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湘保监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3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我局《关于落实见费出单信息技术管控相关问题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64号)下发实施后,全省产险公司在分散性机动车保险业务领域实现了信息技术管控的见费出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应收保费风险,推动保险公司提升经营管控水平,提高车险数据真实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4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全面实行见费出单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见费出单的实施范围从分散性机动车辆保险扩展到所有机动车辆保险,无论对个人或单位客户,均应执行先全额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含加保批单)及发票的见费出单制度(保监会批准的电销业务除外)。
见费出单须以信息技术管控为保障,现有分散性机动车辆保险的见费出单系统应改造升级涵盖到所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确保在信息系统内将收费信息确认作为生成保单的唯一有效指令,系统只能据此生成正式保单,否则不能出单。
二、见费出单的管控关键点是收费信息确认,只能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刷卡确认收费。
客户通过银行卡刷卡缴费,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与之关联,待获取银联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自动激活系统完成收费信息确认。
二是人工确认收费。
客户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缴交保费,保险公司待现金收妥或转账资金银行入账后,指定专人在系统操作,人工激活系统完成收费信息确认。
三、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可同时采取刷卡确认和人工确认两种见费出单模式。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中国保险监督国保险监督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
(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务。
(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
第六条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或10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制度。
第七条暂不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一)政策性保险业务;(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四)共保业务,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五)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六)再保险业务;(七)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30日内结清保费。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系统控制第九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三)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四)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全部分非车险险种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全省部分非车险险种“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财险市场秩序,有效遏止通过虚挂应收保费进行违规退费问题,全面提高财险公司保费充足率,保证非车险业务领域“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辽宁保监局《辽宁省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实施意义(一)有利于解决目前困扰财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二)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车险“见费出单”工作成果,防止车险应收保费向非车险领域迁移,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有利于约束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督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有效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保障保险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四)有利于降低各财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基本定义一般非车险业务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
撕票式保单(或保卡)业务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将保单补录至系统当中。
(备注:撕票式业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险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当中的保险业务,包括各种手撕式保单以及手工填写式保单.)三、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实施步骤鉴于非车险业务种类广泛性和复杂性,为保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尽量避免为保险客户带来不便,防止由于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而对保险公司服务产生影响,根据辽宁保监局《辽宁省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将采取“分门别类、限定条件、逐步推进”的方式完成。
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非车险业务管理工作,有效解决“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等违法违规问题,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除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外的非车险业务。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期限小于1年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如通过汽车站、旅游景点等代理渠道销售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业务。
一、业务管理方面(一)单笔保费低于5万元的业务实施“见费出单”“见费出单”要通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具体做法参见车险见费出单办法。
(二)团体客户业务实行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1.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操作规程。
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业务(团体客户业务),必须由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同时出具保单送达回执单(附件1)后一并交各业务承保机构或客户。
符合“见费出单”条件的业务由承保机构在收费确认后,再由省公司打印保险单。
省公司出具的保单正本、保单送达回执单及其他相关附件可以通过承保机构送达客户或直接送达客户,送达方式各公司可自主确定,但必须保证送达回执要经客户签字盖章确认后及时反馈省公司。
省公司要将保单正本复印件、投保单复印件和保单送达回执单原件装订存档。
对承保机构在保单、回执送达或反馈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公司应及时停止该承保机构新业务的出单工作。
2.特殊情况。
非车险(除短意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年业务量在6亿元以上的省级分公司,可实行地市机构集中打印保单,具体操作规程严格按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规程执行。
省公司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地市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单真实性风险,一旦发生阴阳保单等违规行为的,将直接追究省级机构及地市机构责任人责任。
上述责任人要签订履行责任承诺书(附件2),对地市分公司集中出单工作及后续责任进行承诺。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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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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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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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自律公约分为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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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第三章 违约处理 重点介绍: 第十九条 对于在业务承保方面违约的公司,在被确认违约后的10个工作 日内,应对有关违约的保单(包括已做违约处理的和检查中未发现的类似违 约保单)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纳入第三方检查机制,违约情况一律上报江苏保监局,严重违 反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提请江苏保监局进行行政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的基层公司及违约责任人给予行业内公开通报、谴责。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约情况严重的公司,将提请江苏保监局撤换相关高管人 员并限制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遇到没有在自律公约中明确的新 情况,且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协会财产险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豫保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15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产险公司资金管理,提高数据真实性,控制应收保费风险,我局决定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改造(一)见费出单。
各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要具备见费出单管控功能。
对于保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非车险业务,应当在收到保费后方可出单。
保费超过10万元的非车险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保费,但第一期保费必须到账后方可出单,且第一期到账保费不得低于10万元。
农业政策性保险应当在收到农户个人缴纳的保费后方可出单。
车险和承运人责任险要继续执行原有规定,全面施行见费出单管理。
(二)见费录单。
校方责任险和货物运输险可以采用承保协议或暂保单等形式先行承保,在收到保费后要及时把承保信息据实补录到系统内,且保单起保与系统录入的时间跨度不得超过2个月。
(三)见费批退。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核心业务系统应当只能对保费全额到账的业务进行批退处理,且批退的保费只能通过网银、银行汇款等无背书功能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对于分期付款的非车险业务,保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坏账准备对应收保费进行核销。
核心系统要具备自行控制功能,不得以批退方式直接冲减应收保费。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各公司应当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家财险、责任险、意外险、健康险的系统改造,并于5月15日零时起实现见费出单。
第二阶段,应于6月15日前完成其他非车险业务系统改造,并于7月1日零时起实现全部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辽保监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48号)各产险公司省分公司(筹备组)、中国大地产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辽宁保监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地区,下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下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各产险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车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是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省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的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三是有利于降低各产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各产险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稳步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一)相关概念。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者核心业务系统对车险全额保费的收费入账信息进行即时确认成功并自动发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8•【文号】保监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7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目标,现就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立科学严谨的非车险保险条款和费率体系(一)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制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的力量,积极组织财产保险公司利用现有经营数据,逐步建立非车险《纯风险损失率表》。
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试点、后完善”的原则,先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建安工险及其责任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立《纯风险损失率表》,并逐步向一般行业和其他险种推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非车险经营数据统计分析制度,不定期对《纯风险损失率表》进行修正和发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纯风险损失率表》的颁布或修订计划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重新申报产品。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后1个月内,及时修改或重新制定出本公司试点项目的保险费率及其对应的保险条款,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纯风险损失率表》颁布1个月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试点项目中,不得再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报送试点项目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严格遵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4号令)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的有关规定,并对报送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供精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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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
务范围如下:
(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
(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务。
(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
第六条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或10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制度。
第七条暂不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
(一)政策性保险业务;
(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
(四)共保业务中,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
(五)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
(六)再保险业务;
(七)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30日内结清保费。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系统控制
第九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
(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
(三)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
(四)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
(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第十条保险公司可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收取保费,但当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发送的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支付成功信息后,应进行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方可生成保单(批单)。
在保费支付成功信息确认之前,系统自动控制不允许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一条对于确需人工确认收费的,保险公司应保留
包括收费确认人姓名等相关信息的有效凭据,凭据应不可修改且可查询,并应留存对应财务记录备查。
保险公司可自行填制保费收取台账作为辅助管理工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险种特点,自动校验和控制某险种的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和起保(批单生效)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按照分期要求进行自动校验和控制。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钟并打印在保单上。
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可以查询保单对应的交费方式、保费金额、分期情况等保单交费信息及保费收取确认时间、系统生成保单时间及保单打印时间等信息,并可以实现批量查询和批量导出相关信息。
第四章实施步骤
第十六条各公司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按照相关要求,对业务及财务系统进行改造,并在有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向深圳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深圳保监局将于20XX年11月15日起,组织
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系统验收表》的要求,对各公司的系统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八条自20XX年12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经验收确认合格的公司,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见费出单”制度的各项规定,保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深圳保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保险公司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未按要求执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公司,深圳保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