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比较方法论
什么是比较法

什么是比较法一、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问题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
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
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
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
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
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
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
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
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
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
第三章:比较法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 ——社会主义国家同其他各国法律秩序的比较
资产阶级 法律学说
结论:对照 的比较法
只观察法律本身, 不问其社会功能
正统的社 会主义法 律学说
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社 会里法的功能完全不同
社会主义 法律学说
从社会主义法律学说观点出 发,平等的比较法自始就是 毫无意义的;比较法只适合 于用作证明社会主义法优越 性的手段
第六七八小节: 比较法的程序、体系与评价
PART 04
比较法的方法 ——比较法的程序
比较法程序 开始前
比较法的角度
比较程序中所需 注意的问题
必须提出各国报告并作专 题报告,然后将不同的法 律秩序对问题的解决办法 不加评论地相互对比,这 些报告只是从自己的角度 来观察自己的各种概念、
第一真正比较的角度,必须以
第一、我们必须摆脱各国法
律秩序的一切体系性的概念 和其本国的教条,从功能性 的角度进行观察。第二、每 一种的解决办法在其功能方 面都是统一体的,应当包含 在比较范围内。
所调查的其他一切的解决办法
作背景;第二个角度是功能的 角度,它是第一个角度的基础 并且密不可分,功能是一切比 较法的出发点和基础
各种体系的构成
比较法的方法 ——建立比较的体系
43
%
65
%
86
%
这个体系必须是宽广
比较法产生一个由功 能综合构成的体系, 它的各种概念带来的 各种解决办法可能只
比较法的结果及其 思想和方法的出发
比较法和其他法学流 派密切联系的地方在 于比较法的问题不是 关于不同国家法律制 度的概念结构,而是 的法律制度的功能
的,在一个大概念之
“子法”(进行模仿的法律体系)虽然保持作为 其来源的法律秩序样式,但是在解决问题上不及 “母法”具有独创性与横平考虑成熟性的结合。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法学者可以只详细研究母法 秩序。
方法论比较归纳

方法论比较归纳
在比较归纳方法论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比较归纳方法论。
1.对比法:对比法是一种常见的比较归纳方法论,通过对两个或多个事物进行对比,分析它们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例如,可以通过对比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管理方法或者技术选型,找出它们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为决策提供参考。
2.分类法:分类法是通过将事物进行分类和归类,从而分析它们的特点和规律。
例如,在研究市场细分时,可以将市场分为不同的细分群体,通过对比各个细分群体的特征和需求,寻找潜在的商机和市场机会。
3.归纳法:归纳法是通过观察和总结,从个别事实、案例或数据中得出一般性的结论。
例如,在研究消费者行为时,可以通过对许多个体的观察和分析,总结出一般的购买决策模式和偏好,并根据这些结论进行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的制定。
4.演绎法:演绎法是通过从一般性的原理或规律出发,推导出具体的结论。
例如,在制定企业战略时,可以从市场的一般规律出发,推导出适用于特定企业的战略方向和目标,从而指导企业的发展和决策。
5.分析法:分析法是通过分解和研究复杂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估。
例如,在解决复杂的管理问题时,可以
将问题分解为不同的子问题,然后逐个分析和解决,最终得出整体解决方案。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比较归纳方法论,每种方法论都有自己的适用场景和优势。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和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论进行分析和归纳,以得出准确和有效的结论。
辩论技巧:比较性辩题的比较标准

辩论技巧:比较性辩题的比较标准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是选择远程教育还是传
统教育更好?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比较不同的标准来进行辩论。
首先,我们可以比较学习效果。
传统教育注重师生面对面的交流,能够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学习。
而远程教育则注重自主学习,可
以让学生更加灵活地安排学习时间。
因此,我们可以从学习效果的
角度来比较这两种教育方式。
其次,我们可以比较教育成本。
传统教育需要学生到学校上课,这就需要支付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
而远程教育则可以在家上课,
可以省去这些费用。
因此,我们可以从教育成本的角度来比较这两
种教育方式。
最后,我们可以比较教育体验。
传统教育可以让学生更好地融
入校园生活,建立更多的人际关系。
而远程教育则可以让学生更加
专注于学习,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因此,我们可以从教育体验的
角度来比较这两种教育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选择远程教育还是传统教育并没有
绝对的对错,而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进行比较。
希望在今天的
辩论中,我们可以更加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谢谢!。
辩论技巧:比较性辩题的比较标准

辩论技巧:比较性辩题的比较标准辩题,是读书更重要还是实践更重要?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于是读书更重要还是实践更重要的讨论从
未停止过。
有人认为读书可以获取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人
更好地理解世界和提高自身素养,而实践则可以让人更快速地掌握
技能和应用知识。
那么,究竟是读书更重要还是实践更重要呢?我
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首先,从知识获取的角度来看,读书可以让人接触到各种各样
的知识,可以帮助人建立起完整的认知体系,从而更好地理解世界。
而实践则可以让人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从而更好地理解
知识的实际意义。
因此,从知识获取的角度来看,读书和实践都是
很重要的。
其次,从技能掌握的角度来看,读书可以让人了解到各种技能
的理论知识,可以帮助人建立起技能的基础,而实践则可以让人更
快速地掌握技能,可以帮助人更好地应用所学技能。
因此,从技能
掌握的角度来看,读书和实践同样都是很重要的。
最后,从个人发展的角度来看,读书可以帮助人提高自身素养,可以让人更好地理解自己和世界,而实践可以让人更好地应用所学
知识和技能,可以让人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
因此,从个人发展
的角度来看,读书和实践同样都是很重要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读书还是实践,都是很重要的。
读书可以帮
助人获取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实践可以帮助人更好地应用所学知识
和技能。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读书和实践,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
更好地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比较法作为法理学的研究方法论

100%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 法系则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80%
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诉讼,英美 法系采用对抗式诉讼。
东方和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
02
01
03
法律观念
东方强调和谐、义务和道德,西方强调自由、权利和 法治。
法律形式
东方以习惯法和宗教法为主,西方以成文法和判例法 为主。
法律实施
05
比较法的优势和局限性
比较法的优势
01
02
03
跨文化比较
比较法能够揭示不同法律 文化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 处,有助于理解各种法律 制度的本质和演变。
历史与现实相结合
通过比较历史和现代的法 律制度,可以深入了解法 律制度的变迁和发展趋势 。
借鉴与融合
比较法有助于各国在立法 和司法实践中相互借鉴, 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 展。
03
比较法在法理学研究中的应用
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和范畴
法理学的基本问题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本质、功能、价值、发展等基本问题,涉及法律与其他社会 现象的关系,以及法律内部的逻辑结构和运作机制。
法理学的范畴
法理学的范畴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史学等多个分支,这些分 支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研究。
• 研究步骤:比较法的研究步骤一般包括确定研究主题、选择研究对象、收集相 关资料、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研究结论等。在确定研究主题时,需要明确研究 目的和研究范围。在选择研究对象时,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进行 比较。在收集相关资料时,需要广泛收集各种文献资料、实证数据和案例资料 。在进行比较分析时,需要运用比较方法对各种资料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其异 同和优劣。在得出研究结论时,需要对比较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和归纳,提出有 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比较法课件

德茨威格特认为比较法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
沈宗灵(1)对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2)同一国家不同法律及体系的比较研究(3)包括本国法与外国法或外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比较(4)应在深层次上对法律体系赖以存在的和作用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比较研究日本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的概括比较全面: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法学部门或方法: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它在各种法律秩序的精神与样式的联系上,揭示各法律秩序的形态学上的特征以及它们相互间在类型上的亲缘性;作为其特殊性,比较法主要研究各种法律秩序中可比较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以认识和完善法制为课题。
2 比较法的范围属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对不同法律体系的法或拥有不同管辖权的法律体系的法的比较。
国内法的各学科中都广泛应用了比较的方法,不能算作比较法。
对一国内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对一国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是否属于比较法的范围?二比较法的本质和研究对象比较法的本质是研究方法还是一门独立学科?是否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和功能?各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其具体的法律规则。
比较法既没有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
其主要特征和方法在于比较。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人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己。
三比较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知识,原理。
这些也是比较法中必不可少的。
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法理学(2)比较法与法制史:法制史内容丰富,可以对各国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3)比较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得益于比较法(4)比较法与国内部门法(5)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研究和适用有赖于比较法Schleisiger.Docxschleisiger.docx第二节比较法的历史发展一相关学说1 自然法和比较法--自然法对普适性法律的追求—格老秀斯自然法与自然、神以及理性一样,是普遍合理的、为任何时代的任何民族所共通的东西。
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

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朱景文教授分五个部分介绍了“比较法的框架和方法论”的内容:1、比较法的框架。
在这个部分里,朱景文教授向我们解释了什么是比较法以及如何界定比较法。
比较法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的比较,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
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范畴。
朱景文教授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概括和列举,使我们很清楚地知道了比较法的内涵和外延。
在简单地介绍了比较法的三个层次——叙述的比较法、评价的比较法和沿革的比较法后,朱景文教授详细地说明了三种比较法各自的方法。
2、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
叙述的比较法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由德国法学家马克斯.莱茵斯坦的那句对法学院新生的著名告诫(暂时忘记你们曾经学过的法律。
永远不要以你们所在国家看问题方式观察问题。
),朱景文教授问:“我们本国法对于学习外国法是优势还是劣势?”这个问题发人深思,在场的同学们意见不一致,在我看来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关键是要扬长避短,把所学和已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于地对未知领域的知识的学习中。
朱景文教授还介绍了判断和获得正确、真实和可靠的外国法的原样方法,例如查看外国最近的教科书、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优势等,这些获取材料的方法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说很实用,很便捷。
3、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前提是法律制度之间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即是要使比较有意义比较的对象之间必须具有的某种共同性。
在一般意义上,两个国家的法律具有的可比性是指规则的可比性和问题的可比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历史因素、地理因素、文化因素、种族因素等等,差异就是在无数的偶然加必然的作用中形成的。
在评价一个国家制度时要运用正确的评价标准,自然法学的正义标准、实证法学的规范标准和法社会学的社会标准等都是适当的标准,在评价的过程中还要谨慎地对待评价中的意识形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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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方法论——丁❤比较法容提要: 比较法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
关键词:比较法的框架比较观念主要类型一.比较法的框架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
它不是一门法律而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
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和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并不是一切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是比较法的畴。
二.比较观念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同与不同和他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和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
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
微观比较: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是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一级的直接的社会功能比较。
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
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
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
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比较。
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相同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
三,同一国家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对具体法律细节的比较指包括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具体细节比较。
比如,“合同”具体细节之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占有” 具体细的大陆法系中不同国家法国与德国法之间比较等均属于微观比较。
规比较:(具体法律规或者不同的法律规体系的比较)具体如下条件:一具有相似的法律概念、规则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构的相似性之间具有可比性的比较,二是很注重文本上的法律,一般是从本国的法律概念、结构、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概念及其制度的相比较。
以法律规为中心规比较属于局限性狭隘比较,受本国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限制,会忽视法律实际功能和产生条件仅注重文本。
比如不同的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规则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而法律结构不同,或是法律结构相同而社会功能不同则不能进行规比较。
功能比:对不同的法律规的相同或相似法律功能可以对相应部分的功能比较。
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功能比较注重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和法律的社会功能。
冲破了规比较的局限性。
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及法律制度之间解决的社会问题的的相同部分之间的比较。
当代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原则是功能性原则,由此产生诸如对被比较法律的选择、探讨围、比较法律体系的构成等方法论的规则,他们认为。
任何在比较法研究中作为起点的问题都必须从纯粹功能角度出发。
荷兰比较法学家科基尼,亚特里道否定了纯粹功能主义观点。
他引证了法国法学家罗兹马林提出的应当把规比较与功能比较相结合的观点,认为纯粹的结构(即规)主义会导致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纯粹的功能主义忘记了法律制度涉及调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
规比较与功能较之间是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的关系,不可偏重于哪一方面,不同国家的相似的社会问题,可以依据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或者法律解决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的不同分别运用规比较或者功能比较进行比较研究。
文化比较: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各种法律文化的对比,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从文化的角度把法律当成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对社会、、正义等问题的、态度、信仰、理想的符号。
比利时法学家霍克和沃林顿等人提出,以“作为文化的法”的比较法新式,取代传统的“作为规则的法”的比较法式。
美国比较法学家库里兰认为,要对某一法律体系进行有效考察,必须置身于塑造这种法律体系的历史一一文化背景中,理解并说明该法律体系的文化精神。
她提出了“文化介入”方法认识和理解法律文化。
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为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原因性因素。
文化决定了法律和法律思维的发展文化。
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对于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变化具有一定影响。
但是,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文化并不是惟一的终极的决定的影响因素}}。
因此,文化比较方: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法律和文化上层建筑组成以及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另一方引进和借鉴各种比较方法论的研究及社会适应度。
静态比较研究——法律条文的研究,是对法律制度上在特定时间点上的研究。
动态比较研究是指对法律条文研究以及对法律的产生、发展、功能、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一系列法律社会问题的研究。
为更好商务研究比较法律应当把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综合比较。
叙述的方法。
基本原则是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
由德国法学家马克斯.莱茵斯坦的那句对法学院新生的著名告诫(暂时忘记你们曾经学过的法律。
永远不要以你们所在国家看问题方式观察问题。
),朱景文教授问:“我们本国法对于学习外国法是优势还是劣势?”这个问题既是优势也是劣势,关键是把所学的知评价的方法论,前提是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的可比性,比较对象之间必须具有某种共同性。
一般两个国家的法律的可比性是:指问题或者规则的可比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如: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历史因素、地理因素种族因素等等。
评价一个国家制度时要谨慎地对待评价中的意识形态,运用正确的评价标准:规标准、正义标准和社会标准等沿革的方法论是:在对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比较之基础上,研究更大社会的法律框架,研究各个法律制度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产生的各种关系。
三层次之间关系紧密,有逐级递进趋势。
以外国法为基础不同法律制度差异的评价和选择及法律关系的划分、法律集团为比较材料。
比较法的主要类型:1.图表直接比较法即利用课本中的各类曲线图、景观图、示意图等进行直接逐项比方式的不同,比较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如气旋图与反气旋图、向斜与背斜图、暖锋和冷锋图。
2.类比法就是把同一类地理事物和现象进行比较,在基本概念的形成过程中应用也经常用于表象的形成过程。
比法根据对比各点的异同,又可分为同类同型比较和同类异型比较两种。
同类同型比较,同类地理事象才具有可比性,如区域与区域比较,气候与气候比较,工业与工业比较等,其目的是通过比较,找出同类事物特征上的异同点②.引导列出相同点和不同点。
③.探究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对策。
④. 发现并提出问题。
3借比法:就是把难于想象比较抽象的事物借助人民熟悉的一些事物进行比较的方法。
如:季风的成因,是教学中常常不易被学生理解和掌握的难点。
可借助露天游泳池和池边水泥地来说明陆地、海洋受热和散热不同而形成季风的道理。
4.纵比法:将同一事物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状况加以比较,了解各种事物的现在,过去和现状,探索其发展变化趋势的比较研究方法,5.综合比较法:这是一种对要素较多、综合复杂的比较法不仅可以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要素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理解和综合分析能力。
列如大牧场放牧业、乳畜业等农业生产特点、问题或解决措施等。
6.演变比较法即事物从发展过程和规律对事物的过去和现在自身比较从而推断事物未来比较的方法。
如我国铁路建设历程从总长只有2.2万千米到3万千米的铁路建设演变过程的研究比较。
7联系比较法:是把两种不同地理事物相互联系起来进行比较的方法。
选择的比较对象要个性鲜明、对比强烈,确定的比较点要能突出个性、揭示共性同类的具有可比。
8.并列比较法即把分别独立的几个比较对象并列起来进行比较的方法,目的在于了特殊性,解这事物的共性和个性一目了然,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历史上,比较法是研究社会各种法律文化的的科学,对社会和法律发展趋势研究是建立在历史演化的基础上。
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各种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在比较法研究中,所谓法律发展的趋势建立在不同法律法系的国家法律发展的公同性质上。
是以外国法为基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相互交往的时间积累的基础上产生的,他极大的扩展立法需求理论研究的视野。
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各种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在比较法研究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研究、对法律文化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充分发掘才能促使比较法以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
参考文献「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国大百科全书,限邦德国克劳斯,柏伊姆著,黎译当代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兆兴比较法的方法论问题引自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德威格特克茨著,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法律版社协宗灵比较法的方法与社会发展【日】大木雅夫著,愉比较法法律北大法律信息网宗【赫格特著当代德国法律哲学的摘要团】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杜涛德国比较法学之父拉贝尔阴比较法研究【川朱丽德国比较法学总论中国期刊网优秀百度论库规比较的比较法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