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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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微型消防站标准

社区微型消防站标准

社区微型消防站标准社区微型消防站是指在城市社区、乡镇、村庄等地方建立的小型消防站,其作用是为了加强基层火灾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和扑灭初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对于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社区微型消防站标准,对于确保消防站的正常运行和提高其防火效果至关重要。

首先,社区微型消防站的位置应当选择在社区内人员密集、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如商业街、居民区等。

同时,要确保消防站的位置清晰明了,易于辨识和到达。

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建筑结构稳固,材料符合防火要求。

消防站内部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消防水带、灭火器、报警器等,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报警。

其次,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

消防站应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他们应具备扑灭初期火灾的基本技能和知识,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此外,消防站还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联动机制,与周边社区、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消防安全的闭环管理体系,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成功率。

再次,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检查和维护。

消防设备和器材是保障消防站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置火灾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保证其完好有效。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对于提高消防站的防火效果至关重要。

最后,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同时,消防站还应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消防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火灾。

综上所述,社区微型消防站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和管理社区微型消防站,才能够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发挥最大的防火效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完整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完整版)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一、建设范围微型消防站是集防火、灭火和处理突发事件为一体的消防站点,推行 24 小时全天候执勤,具备发现快、出席快、处理快以及灵巧灵巧的特色。

辖区全部消防安全要点单位要以救早、灭小和“3 分钟”出席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靠单位义务消防队伍,装备必需的消防器械,成立微型消防站,踊跃展开防火巡逻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适用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建设标准( 一) 人员装备1、微型消防站人员装备许多于 6 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该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含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术、防火巡逻基本知识等。

(二) 站房器械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械寄存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适用;有条件的,可独自设置。

2、微型消防站应依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装备必定数目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械;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讯器械;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备服、防备靴、破拆工具等器械。

3、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逃难层设置消防器械寄存点,可依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地区设置消防器械寄存点。

(三) 岗位职责1、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平时管理,组织拟订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方案,展开防火巡逻、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分散。

2、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习建筑消防设备状况和灭火应急方案,娴熟掌握器械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械维护养护;参加平时防火巡逻和消防宣传教育。

3、控制室值班员应熟习灭火应急处理程序,娴熟掌握自动消防设备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方案。

(四) 值守联动1、微型消防站应成立值守制度,保证值守人员24 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快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理程序。

消防员应依据“3 分钟出席” 要求赶赴现场处理。

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

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

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微型消防站是指由单位、社区、村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组建,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微型消防站队员是指由组建单位任免,并参与微型消防站管理、值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做好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社区、村微型消防站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章建设规则第五条下列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文件等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二)高层民用建筑;(三)大型商业综合体。

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由建筑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组建。

已有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组建微型消防站,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社区、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文件等规定根据需要组建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大型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组建微型消防站,鼓励其他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组建微型消防站,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应按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队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鼓励其取得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本单位、本辖区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需求,按标准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破拆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其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预案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预案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提高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高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建设目标1. 建立健全社区微型消防站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微型消防站高效运转。

2.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提高社区火灾扑救能力。

3. 加强微型消防站人员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处理能力。

4. 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设内容1. 组织机构(1)成立社区微型消防站领导小组,负责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2)设立站长1名,负责微型消防站的全面工作。

(3)设立副站长1名,协助站长工作。

(4)设立消防员若干名,负责日常消防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处理。

2. 消防器材和设备(1)配备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消防服、消防靴等基本消防器材。

(2)配置消防车、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

3. 人员培训(1)定期组织消防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扑救火灾和应急处理能力。

(2)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五、工作流程1. 接到火警报警后,微型消防站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2. 消防员迅速穿戴消防装备,驾驶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

3. 根据火灾情况,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控制火势蔓延。

4. 火灾扑灭后,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无复燃隐患。

5. 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火灾再次发生。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和培训所需经费。

2. 加强政策支持,为微型消防站建设提供政策优惠。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4. 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七、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预案由社区微型消防站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程(2篇)

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程(2篇)

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消防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城市化进程中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位于城市小区、商业中心、办公楼宇等人口密集区域内的一种轻型消防设施,主要用于初期扑灭火灾、疏散人员等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自建、协议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满足以下标准:(一)设立位置应在人口密集区域内,便于快速救援。

(二)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布局合理,消防设备设施齐全。

(三)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疏散通道等。

(四)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五)应与周边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并设有可靠的防火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微型消防站时,应进行规划审批,通过安全评估,确保消防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消防验收。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应制定火灾防控预案和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应有定期的消防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消防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应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完成火灾防控任务。

(五)应建立相关的消防档案和记录,做好统计和报备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对违反本规程建设微型消防站或者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对于相关微型消防站存在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严重问题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对于给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带来困难和阻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附则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程(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部门依法确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微型消防站建设 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 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XXX于2015年11月11日印发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旨在规范和引导志愿消防队伍建设,促进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微型消防站,以达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

建设原则方面,除了按照消防法规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对于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在人员配备方面,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在站房器材方面,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最后,岗位职责方面,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等工作,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等。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社区志愿消防队发展,建设“人员、装备、战斗力”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发火灾的目标,制定本标准。

1. 构建原则以早期救援、小火扑救和“3分钟到达”扑灭第一场火灾为目标,明确了最小灭火单位。

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系统,充分发挥公安联防、治安巡逻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

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扑救初发火灾等消防工作。

2、人员配备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确定站长1人,队伍成员包括保安员、公安联防队员、接受过基本消防技能培训的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者志愿者人员。

3、车站设备(一)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场地和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调度、存取设备的地点。

房间、场地应满足日常值班和消防器材放置的基本要求。

应设置外线电话。

(二)小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社区首次火灾的需要,配备消防摩托车、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选择小型消防车。

四、工作职责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跟踪人员和设备情况,组织业务培训,组织指挥扑灭初期火灾。

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与扑灭初期火灾。

5、职责联动(一)小型消防站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分班值班,每班不少于3人。

(二)镇(街道)管辖范围内建立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当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消防救援联合服务体系。

6、管理培训(一)社区是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当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值班、培训和消防工作制度,定期进行基本技能培训,熟悉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合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造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小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造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小于 10 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三) 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

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造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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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社区消防队伍发展,快速打造基层火灾管控网,立足实际需要,分类建设微型消防站,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灭火单元,根据区域面积大小、区域火灾风险源、区域建筑管控重要性、社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等工作实际,分两类建设社区(村)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二、建设标准
(一)一类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1.人员配备
一类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确定站长、副站长、驾驶员等岗位,并确定7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2.站房器材
(一)一类微型消防站应有独立、专用场地。

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应设置固定的外线电话。

一类站应设置停车库、训练器材室、值班备勤室,有条件的可设置通信室、学习室、洗漱室等业务及辅助类用房。

(二)一类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小型消防车辆(包括消防电瓶车、消防摩托车)、个人防护服、简易过滤式呼吸器等
防护类和水带、水枪、灭火毯、灭火器等灭火类,以及撬棒、断线钳等破拆类器材装备。

确因条件受限或便于快速出动,也可结合工作实际,配备防火劳保服、防电劳保鞋(手套)。

巡查区域较大的,可配备电瓶车,电瓶车应随车携带灭火器或简易破拆工具。

消防车辆内配备相应的随车器材,配置电瓶(摩托)消防车的,可配备车载细水雾灭火装置,随车携带破拆、救生类器材。

(二)二类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1.人员配备
二类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确定站长、副站长岗位,并确定4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2.站房器材
(一)社区(村)二类站可依托社区(村)服务中心、警察值班岗亭等现有场地进行设置,也可多点设置移动器材亭(箱)。

站点设置固定外线电话。

(二)二类站应配备个人防护服、简易过滤式呼吸器等防护类和水带、水枪、灭火毯、灭火器等灭火类,以及撬棒、断线钳等破拆类器材装备。

确因条件受限或便于快速出动,也可结合工作实际,配备防火劳保服、防电劳保鞋(手套)。

巡查区域较大的,可配备电瓶车,电瓶车应随车携带灭火器或简易破拆工具。

三、岗位职责
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
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

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在站长请假期间,代站长职责。

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四、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一类微型消防站出动不少于5人,二类微型消防站出动不少于3人。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五、管理训练
(一)社区(村)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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