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几点思考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是一种重要的手段来帮助这些未成年犯重返社会,重新实现自我。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也面临着很多困境,本文将就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进行分析。
1. 社会认知偏见未成年人犯罪普遍受到社会的误解和偏见,人们往往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顽劣的行为,很难改变其行为。
这种社会认知偏见导致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负面态度,很少有人愿意投入到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工作中去。
2. 资源匮乏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匮乏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很多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期间需要接受各种教育、心理辅导、专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但是这些资源往往不足,无法满足未成年犯的需求。
3. 领导重视不够很多地方的政府领导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将未成年人犯罪矫正视为一种次要的工作,资源支持和政策倾斜也不够。
4. 社区融入难度大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需要将未成年犯融入到社会中,但是很多社区对未成年犯存在偏见,不愿意接受他们,导致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期间难以融入社区。
1. 宣传教育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让社会更多地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减少社会误解和偏见。
2. 资源投入政府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机构的资源投入,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支持,确保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教育、心理辅导和培训。
3. 完善政策应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犯在犯错后能够及时得到社会的关注和帮助,营造一个良好的矫正环境。
4. 社区融合应加强对社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区更多地接纳未成年犯,让他们在社区矫正期间得到更好的社会融入。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是社会矫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面临着很多困境,但是只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相信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解决。
社区矫正未成年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未成年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教育、矫正和帮助的一种方式。
在社区矫正未
成年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关注未成年犯罪者的行为,更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成长环境。
通过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矫正工作,我们可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
首先,社区矫正未成年工作需要重视心理健康。
未成年犯罪者往往因为家庭、
学校或社会环境的原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矫正工作中,我们要重视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矛盾和问题,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社区矫正未成年工作需要重视教育和培训。
未成年犯罪者通常在学业和
技能上存在缺陷,这也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因此,在矫正工作中,我们要重视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学习和培训,帮助他们提升自身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就业能力,为他们的未来重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后,社区矫正未成年工作需要重视社会融入和帮助。
未成年犯罪者通常在社
会上受到排斥和歧视,这也是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一大障碍。
因此,在矫正工作中,我们要重视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建立社会关系,找到合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
总的来说,社区矫正未成年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
通过对未成年犯罪者
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培训、社会融入和帮助,我们可以帮助他们重新走上正轨,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一员。
希望未来社区矫正未成年工作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社区矫正工作是制度化、专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改造和帮助,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手段。
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和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对刑满释放、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辅导,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悔过自新,杜绝再犯。
其次,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权和人格尊严。
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也应当坚持刑罚的必要性和适度性原则,综合运用多种矫正手段,确保矫正效果。
第三,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案件管理、思想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就业安置等内容。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罪犯的特点和矫正需求,科学制定矫正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正工作。
第五,法律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中,如果罪犯违反了矫正规定,可以采取提醒、警告、撤销社区矫正等措施进行处理。
在一些严重违法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收回矫正令,将罪犯重新送回监狱执行余刑。
最后,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矫正工作的进展情况。
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综上所述,法律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和思考。
通过法律的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更加科学地进行,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有效的改造和帮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践中存在着人员和资源不足、社会支持不足等困境。
为应对这些困难,我们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配备、增加矫正资源投入、加强社会支持和合作。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的有效实施,才能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中面临的挑战。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认识到困境并采取有效对策的必要性,才能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治安的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社区矫正, 困境, 对策, 人员不足, 资源不足, 社会支持不足, 培训, 矫正资源, 社会支持, 加强, 重要性, 认识, 必要性.1. 引言1.1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竞争加剧,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犯罪率逐年上升,违法犯罪行为种类也日益丰富,其中以盗窃、抢劫、打架斗殴等行为为主。
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给家庭、社会和国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家庭教育不善、社会环境恶化、教育资源不足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但犯罪现状依然严峻。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严重性不容忽视,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为了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带来的挑战,必须深入了解问题的本质和原因,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犯罪。
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来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根本解决。
1.2 社区矫正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者可以得到更全面的帮助和支持,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社区矫正是一种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罚和改造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各种困境。
本文将就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对策展开讨论。
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需要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支持其工作的开展,而目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投入仍然不足,这导致了社区矫正机构的人手不足、设施不完善、设备陈旧等问题,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
社区矫正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不高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人才来进行指导、执行和监督,而目前社会对此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够,导致了社区矫正机构中专业人才数量不足、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效果的持续改善。
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看法和态度也是一个困境。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上,而对于矫正与改造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足,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许多阻碍和挑战。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面临的这些困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策: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
政府要增加对于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和支持,确保其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充足,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条件和水平。
社会应该转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观念。
社会各界需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搭建起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各界的有效沟通桥梁,共同参与到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机制和监督体系。
政府和社会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区矫正工作评估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法化,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相信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工作所面临的各种困境将逐渐得到解决,工作的开展条件和水平也将逐渐得到提高。
浅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浅析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实施一系列刑罚和教育措施,并通过社区力量监督其行为,促使其实现社会适应性的过程。
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一些相关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备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存在应用过程中的诸多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心理和行为特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偏少,相关制度亟待完善。
二、社区资源的差异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借助社区力量和资源,但是不同社区之间资源的配置存在极大的差异性。
一些社区资源丰富,人员配备齐备,矫正工作开展良好,而另一些社区则缺乏相关的资源,这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造成不小的影响。
三、矫正方式不够多样化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多样化的矫正方式选择。
但是,现实中往往受到应用技巧、资源限制等因素影响,矫正方式单一,违反了矫正目的和原则,很难起到有效的作用。
四、监管设施不完善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监管设施不完善。
有些社区的监管力量过小,对于未成年人的巡视力度不够,难以对其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加之缺乏必要的人员配备,限制了矫正效果的提高。
五、有效性评估比较困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中需要对其效果进行评估,但是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评估的指标系统不完备,难以全面衡量矫正效果。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差异性的存在,矫正效果可能因个体差异而有所不同。
六、矫正人员缺少专业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践需要考验矫正人员的专业性和高度责任感。
但是,一些矫正人员缺乏专业性和责任感,这种问题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会影响未成年人的矫正效果。
以上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相关问题,实践者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过程中加以解决,促进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
《2024年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范文

《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日益突出,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状出发,探讨矫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状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逃学、打架斗殴、盗窃、吸毒、沉迷网络等。
这些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1. 多元化:不良行为类型多样,涉及面广。
2. 低龄化:不良行为的年龄层次逐渐降低。
3. 群体化:不良行为往往在特定群体中传播。
三、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矫治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 矫治措施单一:当前矫治措施主要以教育为主,缺乏心理辅导、家庭干预等多元化手段。
3. 社会支持体系不足:矫治工作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支持,但目前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 丰富矫治手段:在保持教育为主的基础上,增加心理辅导、家庭干预等多元化矫治手段;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矫治工作,形成多元化的矫治体系。
3.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对矫治工作的支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论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上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社区矫正是一种有
效的方法。
社区矫正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行为干预、安置教育和
监督等措施,改变其不良的犯罪行为和思想观念,促使其走向正规社会的过程。
然而,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
首先,社区矫正的资源有限,如
安置场所、专业人员等,无法满足矫正未成年人的需求;其次,社区矫正的监督机制不够
完善,矫正人员难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和行为,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责;最后,
由于社区的影响力有限,很难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影响进行干预。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公
众对未成年人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和关注度。
同时,政府应该增加社区矫正的资金投入,增
加安置场所,补充专业矫正人员,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
其次,社区矫正机制应该更加灵活和多元化。
监管措施应该因人而异,制定个性化的
矫正计划。
社会各方面应该广泛参与社区矫正,积极配合矫正人员的工作,形成无缝管
理。
最后,在社区矫正的基础上,应该积极探索更大的社会联动。
非专业人士,如学校、
医院、社会组织等应该和社区矫正部门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为矫正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承担社区矫正的责任。
总之,社区矫正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只有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完善的社会矫正机制,
才能更加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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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的几点思考韦凤珍*【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我国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对促进被判处缓刑、管制的轻型罪犯及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成长和回归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社区建设相对不够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紧缺,社区矫正经验不足等原因,在部分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方面仍然存在监管不到位、矫正方式简单化、矫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本文立足于防城港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提出强化部门联动、改进矫正方式、构建行为矫正平台等建议,以强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奉献社会。
引子2012年以来,防城港市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管制在各个社区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共有31名。
为挽救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成长、成才,早日回归社会,防城港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办公室的检察官们经常通过电话回访、当面谈话或与社区、司法人员联系等方式,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执行进行监督和*作者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帮教。
在回访帮教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未成年犯的安置是当前社区矫正比较困难的一项工作,防城港市执行社区的31名未成年人中有12名正常工作,有8名在中学、中专、技校等学校上学,有3名在家帮父母务农,还有8名未成年人呆在家中无事可干。
其中一名未成年人何某,2013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14年5月转入防城港市某社区进行社区矫正。
因何某刚年满16岁,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每天呆在家中看电视、睡觉,其本人反映父母对其不管不问,想去上学得不到父母的支持,在家中经常为一点小事与父母发生激烈的争吵;其父母则反映何某在家中无所事事,弄出大的声响影响弟弟学习,经常找茬与继母争吵,拿菜刀威胁父母等,安排其工作也不去,现在无法对其管教,希望司法机关能将其收监。
检察官们试图在何某与其父母搭建沟通的平台,共同商议选择上学或就业的出路,但何某拒绝与父母交谈,双方就上学还是就业互不相让,最终何某在检察官的耐心劝说下答应听从父母安排后结束座谈,但当晚其父便告知检察官,何某反悔,扬言必须要父母抚养其到18岁,才出去工作。
而辖区内其他几个在家闲着的未成年人也提出想去上学,但学校在外市,所在社区不接收,想找工作也找不到合适的。
因此,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时期的安置问题成了防城港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大难题。
一、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特别是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些规定明确了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及刑事处罚原则。
我国一直以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宽宥,如未成年人入罪年龄的限制、各种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倡导“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的处理原则,在缓刑适用上只要符合条件即要求判处缓刑。
因此,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国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日益增多,如何执行社区矫正的刑罚和体现社区矫正的效果,便成为社会各界积极关注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能体现在司法的各个程序当中,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五个方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同样囊括其中。
四高《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
”此规定再次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者,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担负监外执行交付、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监督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权力机关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适用对象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时还要对社区矫正的方式和过程进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后,为贯彻执行其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各地检察机关均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办公室,并开拓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与监所检察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工作,帮助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成为检察机关参与教育和挽救的重点对象。
三、防城港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防城港市地处中国大陆最南端,是一座总人口不足100万的边境小城市。
由于地处边陲,经济发展、教育培训、社会综合管理水平与大城市相比还有差距,对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有限,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矫正人员的缺乏导致监督管理不到位防城港市共有两个城区、一个县级市和一个县,下辖24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是四个司法局,26个司法所。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该26个司法所大多只有1-2个工作人员,却要承担包含成年犯及未成年犯的全部社区矫正工作及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由于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缺乏,导致司法所正常的工作运转尚存在困难,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上难以监管到位便成了常态。
如港口区某司法所只有1个工作人员,2014年执行社区矫正的除了3名未成年犯,还有8名成年犯,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对于何某,负责对其执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黄某已尽心尽力,但基本只能做到建立档案,定期记录汇报情况、了解每个矫正人员是否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其他工作再无暇顾及,如社区工作人员和父母不能提供协助,则矫正效果难以保障。
因此,何某虽然没有违反缓刑的相关规定,达不到撤销缓刑的要求,但其悔改之心不坚定,矫正效果欠佳,确实颇令父母及黄某头疼。
(二)矫正方式过于简单导致矫正效果不明显由于社区建设不完善,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服务者的缺乏,社区活动稀少,导致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不能参与到社区活动和建设之中,而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要么按照家人的安排找一份工作,要么在进入刑事诉讼前得以保留学籍的情况下继续上学,还有就是呆在家中无所事事。
他们只要定期向司法所汇报思想生活情况,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即可,无需从事其他的社区劳动或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这种简单的矫正方式既不能体现执行矫正的刑罚性,也不能反映教育的方向和目的,导致部分未成年犯既不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反省自己的行为,也不能得到有效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甚至使部分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只不过在家老实呆上一段时间就又可以恢复原样,不会有什么对自己不利后果的错误观念,达不到改造的目的。
(三)过度偏向“教育”忽略“惩罚”导致未成年人对罪责刑的认识有偏差一直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执行的刑事政策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于各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继出台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权益保护呼声愈高,导致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地偏向了教育而忽略了惩罚,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如在对未成年人执行社区矫正的时候,矫正工作人员往往只重视在思想予以劝解和教导,在行动上只要不违反规定即不再详细过问。
这种重思想教育轻行为改造让未成年犯对既往所犯下的罪行以及实施犯罪的缘由不能深刻反思,更无法认识到劳动对于改造自身、服务社会的重要性。
当前,青少年犯罪中以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居多,多数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源于单亲家庭、家庭暴力、辍学、迷恋网络、父母无暇照顾等一种或多种因素,为了满足其上网、交友或生存的需要,便通过这种不劳而获的手段一步步走向犯罪。
如果社区矫正不能让他们认识到劳动是人本身生存及人类发展的第一需要,在社区矫正执行完毕后,也很难确保这些人回归社会后不再重蹈覆辙。
(四)未成年犯就学择业范围狭窄影响其自身的成长目前大多数未成年犯在执行社区矫正时无法正常的择业和就学,一是因为年龄限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辍学,也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工作;二是因为体能及技能上的要求,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尚未发育成熟,也没有工作经验,在找工作时必然受到各种限制;三是跨区域社区矫正制度尚不完善,导致未成年犯不能异地就业或就学,如防城港市防城区执行社区矫正的两名未成年人,均表示想上技校学一门技术,但经联系外市技校,都因学校所在地的社区不愿意接收而不能成行;四是社区矫正配套机构不健全,社区或司法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协助矫正学校或企业帮助解决就学就业问题,虽然部分地区设有技能培训机构,但这些机构没有义务也不具备监管职能,所设培训方向也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合理的课程。
由于上述等等原因致使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无法解决上学就业问题,待执行完毕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时还是一无所长,处处受限,影响其回归的效果,不利于再犯的预防。
四、对完善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的建议未成年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思想、身体尚未发育成熟,知识、技能、阅历等相对于成人来说较为欠缺,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均缺乏理性的定位。
由于心理、家庭、环境等因素走上犯罪道路,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程序,他们大多数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有良好的悔过之心,但也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罪责刑,容易走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