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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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沪交内(财)[2011]48号为依法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我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2008】38号)、《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沪交内(财)【2008】39号)、《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沪交内(财)【2008】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学校因各种经济活动而支付的达到规定限额的货币资金。

规定限额为:单笔银行存款支付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单笔现金支付(含电子转账方式)达到或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含等额的外汇金额)。

大额资金支付包括银行转帐支票等各类银行票据支付、现金支付、银行卡划转等形式。

进入个人银行卡的人员经费定义为银行存款支付。

第二条管理原则按照“依据预算、分级授权、责任明确、过程监控”的原则实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第二章支付管理第三条受理机构学校财务处。

第四条支付程序一、申报要求(一)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简称:《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表》),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凭证。

其中,凡单笔银行存款支付在人民币伍拾万元(含)以上(不含各类酬金、人员经费),单笔现金支付在人民币壹拾万元(含)以上的支付业务,根据业务性质(如科研、教学等)需由主管副校长签字。

(二)各单位应提供审批手续齐全、单据真实完备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

同时,支付费用所需资金必须符合《上海交通大学经济责任制》(沪交内(财)【2008】38号)、《上海交通大学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沪交内(财)【2008】39号)、《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沪交内(财)【2008】37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的规定。

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法加强国有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我校学校经费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XX市高等学校经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XX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XX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高等学校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大额资金概念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包括以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对校办产业投资、借入款、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方式流转等的资金。

备用金提解除外。

大额资金按照经费性质划分为经常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等进行管理,并对仪器设备支出等特别款项大额资金支出实行分项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及各附属单位。

二、资金管理原则第三条按照“预算为据、程序严谨、集体会签、流动监督、按期统报”的原则实行大额资金管理。

第四条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规则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凡不符合审批正规程序的,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条大额资金业务一般不以现金方式拨付。

三、各类经费收支管理第六条预算经费的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实行综合全面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项支出应做到有预算安排、有支出标准、有制度依据。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校年度预算、重大资金安排、决算报告等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1.预算收入与拨款(1)财务部门每月定期核对应拨预算款项与已到帐款。

对已到款项及时准确入账,保证预算执行的时效性。

预算外收入及时入账,按期上缴。

(2)在教委批复的年度预算指导下,结合校内各部门预算,编制学校校内预算。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经学校批准的预算进行项目拨款。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Z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校友)对学校进行捐赠。

第三条凡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均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的且需学校承担相应义务的捐赠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学校对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捐赠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学校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并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六条凡是以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必须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以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按照学校规定对各单位的分成比例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捐赠资金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七条捐赠方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章捐赠物资的管理第八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接受捐赠的物资。

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归学校,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原则上归各单位。

第九条学校对接受捐赠物资实行严格的登记、保管、交接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第十条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到校后,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按捐赠协议和捐赠清单对捐赠物资进行清点、登记。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正常的固定资产管理。

校庆或重大活动期间接受的捐赠物资可由各单位先行登记保管(XX石油大学校庆物资捐赠登记表见附件),然后履行国有资产入帐手续。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XXXX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便于职工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一定起点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二、大额资金是指1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

三、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1、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

对大额资金支出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大队党支部议事规则》,资金使用责任人填写资金使用报告,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支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大额资金一律支票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它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2、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3、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

重大事项全程实现公开透明,廉洁、优质、高效工作。

4、凡是属于纳入大队采购目录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严格设备管理,建立固定物品购置、使用、维护、调拨、报废制度,大队设备购置首先要求使用部门要提出申请,进行可行性分析,大队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方可购置。

6、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7、各类报销科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采取主管负责人与发生各股室、小队、衡、站联签制度,并附明细,由财务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建立监督制度1、明确监督主体,财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大队领导汇报。

2、对大额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按照大队大额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相应责任。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学校大额现金管理制度

学校大额现金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大额现金交易行为,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学院及教职工在办理大额现金收支业务时的管理。

三、大额现金交易定义本制度所称大额现金交易,是指单笔现金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1. 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2. 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等值外币1万美元(含)的。

四、大额现金交易管理要求1. 交易主体应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对象等。

2. 学校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大额现金交易审批制度,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交易主体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交易主体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交易对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交易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4)学校财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 学校财务部门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认真审核交易主体提供的材料,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学校财务部门在办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应如实记录交易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监督与责任1.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大额现金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 交易主体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交易真实目的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大额现金交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复旦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草案)【呕心沥血整理版】

复旦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草案)【呕心沥血整理版】

复旦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草案)复旦大学校长办公室通知校通字…2007?53号总第1045期关于转发《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的通知各院、系、所、中心~各部、处~各单位:经2007年12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转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主题词: 转发办法通知校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13日印打开附件: 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doc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货币资金~是指学校对外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款项。

第三条学校对大额货币资金的支付~按“经费预算控制~提交支付申请~分级授权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学院、系、所、中心、平台、基地、部、处、课题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向财务处提出大额资金支付申请前~必须确保所需经费已经落实。

对于没有落实经费预算的申请~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第五条在经费预算落实的前提下~各单位支付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的款项~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复旦大学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表",格式见本办法附件,.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收款账户名称和账号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第六条设备购置款、修缮或基建工程款、转给校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等方面的大额货币资金支付申请~除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外~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由相关职能部处或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递交财务处。

其中~需要分期付款的设备采购、修缮或基建2工程等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不得随意改期申请付款。

第七条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齐全、单据齐全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财务处在受理后~除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另有规定外~在支付前由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权限签字审批:,一,单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财务处审核经办人员签字审批,,二,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财务处出纳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审批,,三,单笔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财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四,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审批。

北京林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林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林业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9-10 浏览次数: 358次北林财发[2019]19号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教财[2002]2号)和《北京林业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北林党发[2012]19号)、《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且在规定限额以上的所有项目资金。

第二条大额资金内容和标准(一)单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费支出和经费借款(不含科研经费)。

(二)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支出。

(三)单项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四)单笔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的科研经费支出。

(五)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财务大额提取现金业务和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银行转帐业务。

(六)其他大额资金项目,包括对外投资、定期存款、协定存款、职工工资、大额度水电燃气等重要事项支出全部纳入大额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大额资金审批及决策凡符合大额资金标准的项目,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和集体决策程序。

(一)单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费支出和经费借款(不含科研经费)。

1.各单位经费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和经费借款,必须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和处务会讨论决定,并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行政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办理。

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出和经费借款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审批;2.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同时执行北京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二)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支出1.单项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改造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经总务处和计划财务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其中50万元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及施工方案须报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大学关于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品)

大学关于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品)

大学关于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使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具体类别及支持的范围如下:1、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支持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2、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类项目,支持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3、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项目,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

4、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项目,支持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管理,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三条项目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经学校报请省财政厅同意、财政部批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应按项目预算进度使用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

特色重点学科建设类中队伍建设经费支出由人事处负责;人才培养经费支出由研究生处负责;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经费支出由科技处负责;条件建设经费支出由设备处负责;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类、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经费支出由设备处负责。

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各项目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名,所在学院院长签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复核,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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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深入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大学各级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大学基本建设支出审签办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资金是指单笔资金对外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含按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达10万元(含)以上的外币资金。

第三条学校对大额资金的使用按照“预算控制、责任明确、分类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进行管理。

业务部门负责对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对资金支付手续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批。

第四条机关及直属单位、学院、课题组(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大额资金使用前,须确保所需经费已落实,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同时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

第五条大额资金支付应履行完备的使用审批手续,各单位单笔资金对外支付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经费负责人审签后提交计划财务处按照常规报销程序办理,属于归口职能部门管理的经费,职能部门应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
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单位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款项,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表”,注明款项用途、金额、收款单位等内容,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并按程序提交审批。

审批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审批人有权予以制止和拒绝审批。

具体分级审批权限:
(一)校预算经费
机关及直属单位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其中:基本建设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院经费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须学院党政领导联签或附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二)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符合科研项目管理规定,严格按科研立项批复预算执行。

科研外协、委托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成果专利转让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院审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由科研院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支付审批
对于预算落实、手续齐全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计划财务处受理
后,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经制度要求对大额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支付,计划财务处不予受理。

具体分级审批权限:
(一)单笔货币资金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会计审核人员审核后支付;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核算的科长审核后支付。

(二)单笔货币资金支付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领导审批后支付。

(三)单笔货币资金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支付。

(四)单笔货币资金支付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八条管理责任
经费负责人是大额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大额资金使用的主要责任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

计划财务处对大额资金的支付负管理责任,应对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支付手续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和检查。

校级领导对大额资金使用负领导责任,应对大额资金使用的业务内容和资金进度进行掌握、监督和检查。

按照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在使用审批和支付审核环节上未履行必要程序和审核不严等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审批责任人因特殊原因授权他人代签的,须书面进行授权并在计划财务处和相关单位进行备案,并由被授权人对审批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以下业务和项目:
(一)学校为满足正常运行需要从银行提取的备用金;
(二)学校批复的二级单位预算资金拨付;
(三)按月发放或临时补发、增发的职工工资、津补贴以及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四)按月汇总发放教职工各类奖酬金、学生奖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
(五)已经通过审批的协议、合同、方案或有明确计算标准的常规项目,如水电费、收视费、排污费等。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按月向学校报告大额资金支付情况表,并抄送审计处。

第十二条审计处应根据计划财务处的支付情况表,对大额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并就抽查结果定期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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