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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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10•【文号】银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4]38号2014年2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近年来,青岛市在发展财富管理方面不断进行探索。

财富管理机构以客户的财富和财富相关事务为对象,提供资产配置、咨询规划、代理服务等多种服务,在帮助客户降低风险、实现财富保值增值、提高生活品质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财富管理的迫切需求,充分发挥青岛市在财富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快推进财富管理发展,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金融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财富管理对服务实体经济、提升金融服务、提高居民收入、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通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7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7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债券资金对稳投资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对市本级和各区(市)纳入存量隐性债务管理的必要在建项目,在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支持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继续融资,保障重点项目后续融资需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当年财力、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必要的在建项目建设,避免出现烂尾工程。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场办,各区(市)政府〕二、积极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道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领域的项目,支持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市)政府〕三、鼓励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融资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对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发文字号】青银发[2015]14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人民银行各支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现将《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依据本通知及《办法》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并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应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系统)报送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账户余额信息、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和境内支付结算信息。

二、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与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报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三、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时,应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办业务银行,并向该行提交办理业务的书面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人民币借款合同(如合同为外文应一并提供中文翻译件)、截至申请日企业境内外人民币借款和担保等情况说明。

四、主办业务银行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

资料审核无误后,主办业务银行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交业务申请和企业人民币借款合同(如合同为外文应一并提供中文翻译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办理备案登记。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青政办发[2005]3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青政办发[2005]3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青政办发〔2005〕3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促进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作用,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05〕12号)为指导,以突出抓好“三件大事”和建设“六大产业集群”为目的,扎实开展企业上市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充分挖掘和加快培育上市资源,积极推进我市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手段,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从2005年起,每年至少选择2户产品结构、资产质量和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给予重点引导、培育和扶持,争取进入上市辅导。

力争到2010年底,我市上市公司突破20家,崂山、城阳、黄岛区和五市至少各有1家上市公司。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协调、政策支持、优化环境;坚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上市相结合,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相结合;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市场规则办事。

三、加强指导协调,大力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上市(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

各级发改部门为上市指导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组织开展资本市场融资及企业上市业务培训。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2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畅通市场准入(一)公开政府投资项目。

按照“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除法定不公开外,应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服务平台,分批次、常态化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投资项目、产业政策、建设规划、招投标等投资信息。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二)保护民企投资权益。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企混改、重大投资、资产整合;国有资本在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规定基础上,应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依法维护各方股东合法权益,提高盈利水平。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三)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混合所有制或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养老等领域建设。

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及时兑现各项涉企优惠政策,本地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达到招商引资规模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局)(四)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支持民营企业为国有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协同配套产品,鼓励国有大企业集团、大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民营和中小企业配套产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运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0月15日青岛市促进当前经济平稳运行工作方案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下大力气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推动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制定本方案。

一、力促工业企稳回升(一)加强市、区(市)联动,对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走访服务。

建立完善大型骨干工业企业运行监测系统,建立150户双向联系对接服务企业跟踪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二)全面及时落实“个转企”“小升规”等系列扶持政策,对标深圳研究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三)争取总部型工业企业支持青岛当地企业发展。

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将外地生产线迁回本地生产。

支持总部企业吸引外地配套企业来青落户。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四)建立激发企业家创意创新机制,鼓励有扩能增产计划的工业企业制定发展方案,在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上给予倾斜保障,支持重点企业扩大本地生产规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五)落实《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推进化工园区扩大面积认定和重点监控点申报,承接高端化工项目落地。

加快建设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加快建设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2017/06Ⅰ 65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简称“试验区”)于2014年2月获国家批复。

试验区的设立,旨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青岛市在财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加快推进财富管理发展,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通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发展道路。

本文结合国内财富管理市场发展和同类城市建设经验,总结试验区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试验区建设和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发展情况1.财富管理行业细分,竞争加剧截至2016年,我国财富管理行业连续多年保持40%以上的高速增长,银行理财、公募及私募基金、券商资管、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及互联网金融等业态日益丰富,不同类型的财富管理机构吸引了不同层次的财富人群,而其所提供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细分市场的竞争格局。

2.国内同类城市建设现状各城市立足自身优势,突出中心特色:上海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是国内最有优势的地区,发展国际性财富与资产管理中心成为其特色;深圳有着毗邻香港和前海试验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独特优加快建设青岛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刘斌摘要:自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改革试验区获批以来,其财富管理中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本文在总结试验区建设存在财富管理机构及人才要素集聚有待加强、定制化服务仍需完善、竞争同质化严重等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推进试验区建设和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富管理;试验区;建议中图分类号:D832 文献标识码: A势,发展离岸财富管理中心为其特色;杭州是我国民营资本和互联网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发展以私募基金为核心、与上海良性互动的国内一流财富管理中心成为其特色;武汉利用中央政策支持,以科技金融作为金融中心建设特色;济南借助省会城市和济南都市圈核心城市的地位,定位为黄河中下游区域金融中心,并以产业金融作为其特色(见表)。

青岛财富管理试验区建设成果试验区获批三年来,财富管理中心建设成效显著,逐步形成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传统金融为依托,以财务公司、典当、小贷公司、期货、基金和信托等为辅助,以网络支付、预付卡支付服务和资本投资服务等新业态为补充的新金融市场体系,推动青岛金融业快速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11•【字号】青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2〕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11日青岛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健全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统筹使用机制(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同步编制、统筹管理。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纳入管理范畴。

按规定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将收益收缴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加强政府收入统筹。

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等获取的各项政府收入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管理。

推进上级转移支付、债券资金与本级资金统筹管理。

下级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政府提前下达转移支付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计数,如实编制预算。

部门和单位将取得的各类收入全部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非财政拨款收入可以满足支出需要时,原则上不得申请财政拨款。

(三)加强存量资金资产统筹。

健全完善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核查和清理收回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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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18]1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16
【实施日期】2018.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
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8]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6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中心城市,根据《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聚集金融资源
(一)对在青岛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补助。

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济贡献补助。

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3.办公场所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鼓励金融机构注册地区(市)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补助;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青岛市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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