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创新与研究——对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调查分析
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思考——以朋辈支持理论为视角

行的《 刑 法 修 正案 ( 八) 》 作 出 了有 关 “ 对判处管制 、 缓 刑 以 及 假 释
的 罪 犯 依 法 实 行社 区矫 正 ” 的规定。 2 0 1 2年 3月 1日《 社 区矫 正
紧 张 .根 本 不 可 能 对 未 成 年 犯 管 理 实 施 独 立 使 用 以及 开 展 项
长 经 历 进 行 个 性 化 的 辅导 。随着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和人 口流 动 加快 . 这 也 给 司 法 所 对 于 流 动 人 口 的普 法 作 以 及 社 区矫 正 工 作 增 添 了很 大 的难 度 。在 经 费 和专 业 人 员 缺 乏 的背 景 下 , 作 为 肩 负 多 种 职 能 的 司 法 所 很 难 实 现 将 未 成 年 犯 社 区 矫 正 管 理 工
工作存在很大的差异。 1 . 1 未 成 年 犯社 区矫 正 管 理 人 员 专 职 化 流 于 形 式
1 . 3 未成 年犯 社 区矫 正 管 理 个 性 化 和 特 色 化 资 源缺 乏
未 成 年 犯 社 区矫 正 管 理 涉 及 到 司 法 所 、法 院 、检 察 院 、 学
校、 社 会 团 体 等 多 个 部 门同 时 也 与 未 成 年 犯 的 家 庭 帮 扶 息 息 相
于未 成 年 犯社 区 矫 正 管 理 工 作 而 言 . 以朋 辈 支 持 理 论 予 以 指 导 能 够 为 未 成 年 犯 社 区矫 正 管 理 介 人 新 的元 素 . 为 未 成 年犯 社 区
1 . 2 未 成 年 犯 社 区 矫 正 管 理 未 能 实现 经 费 独 立 和 项 目单 列 由于未成年犯 特殊的心理 和生理特 点 , 在《 社 区 矫 正 实 施
德 教 育 和心 理 辅 导 :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为 未 成 年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就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研究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研究【摘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该领域的研究,探讨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教育方式、矫正效果评估、矫正机制和政策等方面。
研究发现,在当前的教育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包括资源不足、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如加强教育投入、完善矫正机制等。
文章也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应更加注重个性化教育、社会融合等方面的发展。
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提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改善社会治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研究、特点、方式、效果评估、机制、政策、不足之处、建议改进、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是当前社会关注的重点之一,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面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政府和社会都予以高度关注。
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中,他们往往缺乏家庭教育的引导和监督,导致其行为出现偏差,甚至犯罪。
对于这样一群需要关爱和教育的未成年人,如何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成为了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犯罪的本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尤其需要关注和帮助。
他们处于关键的成长阶段,正处于人生的转折点,因此正确的引导和矫正对于他们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他们的特点和问题所在,为制定有效的教育矫正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他们的背景、特点和教育需求,可以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1.2 研究目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和问题,探讨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方式,评估矫正效果,研究教育矫正机制和政策,并提出改进和发展的建议,从而提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开展前景的重任。
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迅速上升,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的和谐开展和长期稳定应解决的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用,特别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兴旺国家已经开展的很成熟。
一、我国社区矫正与未成年社区矫正概况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有多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处以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鉴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社区矫正惩治未成年犯,根据其矫正效果看,社区矫正制度对预防未成年再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社区矫正是比监禁矫正更为适当的行刑方式。
传统的监禁矫正会对未成年犯的矫正产生负面作用,增加再犯罪可能性等。
而社区矫正的理念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促使重新其融入社会生活,其优越性主要在于其良好的改造效果。
相比监禁未成年犯接受社区矫正,不仅可以防止受成年犯的影响再犯罪,而且并未与社会脱离,从而促使其真正改正自新,重返社会。
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中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能有效克服监禁刑罚的弊端,大量节约司法本钱,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关于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题目: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探究一、调研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改善和教育,防止其再次犯罪。
因此,对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研究和探究,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主要探究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旨在为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改善和完善提供科学参考和建议。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为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八个城市开展了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从事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和未成年罪犯。
在问卷调查之后,进行了相关的实地访谈,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情况。
四、调研结果1. 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在问卷调查中,从事未成年罪犯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重点应该放在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上,以便更好地改变他们的不良行为。
同时,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个目的,一些地区对未成年罪犯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以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此外,有调查对象认为,应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家庭关怀,因为矫正就是在全方位对人进行矫治,而且家庭的支持是未成年罪犯走向健康和正常之路的保障。
2. 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在实地访谈中,调查人员了解到,在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矫正措施不完善:不同地区对社区矫正的措施不尽相同,有些地区的措施可能存在一些不足。
同时,有些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治手段并不是很适应现代化的社会环境。
(2)人员不足:对于未成年罪犯进行社区矫正需要专业的工作人员,但这方面的人员常常不足,所以难以实现更加精细化和个性化的矫正工作。
(3)未成年罪犯随时可能逃脱:由于未成年罪犯的人口数量不大,加之早期的社区矫正措施较为宽松,一些未成年罪犯常常会利用这种宽松的环境逃脱流程。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问题探究开题报告2100字】

□同意开题□不同意开题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 日
5、教学单位意见。
同意开题不同意开题
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名:
我国普遍适用社区矫正的时间并不长,但学者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的研究非常热衷。我国学者关于社区矫正概念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将社区矫正的定义侧重于突出场所特征。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张:社区矫正以在社区中进行为前提,运用社区资源实现矫正犯罪的功能。第二种,将社区矫正的定义侧重于突出非监禁性这一性质。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张:社区矫正是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一种专门性术语,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合法裁判为实行非监禁刑及监禁刑替代措施的犯罪者进行社区内行刑与矫正活动的总称。第三种,将社区矫正的定义侧重于突出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张社区矫正是把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者置于社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执行活动。第四种,将社区矫正的定义侧重于该制度的优越性。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张:社区矫正制度是为了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以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制度为手段,让犯罪者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让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事业的一种犯罪处遇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二)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施行社区矫正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施行社区矫正所存在的问题
(一)对未成年犯保护的不足
(二)没有独立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相关法律
(三)相关法制细节内容不完整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
(一)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
1.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
2、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文献分析法:
文献法是本研究的基础方法,主要是进行前期的收集资料以确定和规范选题,中期进行研究现状梳理和综述,以及对研究结论进行阐释。确定选题后通过查阅各种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相关的期刊和专著、法律法规等文献资料,为论文写作奠定充足的理论基础。
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创新策略

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创新策略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简而言之,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教育和扶助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
[1]“社区矫正制度在现实社会中已成为行刑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方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对于未成年罪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来说,尚未形成独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2]“构建具有规范化、分别化、专业化、个别化、分类化特点的未成年矫正模式,才能真正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在促使未成年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应有的作用。
”[3]本文尝试从目前法律与制度的现状及现实困境和原因着手,探讨我国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基础并提出制度设立的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在逐年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多年来,从立法机关到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经过多年实践探索,制定和完善了诸如附条件不起诉、分案审理、档案封存等一系列制度和做法。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章加以规定,通过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运行十年有余,但并未构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社会心理健康论文:对社区矫正教育模式创新进行研究

社会心理健康论文:对社区矫正教育模式创新进行研究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心理健康论文范文:对社区矫正教育模式创新进行研究。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对社区矫正教育模式创新进行研究全文如下: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其内容包括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
其中,教育是社区矫正的中心环节和关键所在。
因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可能是罪犯心理失衡及其与环境关系失衡造成的,也可能是社会解组、文化变迁引发的,还可能是利益、价值冲突造成的,抑或是上述要素综合形成的结果。
但人是可以改变的,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能,只要给予适当的机会和善加诱导,必能改变与发展。
社区矫正正是通过教育洗刷服刑人员的心灵,使其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社会。
因此,社区矫正中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体制机制的一环。
而我们只有不断检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矫正对象教育存在的问题,创新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的方法和措施,科学施教,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践行社会管理创新。
一、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自2003 年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实施至今,12年的实践显示,我国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教育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教育形式单一,内容不丰富。
现代刑罚理论之一的教育刑论认为,违法犯罪人的犯罪原因是基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人在决定是否犯罪的问题上是属于个人意志,意志本身也不过是人的素质,因人而有差别。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区别矫正的方法研究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区别矫正的方法研究摘要: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少年犯”实施的社区矫正,如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及思维习惯等特点实施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对抑制逐年递增的未成年犯罪率,充分体现我国刑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和感化的方针,日渐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区别矫正正文: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逐步推进,几个先行的试点工作也越来越纯熟,已经有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于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是一种与在监狱执行的“狱内矫正”相对的、使罪犯不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就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执行机关在相关的社区组织、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有关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使其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中接受帮助和教育,接受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对未成年矫正对象适用区别矫正方法的必要性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社会转型的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所受到的教育的显著变化,成年人违法犯罪也愈演愈烈,呈现出总数增长快,性质严重化以及犯罪低龄化等一系列新的特征,传统的针对未成年犯矫治模式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青少年犯罪已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对我国社会的稳定持久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未成年犯不同于成年犯,社会对于这些迷途的青少年给予了更多关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需要设想到与其他矫正对象不同的特殊方法。
这既是适合未成年矫正对象身心特征的需要,也是贯彻刑罚人道化思想,提高矫正质量的需要。
社区矫正制度之于未成年犯罪人更体现出其他制度难以比拟的优越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过早给贴上犯罪人的“标签”。
如果过早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让他们承受异样的眼光和不公正的对待,势必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自暴自弃,一旦他们自动将自己归类到违法犯罪的人群中,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在刑满释放后,会由于适应不了社会,又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于是社会上又会出现一些二进宫、三进宫或四进宫的青少年惯犯和累犯,这与刑罚的最终目标是相违背的,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刑是一种温和的处罚方法,更易让敏感,可塑性强的未成年人所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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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创新与研究——对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调查分析摘要:当前,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处置的主流手段。
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之一,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了国外及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
结合当前我国当前具体实际,我们认为,我国应建立在校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新模式,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字:大学生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创新模式基金项目:2007年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最终成果指导教师:江华锋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经过五年多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目前我国大多数试点还尚未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而是实行与成年人混合管理的模式,这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质量无疑是有一定影响的。
结合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并分析和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我们拟建立我国在校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并通过调查分析,探讨我国在校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优势及可行性。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社区矫正的萌芽可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其产生后经过一百多年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也逐步产生、发展并得到不断完善。
(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非监禁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也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即犯罪是社区中个人侵害社区中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罪犯的处理应发挥被害人及社区的作用,刑罚的目的不再是一味的惩罚,而是促进被害人、罪犯和社区的恢复。
自20世纪以来,随着少年司法制度研究日益兴起,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奉行所谓“国家思想”,即国家如青少年的双亲一样,应为缺乏管教和缺乏寄托的青少年谋福利,并对他们尽一定扶助义务。
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各国都得到了广泛支持,并显示了其对促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的不可替代性和优越性。
(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展的法律基础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还处于相对不成熟和不稳定阶段,如果经过正确引导和帮教,他们完全可以走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这对减少社会的不安全因素无疑是有利无害的。
因此,国际社会呼吁对于未成年人实行适合其身心发展特点的矫正模式。
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规定“有关当局应对从监狱机关假释的少年给予帮助和监督,社区应予充分支持”、“应使主管当局采用各种各样处置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
《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规定,本规则拟促进社区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刑事司法管理工作,特别是在罪犯处理方面,并促进在罪犯当中树立对社会的责任感。
该规则还规定主管当局在适用非拘禁措施时设法利用社区和社会支助系统。
《儿童权利公约》也要求对犯罪少年应尽量少用监禁刑,而倡导适用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非监禁刑。
如今,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处置的主流手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也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普遍重视和发展。
二、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介绍与借鉴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并取得了巨大成功,我们简单介绍几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
英国根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设立了全国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当地具有一定知识和相应社会地位的人员组成。
在英国获得这种工作职位是一种荣誉的象征,因此愿意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为数不少,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社区矫正职员有一半以上是大学生。
德国一些民间协会和社会义工也往往接受委托协助进行青少年教育矫正工作。
他们对青少年提供一些社会性课程和训练计划,教育其如何自我帮助、自我调节、自我发展及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等。
如黑森州哈瑙家庭和青年人帮助协会就是这样一个民间社团,由于他们工作绩效显著,市政府按照每个少年犯800欧元的标准对其进行补助。
在美国,公民参与青少年帮教工作被认为是美国社会传统,美国每年大约有30万至50万志愿者加入到社区帮教工作。
美国公民积极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罪犯特别是一些青少年罪犯(父母离异和单亲家庭的比例高)感受到社会的支持与温暖,这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认同感,从而大大提高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我们应加强学习、借鉴和交流,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现状及研究目前我国大多数试点还尚未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而是实行与成年人混合管理的模式。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一些试点利用大学生群体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一制度值得我们关注和深入研究,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矫正制度现状及分析把大学生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联系早已有人论及,针对当前我国大学生资源比较丰富的现状,有学者建议在招募、选拔和晋升专门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选任那些具有相应资格,如法学、心理学等专业毕业生(有社区实习工作经验或相关经历者优先),这一想法也已在我国一些地区开始试点。
北京市宣武区策划了“为了明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聘请首都师范大学21名心理系学生志愿者和2名律师志愿者将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特长,以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点为基地,两人一组对全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针对个案制定工作计划;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带领他们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对有志于继续学习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学习上的帮助;引导、帮助未成年服刑人员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习惯,提高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促进他们形成健康人格,顺利回归社会。
昆明市盘龙区未成年人司法试点项目和云南财经学院、云南农大等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对高校社工专业学生志愿者进行了一些培训。
他们让高校志愿者对触法未成年人家长进行辅导和帮助,并进入学校各班中配合老师引导未成年人如何用更合理的方法解决他们中的问题,如打架、早恋、毒品、艾滋病、上网等,并引导学生和老师建立起尊重基础上的交流。
该项目鼓励这样一支年轻人对年轻人的帮教队伍分成不同工作小组,针对不同触法未成年人、风险人群开展工作。
该试点项目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浙江团仙居县在暑期组织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利用大学生志愿者在计算机、英语以及文化知识上的特长,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相关方面的辅导,提高矫正对象的综合素质;组织大学生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结对交流,通过一起参与活动、日常交流联系等形式,建立双方的信任,增强大学生志愿者对矫正对象的影响;利用互联网博客、论坛等为青少年所喜欢的媒介,建立志愿者与矫正对象长期的交流平台,随时关注、感染矫正对象的心理与行为方式。
由此可见,当前一些试点利用大学生志愿者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在我国特别是高校集中的地区得到了推广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显示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二)大学生和社区居民对模式态度的调查和分析由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阶段,多数人并不了解这一制度,我们针对本课题分别用问卷调查法了解一些大学生及社区居民对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这一制度的看法和建议。
北京市是我国社区矫正开展比较早且发展较为成熟的试点,而且北京大学生资源比较丰富,因此我们选择北京作为调查地点,共调查北京某高校大学生共35人,社区居民28人。
结果如下:(1)大学生为调查对象的一组:有6人听说过社区矫正,1人见别人参与过,其余28人从未听说过;对是否愿意抽出一部分时间帮助未成年矫正对象,9人回答愿意,2人不愿意,9人没想过,还有15人视请况而定;如果设立一种大学生参与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资格考试,有4人表示愿意积极参加,29人有时间的话参加,2人不想参加;(2)社区居民为调查对象的一组:认为未成年矫正对象与大学生多接触一些更好的有15人,认为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接触更好一些的有12人,1人未选;对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26人支持,1人反对,1人表示无所谓;对哪些人员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更适合(不定项选择),选择大学生的有10人次,选退休教师的有10人次,选监狱调配的同志有12人次;所有居民对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表示欢迎并愿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由以上可以看出,目前知道社区矫正的人还比较少,但大学生对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很热情,我国也具有一定的推广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社区群众基础。
另外,我们对北京某阳光社区矫正中心周围一社区的10名居民随机访谈,得知他们中有七个人还没听说过社区矫正制度,一人从电视上看到过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知识,另一人通过看报纸上了解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含义,只有一人知道该阳光社区矫正中心就在附近。
而且,我们对该中心周围一所学校的21名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发现无一人知道社区矫正制度。
因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特别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还需要加强宣传四、对我国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分析与探讨(一)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分析:从未成年人方面看,未成年人多生活在家庭、学校、社区三点文化之间,与大学生活动范围有很大重合;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年龄相差不大,有更多共同语言,大学生的参与有助于为其创设一个健康向上的社区环境,并帮助从其以前不良的生活环境中走出来。
从大学生方面看,首先,大学生知识丰富、素质较高、责任心强,尤其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的大学生有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智力保障;其次,大学生在校期间假期共有110多天,加上其平时课余时间,为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保障。
从社区方面看,目前社区中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人还很少,大学生可以通过上街咨询展示、发放宣传资料、文艺演出、网络宣传等形式宣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使更多人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特别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另外,我们调查表明几乎所有居民愿意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是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社区群众基础。
(二)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优势分析:1、有助于提高未成年人矫正质量。
大学生的参与不仅可以称为青少年罪犯交往和倾诉的对象,同时,他们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面角色典范,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成长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更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