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院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医院医师考核工作制度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是切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进一步提高执业医师的综合素质,增强执业医师的自律意识,从而有效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制度保证。
为了加强医院医师考核工作的管理与实施,使考核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1.组织领导1.1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员会,医师考核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家和相关医院管理人员组成。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负责领导医院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定医院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医师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1.2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
2.考核目的和考核原则2.1通过定期考核首先可以适时检验和评价执业医师的综合素质,从而为不断提高医师的自身素质提供制度保障和确切依据。
医师定期考核还为医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供反馈信息。
第三、通过医师定期考核可以督促执业医师提高自律意识,做好自我监督和约束。
2.2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考核范围凡在医院注册的执业医师都应参加定期考核,退休返聘者同样参加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两个级别,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
4.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4.1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4.2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内(一般为两年)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医院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4.3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4.4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医师定期考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八条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考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和考核程序;(三)具有考核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前完成对医师的定期考核。
第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进行考核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培训,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2024)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实施方案(2024)一、考核目的与意义医师考核,旨在全面评价医师的业务水平、职业素养和医疗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
定期考核有利于医师自我提升,也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考核对象与范围本次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在职医师,包括临床、医技、口腔、中医等各个专业的医师。
考核范围涵盖医师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医疗质量、患者满意度等多个方面。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1.业务能力考核:包括病例分析、临床技能、理论知识等方面,以实际操作和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职业素养考核:包括医德医风、法律法规、团队协作等方面,采用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3.医疗质量考核:包括病历质量、处方质量、诊疗规范等方面,通过查阅病历、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4.患者满意度考核:通过患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对医师的医疗服务满意度。
四、考核流程与方法1.制定考核方案:由医院考核办公室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内容、标准、流程等。
2.考核实施:各科室按照考核方案,组织医师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汇总:考核结束后,各科室将考核结果汇总,报医院考核办公室。
4.考核结果反馈:医院考核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反馈给各科室,并提出改进措施。
5.持续改进:各科室根据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考核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作为医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绩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2.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约谈、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
3.对于表现优秀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等激励措施。
六、实施方案1.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医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2.建立考核制度: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标准、流程等。
3.加强宣传培训:通过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强医师对考核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4.落实责任追究:对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技能,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考核的对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师。
第三章考核内容1. 专业知识:包括医学基础知识、临床诊断与治疗知识等;2. 临床技能:包括疾病诊断、治疗技能、手术技能等;3. 医德医风:包括医德医风修养、患者关系处理等;4. 诊疗质量:包括患者满意度、医疗事故处理等。
第四章考核方式1. 理论考核:采用书面考试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问答题等;2. 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考核形式,包括模拟病例操作、手术技能操作等;3. 医德医风考核:采用考核小组综合评定形式;4. 诊疗质量考核:采用患者满意度调查、医疗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
第五章考核周期医师应定期参加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医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考核时间。
第六章考核结果1. 通过考核:医师可以继续从事临床工作;2. 未通过考核:医师需接受再培训,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参加考核,如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者,将被调整工作岗位或停止执业资格。
第七章考核管理1. 考核组织:由医院内设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作;2. 考核记录:对每次考核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医师评定和奖罚的依据;3. 考核公示:将考核结果向全院医师公示,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透明;4. 考核奖罚: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医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考核费用医师的考核费用由医院承担。
第九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医院内设考核组织负责具体实施;2. 对于医院内部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以本规章制度为准;3.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以上是医师定期考核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医师能够严格遵守,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师专业水平定期考核制度(医院版)

医师专业水平定期考核制度1.目的为切实加强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管理制度2.1总则2.1.1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2.1.2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
2.1.3定期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1.4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2.2组织架构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由院长和业务院长任主任及副主任,成员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人事科、医务科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3.实施方案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3.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3.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3.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3.3.1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茌平县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了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公证性和公开性,使此项工作能够长期有序的开展,特制订本工作制度如下:一、由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在规定日期内通知需要接收定期考核的医师.二、考核规则(一)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医师、退休返聘医师)。
(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三、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1、与考核医师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建立健全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考核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分别报人事科、党办负责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每年4月份个人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5月份科室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6月份完成评定意见的复核。
(二)业务水平测评: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⑴个人述职;⑵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⑶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⑷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⑴每年7-8月份进行业务水平测评;⑵由医务科负责组织。
⑶以上1、第(2)、(3)款为考核重点,每年有侧重地安排考核或考试。
(三)考核结论: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
考核医师名单于每年3月1日前公布。
考核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并张榜公布考核结果。
对因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提前进行考核。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精神要求,为加强执业医师考核管理,规范执业医师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一、考核对象:本机构注册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及指定的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的各类医师。
二、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和考核管理委员会。
三、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四、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五、考核程序:(一)、一般程序:按照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二)、简易程序:本人写述职报告,报考核机构进行考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考核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八、考核不合格者的处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九、被考核医师权利:1、被考核医师认为考核机构考核人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于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
2、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十、释义:1、良好行为: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市级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技术成果等。
2、不良行为: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
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考核,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轮转培训的住院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轮转科室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委员会对职业道德、工作成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与医师所在科室共同负责。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也可通过医师所在科室通知医师。
第九条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以我院医德考评相关规定作为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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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为加强我院医师管理,规范我院医师职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规定,现公布如下:
第一条考核组织。
一、为加强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医院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委员会。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考核工作制度,建立、管理我院医师考核档案及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
考核委员会主要协助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公室完成各项考核内容的测评工作。
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院长
成员:书记、业务副院长、副院长
考核委员会成员:各专业科室主任及医务科
考核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
第二条考核对象及周期
一、考核对象。
凡取得助理执业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的我院在岗医师都必须参加考核。
二、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我院
将根据省市卫健部门通知参加考核。
第三条考核内容及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三个部分:工作成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的测定。
一、工作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期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主要参照各科室工作任务,及医师完成工作的质量以及医师年终考核情况进行考核。
凡有一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视为该周期内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二、职业道德评定内容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情况等。
主要参照医院年度医德考评结果。
凡有一次考评不合格者视为该周期内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三、业务水平测评内容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水平;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具体由省卫生厅制定。
凡有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及在医疗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份丙级病历者视为该考核周期内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第四条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根据卫生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良好行为记录,指获得院内以上考核优秀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
第五条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一、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考核不合格: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的医疗事故,且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
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十一)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做好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考核周期内,有1次以上(含1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十七)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县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
令性任务的。
二、考核不合格者,医院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和培训期满,对其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医院将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