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田间试验申请及登记药效资料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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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田间药效申请

江苏田间药效申请
田间药效申请 和药效试验常见问题
江苏省农药检定所 沈迎春
一、田间药效申请--农药名称填写错误

农药名称不包含含量和剂型 复配制剂名称中间的间隔符号不规范
二、田间药效申请—农药登记类型判断错误
三、田间药效申请—资料不全



该产品为扩做农药登记类型,是新防治对象, 需要做室内活性和室内安全性试验。 新农药登记类型 新混配制剂
四、田间药效申请—附件内容空白

要填写产品化学摘要资料 要填写毒理学摘要资料 要填写药效资料如室内活性、安全性试验、混 配目的和配比筛选报告 要填写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 学、残留、环境影响和登记情况或查询报告等 等
五、田间药效申请—纸质资料不规范

网上递交后,纸质资料一周内送达或邮寄 纸质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 分别在封面上注明 是否需要纸质材料根据农药登记类型而定

十、田间药效试验---试验费缴纳不及时

江苏收费标准: 杀虫剂、杀菌剂每小区试验费不低于300元,如需测 产每小区另加50元; 旱田除草剂每小区不低于300元;水田除草剂每小区 不低于350元; 植物生长调节剂(均需品质测定)每小区不低于400 元; 在部分果树、蔬菜以及特种经济作物上开展的药效试 验视试验项目内容和试验难度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 试验费。
八、田间药效试验---试验协议不签订

试验协议均是网络管理,有时效性。 网络系统不能操作隔年度签订。 系统自动产生协议号必须在试验报告中体现。 及时反馈盖章后的药效协议
九、田间药效试验---试验药剂不规范 试验结果不关注



试验药剂必须取得药效试验批准证书后检测封 样,方可开展药效试验 对照药剂如当地没有的品种,企业必须提供 两年的药剂试验最好分年度邮寄,妥善保存 现场考察试验结果,便于优化应用技术

解读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的经验及做法

解读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的经验及做法

解读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的经验及做法作者:朱松涛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9年第7期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是对农药产品实际功效及农药残留等数据信息的检测工作,是农药产品推广前的重要参考依据。

农业是国家发展和运转的重要基础,是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重要生产源,农药的药效及药害,直接影响着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

近年来,我国对农药的使用及使用标准越发重视,为了保证农药有效的抗病虫害效果,降低农药要害问题,有必要提升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的工作水平。

下面就来对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中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有效的对策。

一、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一)试验农田没有做好土地翻整工作农药田间药效试验是检验农药药效的基础,试验农田的环境情况影响着最终的试验效果,因为,农田土地是否平整,是否没有杂物,是否保证土壤充足的水分供应,都直接影响着农药的最终效果。

一些试验农田常常忽略了这方面的管理,农田不够平整,没有做好灌溉工作,这都影响了农药使用效果的检测数值,特别是病虫害产生基数与生产用农田中的病虫害产生基数出现的偏差,这些偏差都严重影响着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二)施药时间与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中,不同病虫害的施药时间不同,施药剂量等标准也存在差异;同时,自然环境也是影响试验工作的重要因素,不同地区都有不同的气候特点,温度、湿度、风力都影响着试验田中病虫害的发病几率,进而也影响着农药药效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试验农户如果不具备丰富的耕作经验,缺乏较好的文化水平,就不能掌握相应的农药使用技术与田间管理方法,进而难以满足试验田的耕作要求,这也让试验田的试验工作缺乏重要的硬件支持。

(三)田间试验记录填写不规范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需要填写田间试验记录,其是对试验田内试验作物、病虫害防治种类及农药剂型的记录。

目前在田间试验申请的填写工作中,存在填写不规范的现象,由于农药针对的病虫害及植物品种不同,需要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规范的记录。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农业生产中,农药的使用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和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至关重要。

而农药田间药效试验是评价农药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选择试验地点1. 试验地点应代表当地主要农作物种植区的典型田地,并且土壤环境相对稳定。

2. 试验地点应避免有农药残留或连续使用农药的问题,并且具备合适的田间管理措施,如排水设备和病虫害监测机制。

二、试验设计1. 确定试验方案,包括对照组和不同处理组。

2. 随机布置试验区,确保不同处理的分布均匀,避免产生偏差。

3. 按照标准的农药使用剂量进行农药处理,保证试验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三、药效的评价1. 正确选择评价指标,包括作物的生长情况、产量、病虫害发生率等。

2. 观察期限应充分考虑作物生长周期,并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调整。

3. 进行科学准确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确保试验结果的可信度。

四、试验记录和报告1. 对试验过程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试验日期、天气状况、农药使用信息等。

2. 试验报告应准确反映试验情况,包括试验目的、方法、结果和分析等。

五、安全和环保要求1. 使用农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国家和地方的安全使用规定,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 农药残留处理应遵守环保要求,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六、试验质量控制1. 固定试验人员进行试验操作,确保试验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 试验中应进行适当的对照处理,验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3. 严格控制实验条件,尽量减少可能导致误差的因素。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是衡量农药效果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遵守实验要求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只有在掌握准确的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指导农药的使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目录1总则1.1 为了确保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保证农药登记产品的质量、效果和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登记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1.2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本《要求》中所称申请者一般是指取得法人资格的农药生产企业。

申请者应具备所申请农药产品的生产条件,境外申请者要在我国设有依法注册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5 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田间试验是指登记前的田间小区或相当于田间小区性质的试验,包括田间药效、残留和环境生态试验。

临时登记是指田间试验后,为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而申请的登记。

正式登记是指为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产品所申请的登记。

1.6 农药登记分为新农药、新制剂、相同产品、扩大使用范围和方法、分装登记、续展登记、特殊需要登记等类别。

1.6.1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原药(母药)及其制剂。

含有的有效成分已取得登记且在保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要求提供资料。

1.6.2 新制剂是指已过登记保护期的新农药改变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或配比(包括添加渗透剂、增效剂和安全剂等)而制成的产品,包括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制剂和新药肥混配制剂。

1.6.3 相同产品是指产品中的有效成分、剂型、含量或配比(包括渗透剂、增效剂和安全剂等)等与已经登记的产品相同的产品,包括相同原药和相同制剂。

1.6.4 相同原药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即其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杂质(0.1%以上以及0.1%以下有明显危害的)的组成和含量与已登记的原药基本一致或优于登记的。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受自然条件、农业条件以及试验操作不当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试验数据的精确性和可比性出现误差,直接影响到试验的准确性。

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试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以为田间药效试验数据的可靠性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药试验;问题;对策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就是对农药产品特性、应用技术、药害及药效进行观察和记载,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当地农药的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近年来,韶关市植物保护站进行了大量的药效试验工作,取得了一定收果,现结合工作经验,就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和试验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以促进农田药效试验工作的开展。

1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基本要求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在田间进行,试验结果与自然条件(试验地土壤类型、土壤肥力、气候条件)和农业条件(轮作制度、施肥水平)有直接关系,试验操作不当将直接影响试验结果。

因此,精确性和可比性是农药田间药效的基本要求。

试验的精确性是指试验误差要尽可能小,而提高试验的精确性,必须以误差理论为指导,严格注意试验的每个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试验误差。

可比性就是在试验中,除了要进行研究的项目外,其他条件一般都应保持一致,这样才有比较的基础,通过比较的结果得出差异。

2常见的问题与对策2.1试验农田和试验农户的选择试验的最终目的是将试验结果应用于农业生产。

因此,选择的试验田块和试验农户必须具有代表性,试验结果能够代表当地自然条件和农业条件,以利于试验结果的推广和应用[1]。

(1)选择灌溉便利、平整的农田是保障试验小区肥水管理均匀、病虫草发生基本一致的前提,以保证小区间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没有整平的田块,病虫草发生基数差异很大。

(2)选择试验作物种植面积较大、具有较高栽培管理经验和有能力配合协助完成试验的试验农户。

由于试验小区数量多,筑小田埂分区、分区施药和肥水管理等工作量较大,同时,受病虫草施药适期周期短、天气变化快等条件影响,要求施药及时,致使试验具有时间紧、工作量大等特点。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申请 18项要求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申请 18项要求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申请18项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业生产对农药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我国对农药的登记和试验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

作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必须符合一系列的标准和条件,才能顺利开展农药的试验工作。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申请的18项要求。

一、单位基本情况1. 需提供单位的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

2. 需提供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二、试验人员1. 试验单位需有一定数量的农业科学、植物保护、农药毒理学等相关专业的研究人员,且需提供他们的相关学位等级学位证书。

2. 需提供试验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人员的简历。

三、实验场地1. 需提供试验场地的位置、面积、土壤类型、气候等相关情况资料。

2. 实验场地需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标准。

四、试验设备1. 需提供试验单位拥有的实验室、设备、仪器等的清单和使用情况。

2. 试验设备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五、试验条件1. 需提供试验单位的试验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条件。

2. 需提供试验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确保试验过程中的安全。

六、试验方法1. 需提供试验单位采用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试验方法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七、质量保证体系1. 需提供试验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需提供试验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环境保护1. 需提供试验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措施执行情况。

2. 需提供试验单位对废弃物处理和排放情况。

九、试验报告1. 需提供试验单位过去三年的试验报告和相关成果,确保试验单位的试验能力。

2. 试验报告需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和认可。

十、负责人承诺1. 试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对试验工作进行书面承诺,确保试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2. 负责人需对试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

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

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的要求

农药登记药效资料要求(室内生物活性及田间药效的试验要求)农药是植物保护的重要手段,从整个农业病、虫、草、鼠害等的防治来说,应当发挥各种防治方法的积极作用,提倡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但今后或更长的时间里化学防治仍是起主导作用,据有关专家的估计,目前在防治有害生物的过程中,农药所起的作用的达70%—80%,而其它方法所起的作用占20%—30%,如不使用农药,就很难达到高产、稳产的要求。

所以要不断研制新农药、新剂型,探索科学使用农药的新方法,新途径,克服农药使用中的缺点,以最大限度发挥农药的作用。

一种农药是否可以用于生产,防治病、虫、草、鼠害,必须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经过室内生物活性测定及田间小区试验,得到科学的试验数据才能确定。

这部分资料必须由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证考核合格的单位和人员来完成。

试验方法及内容必须按照已经颁布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如:GB/T17980.1—17980.50-2000《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一)》。

暂时没有标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常规方法进行。

一、室内生物活性测定资料要求在申请临时登记时必须要提交室内生物活性测定资料,这部分资料包括药剂对靶标生物的作用机理及致死中量LD50(致死中浓度LC50)或抑制中量ED50(抑制中浓度EC50)。

这个数值是经过常规的生物测定试验后对数据进行生物统计得到的(生物统计可使用具有统计功能的计算器完成)。

LD50(LC50):药剂使靶标生物死亡一半所使用的计量(或浓度)。

ED50(EC50):药剂使靶标生物抑制一半所使用的计量(或浓度)。

室内生物测定时杀虫剂一般可采用点滴法、浸渍法和喷雾法等;杀菌剂可采用孢子萌发试验法,生长速率测定法和扩散法等;除草剂可采用小杯法和盆栽法等。

二、田间药效的试验要求田间小区试验是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植物种类、有害生物、有益生物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研究农药在应用上的各种效应,鉴别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的效果,对作物的安全性,对有益生物的影响及对环境的影响,是综合评价农药的使用与推广价值所必须的步骤,是新农药室内试验过度到大田实际应用的中间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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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田间试验申请及登记药效资料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近年来,在农药登记田间试验审评和登记药效资料审评中,我们发现申报资料存在一些共性常见问题,现予以总结,希望对农药生产企业办理登记有所帮助。

1田间试验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1.1关于产品含量
1.1.1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应为整数
根据农业部第946号公告,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为整数,应避免出现无意义的小数位。

混剂有效成分总含量应尽量调整为整数,避免总含量表示值出现无意义的小数。

特殊情况,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源农药、卫生杀虫剂等,含量难以调整为整数,应以方便使用为原则,可不为整数,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1.2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以质量百分含量(%)表示
根据农业部第1158号公告,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原则上以质量百分含量(%)表示,但若1158号公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以“克/升”表示的,或目前已有以“克/升”表示的相同产品登记,含量可延用质量体积比“克/升”表示。

微生物等特殊农药含量的表示方法以科学、准确、符合农药特性为原则。

1.1.3有效成分含量梯度设定和间隔值应符合规定
946号公告规定了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基本原则,(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2)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登记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3)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5(%)或50(克/升);(4)有效成分含量<10%(或克/升)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不得<有效成分含量的50%。

此外,1158号公告还对阿维菌素等47种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做出规定。

1.1.4有效成分含量不宜过低或过高
常量喷施的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应当在500~5000倍范围内。

如果有效成分含量过低或过高,稀释倍数将超出合理范围。

应当结合产品活性、制剂加工、实际使用等情况,科学合理设定产品的含量,尽量使稀释倍数在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某些特殊药剂,例如部分高活性产品,使用时稀释倍数可能高于5000倍,或某
些保护性药剂稀释倍数可能低于500倍,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对含量设定的理由作出说明。

1.2关于试验作物
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17次全体会议对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林业用药作出规定:对于既可用于食用作物、又可用于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和林业的农药产品,应当先登记在食用作物上使用,再登记在其他作物上使用,但仅适用于此类作物或场所的农药产品除外;或者同时登记在食用作物和观赏花卉、草坪、非耕地、林业上使用。

纪要中所指的草坪包括草场、草地、草原;林业包括林木、橡胶、苗圃;非耕地包括:非耕地、森林防火道、沟渠、公路、铁路、堤坝等。

有2种特殊情况,一是含草甘膦、草铵膦、敌草快等3种灭生性除草剂的农药产品用于防除非耕地杂草的,可仅批准在非耕地使用;二是环嗪酮、甲嘧磺隆、三氯吡氧乙酸等3种主要用于林业的除草剂,可仅批准在林业使用。

1.3关于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
1.3.1需要提供该资料的产品
单剂产品如为新农药、6年保护期内新农药,或有效成分首次在申请的防治对象上登记。

1.3.2试验参照标准
农业行业系列标准《农药室内生物测定试验准则》,包括杀虫剂15项,除草剂8项、植物生长调节剂4项、杀菌剂18项,(附表)。

应针对药剂作用方式及靶标生物的特性选择相应的室内活性试验标准进行试验。

如没有适用标准,使用其它方法的,应注明相关文献出处,证明试验方法科学合理,结论可靠。

室内无法开展试验的,可在田间进行。

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的,应提供相关说明。

1.3.3常见问题
1.3.3.1试验方法不合理试验应根据药剂的作用机理、防治靶标的生物学特性选择正确的试验方法,如一些具有诱导抗病性的化合物,需要在活体植株上才能反映出实际防治效果,而在离体条件下无效或效果很差。

1.3.3.2试验药剂浓度梯度间隔设置不合理室内活性测定试验药剂须设置5~7个浓度梯度,浓度梯度范围及间隔设置适中,使计算的抑制中浓度(EC50、LC50、ED50)涵盖在浓度梯度范围内。

1.3.3.3对照药剂选择不合理
对照药剂应选择已登记的与试验药剂作用机理、作用方式相似的药剂。

例如试验药剂为微生物农药,对照药剂也应选择同类微生物农药。

对照药剂不宜选择与试验药剂完全相同的有效成分,参考性不强。

1.4关于室内配方筛选报告
1.4.1需要提供该资料的产品
新混配制剂、首家在正式登记保护期内的混配制剂,以及不能按质量无明显差异相同产品登记的混配制剂,需要提供该项资料。

1.4.2试验参照标准
室内配方筛选试验应参照农业行业标准《杀虫剂混配的联合作用测定》
(NY/T1154.7-2006)、《除草剂混配的联合作用测定》(NY/T1155.7-2006)、《杀菌剂混配的联合作用测定》(NY/T1156.6-2006)进行。

1.4.3常见问题
1.4.3.1 试验设置的配比数量不足
根据相关标准,至少应设置5组不同配比。

1.4.3.2配比设置范围不合理
申请登记产品的配比不在配方筛选报告设定的配比中或不在其配比范围之内。

1.4.3.3配方不合理
有效成分作用机理相同,存在交互抗性,不适宜混配。

1.5关于对试验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
1.5.1需要提供该资料的产品
产品中含有新农药、保护期内新农药,或含有的有效成分首次在申请的作物上登记,需要提供该项资料。

1.5.2试验参照标准
《除草剂对作物的安全性试验土壤喷雾法》(NY/T1155.6-2006)、
《除草剂作物的安全性试验茎叶喷雾法》(NY/T1155.8-2007)、
《杀菌剂和杀虫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NY/T1965.1-2010)、《光合抑制性除草剂对作物安全性测定试验方法》(NY/T1965.2-2010)、
《种子处理剂对作物安全性评价室内试验方法》(NY/T1965.3-2013)。

1.5.3常见问题
1.5.3.1选择供试作物的品种数量不足
室内作物安全性试验,应选择至少3个不同生物型的品种。

特殊情况,对于较为名贵的观赏作物、珍稀作物或品种较少的作物,可视情况减少作物品种,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5.3.2试验剂量不符合要求
安全性试验应当以生产企业推荐的田间药效试验最高剂量为最低试验剂量,按1、2、4倍剂量的梯度设计试验处理剂量,并以不含药剂的处理作为空白对照。

有些试验设置的剂量为田间药效试验最低剂量或中量的1、2、4倍,则不符合要求。

1.5.3.3试验缺乏调查数据
仅记录出现药害的种类,缺少调查数据,不能客观、全面反映药剂的安全性情况,报告参考性不强。

1.5.3.4特殊情况需说明
果树、林木等高大作物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产品的安全性试验难以在室内完成的,可以在田间进行。

2田间药效资料应注意的问题
2.1关于田间小区药效试验
2.1.1试验方案应统一
各地试验方法、试验剂量等应一致。

例如,某产品登记试验,有的试验点施药方法为灌根,其他试验点施药方法为喷淋茎基部,各试验点施药方法不一致,难以据此推荐用药技术。

2.1.2试验剂量设置应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对于新农药,在前期研发试验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剂量范围。

对在生产上使用多年的品种,应根据抗性发展情况,从防治需要出发,科学、合理设置用药剂量,避免试验剂量与生产实际用量脱节。

2.1.3对照药剂应在生产上具有较好防效
对照药剂应选择已登记并在实践中证明有较好药效的产品,对照药剂的剂型和作用方式应同试验药剂相近。

需注意的是,对于老品种对照药,如果生产上实际用量已高于登记用量,应采用生产上实际用量作为对照用量。

2.2关于混剂产品
2.2.1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新混配制剂应提交单独的混配目的说明,而不是包含在配方筛选报告或摘要资料中。

2.2.2混配目的要明确并有资料支持
如果混配目的为增效,混剂的防效应高于单剂对照药剂的防效,或与之相当。

混剂中各有效成分的使用量应少于单剂对照药剂的用量。

如果混配目的为扩大防治谱,申请的防治对象应与混配目的相符。

2.2.3混剂对照药剂设置
应设置混剂中各有效成分单剂为对照药剂。

如果单剂未登记,企业需提供配制的制剂样品做为对照药剂。

要确保有已登记并在实践中证明有较好防效的产品为对照药剂。

2.2.4不宜混配的情况
2.2.4.1有的药剂作用方式、作用机理、防治谱等相近,不能起到延缓抗性、扩大防治谱或增效的作用,不宜混配。

2.2.4.2三元及三元以上杀虫剂、杀菌剂不建议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2.2.4.3植物生长调节剂、除草剂原则上不宜与其他类别农药混配。

2.2.4.4植物源农药不宜与其他化学农药混配。

农药科学与管理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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