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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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L g l y t m n o it o a s se A d 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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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 阶段犯 罪中止 的菲犯 罪化思考
马英辉
摘 要 思潮 等方 面考察 , 出预备 阶段 的 中止 应该 非犯 罪化 处 理 。 指 关键 词 犯 罪 中止 预 备 阶段 谦 抑 性 非犯 罪化 中图 分类 号 : 9 41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犯罪 中止时间条件 概述
时空条件 是对犯罪中止时空范围的限定, 是成立犯罪 中止的前提 条件 , 犯罪 中止是在这一条件范围内犯罪行为可能具有的一种 形态。 我 国‘ 刑法》 4条规定了犯罪中止成立的时空是“ 第2 犯罪过程 中” , 也就是只有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这是立法对其 成立 的时间范围的确 定。犯罪 中止起点一般认为从犯罪预 备阶段始,
了犯罪 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 中, 这就肯定了在犯罪预备阶段存在 中止 形态 的可能性 , 因为犯罪预备阶段 是犯罪过程不可缺少的阶段 , 忽略 了对预备阶段 的考量 , 就对犯罪过程考虑不完整 , 在实践 中就会对该
阶段 的行 为 定 性 产 生 影 响 , 成 中 止与 预 备形 态 不 分 , 在 不 考 虑 这 造 故
分其外在的危害性 。由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往往表现为 民事或者行政 上的违法行为, 仅仅对附加在这种行为上 的主观恶性进行深度的探讨 进而说明其具有 刑法所 需要 的社会危害性, 有进行主观归责的嫌疑,
于处 罚, 但是随着将来预备犯不处 罚原则 的确立 , 预备犯罪 中止非犯
并 刑 罪化将最终成 为趋势。 本文认为, 从实然角度看 ,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不 利 于 行 为 的 正 常 的规 制 , 且 在 一 般 的 民 众看 来 是不 合 理 的 。 法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

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名词解释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你知道吗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吗?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犯罪预备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案例分析案情:潘某因欠债无力偿还而萌生杀人劫财的念头,遂于某日以做生意为名约徐某让其准备1.5万元去外地进货,并声称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

当晚,潘某开车将徐某骗至一无人地段,乘徐某熟睡之机,打电话给徐某的妻子,在确认其不知徐某的去向后,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放在车上的铁锤欲将熟睡的徐某杀死,然后将其随身携带的1.5万元劫走。

终因害怕事发后被发觉而放弃了杀人劫财的念头,调转车头回家。

后又对徐某谎称有人要绑架他才将车子开回家的。

事隔数日,潘某又因敲诈徐某20万未遂而被公安机关抓获,遂主动交代了欲劫财杀人的事实。

审判: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潘某为杀人劫财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谋财采用恐吓的方法,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潘某因敲诈勒索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的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潘某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敲诈勒索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潘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潘某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案例是一起犯罪中止案件,且系发生在潘某犯罪预备过程中。

鉴于此类案件所固有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故笔者试就审理的该起案件对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法律特征作浅显的分析。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有什么区别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

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三、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由于其行为的性质,致使其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

在不能犯未遂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即实际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为人却认为可以完成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知识详解之犯罪中止刑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是较难的科目之一。

难就难在刑法中的知识点较多并且较难掌握,各个知识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

因此,要掌握好刑法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抓住各知识点之间区别的关键,甄别相关知识点的异同。

对此,我们可以从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和案例入手,以犯罪中止为例,略作说明。

从我国历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来看,犯罪中止基本上属于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知识点之一。

在有的年份,犯罪中止的分值甚至有 2 - 3 分。

这说明,犯罪中止是国家司法考试十分关注的问题。

考生掌握犯罪中止问题,重点要掌握的就是犯罪中止不同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的几个特征,核心是掌握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中”和犯罪中止的“自动”。

这两个问题掌握好了,不仅掌握住了犯罪中止问题,而且掌握住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相关问题。

其次应掌握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等。

1. ( 2003-2-2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

”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A.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B.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D. 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 D解析:这道题考查的是有关犯罪中止的两个知识点:一是甲的放弃抢劫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二是甲的行为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还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甲的行为是属于“自动放弃”还是属于“被动放弃”决定着甲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犯罪中止的行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根本属性。

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动”,一般采取的标准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能够达到犯罪目的但不想实施而放弃。

本题中,甲放弃犯罪的原因是因为乙认出了自己,而这一事实是不足以阻止甲实施自己的行为,甲之所以不继续实施抢劫,是因为甲不想实施。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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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

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分类: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常见的制造条件行为有:1.练习犯罪的手段或演练犯罪技能;2.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3.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行为人抢银行;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计划(犯罪共谋),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

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

5.跟踪、埋伏等候、尾随作案目标。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一)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1.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在实行阶段,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注意: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2.犯罪不能呈现终局性形态。

一旦不能出现预备、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现中止。

(二)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三)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自动放弃,要求行为人必须真实彻底的放弃犯罪,而非暂时停顿。

注意: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自动有效防止措施。

这种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种类: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二是行为实行终了,自动防止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地位: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

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3.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

2001年真题案例1.分析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乙某,男,18岁。

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

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

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

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同时具有自首情节。

首先,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

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

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其次,甲某、乙某的上述行为是抢劫罪的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成立犯罪预备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即实施了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包括准备犯罪工具、调查犯罪场所、出发前往犯罪场所、在犯罪场所守候等等。

(2)犯罪行为必须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犯罪行为必须在犯罪预备构成中、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停顿下来。

(3)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从案件的事实情况看。

甲某和乙某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上述三个条件。

第一、甲某和乙某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如他们进行了犯罪的密谋,准备了犯罪时用的凶器,并且多次在小路边守候。

第二、甲某和乙某的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

抢劫罪的犯罪着手行为应当是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

而甲某和乙某只实施了准备工具、密谋和守候的行为,这些行为尚不是抢劫罪的着手行为,不具备抢劫罪的着手行为的性质。

第三、甲某和乙某的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的原因是甲某和乙某意志以外的原因。

他们是在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的时候,被盘问出来受到刑事追究的。

犯罪预备行为停止下来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在决定甲某和乙某的刑罚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案件中的量刑情节。

(1)犯罪预备的量刑情节,对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自首情节。

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盘问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自首论处。

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考察法条: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二一、案情介绍: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汲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

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汲某所住公寓欲实施抢劫。

因汲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汲某家中,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检察机关认定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对于本案二被告人所处的犯罪阶段及犯罪停止形态,检察机关与法院存在不同认识。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二被告人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认定为犯罪未遂。

1、关于抢劫罪所处的犯罪阶段的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四犯罪嫌疑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应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当中,进入室内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尚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劫取财物,也就是说,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因此本案应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四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应处于犯罪的实行阶段。

入室抢劫是四犯罪嫌疑人经过制定作案计划、购买作案工具、对作案地点踩点观察后决定实施的,因此在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假冒维修工进入被害人室内起,就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了,此时犯罪预备阶段已经终止,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

2、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未遂的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属于犯罪中止。

在本案中,进入室内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系两名男子,与被害人汲某一名女子,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黄某、王某完全有条件及能力对汲某实施抢劫,且汲某的警觉并不能对二人起到强制作用,不足以阻止犯罪意志,二人只可能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才能停止继续犯罪行为,因此应当属于犯罪中止。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由于被害人汲某的警觉,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因自身心理问题,对自身能力估计不足害怕罪行败露而不敢下手,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所以应认定为未遂。

三、对争议的分析对于本案的分歧,笔者倾向于检察机关的认识,即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下面具体阐述一下理由:1、对于犯罪阶段的认识,本案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已着手实施。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分割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的临界点,这也是正确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已着手实施,可以借助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本质和作用的区别来分析。

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为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创造现实的可能性;而实行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的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可能性为现实性。

这种主客观统一的区别为正确区分两种行为提供了一个原则标准,依此标准,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分析界定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就可以正确认定着手实施犯罪与否。

在司法实践中和法理论上常存在争议的途中行为、尾随行为、守侯行为、寻找行为,实际上都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而未着手实施犯罪,因为这些行为都是在为具体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不是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本身,因而应认定行为人为预备犯而不是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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