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2015)

存款保险条例(2015)

存款保险条例(2015)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存款保险条例(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2月17日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

最新《存款保险条例》试题-及答案

附件2 《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部门: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 1、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 (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6、(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7、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8、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9、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11、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1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13、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14、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1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16、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选择题,每题4分。 1、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A、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B、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C、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D、其他合法收入。 2、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A、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B、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C、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3、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A、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

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 《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选项,每题2分,共计20分 1、《存款保险条例》由(B )签发。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人民银行行长 D、保监会主席 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 C )批准后执行。 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务院 D、中国人民银行 3、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 C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务院金融管理办公室 4、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 A )等监督管理信息。

A、评级情况 B、授信情况 C、信誉情况 D、信用情况 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 C )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A、流动性不足 B、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 C、资本不足 D、流动性缺口率低于-10% 6、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 B ),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A、流动性不足 B、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 C、资本不足 D、流动性缺口率低于-10% 7、目前,世界上已有( A )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A、110多个 B、160多个 C、190多个 D、200多个 8、早在( C )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 2 -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2015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2015 2014年12月18日上午,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特点亮点。新《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2014年12月6日 (2003年12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公布2014年11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工伤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事业范围,完善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注册地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依照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注册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的,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多层次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

2012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 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 法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5年4月2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

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

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单选项,每题2分,共计20分 1、《存款保险条例》由(B )签发.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人民银行行长 D、保监会主席 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得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与调整,报(C)批准后执行。 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务院 D、中国人民银行 3、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 C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务院金融管理办公室 4、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得风险状况、检查报告与( A )等监督管理信息。 A、评级情况 B、授信情况 C、信誉情况

D、信用情况 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 C )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得情形得,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A、流动性不足 B、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 C、资本不足 D、流动性缺口率低于-10% 6、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B),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得,投保机构应当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A、流动性不足 B、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 C、资本不足 D、流动性缺口率低于—10% 7、目前,世界上已有( A )国家与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A、110多个 B、160多个 C、190多个 D、200多个 8、早在( C )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A、1997 B、1998 C、1993 D、1996 9、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但( C)不用参加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新2015.6)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学勇 2015年4月2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工伤保险条例全文.doc

劳动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6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6全文(最新版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1) 第二章保险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统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按照其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照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选项,每题2分,共计20分 1、《存款保险条例》由(B )签发。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人民银行行长 D、保监会主席 2、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 C )批准后执行。 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务院 D、中国人民银行 3、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 C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A、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务院金融管理办公室 4、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 A )等监督管理信息。

A、评级情况 B、授信情况 C、信誉情况 D、信用情况 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 C )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A、流动性不足 B、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 C、资本不足 D、流动性缺口率低于-10% 6、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 B ),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A、流动性不足 B、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 C、资本不足 D、流动性缺口率低于-10% 7、目前,世界上已有( A )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A、110多个 B、160多个 C、190多个 D、200多个 8、早在( C )年,国务院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2]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湘西州工伤保险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州政发〔2014〕17号 (2015年1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含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对象。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工伤保险工作。 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2019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9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很显然就是对劳动者工伤方面做出规定的一个规定,对于遭受了工伤的职工而言,了解清楚该条例的内容,其实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很有帮助到的。下面小编带来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供你参考阅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 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 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 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存款保险知识竞赛题库以及试题答案汇编

存款保险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 1.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3.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4.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 (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6.(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7.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8.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 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9.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11.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1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13.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14.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1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16.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7.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 及时防范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农村信用农村合作银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第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形成存款保险基金,保费,[2] 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金融机但是,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第四条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构同业存款、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八) [2]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应当在存款保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八条 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6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续。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1-23 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出来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 2020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存款保险条例》习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 附件2 《存款保险条例》试题 部门: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 1金 融风险) 2)等 3 4)合并计5 6、( 7 8 9 金收支的(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10、(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11、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1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13、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14、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15、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16、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选择题,每题4分。 1 A B C D 2 A B C 3 A B、 C 4 A、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B、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C、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A、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B、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C、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D、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6、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A、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履行哪些职责。(10分)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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