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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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

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

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第七条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明确各单位及岗位人员职责,强化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我矿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0.1MPa 及以上压力的各类气罐)、压力管道(0.1MPa 及以上各类输气管道)、电梯、起重机械(0.5t 的升降机或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厂内专用汽车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机电管理室(一)负责全矿特种设备管理的总体牵头工作,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或参与对特种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事故追查分析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全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网络图;(四)负责电梯、起重机维保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安检科(一)负责全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追查分析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网络图和安全技术档案;(四)负责电梯、起重机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五条对于新到特种设备,应由后勤保障部会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商、机电管理室(必要时使用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特种设备供应厂商必须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单位领用。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向晋城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0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0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作业秩序。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由发证机关统一制作,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对所操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0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到人,制度健全,执行有力。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提高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配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和资源配置。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和执行特种设备维护管理计划、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管理第六条设备选型与采购1. 选购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

2. 选购的特种设备应经过严格的产品质量审核,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七条设备安装与验收1. 特种设备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安装技术规范进行。

2.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定期检验与维护1. 特种设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2. 设备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设备改造与更新1.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需改造或更新,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2. 改造或更新后的设备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故障处理与事故报告1. 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2.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四章培训与教育第十一条员工培训1.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使用与维护,防止设备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公司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其它特种设备的管理办法另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相关定义第五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等。

第六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七条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公司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一般包括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特种设备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以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设备管理部(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制定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重大方案的审查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十一条物流中心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归口管理。

负责对车辆及驾驶员行车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十二条采购中心负责对制造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特种设备操作授权制度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操作授权制度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操作授权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章操作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二)电梯操作人员;(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四)客运索道操作人员;(五)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

第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特种设备操作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二)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第六条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考核。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一)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二)特种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由国家认可的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章操作授权与监督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授权管理,确保每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操作权限和责任。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操作人员档案,记录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授权和操作经历等信息。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进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运行和维护的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常常在爆炸、中毒、窒息、电击、建筑坍塌等方面对生命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害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爆破装置、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进行特种设备操作、维护、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力。

第二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组织特种设备的审查、验收和注册工作;(二)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组织特种设备的检验、维修和维护工作;(四)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六)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应急演习。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特种设备事故,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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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

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 术语/定义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6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7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3.8 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是指根据集团公司管理职责划分规定具有设备管理责任主体义务的单位。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统一的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集团公司或外部单位委托仅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如:甘肃龙泰矿业公司、酒钢检修工程公司)。

4 管理职责4.1 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设备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责如下:4.1.1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代表集团公司开展对外业务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

4.1.2 负责制定和适时修订《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1.3 负责组织办理集团本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使用许可(使用证、检验合格证)手续。

4.1.4 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检验许可、取证工作的组织协调。

4.1.5 负责特种设备内部编号审核及管理信息登记录入,建立并维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4.1.6 负责在用特种设备更新安装(含移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计划及施工单位资格审核。

4.1.7 负责编制集团公司本部在用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协调省、市及公司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4.1.8 负责核准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转移过户、报停注销和重新取证业务。

4.2 安全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4.2.1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启动工作。

4.2.2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3 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4.3 发展规划部建设管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建设过程相关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4.3.1 负责监督、稽核、评价项目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供货单位对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理、检验及交工验收法规、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4.3.2 负责新建项目特种设备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核,并督促建设项目部、工程监理单位对特种设备安装过程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3.3 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特种设备使用的的安全监管。

4.4 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计划、费用审批和取证业务的监督管理。

4.5 动力厂负责无缝气瓶充装、检验及日常业务的综合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4.5.1 负责无缝气瓶充装、检验资格取证、换证业务的具体实施。

4.5.2 负责无缝气瓶充装、检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并保持持续改进,使之满足安全、正常运行。

4.5.3 负责无缝气瓶的登记建档、标识喷涂、收发登记、气体充装、定期检验、报废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4.5.4 负责外来气体罐车、无缝气瓶充装前的符合性检查确认和充装过程控制。

4.6 储运公司负责公司自有产权乙炔气瓶的综合管理。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4.6.1 建立气瓶收发、充装、储运、送检等过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4.6.2 负责气瓶收发、充装、储运、送检等过程的具体实施。

4.6.3 负责气瓶的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建立气瓶收发、充装、定期检验、报废处置等过程记录。

4.7 集团公司所有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维修、改造、检验业务的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4.7.1 申请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维修、改造、检验许可证书。

4.7.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方面的法规、标准,建立对应项目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负责具体实施。

4.7.3 负责对应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和完善,并保持持续改进,使之满足安全、正常运行。

4.8 各建设项目部是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系统特种设备的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对项目中特种设备到货验收、安装告知、质量控制、检验委托、资料收集、单项交工验收等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

4.9 各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特种设备日常业务的具体管理。

必须履行以下职责:4.9.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相关条款。

4.9.2 指定管理部门、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日常业务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9.3 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使用管理登记台帐》、《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和点检维修记录。

4.9.4 负责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注册及“使用许可证”、“安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牌照、手续,并妥善保管。

4.9.5 负责特种设备更新安装、维修、改造业务的组织实施及过程控制,并督促施工单位向有关部门告知备案。

4.9.6 负责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程交工验收及技术资料归档。

4.9.7 负责编制并按期上报特种设备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协调配合检验机构按照计划实施检验。

4.9.8 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年度在线检查(检验)的具体实施,出具《检查(检验)报告》,并存入档案。

4.9.9 负责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过户转移、报停、注销和重新取证手续。

负责对特种设备使用、操作、点检(岗位)、维护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5 管理内容及要求5.1 设计选型与订货验收5.1.1 特种设备的项目设计、产品选型必须选择与持有相应类别并有效“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签订设计或供货合同。

不得委托或采购无对应“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特种设备。

5.1.2 订购国外生产的特种设备时,采购部门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对应设备的全部出厂中文版技术资料。

不得采购未经中国相关机构认证、许可或出厂技术资料不符合标准(见附录)要求的特种设备。

5.1.3 特种设备或主要承压、受力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到货必须履行检查验收程序,经确认所提供的实物质量、数量与出厂装箱清单、技术质量证明文件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方可进行入库或安装。

5.2 安装改造与维修管理5.2.1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含化学清洗)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类别的许可证书。

任何单位不得委托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

5.2.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含化学清洗)工程开工前十天,施工单位必须携带施工许可证书等文件资料(副本原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告知(特种设备维修实行年度或多台施工承包的单位可以每年办理一次综合告知)。

未经备案告知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5.2.3 特种设备安装(或改造)工程开工前五天,项目单位必须携带经当地监察机构核准的《告知书》到生产指挥中心设备管理办公室申请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2.4 新安装(或改造)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装工程交工资料验收基本标准》(见附录)要求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一台一档),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书》(见附件),进行单项工程交工验收,移交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单位。

未经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办理交工。

5.2.5 建筑工地施工用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和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部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5.3 登记建档与注册办证5.3.1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10日内,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携带《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到生产指挥控制中心设备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申请办理注册及“使用证”手续。

未经注册和取得“使用证”手续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3.2 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管理登记台帐》(见附件)并长期保存。

其档案管理要符合“一台一档、专盒专柜、集中管理”的原则。

5.3.3 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本体的明显位置安装或喷涂“内部使用编号”标识,以便日常使用管理。

5.3.4 “使用许可证”及相关标志牌的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锅炉“使用许可证”张挂在锅炉房主控室正面墙上;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使用许可证”可存放在该设备技术档案内;起重机械、电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检验合格标志”必须粘贴或铆固在设备本体安全、可靠、醒目的位置;“注册登记表”必须存入设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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