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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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防火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住宅建筑防火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单元 式住 宅是 最 常用 的一 种住 宅 建筑形 式 . 这
类 住 宅 每 层 楼 面 只 有 一 个 楼 梯 , 户 由 楼 梯 平 台 直 住
收 稿 日期 :0 0—1 21 1一O 1
作者 简 介 : 效 敬 ( 9 9 ) 男 , 南 鹿 邑人 , 崔 15 一 , 河 高级 工 程 师 , 士 , 硕 主要 从 事 建 筑 防火 方 面 的 研 究
单 元式住 宅 、 通廊 式住 宅 、 式住 宅 等. 平 面结 构 塔 按
的 不 同 , 宅 可 以分 为 塔 式 住 宅 和 板 式 住 宅 . 住
1 1 塔 式 住 宅 .
塔 式 住 宅 是 指 以 疏 散 楼 梯 为 中 心 , 各 个 方 向 向
布置住 户 , 将多套 住房组 成一个单 元式平 面 , 且每套
随着经济的发 展 , 们对住宅功能 的要求 日益增 人 多, 公寓式住宅 、 公寓式办公楼 、 店等多功能 建筑随 酒 之增多 , 对其消防安 全性 的关注也 成为热 点.0 8年 20
1 至 3月 , 国共 发 生 住 宅 火 灾 2 6 月 全 92 2起 , 亡 42 死 0 人 , 伤 16人 , 接 财 产 损 失 692 3万 元 , 别 占 受 6 直 6 . 分 总 数 的 4 .% ,6 2 ,0 3 ,12 . 管 文 献 『 2 6 7 . % 6 . % 3 .% 尽 1
式 , 以按 照单元式 住宅 的防火设计 要求设 计. 可
1 3 通 廊 式 住 宅 和 非 住 宅 类 居 住 建 筑 . 通 廊 式 住 宅 指 的 是 由共 用 楼 梯 或 楼 梯 与 电 梯 通 过 内 、 廊 进 入 各 套 住 房 , 至 少 有 一 套 住 房 的 进 户 外 且 门至 楼 梯 间 门 或 前 室 门 的 距 离 超 过 1 高 层 ) 0 m( 或 1 多 层 ) 住 宅 . 住 宅 类 居 住 建 筑 是 指 公 寓 、 5m( 的 非 宿 舍 等 . 在 通 廊 式 住 宅 形 式 已经 很 少 了 , 非 住 宅 现 而 类 居 住 建 筑 形 式 越 来 越 多 . 当 注 意 的是 : 廊 式 住 应 通 宅 其 设 置 楼 梯 间 的 数 量 不 应 少 于 2个 , 且 当 建 筑 并 层 数 超 过 2层 时 应 设 封 闭 楼 梯 间 ,2层 及 以 上 的 通 l 廊 式 住 宅 应 设 防 烟 楼 梯 间 , 通 廊 式 非 住 宅 类 居 住 而 建 筑 的 安 全 出 口不 应 少 于 2个 , 设 置 1个 疏 散 楼 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几个常见问题,通过对规范深层次的理解,找出规范真正的含义。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探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从74年到今天已经走过了39个年头,经过多次的重编和修订,如今已经包含12章1个附录387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是建筑消防行业中最重要的规范之一。

是我国建筑防火设计中指导工程建设的基础技术规范,是工程设计、施工和消防监督的依据和标准。

本人从事建筑给排水消防已有十年,在执行《建规》的过程中,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思考,在这里抛砖引玉,希望和读者们共同来探讨。

1.《建规》第8.4.2 条第一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 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 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按照一般的理解及长期以来的做法,此种情况只要是底部成环即可,条文说明中也只是强调了2条进水管的供水可靠性。

但是在实际工程设计中,一些审图机构和消防审查部门,要求多层建筑的消防立管也应连成环状,即室内消防管道立体成环。

在已废止的旧版规范中,对于立管成环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新规范不知道什么原因缺少了这部分内容。

笔者认为,消防管道成环的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供水安全,无论是水平成环还是竖向成环,最终保证的是检修的时候,停用的消火栓数量不至于太多,不会在火灾时产生过大的影响,即本规范第8.4.2 条第六款所规定的数量。

所以,对于多层建筑,只要底部成环,并用阀门合理分隔,保证检修停用数量在本规范第8.4.2 条第六款范围之内即可,没有必要整个室内消防管道立体成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建规》第8.4.2 条第二款:“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此款的正常理解应为针对高层厂房(仓库)消防给水的要求,但是中间的连接用的是句号,在语法上又是表达的两个没有直接关系的意思。

大型超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大型超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大型超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快节奏的工作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使的人们对于便捷、高效的购物模式十分推崇,大型超市这种“一站式”购物模式就应运而生了。

大型超市的经营范围几乎囊括人们衣、食﹑住、行各方面,且商品种类繁多,确实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方便,但由于客流量大,内部情况复杂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将难以估量。

因此,做好大型超市建筑的防火设计工作十分重要。

关键词:大型超市防火设计探讨1、大型超市的基本特点大型超市集高架仓库和大型购物商场于一体。

一般都采用单层﹑多层,高空间、大跨度的设计方案,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都十分大。

存在货物集中、人员密集且流动量大的特点,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购物人更多,情况更加复杂。

2、大型超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2.1火灾荷载大大型超市由于商品的储存量大,且经营的商品大多是可燃物品和易燃物品,超市中的樟脑等都是易燃物品,油纸、硝化纤维等都是自燃的物品,鞋帽、服装、文具纸张、棉花布匹及商品包装等大部分属于可燃物质,加入室内吊顶采用可燃材料装修,因而超市的火灾荷载较普通商场要大得多。

2.2致火因素多因兼具仓库的特点,储存的货物多,个别货物有发生阴燃的可能,场所内日常照明、夏季排风、制冷等设备多,一些临时用电容易发生超载、短路及日光灯烤着可燃物起火的危险,加之平时顾客来自各方, 出入频繁,难免有人乱扔烟头或者带进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对此无法控制,又难以发现,导致火灾因素增多。

2.3火灾危害大大型超市的建筑特点多为大跨度、高空间,因而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极快,形成链锁反应,并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C0、H2C等有毒气体和浓烟颗粒。

有的大型超市建筑,采用钢结构屋架,该屋架若防火安全管理处理不好,发生火灾时这类超市的屋顶极易倒塌,因而会造成群死群受的后果。

2.4疏散逃生困难由于营业时间长,人员高度集中,发生火灾时人员蔬散较困难,很有可能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恶果。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2014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0016-2014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9》GB 50016-2014若干问题的思考张雪华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GB50016-2014整合修订后条理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具体化;但是有待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

本文对整GB50016-2014的重点内容以以期加深防烟;消防;设计;设置;实际应用GB50016-2014重点内容分析GB50016-2014中,对建筑结构的防增加了避难走道的前室,并将原规范中(间)修改成为避难层(间)。

从当前工程建设的随着高层建筑及大规模建筑的不断增加,避对防烟设计的一项完善。

此外,在新版的建规(间)修改成为避难层(间),并且这实际上是避难层不必单独的设置送这样的排烟方式同同时也能够提升排烟的经济对于楼梯间可不设防烟系统的使用范围进厂房、仓库以及只要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具有不同朝向能够满足自然排烟的可同时自身的采光通风性也比较好,能实现防止烟气进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中,将民用建筑划分为两个分别是住宅建筑和公共建将民用建筑细化为单层民高层民用建筑面积参数以及使用功能的差距,划分为一类取消了原有的按照楼层数对民用建重要的公共建筑只要其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且为非单层,即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即为单层或者多层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没有二类高层建筑,只有单GB50016-2014在实际应用中的对于消防车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仓库同时对多层住但是对于多层住宅建这样就给多层住宅让设计工作人员难以对高效的把握。

现实中生活中经常会建设一成片设计,对类似区域的消防车道设计就设计中中一旦出现误解或是疏忽,就会影响到广A 中,A.0.1第5条规定,局部突出屋顶的瞭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虽然此处列举了很多局部突出屋面的房间,但是有些情况还是不太明确;在工业项目设计中,经常遇到局部突出屋面且不足屋面面积1/4的设备机房,此类设备机房是否计入建筑高度,就是一个需要商定的问题。

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些问题

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些问题

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些问题建筑制定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制定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施行中总结出的规范。

正确的条文能使我们制定出防火性能合格的建筑,错误的条文把我们的思维引向歧路,制定出符合防火规范但不是真正防火的建筑,导致日后火灾的发生。

下边把本人在35年工作中执行防火规范时发现的一些问题写出来,供大家评论。

一建规中的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制定中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用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大家知道,人的生命权优于财产权,这一条把物权放在人权之前是不太合适的。

消防队在救火时是先救人后灭火的。

我们制定时应首先合计人员的安全疏散和保护,然后再合计消防设施的制定。

建议在今后规范编写时,把公民生命的安全放在首位,及当防火和防盗发生矛盾时,防火优于防盗写入规范。

二建规中的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第一项的层数和24m的问题,本人认为不仅住宅应提升到九层,办公楼等人员比较固定的建筑也应提升到九层。

层高应加以限制。

现在九层的复式住宅,总高度已经逼近二类高层的50m 高度了。

关于建筑高度,经过多次修订,建规的消防疏散技术要求已经很高了。

消防队的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较以前大为提升,高规和建规的区别越来越小,建议应按疏散能力、消防设施的等级来分别决定建筑高度。

如总高度有24m、30m、32m的不同限高。

注意第三项,不适用“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但附录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丙类的大部分厂房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附录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甲乙类的大部分库房也属于“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多层民用建筑敞开式外廊防火设计中若干问题的研究杨章栋

多层民用建筑敞开式外廊防火设计中若干问题的研究杨章栋

多层民用建筑敞开式外廊防火设计中若干问题的研究杨章栋发布时间:2021-08-11T01:22:28.063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5期作者:杨章栋[导读] 现如今,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多层民用建筑敞开式外廊是一种常见的建筑形式,其建筑防火设计引起重视广州筑鼎建筑与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省济南市 250000摘要:现如今,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多层民用建筑敞开式外廊是一种常见的建筑形式,其建筑防火设计引起重视。

本文介绍多层民用建筑中“敞开式外廊”的建筑特征,进而深层探究敞开外廊与普通内廊、敞开阳台之间的具体差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等现行规范,聚焦防火设计核心内容(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等),对敞开式外廊设计应用中产生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可供今后类似工程设计和优化方案作参考。

关键词:多层民用建筑;敞开式外廊;建筑防火引言随着城镇化进程(即乡村人口向城镇地区集聚和乡村地区转变为城镇地区)的推进,一座座摩天大厦拔地而起,带来了更高的经济效益、更好的城镇环境、更完善的城市服务功能、更高的居民素质。

与此同时,建筑的楼层越高、功能越复杂、火灾负荷越大,发生火灾时就越危险,因此,建筑的防火设计非常重要。

本文介绍了带有外廊的多层民用建筑的分类与设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并提出几个解决的要点。

1简介“外廊”是附带于主体建筑一面或多面的外廊。

英国某学者解释道:“殖民地住宅向欧洲来的殖民者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挑战,即他们如何在住宅上处理原来在温带从未经历过的‘热带’气候带来的负面影响。

很明显,太阳光必须要避免直射到外墙上。

”2多层民用建筑敞开式外廊防火设计中若干问题2.1疏散设计考虑不周建筑防火设计中,安全出口的设计是非常关键的环节,但是部分设计人员存在考虑不周的情况。

尤其是在一些功能比较复杂的多层建筑中,如何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楼梯间,成为设计人员需要思考的问题。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防火分隔物不规范
一些民用建筑在防火分区中使用了不符合规范的 防火分隔物,如轻质墙体、可燃材料等,导致火 势容易蔓延。
防火门和防火窗质量不达标
一些民用建筑的防火门和防火窗质量不符合规范 要求,如关闭不严、耐火时间不足等,导致火势 容易蔓延。
安全疏散设计不符合规范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一些民用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足 够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导致火灾时人员无法快速疏散。
VS
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加强设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 高其对于消防设计规范和标准的理解和掌 握能力。
加强对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力度
深入理解规范要求
加强对消防设计规范的学习和培训,使设计 人员充分理解规范的要求和目的,避免因误 解或忽视规范而导致的设计问题。
强化规范执行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消防设计的审 核和管理,确保设计人员严格遵守规范要求 ,对于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02
当前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在规范和标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需
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使用效
03
率,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当前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 研究范围不够广泛,还需要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民用建筑进行深入分析。 • 研究深度不够,还需要加强理论分析和实践验证。 • 未来研究可进一步扩大研究范围,深入分析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问题,同时加强理论分析
详细描述
该医院的消防设计中,无障碍设计不完善,消防设施维护 不当,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解决方案
应完善无障碍设计,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 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同时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提 高医院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若干问题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若干问题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基础性规范,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建筑结构、安全疏散和消防给水四个方面提出建议,针对规范不完善的条款提出修订意见。

关键词:规范修订意见探讨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1.1居住建筑的概念居住建筑在“高规”中的不同地方分别表述为居住建筑、住宅、普通住宅、高级住宅等形式,不利于规范用词的统一,在理解上易产生偏差。

理解“高规”中居住建筑的不同表达方式,应仅单指住宅,不含集体宿舍、公寓等其它居住形式的居住建筑。

“高规”第3.0.1条中已取消了“高级住宅”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说法,而在“高规”第2.0.11条出现了“高级住宅”的术语,“高规”第7.2.2条出现了对“高级住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高规”第7.6.2条出现了对“普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

根据“高规”第2.0.11条规定,“高级住宅”一词应解释为“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居住建筑在装修过程中要求均较高,绝大部分都设有空调,是否都划归为高级住宅呢?若不存在“高级住宅”一说,则相对应不存在“普通住宅”的概念。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高规”中关于居住建筑的表达方式可统一用“居住建筑”这一名词,并增加关于“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公寓、集体宿舍等人员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建筑”的名词解释。

若对除住宅外的其它居住建筑有防火设计要求,则可在各条款中单独列出。

1.2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部位“高规”第1.0.3.1条关于“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说法与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相矛盾。

商业服务网点应为设置于建筑底部(地上)的一至二层,若二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则一层也应为商业服务用房。

因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已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部位进行了阐述,故“高规”第1.0.3.1条应取消“首层”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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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本文结合建审工作实际,以规范合并修订为契机,对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标签: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探讨
0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的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和综合化给消防设计带来了难度和进一步的挑战。

随着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各种功能复杂的大型建筑、各类新型场所不断涌现,现行的防火设计规范要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才能更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笔者结合建审工作实际,以此次规范合并修订为契机,对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②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③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④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是指:①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由此可见,公共娱乐场所包含的范畴较大,其中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也应当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3条第5款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第9.
2.1条第1款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第9.4.1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根据以上条款,得出结论:设置在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也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且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未提及。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6款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得出结论:未提及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1条第10款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得出结论:未提及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由此看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要求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却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做要求。

因此在执行规范的时候,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困惑。

鉴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时间长,人员较密集,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更加增大了火灾危险性,综合这些不利因素,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对于防排烟问题,可以采取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相结合,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能将以上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在执行规范时容易产生混淆,应进一步提高统一性和可行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分散在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等五个章节里,分别是第5.1.14 条、第5.1.15条、第5.3.8条、第5.3.12条、第5.3.17条、第7.2.2条、第8.5.1条、第9.1.3条、第11.3.5条、第11.4.1条。

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一定汇总,主要集中在规范的第四章第4.1.5A 条文中。

那么,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防火设计方面,主要有哪些不同之处?
2.1 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里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以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但要满足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的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能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2.2 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的任何一层,对于建筑面积≤50m2的厅室或房间,可设置一个出口;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对于建筑面积200m2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不论房间面积大小,都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2.3.2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在地上部分,建筑面积>100m2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
设施;地下部分各房间总面积>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50m2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结论:对于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面积高层(>100m2)较多层(>200m2)严格;对于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多层较高层严格。

2.4 疏散宽度的要求和计算有所区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5A条中明确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计算疏散宽度时,面积按厅室的建筑面积计算,而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此并未明确。

另外,高层和多层的百人净宽度要求不同,(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层按0.65米/100人计算;设置在三层按0.75米/100人计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按1米/100人计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又分为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0.75米/100人计算;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1米/100人计算;高层建筑:按照1米/100人计算。

)因此,在计算疏散宽度时,存在很大的不同。

综合以上情况,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有很大的不同,在执行规范时容易产生混淆,建议规范在合并修订时能将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统一,提高规范的可行性。

3 一些新型场所的属性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5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5A 条中提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括: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部分)、网吧等。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其他一些场所,在执行规范的时候有一定困难,比如:酒吧、台球厅、棋牌室、浴足房等场所。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酒吧、台球厅、棋牌室、浴足房等场所,均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但以上场所是否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而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编号:GJBT-881,图集号:05SJ811)第47页第5.1.15条图示举例中,将台球厅、棋牌室也列入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

通过近年来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来看,酒吧相比台球厅、棋牌室、浴足房等场所火灾危险性大得多,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将酒吧纳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范畴,执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规定。

而对于台球厅、棋牌室、浴足房等场所因火灾危险性较小,列入公共娱乐场所的范畴,执行公共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即可。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产生歧义的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1条第八款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包括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第11.4.1条第八款这种排列有歧义,对于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是不论规模大小都设置,还是按照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標准执行,在条文说明中也并未明确。

考虑到疗养院和儿童活动场所与老年人建筑比较接近,使用人员都属于老弱病残群体,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发生火灾时,疏散比较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在执行规范时,应参考老年人建筑执行。

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将这一问题做进一步明确,并在其他条文修订时,更加规范明确,杜绝产生歧义的情况发生,提高规范的严谨性、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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