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外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
外国法制史

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
1,英国革命及其殖民扩张——英美法系形成 2,美国法出现及发展 3,法国法的发展——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大陆法系的出 现 4,德国法的发展——德国民法、行政法 5,日本法迈向近代——民治维新——《大日本帝国宪法》 6,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异: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 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司法组织对程 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第一,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 和表现形式,即立法的历史 第二,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 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执法的历史。 第三,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 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 作用,即法的作用的历史。 第四,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 亡、发展演变的,即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前1500年的征服:阶级Fra bibliotek立--种姓制度 (二)、发展 1,前7世纪,婆罗门教产生——国教——社会基本制
度:种姓制度出现 2,前6世纪,佛教产生,一度成为印度国教 3,前3世纪时期,阿育王统治时期 4,公元4-7世纪,封建的印度法出现,新型国教— —印度教出现
三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渊源
第一讲
导论
1,何谓外国法制史?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3,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方法? 4,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发展概述
1,何谓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为指导,研究中国外的世界上其他国 家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规律的一门科学。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前19世纪,故巴比伦王国建立 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出现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三个原因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
读《外国法制史》有感

读《外国法制史》有感“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看惯了港剧的人鲜有不对这条米兰达规则(因为此规则在美国六十年代的米兰达一案中得到清晰地描述而得名)熟稔有加的。
然而,在这句话中隐藏的程序正义理念及构成其基础的良心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原则,对于很多人却又是极为陌生的。
因为,在中国的法律文化中,有罪推定的传统沉淀了几千年:在一个人被怀疑做了坏事之后,法律还要为其提供一个相对充分的程序保障,这是很多国人的潜意识所无法接受的。
相形之下,受基督教宽恕观念浸渍了几千年的西方法律文化却对良心自由的程序保障看得极重。
如果从技术角度分析,东方的法律文明之所以在配置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关联结构时采用了绝对化原则——国家权力可以不受私人权利的任何约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家宏观管理上的困难导致的。
依照西方学者的理解,国家出现的心理依据是人们需要国家提供公共资源,倘若国家不能给其民众提供相当充分的安全与生存保障,民众就会选择以各种方式撤回自己对于国家权力的承认,小到与国家权力不合作的消极方式,大到公开地、大规模地武装反抗。
中国的历史进程比较特殊,公元前三世纪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中央政府面对的最尖锐的管理难题之一在于如何应对错综复杂的公共资源需求,由于那时候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在国家权力介入民间纠纷时,如果采取注重程序保护的政策,国家财政将面临着极其巨大的压力。
封建时代皇权的穷奢极欲已经令财政情况不容乐观,根本没有余力承担因程序保护问题带来的财政负担,两相权衡,只有采取有罪推定方式,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担洗刷其嫌疑的代价。
与此相异,在长达一两千的时间里,欧洲一直处于分裂状态,形形色色的政治实体星罗棋布。
每一个政治实体的规模比起古老的中华帝国来都有如趴在大象身上的跳蚤一样,这使得任何一个政治实体的统治者都不可能遇到中国皇帝面对的统治技术难题,这至少为程序保护理念的萌芽提供了客观条件。
而且,中世纪时欧洲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地广人稀的特点使得劳动力资源显得非常宝贵,各政治实体为了争夺劳动力不得不对下层民众的利益予以认真的考虑,这也为程序正义观念的产生提供了内在动力条件。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的论文《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及学科特征(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外国法制史是研究除中国以外的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1] 1,[2]1。
《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含专升本)的专业基础课,其任务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学科特征1.基础性。
法学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法律史学三大门类组成。
法律史学主要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
这些课程构成了其他各门课程的研究基础,因此外国法制史对法学专业及学生来说都是必不可缺的。
2.历史性。
法律史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性学科。
历史从其本质上说是一个自然过程,历史现象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是有序的。
因此,应当注重对外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规律的把握。
学习外国法制史不但要法学基础好,而且要有扎实的史学功底。
3.综合性。
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涉及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是对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结,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是对部门法体系的综合[2]。
4.借鉴性。
自从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传统中华法系解体,我国被迫卷入法律西化,以至于我国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等均是建立在西方(含日本)的基础之上。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无法摆脱西方的影响,怎样使我们的法治更胜一筹,只有大胆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等,系统掌握他们的发展脉络及基本趋势。
而若要完成这一系统掌握任务,唯一途径就是认真学习外国法律史,就学科而言,主要包括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做到洋为中用。
二、《外国法制史》教学中存在的不利局面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在本科阶段。
外国法制史课程简介

《外国法制史》课程简介课程代码课程简介:外国法制史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基础学科。
该课程的研究对象是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演变规律。
从理论上说,除了中国以外的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都可以是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当然,作为大学的一门课程,它不可能涵盖古往今来所有国家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
实际上,我们这门课重点讲述的是世界历史上各种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征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
当然,外国法制史这门课要学习的不仅仅是国外各项具体制度本身,更主要的是要学习和研究这些制度产生的社会土壤,研究制度背后的更深层次的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探究其发展演变的根本原因,总结某一国别或地区法律体系发展演变的规律。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Course:The foreign legal system historiography is an important method to learn the foundation course.That curricular research object is an institutional creation, development in each main national law in world with turn into the regulation.From say theoretically, besides China excluding of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law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process and its regulations can be the research object of the foreign legal system history.Certainly, a course of the conduct and actions university, the it is impossible for it to covers all ages all national various concrete law system.In reality, what our this lesson point relate is regulation that world history top every kind of have institutional contents, form, innate character, characteristic in representative law and its creation, developments with turn into.Certainly, foreign legal system history this lesson want to study not only only is abroad various concrete systems that deeper level of structure that social soil oneself, more more fundamental to study with study these systemses produce, the economic culture that study the system back with social background, investigate its the basic reason that development turn into, tally up some a country do not or the regulation that region law system development turn into.撰写人:杨力院(系)公章:院(系)教学主管签字(盖章):时间:。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读外国法制史就像一场奇妙的穿越之旅,我跟着那些古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故事,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里穿梭,那感觉就像是在翻一本超级有趣又充满神秘色彩的历史大书。
再到古希腊,那是一个充满智慧和民主光辉的地方。
他们的法律和他们的哲学一样迷人。
雅典的民主制度下的法律,让公民都能参与到政治和法律事务中来。
我就想象自己是一个雅典公民,穿着长袍,在广场上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律的制定和审判案件。
不过呢,这种民主也不是完美的,毕竟那时候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这些权利,妇女、奴隶和外邦人都被排除在外。
这就像一个漂亮的蛋糕,外表看起来很诱人,但只有一部分人能吃到。
古罗马就更不用说了,那可是外国法制史上的超级巨星。
罗马法的影响就像一张巨大的网,几乎覆盖了整个欧洲甚至更远的地方。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就像是一个法律的进化史。
从最初的习惯法到后来的成文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每一步都反映了罗马帝国不断扩张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我读的时候就在想,罗马人怎么这么会搞法律呢?他们的法律概念超级细致,什么物权、债权之类的,感觉就像把社会关系都拆成一个个小零件,然后用法律把它们组装起来。
而且罗马法的很多原则到现在都还在用,就像一个活了几千年的老寿星,还一直在现代社会发挥着余热。
中世纪的欧洲法律就有点像一个大杂烩。
教会法和世俗法相互交织,就像两根绳子拧在一起。
教会法那时候权力可大了,管着人们的灵魂,还对很多世俗事务指手画脚。
比如说婚姻,教会法规定了很多关于婚姻的规则,什么近亲不能结婚之类的。
那时候的人要是想结婚,还得先看看教会同不同意呢。
不过这种教会法和世俗法的交织也让欧洲的法律发展变得很复杂,就像走迷宫一样,有时候都分不清到底是宗教信仰在主导还是世俗权力在起作用。
英国的普通法也很有特色。
它的判例法传统就像是一棵大树,不断地生长出新的枝叶。
法官们就像园丁一样,通过一个个的判例来修剪和塑造这棵大树。
普通法的发展是一种渐进式的,就像小步慢跑一样,慢慢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战略,谈谈外国法制史学习的意义

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战略,谈谈外国法制史学习的意义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学习外国法制史具有以下意义:
1. 借鉴经验:通过学习外国法制史,我们可以了解各国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
2. 拓宽视野:学习外国法制史可以帮助我们拓宽视野,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
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国际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国际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法律创新:通过学习外国法制史,我们可以了解到各国在法律发展中的创新实践和思路。
这有助于我们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更好地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4. 加强法律交流与合作:学习外国法制史可以促进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外国学者、专家和机构的交流,我们可以分享我国法律制度的经验和成果,同时也可以借鉴和吸收外国的法律理念和制度设计,促进国际法律规则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总之,学习外国法制史对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我们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拓宽视野,促进法律创新,并加强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支持。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是一部关于法制发展的重要著作,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历史演变的深入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不同国家的法制发展轨迹和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在阅读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制史对于理解国家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性,同时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制史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同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例如,古希腊罗马法律的影响,法国大革命对法律制度的改革,英国普通法的形成等等,这些都是不同国家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通过对这些事件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这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其次,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家的发展和文化传承。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文化和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演变。
例如,中国的封建法制,日本的律令制度,欧洲的封建制度等等,这些都是不同国家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通过对这些事件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演变,同时也让我更加珍惜和热爱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
最后,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经济繁荣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综上所述,《外国法制史》是一部关于法制发展的重要著作,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历史演变的深入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不同国家的法制发展轨迹和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在阅读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制史对于理解国家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性,同时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浅谈如何学好《外国法制史》

浅谈如何学好《外国法制史》郑州大学张慧《外国法制史》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是法学领域内一门重要的学科。
《外国法制史》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
法律发展史涉及到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等方面的内容;法律制度史涉及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本学科的内部范围和外部范围。
内部范围指的是在外国史上的法律现象中哪些是它所要研究的。
外国法制史在选择各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内部范围所要研究的内容。
外国法制史的外部范围,即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内部外部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经济史、政治史,政治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以及部门史的关系便是外国法制史外部范围所应研究的内容。
另外,外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学科,学习它可以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帮助我们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加深对我国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学研究水平。
以上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其学科地位,是我们学习《外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掌握的内容,只有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我们才可以从宏观上把握这门课,并进而去理解掌握课程的微观内容。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按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及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把外国法史分为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等四个历史时期。
下面笔者将依据外国法制史的四个历史时期来提示学习重点,分析学习难点,并顺便谈论一下学习方法、试题类型,以及应试技巧方面的个人心得,以期能对大家有所研益。
·重点提示·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1.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2.古代亚非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内容、特点、历史地位及其影响4.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5.古印度法的渊源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7.《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8.古希腊法律的特点9.雅典“宪法”的民主性10.罗马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及其影响11.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制度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2.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3.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4.日尔曼法的概念、基本特点及其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5.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6.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7.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8.罗马法的复兴9.城市法的渊源、基本内容10.商法的概念、渊源、形成和演变1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12.教会法的基本制度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1.英国法的特点2.英国法系的形成3.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4.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特点5.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7.德国民法典8.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及其所确立的国家制度的性质9.19世纪末日本诉讼制度的特点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1.进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哪些变化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发展的重大意义3.英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4.美国宪法的变化5、现代法国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6.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7德国《魏玛宪法》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特征9.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0.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11.1922年苏俄民法典12.1936年苏联宪法的特点·难点分析·1.如何看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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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对外国法制史课程的认识
1008016 10级法英一班侯佳敏
何为外国法制史?教材前言曰:“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基础学科之一,其研究对象包括: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规律······”而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觉得,外国法制史应当被分为三个部分来理解。
第一,外国法制史是“史”。
首先,外国法制史研究的是历史上的事。
对于我们为什么要研究历史,英国法学家梅因说:“历史是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处”,乔治·奥威尔在小说《1984》中描绘了当历史被篡改后的可怕情景:过去被抹杀了,抹杀的行为被遗忘了,谎言就变成了真相。
尽管历史看起来纷繁复杂,你方唱罢我登场,但其产生、发展和演变,都有着一般的规律。
研究历史的过程,就是对这些一般规律的总结过程,知晓了这些规律,才能指导未来。
不知道过去,就不知道现在,不知道现在,更何谈未来。
如果历史被漠视或抹杀,那么我们无疑是一个盲人。
此外,人类的知识犹如一条大河,自文明肇始以来,涓涓细流汇成江河,流过了漫长的历史时空,流向现代流向未来。
任何一种文明、一种制度都不是无根之草,其之所以是现在这个样子而不是另外一种模样,必然是在产生、演变和发展过程中,有着独特的经历。
我们学习法律,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而通过学习法制史,从历史中寻找它为什么变成今天这一种形态,是我们学习法律必不可少的过程。
正如霍姆斯所说:“要获得对你们专业广阔视角的方法不是阅读别的什么,而是钻研你们专业的根基所在。
”而法律的根基之一,即在于从历史中寻找它变为今日之形态的原因。
因此,我们在学习外国法制史时,要把握的,正是各种历史时期、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同时,探究其背后的“为什么”,从而增进对法律本身的认识。
第二,外国法制史是“法制史”。
法制史,顾名思义,乃是法律及相关制度发展的历史。
广义上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之外,及于其他与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和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我在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时,最深刻的印象就是此公实在博学,早在18世纪,就已经有意识地把法
律与特定的地理、气候、政制以及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联系起来考察。
他研究法律的原则是:“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
”我认为,要真正了解一种外国法律制度,不能不注意那些法律制度之外的东西,不能不了解产生这些制度并对之发生影响的社会环境。
比如,我们要研究西方的法,首先就需要研究罗马法,其次是日耳曼法、教会法。
这样,除了须一般地了解罗马史以外,还要了解日耳曼部族的习惯,熟悉封建制度。
教会法又多来自罗马法,但其又有自己的发展,所以,不理解基督教义也是不行的。
这样深入下去,势必要涉猎政治、经济、宗教、伦理、哲学、历史等诸多领域。
在学习外国法制史时,阿依古丽老师留给我的第一印象就是博学。
上至各国历史,下至民族习惯、宗教教义、地理形势、经典案例,旁征博引,令人耳晕目眩。
尽管我们作为本科生,初学外国法制史,,没有必要对政治、经济等法律之外的东西涉猎太多,但该国该时期基本的历史情况,还是需要了解的。
而老师上课播放的那些介绍古埃及、古希腊历史的教学录像,放在网络教学平台上的诸多历史文献著作,无疑有助于我们很好地了解历史。
因此,在学习外国法制史的过程中,我的一大感触是,学法制史,切勿只学法律制度,而忽视了其存在的背景,否则,空记了一肚子制度,不知其所以然,毫无用处。
第三,外国法制史是“外国的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并不包括中国法制史。
为什么我们要学习外国的法律制度?这就涉及到法律的移植和借鉴问题。
了解别人,是为了更好地了解自己和完善自己。
没有一国的法律是不参一丝杂质、完全产自本土的。
对异域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早已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立法者所采用。
古希腊的梭伦在进行立法改革时曾游历埃及考察过古代东方国家的法制;近代西方的两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均是在借鉴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何况,我国作为一个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法治尚不完善的国家,更需要借鉴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弥补自身不足。
因此,我们学习法律,不仅仅要知晓自家之事,同时也要将目光抛向国门之外,求学于异邦。
而通过学习外国法制史,放眼寰球,了解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利于
我们开阔视野,在了解别人的同时,更好地了解自己。
比如,在学习外国法制史,尤其是在学习罗马法时,我常常会惊喜地发现,一些来自遥远的古代的某项法律制度,竟然与我们现行的某项制度或在中国法制史中学到的某项制度不谋而合,这时不免生发“英雄所见略同”的感慨,通过对比,更增进了我国法律的理解。
另一方面,“闻道百,以为莫己若者”,如果我们的视野仅局限于本国之法,那么就会像庄子《秋水》中的河伯:“欣然自喜,以天下之美为尽在己”。
而学习外国法制史,则犹如河伯见到大海,方知自身之渺小。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弊病多多,自不赘言,其中一些弊病,需要我们借鉴与移植外国的现进制度和有益经验,方可疗治。
尽管目前我们学习的外国法制史仅仅是对外国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的、概括性的了解,要真正做到借鉴和移植,还需更深入的研究,但这无疑为我们的进一步学习打下了基础。
因此,在学习外国法制史时,应时常做两个工作,一是多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古时与今时)作比较,一是要多思考其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只要这样,方不负这一门有魅力的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