客观理智地面对未成年犯矫治效果的反复性,耐心细致地找出原因对症下药,以巩固矫治成果。
4.意志特征意志,即人们基于某种认识为达到既定的目标而对行为的有意识的、自觉的选择过程,它直接支配人们的行为。
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更突出地表现出了以下意志特征:(1)意志的两极性对这类特殊群体的人格特征而言,在正确方向上的自卑性削弱瓦解着他们的意志力,而在错误方向上的自负性却又变态地强化巩固着他们的意志力,旨趣迥异的两极化离散趋势竟兼备于这样的个体之中,这无疑给矫正工作平添了可观的障碍。
笔者认为,在此时,矫正环18境的改善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当这类矫正对象被置于同类被矫正人群时,其异化发展的意志力无疑是对矫正工作的顽强抵制,这可从这种自负表现给其带来的满足感、优越感中找到答案。
社区内的个别式的因材施教型的矫正手段是明智的选择,而巩固培育其良性的意志力成为解决问题的根本。
(2)意志的盲目性正常的意志过程应具备确定目标、评价意义、分析条件、权衡得失、做出准备、选择方式,进而决定行为的完整系列。
未成年犯则往往对这一系列环节进行了非正常简化,这固然有积极主动的一面,却不免有盲目莽撞的另一面。
未成年犯在违法犯罪过程中的目无原则法度、不计后果得失、轻率胆大妄为的特点往往缘起于此。
因此,加强矫正对象的个人修养,提高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及自控能力,虽然常常需要持久的艰辛,却可起到固本培元之效。
(二)行为特征在上述一系列心理特征的支配下,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很自然地就呈现出了以下特征:1.行为的模仿性未成年人的求知欲相对较强,处于快速摄取知识的年龄区间,对新鲜事物的感知灵敏度也较高,正确加以引导,无疑会成为其资源优势;但若误入歧途,则会贻害自己和他人。
一方面,当暴力、凶杀及黄赌毒等犯罪亚文化侵袭、冲击健康社会时,这类人群辨识能力差、效仿能力强,易于被这种不健康的亚文化所浸淫,模仿这些文化载体中所渲染的违法犯罪行为,走向堕落;另一方面,在违法犯罪团伙中,这类人群极易被教唆,且在同类人群中互感连动、交叉感染,使社会危害呈几何倍数增长。
明乎此,矫正工作者一方面应尽可能地给矫正对象创造健康良好的文化氛围,补给以健康的精神食粮,另一方面则应善于以正面的榜样力量规范其模仿取向。
2.行为的反复性未成年人在由不良少年、问题少年向犯罪少年蜕变转化历程中,其行为的这一特征凸显得十分鲜明。
初试得手给自己带来的物质上、精神上或生理上、心理上的快感与满足感强化着其进一步尝试、历练的信念与意志,这种周而复始的故伎重演使一些未成年人逐渐形成了瘾癖,终至欲罢而不能,在犯罪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愈陷愈深;而这种反复性又在很大程度上使不良少年、犯罪少年的犯罪技能日益纯熟而老练,进一步对其犯罪动机、犯罪认识、犯罪意志形成了互动,促使其胆量扩张,危害升级,集合犯、连续犯、惯犯等犯罪类型猖獗蔓延。
这种特征警示矫正工作者在察觉不良少年的犯罪倾向之初就应及早引起重视,视情况采取得力措施加以遏止和矫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