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融资券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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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中市协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20号各市场成员:为维护银行间市场交易秩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交易商协会现已建成交易行为信息档案系统(以下简称“交易行为系统”)并正式上线。

自即日起,交易行为系统为市场参与者、货币经纪公司提供交易行为信息报送、信息处理、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查询等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行为系统记录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在债券报价、交易、结算等环节的未履约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以及根据监管要求需要记入的相关信息,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线上填写债券交易结算失败说明、提交信息处理申请、报送债券交易结算统计信息等。

三、市场参与者对涉及本机构的交易行为信息可线上提交豁免、补充说明、异议处理等信息处理申请,申请材料见《关于建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信息档案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2〕113号)及相关业务问答。

四、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查询本机构或其他信息主体的交易行为信息。

交易行为信息遵循“授权查询”原则,市场参与者可通过交易行为系统自主管理授权查询机构名单,名单内机构可查询信息主体的交易行为信息报告。

五、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通过交易行为系统报送市场参与者参与经纪业务的交易行为信息,以及货币经纪从业人员信息。

交易行为系统支持市场参与者查询货币经纪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学历、执业机构、执业岗位等执业信息。

六、首次使用交易行为系统前,市场参与者、货币经纪公司应申请注册成为系统用户,并为其有权进行交易行为信息报送、查询等操作的人员维护相关系统权限。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行业务质量,切实控制投行业务风险,规范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联合证券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开展承销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及推荐证券上市业务(含债券业务),应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可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回访工作的尽职调查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尽职调查指引的内容是以全面了解证券发行人为目的而确定的,共包括十九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四条开展尽职调查时应考虑《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的要求,为评价发行人质量和对发行人估值定价提供基础;同时尽职调查应能够为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推荐文件及有关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

第五条开展尽职调查不应只限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所有对评价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

第六条尽职调查应在调查了解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侧重于调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业务与经营、行业发展前景、战略及核心竞争力、管理层素质及品质等方面。

第七条开展尽职调查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及工作底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指引发布前公司有关投行业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九条本指引由投行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三)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四)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五)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六)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七)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八)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九)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1.16•【文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证券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引》,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必要时,证券公司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尽职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1.04.06
•【文号】中市协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
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1〕49号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总体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保障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协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以指导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本指南于2021年1月29日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4月6日。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业务介绍----企业直接融资的新渠道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间接融资比例过高的问题,2005 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鼓励业绩好、现金流稳定、信誉好的大型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

2007年9月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2008年4月9日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程序由先前的备案制改为注册制,由行政管理改为协会自律管理,进一步降低了发行门槛。

目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券工具分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两种形式。

经过多年的市场运作,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已经成为公司融资的又一个重要渠道,并越来越受到大型企业青睐,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直接融资渠道。

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了解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现将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相关事项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简介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据统计,近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存续期限在2年-5年不等。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的基本要点:1、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发行人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2、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3、发行价格以市场为基础,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主要受到主承销商议价能力、企业信用评级水平、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4、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5、发行规模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1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3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4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5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6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7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8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9条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10条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11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李军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中国农业银行行长项俊波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穆怀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超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黄永达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谢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沈祥荣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第三届理事会会长: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项俊波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牛锡明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张建国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高坚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杨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谢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吕世蕴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1]背景编辑市场自律已经成为世界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石。

自律性协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之一。

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自律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律管理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自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内在要求。

国际发达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具有拟订自律规则、制定市场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等重要职能的市场自律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示、防范市场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安排。

1792年,美国第一次重大投机丑闻使得许多商家和银行破产后,在纽约华尔街的24位证券场外交易商自行组织起来,在华尔街68号楼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了一纸协定,要求在场的人在证券买卖中遵守协定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树协定”,这标志着美国金融市场自律的开始。

此后的200多年时间,世界各国金融领域相继成立了自律组织,制定了相应的市场自律守则。

债券市场及答案

债券市场及答案

债券市场及答案1、()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A、中国银监会B、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C、中国人民银行D、商务部正确答案:B【专家解析】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的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注册。

2、下列中不属于债券基本性质的是()。

A、债券属于有价证券B、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C、债券是债权的表现D、发行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付息还本正确答案:D【专家解析】债券具有以下基本性质:(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

(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

(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3、下列关于债券与股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券和股票都属于有价证券B、债券和股票的收益率是相互影响的C、债券通常有规定的票面利率,而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D、债券和股票都是无期证券正确答案:D【专家解析】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

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人股,股东便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被称为“永久证券”。

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故D项错误。

4、下列关于债券票面价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债券的票面价值中,只需要规定债券的票面金额B、票面金额定得较小,发行成本也就较小C、票面金额定得较大,有利于小额投资者购买D、债券票面金额的确定要根据债券的发行对象、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及债券发行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正确答案:D【专家解析】A项,在债券的票面价值中,首先要规定票面价值的币种,币种确定后,则要规定债券的票面金额;B项,票面金额定得较小,债券本身的印刷及发行工作量大,费用可能较高;C项,票面金额定得较大,有利于少数大额投资者认购,但使小额投资者无法参与。

5、下列关于我国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B、在证券交易所发行C、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D、以短期融资为目的正确答案:B【专家解析】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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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MII指引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七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

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公司治理结构;
(五)信息披露能力;
(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信用记录调查;
(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第十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
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第十一条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
(一)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二)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
(三)通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
(四)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

第十三条列席会议是指列席企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事宜的会议。

如: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及其他涉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目的、用途、资金安排等事宜的会议。

第十四条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讨论主要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和分歧,从而使主承销商与企业的意见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主承销商应按照工作计划收集详尽的资料,进行充分调查,编写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签字。

第十九条主承销商应指派专人对已经注册的企业的情况进行跟踪,关注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

第二十条主承销商应于每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反映企业注册生效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尽职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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