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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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8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六)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七)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八)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十)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知识征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知识征答

《中国质量监管》2021年第2期|知识征答
1.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________的原则。

2.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________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公布。

3.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
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_________、客观、真实,不得
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4.认可机构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________制度,保证质量体系的
有效实施。

5.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________和有效期限。

1.请勿抄题,只要写清题号和答案即可,并附上答题者姓名、地址、邮编及电话。

2.请将答案及联系方式直接写在信封背面或明信片上寄回本刊编辑部,或发到责任编辑的电子邮箱,本刊将
在公布正确答案的同时,公布竞答正确者名单,并在名单中抽取部分幸运者寄发奖品。

答案名单
1.进货查验记录河北杨宗明吴慧雯山西曲玉勤王彩云
2.抽样批次
湖北周永献张茉唐明广西谭丽华
3.生产日期
4.6个月
江苏韩咏梅林睿张清芳
5.召回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安全防范认证》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在内的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总页数】1页(P80-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认证认可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J], 朱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
条例>的决定》修订) [J], ;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 [J], ;
4.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0号令发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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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证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六)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七)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八)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十)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

第八条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一)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二)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三)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受理认证申请;(六)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七)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九)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十)依法撤销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4

引言:认证认可条例(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认证认可制度,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而制定的。

本文对认证认可条例(二)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概述:认证认可条例(二)作为认证认可制度的重要法规,对认证认可机构的组织与管理、认证和认可的程序与要求、认证和认可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正文内容:一、认证认可机构的组织与管理1.认证机构和认可机构的定义和职责2.认证认可机构的组织结构与管理机制3.认证认可机构的人员资质和能力要求4.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5.认证认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二、认证和认可的程序与要求1.认证的主要程序和要求a.申请和受理b.实施和评审c.颁发和维持2.认可的主要程序和要求a.评估和审核b.认可申请和审批c.认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3.认证和认可的有效期和延续要求4.认证和认可的暂停和撤销程序三、认证和认可的监督与管理1.认证和认可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方2.监督抽查和不合格认证认可的处理3.监督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4.跨境认证和认可的协作与管理四、认证和认可的创新与发展1.创新认证和认可方式和技术手段2.认证和认可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3.促进国内认证认可机构的技术和能力提升4.增加国际认证认可的互认和合作五、认证认可条例(二)的实施与推广1.中央和地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协调2.建立统一的认证认可标准和体系3.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证认可意识和素质4.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5.推广认证认可的信息化平台和服务体系总结:认证认可条例(二)的出台为我国认证认可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提升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和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加强认证认可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规范认证和认可的程序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创新和发展,推动该条例的落实与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三章认证第四章认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

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二章认证机构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四章认可
第四十四条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

认可机构应当向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公布取得认
可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名录。

第四十五条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六条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认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认可证书的格式和认可标志的式样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认证认可条例  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境外机构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备案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为加强对境内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我国实行境外认可备案制度。

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我国积极鼓励平等互利地开展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活动。

对于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申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无须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但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法律要求其应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所谓境外认可机构,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住所在外国的机构,以及境外认可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境内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跨国公司向我国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及质量体系认证。

同时,我国的企业也可以向境外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及质量体系认证。

认证活动有日益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

与此相适应,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认可活动也日益国际化、全球化。

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认可活动也自然应当对外开放。

但对于我国目前的认证认可体系尚不完善,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对其进行把握,以便进行数据统计和监督管理。

对于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开展认证活动是否应同时符合境内认证机构认可条件呢?是否遵守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呢?从法理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作为全国性规范性法律文件,其适用范围从地域上看其效力应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土。

从主体上看应适用于所有境内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

由此可见,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仍应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认可条件,且应持续符合认可条件,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是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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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机构的设立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 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 活动。(第9条)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⑴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 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第10条)
3C
产品
• 认证
体系 服务 CNAB
自愿 ISO9000
ISO14000 ISO18000 HACCP
• 认可
CNAL CNAT
CNAS
第二章:认证机构
一、认证机构的设立 (第9条)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10条) 三、认证机构的设立程序 (第12、13条) 四、认证人员 (第15条) 五、认证机构的从业规范 (第14条) 六、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从业规范(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齐齐哈尔检验检疫局
汤敏顺
《认证认可条例》实施前我国
认证认可工作存在问题:

1、认证认可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2、政出多门、交叉管理、多重标准、监督不力。 3、认证市场出现一定的混乱现象。 4、对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 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缺乏明确 的法律依据。 5、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已经承诺,对重要 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我国产品安全认证 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四个统一”。
四、认证人员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 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第15 条)。
三、认证机构的设立程序
⑴认证机构的设立程序 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认证机构 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 门的意见。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 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 批准文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 认证机构名录。(第12条)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⑵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 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 经历。 设立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 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⑵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和从业规定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 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13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 申请、批准和登记,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13条)
五、基本原则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6条)。
客观独立是实现公开公正的前提,公开 公正是实现诚实信用的保障,诚实信用是 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要达到的目的。

六、认证认可确定的基本制度
⑴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第4条 ) ⑵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第37条 ) ⑶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第9条 ) ⑷对实验室、检查机构能力的认定制度(第16条 ) ⑸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第19条 ) ⑹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制度(第11、13条 ) ⑺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第 5条)
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目的 (第1条) 二、认证认可的定义(第2条) 三、适用范围(第3条) 四、调整对象 五、基本原则(第6条) 六、认证认可确定的基本制度
一、立法目的
直接目的:规范认证认可活动 间接目的: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 水平 根本目的: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第1条)
三、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 当遵守本条例(第3条)。
四、调整对象
⑴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检 查机构、实验室和与认证有关的认证培训、认证咨询 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以及获得认证的个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 系。 ⑵认证机构、认可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和与认证 有关的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与 委托(申请)人之间的认证认可服务关系,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8月 20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 日国务院第39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 起施行。共7章,78条。包括:
第一章:总则(8条) 第二章:认证机构(8条) 第三章:认证(20条) 第四章:认可(14条) 第五章:监督管理(6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18条) 第七章:附则(4条)
二、认证认可的定义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 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第2条)。
(注:条例中认证是由认证机构实施的,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 注册不是由认证机构实施的。)
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 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 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第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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