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8)-fashuo.doc

脱逃罪【案情】1998年2月7日,江西省景德镇洪源乡村民汤斌在外打工期间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投入江西省一监狱服刑。
同年洪水期间,汤斌乘狱方组织服刑人员抗洪之际脱逃后外出打工,后被当地警方抓获,押回监狱。
10月27日江西省某检察院以脱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汤斌脱逃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期间,汤斌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有误,罪犯另有其人,故原审法院作出重审决,宣告汤斌无罪释放。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斌在原判撤销之前是被依法关押的罪犯,其脱逃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脱逃罪。
但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汤斌是被法院错判的被告人,对他脱逃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够公正。
法院应不应该对汤斌脱逃定罪量刑的关键在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中“依法关押”的理解,即是指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办理了合法关押手续的关押还是必须是案件处理正确,当事人确实应关的关押。
据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综观本案,汤斌虽有冤屈,但监狱对汤斌的关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属合法关押。
在此种情况下,汤斌脱逃应认为是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汤的行为构成了脱逃罪,但结合本案特殊情况,故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12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锡鹏,男,44岁,汉族,原任广东省惠东县县委书记。
被告人李彬南,男,55岁,汉族,原任广东省惠东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被告人李锡鹏、李彬南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关于打击走私活动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主持决定了一系列“罚款放私”的要求和办法,导致该县在一定时期内走私猖獗。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6月26日对李锡鹏、李彬南立案侦查。
经查,二被告人犯有如下犯罪事实:1995年2月13日,李锡鹏对惠东县公安局领导张志诚(另案处理)等人强调了对“三类商品”走私的管理办法,要求县公安局抓落实,组织缉私队到公路上设卡。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7)-fashuo.doc

贪污罪【案情】被告人:仲xx,男,25岁,江苏省xx市人,中专文化,原系中国xx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xx科开票员,住江苏省南京市xx路xx号xxx室。
1990年10月12日被逮捕。
1987年10月至1990年5月,被告人仲xx在担任中国xx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xx科开票员期间,以向天津、浙江、山东、上海、湖南化工分公司供货的名义,私开物资调拨单,先后十次将中国xx总公司和江苏省分公司存放在句容县某机械厂仓库内的进口高压聚乙烯32.75吨(其中地脚料3吨)、低压聚乙烯23吨、聚丙烯地脚料2吨、冷轧薄板155.194吨,直接或经他人转手销售给泰县某美术厂、泰县姜堰镇某设备厂、泰县某塑料厂、句容县某机械厂、南通某厂等单位,价值计人民币1019093.4元,仲xx获得赃款900498.4元。
1989年7月,被告人仲xx利用进口冷轧薄板价格调整的机会,采取“一货两票”的手段,侵吞销货差价款人民币90600.22元。
1988年12月16日,被告人仲xx以支付运费为由,私填汇单将本公司人民币24750元电汇到上海“某贸易公司综合服务部”,仲xx 挪用此款至案发前未归还。
1988年,被告人仲xx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句容县某机械厂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厂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仲xx贪污、挪用国家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134443.62元,获赃款人民币1015808.62元;受贿5000元。
案发后,仲xx能主动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协助检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72万余元。
仲xx还揭发检举了句容县某机械厂变卖、挪用中国xx总公司和江苏省分公司放在该厂仓库内的进口物资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经查证属实。
但该厂的行为属单位挪用性质,不构成犯罪,仲xx的检举尚不构成立功。
来源:【审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仲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家物资,侵吞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应以贪污论处;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3).doc

挪用资金罪(2)【案情】被告人宋祥章,男,42岁,捕前系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农民,暂住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西路。
被告人逯克森,男,43岁,捕前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淄博证券交易经营部总经理。
来源:1996年11月18日、27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以涉嫌合伙诈骗对宋祥章、逯克森立案侦查。
1996年12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7年11月5日、1998年2月12日淄博市检察院、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1994年4月,被告人宋祥章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淄博证券交易部总经理逯克森相识,经双方多次商谈,决定由淄博证券交易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设一个席位,由宋担任交易员。
宋祥章为达到个人获利目的,向逯克森书面承诺:交易完毕,付给逯克森30万元人民币。
逯克森见有利可图,于1994年8月,由淄博证券交易部投资开办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437”席位,逯向宋祥章出具授权书,并将淄博证券交易部证券专用章和淄博证券交易部有价证券保管专用章二枚公章交宋祥章使用。
被告人宋祥章在担任交易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淄博证券交易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拆入的大量资金违规投向场外企业、或借给他人或归个人使用:1.自1994年9月至1995年5月,先后8次借给港商独资企业武汉置富房地产开发建筑(湖北)有限公司1230万元;2.1994年9月20日,将资金400万元挪入其个人所在海南省乡镇企业(集团)三亚实业建设总公司海口房地产开发公司,11994年10月12日,挪给湖北宜昌建筑总公司200万元,用于归还海口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款;3.1994年11月至1995年9月,挪入海口、威海、淄博三地共314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挪入山西晋城信托投资公司100万元用于个人还款;4.1995年1月至1995年5月,分3次投入珠海太阳岛海上俱乐部有限公司1600万元;5.1994年11月至1995年4月,先后7次投到港商独资企业福建省东山太平洋公司10201.7万元。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8).doc

紧急避险【案情】侯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
一日侯某驾驶客车由A城驶往B县,车上有50多名乘客,当行至一狭窄变道处,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头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5米多的深堑,侯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挂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耕牛。
【问题】:侯某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紧急情况,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限制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对象条件,作为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比保全的合法权益要次要、较小的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此外,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员,如军人必须参加战斗,消防队员必须扑救大火等,这些人员则不适用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结论】:本案中,侯某为保护全车旅客的安全,撞死了一头耕牛,轻伤一名农民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应负民事责任。
12。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某在夜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
得手后,张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张某应如何处罚?2. 案例背景: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已婚。
王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王某持刀闯入妻子单位,当众将妻子刺成重伤。
经鉴定,妻子伤势为重伤二级。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王某应如何处罚?3. 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45岁,有固定工作。
李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李某在家中将其妻子毒死。
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李某应如何处罚?4. 案例背景:被告人赵某,男,22岁,大学在读。
赵某因沉迷网络游戏,欠下巨额债务。
一日,赵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了一女网友,两人相约见面。
见面后,赵某发现该女网友实为一名男子。
在分手时,赵某因怀疑该男子欺骗自己,将其残忍杀害。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赵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赵某应如何处罚?5. 案例背景:被告人钱某,男,30岁,已婚。
钱某因妻子与情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钱某持刀闯入情人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后钱某主动投案自首。
问题:(1)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钱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钱某应如何处罚?二、选择题1.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盗窃罪?A. 未经他人同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B. 强行占有他人财物C. 暴力抢夺他人财物D. 挪用他人财物2.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B.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重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3.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投毒杀害他人B. 殴打他人,造成死亡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4.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A.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B.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C.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胁迫手段D.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5.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抢劫罪?A. 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B. 使用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C.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D. 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三、简答题1. 简述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网络营销工作。
乙,女,25岁,甲的女友,也是一名网络营销从业者。
2020年,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1. 犯罪手段:甲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随后,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2. 犯罪过程:- 甲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建立多个诈骗网站。
- 乙负责筛选简历,对有意向的求职者进行初步的诈骗活动。
- 甲乙二人共同制定诈骗方案,包括诈骗金额、诈骗时间等。
3. 犯罪结果:在短短三个月内,甲乙二人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二、法律问题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通过诈骗手段,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共同起到主导作用,均属于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应当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法硕:刑法案例分析(20)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20)案例:胡某,女,25岁,高中毕业后先后做过商场售货员、纺织工、公共汽车售票员,均因不遵守劳动纪律被辞退。
1992年12月18日,胡某在某旅馆卖淫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受治安罚款处罚。
第二年8月,某妇幼保健所在对胡某做身体检查时发现胡某四肢起红色疹,发痒,溃疡并伴有充血,确诊为淋病。
胡某被告知此事后未进行医治,继续从事卖淫。
1993年11月某日,胡某在某旅社向出租车司机张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问题:(1)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如胡某实际上并未造成张某等传染上淋病,对其行为应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2)如妇幼保健所因故未告知胡某其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案例解答:(1)胡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所谓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胡某在妇幼保健所告知其已患上淋病后却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传播性病罪。
如果胡某事实上并没有造成张某等染上性病,对其行为仍应定传播性病罪,因为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却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就构成该罪,不以是否造成性病传播的后果为要件。
(2)如果妇幼保健所没有告知胡某患有淋病,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性病罪应视其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定。
因为明知自己已患有严重性病是行为人犯传播性病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如果卖淫、嫖娼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则构成犯罪;如果没有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案例:被告人某甲,女,46岁,某公司勤杂人员。
1996年12月30日,被告人在该公司财务室拖地板,见财务室的柜子未锁,周围又没有别的人,于是她从柜子里取出一张空白支票,加盖了单位印鉴放进自己口袋里。
1997年1月,被告人到银行填写了支票,以支付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田某的名字,骗取公司款51800元。
问题:(1)某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2)如果某甲从柜子里取出的是已经填好的面值为50元的支票,甲将其变成50000元的支票并予以使用,构成什么罪?(3)如果某甲不是从柜子里偷拿,而是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面值51800元的支票,马上到银行里兑取了现金,对甲的行为怎么认定?案例解答:(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于次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二、争议焦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程度的程度不同。
故意伤害罪造成的损害程度较轻,一般不会危及生命;而故意杀人罪造成的损害程度严重,足以危及生命。
2. 犯罪目的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包括剥夺他人生命;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
3. 犯罪手段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手段较为温和,如殴打、踢打等;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手段较为残忍,如刀砍、枪击等。
(二)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定性分析1.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程度。
根据鉴定结论,被害人张某的伤势为重伤,生命体征平稳。
李某的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重伤,但未危及生命。
2. 犯罪目的。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并未表明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而是出于邻里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
3. 犯罪手段。
李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张某刺伤,手段较为残忍。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依法对李某进行处罚。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邻里纠纷要妥善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五、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明白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性。
2. 加强社区治理,及时发现和化解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关注青少年心理健康,预防青少年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本案的定性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提高法律素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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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20)
伪证罪
【案情】被告人邱红雨,男,39岁,大学本科文化,被捕前系康达物资销售公司经理。
邱红雨接受汤春林家属的委托,担任汤春林受贿一案的辩护人。
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汤春林在法庭上翻供说严占成给他的回扣费,已如数退还给了严占成,拒不承认其先后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受贿事实。
根据这一情况,法庭决定休庭,并决定对案件事实做进一步的调查。
而被告
人邱红雨得知法院将派人去北城进行调查这一情况后,使事先赶往北城找到
证人严占成,把汤春林在法院上翻供的情况及汤的家庭情况告诉了严占成,
并说法院将派人来调查,要证人严占成在法院办案人员来调查时,按照汤春
林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向法院作证。
证人严占成及其妻子陈玉贡说:“我们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事实。
”被告人邱红雨说:“这没关系,最后定案的是法院,现在检察院起不到什幺作用。
”并要求严占成在关键的时候帮汤一把。
不久,
被告人邱红雨与法院办案人员一同再次到北城进行调查。
当晚,邱红雨借外
出找朋友为由,一人先到严占成家,告诉严占成说法院办案人员已到,明天
就要来找他,要严占成按以前所教他的那样说,并商量好第二天如何带法院
办案人员找严占成,然后才离开严家。
次日,证人严占成向法院调查人员作证,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现在感到良心上过不去。
此后,法院根据这一证言将汤春林受贿案退回给检察院。
检察院组织办案人
员再次对已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及汤春林的供述进行核实,发现严占成的证
词有很多疑点,决定进一步找证人严占成调查核实。
通过检察院办案人员耐
心细致的工作,严占成如实交待了邱红雨前后两次找他要了作伪证的事实。
【问题】:(1)邱红雨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请说明理由。
(2)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