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浅析犯罪中止

目录中文摘要与关键词----------------------------------------------------1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1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2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2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2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2 三.犯罪中止处罚存在的争议------------------------------------------2 (一)关于犯罪中止出发的理论依据与争议---------------------------21.中止犯处罚理论争议--------------------------------------------22.中止犯处罚的理论依据------------------------------------------3 四.对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思考---------------------------------3—4 五.几个方面完善犯罪中止的立法--------------------------------------4 (一)议重新界定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4 (二)建议增设有关共同犯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4 (三)建议增设“准中止犯”的规定--------------------------------5 六.结论------------------------------------------------------------5 参考文献------------------------------------------------------------6[摘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犯罪制度,在理论上讲,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犯罪中止相关问题浅析

其对 法定 危险 状态 的理解 难 以让人信 服 。对危 害行 为 实施后 出 认 为, 在上例 中 , 甲第 一枪仅 造成 乙的轻微伤 害 , 并没 有致 乙死 亡 现 的危 险状态 究竟 应 当怎样进 行 界定 呢?应 从 以下几 个 方面 来 的危 险 , 且 甲完 全可 以继续 开第 二枪或 第三 枪 , 而 因此 实行行 为
利益 .本 文主要 就犯 罪 中止 与危 险犯 , 弃 重复侵 害行 为 的认 定 问题作 出分析 。 放 关键 词 犯 罪形 态 犯 罪 中止 危 险犯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 5 . 1 1 0 .5 22 0 ) 81 8O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4
知枪 里还有 两发子弹 , 继续开 枪便能将 乙杀死 的情况下 由于害 怕 中止 开第 二枪 。对 于 甲是 故意 杀罪人 中止 还 足故意 杀人罪 未遂
我国刑 法第 2 条规 定:在犯 罪过 程 中,自动放 弃犯 罪或 者 4 “
自动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 罪 中止 。对 于 中止犯 , 没 呢 ?持否定观 点的学者 认为 , 向乙开枪第一枪 的行为 本身就 已 甲
程始于 犯罪 预备行 为 的实施 , 终于 犯罪 既遂 。在 实践 中, 对于 引
行完 毕 , 客观 上又存 在进 一步 实行犯 罪的 条件 , 果放弃 重复侵 如
起 法定 危险 状态后 以采 取积极 行动 避免 危害 结 果发生 的行 为容 害的 , 视为 符合犯 罪中止 的 时间性 条件 , 应 成立 犯罪 中止而 非犯
犯罪中止行为的法律有效性研究论文

犯罪中止行为的法律有效性研究论文摘要: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之一即中止行为应当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与结果相伴而生,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评价不存在争议,但是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与结果显现之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何评价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存在分歧,本文旨在探究评价犯罪中止有效性的标准。
关键词:犯罪中止;中止行为;刑事政策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从犯罪中止制度设计的本意来考量,犯罪中止是现代刑事立法中较为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主要原因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以此鼓励行为人悬崖勒马,放弃正在实施的行为或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立法为了更好地完成规范、保护、教育等功能,必然对中止行为大加褒奖,促使犯罪的人迷途知返,从而大大降低犯罪既遂的可能性,大幅度减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另一方面立法之所以规定中止必须减免刑罚,还出于刑罚目的论研究,其未造成实害,无一般预防之必要,其犯意自动消失,无特殊预防之理由。
按照刑法理论,犯罪中止的形态包括两种类型,即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①也有学者总结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关于犯罪中止的特征理论界存在不同的主张,有三特征说或四特征说之区别,即“有效性“的特征是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还是仅为实行终了的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中需具备的特征。
笔者认为从犯罪中止制度设计的本意来看,“有效性”应当是衡量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基本要素之一,如果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中止行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成为减免刑罚的依据。
如果犯罪结果不是在中止行为之后马上显现的,而是在一定时间之后才显现,针对这种情况目前法律对犯罪结果出现的时间并无相关规定,如何评价中止行为“有效性”存在争议。
中国语境下的中止犯成立条件问题研究

Legal S 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冒曩蟹翟圈隧鍪竺堡型圭!f叁型圭垒金中国语境下的中止犯成立条件问题研究李玉娇摘要犯罪中止被誉为是刑法人道性一面的彰显,几乎个个国家的刑法中都有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但是具体的成立标准还是有差别的,关于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本丈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以规范的方法对中止犯罪成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犯罪中止成立条件准中止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56.02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教授言“刑法长着一张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
”的确,刑罚的严厉性总是让人觉得冰冷和严肃。
同肘,在刑事法治的环境下刑法也是体恤人性,保护人权,彰显人道的。
刑法中对中止犯的规定,就显示出了刑法“慈祥”的品德。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24条的第一款说明了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对中止犯成立条件发现的问题,需要从最根本的中止犯的设置理由和处罚根据中寻找结果。
从立法中可以看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1)时间方面,在犯罪过程中。
(2)意志方面,自动性。
(3)行为方面。
实行行为是否终了成立中止对行为的内容要求不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仅仅需要停止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终了的中止,要求防止对结果的发生。
以上三个要求,是我国成立中止犯的通说,如果只是泛泛理解,似乎每个条件都很明确清楚,可是,具体到实际情况,却是问题迭出的,下面就所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讨论。
一、犯罪预备中是否存在犯罪中止(一)实然状态在我国通说认为,犯罪预备阶段成立犯罪中止。
9这是我国的立法实然状况所致。
首先,“犯罪过程”指故意犯罪发生阶段和完成所经过的程度、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展开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思考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的思考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厘清对于犯罪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四条对其进行了规定,但在学理上表述犯罪中止的确切概念时,我国学者的观点是不尽相同的。
有的学者认为应从行为角度就犯罪中止进行解读,也就是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提前中止犯罪亦或是通过有效手段避免危害性结果发生的行为;也有研究人员指出应从犯罪形态的角度来理解犯罪中止,也就是说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活动亦或是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危害性结果发生的一种不完全的犯罪形态;还有研究人员就犯罪中止的过错方面进行了界定,也就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亦或是及时采取措施规避危害性后果发生的一种不完全犯罪形态。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表述均没有廓清犯罪中止的内涵。
首先,犯罪中止的发生前提是仅能发生在故意犯罪当中,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当中。
在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当中,不可能存在犯罪中止的发生。
其次,犯罪中止所强调的“中止”共包括两种存在形式:一是当事人自动中止犯罪;二是行为人需主动积极的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再次,在中止犯罪中,犯罪既遂的没有发生是与行为人主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彻底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最后,犯罪中止应当定性为一种犯罪形态,而不是一蹴而就的行为,应当具有持续性和彻底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学理角度出发应将犯罪中止的概念界定为:基于主观直接故意的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主动停止犯罪或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进而使得预期犯罪目的并未得逞、犯罪结果没有达成的一种不完全犯罪形态。
二、犯罪中止立法模式的选择由前文可知,犯罪中止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行为或者是没有达到犯罪效果的一种犯罪停止的形态。
对于犯罪中止这种犯罪未完成的形态,各国法律规定当中均有涉及,不同的是在有的国家或地区的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出犯罪中止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如俄罗斯、奥地利、我国澳门地区;而有的国家或地区则将犯罪中止纳入到犯罪未遂的范畴之内,只是在处罚上将其与其他犯罪未遂的类型相区别,如法国、我国台湾地区。
中止行为若干问题研究

举止何 时可视为一行 为 , 何时又视为复数行为?有人认为 ,
在 刑法 中研究行为 , 当然要 用刑法 规范来 判断是 否一个行 为。但是 , 事实行 为形态 多样 , 法律条文不可能将其完全含 纳。并且客观存 在 的事 实行 为 , 进行 规 范评 价的 客体。 是
“ 然人 类 行 为 必 须 经 过 刑 法 规 范 的评 价 , 不 能 以评 价 的 固 但 标准 , 反溯认定 评价 之客 体 。 [ ( ”2 ] 因此 , 应从事 实层
第 3 卷 第 2期 1
2 0 11 年 2
成
宁
学
院
学 报
Vo . 131. . No 2
Fe 2 1 b. 01
J u n lo a nn ie s o r a fXin i gUnv ri
文章编 号 :0 6— 3 2 2 1 )2— 0 7— 3 10 5 4 ( 0 1 O 0 1 0
、
中止 行 为 是 广 义 上 的行 为
中止行为不是刑法 上的行为 , 而是社会意义上 的行为 。 刑法上的行为 , 是人的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 , 且对外 界产生
一
定 的影 响 , 这种影响是一种实害 , 因此刑法要对其进 行法
面来判断前犯罪行为 和中止行 为是否 为一个整 体行为 , 但 不能 以 自然 意义 的一行 为认 定 。应是社 会 意义上 的一行
中止行为是消灭犯 罪既遂危 险 的行 为 , 既遂 危 险只存 在于犯罪过程 中, 法益面临被侵害的危 险时 , 没有 既遂危险
人类举止在社会活动 中具有多样 性 的特征 , 于 一些 对
・ 收 稿 日期 :0 0—1 0 2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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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作者:解楠楠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
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说,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
又从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四个方面具体的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
进而提出一些粗浅建议,望推动共犯中止问题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原因力同犯罪的中止,是指共犯中一个或几个人放弃了犯意,停止了侵害行为,而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未遂或者既遂状态,那么停止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共犯中止的认定问题,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中止的有效性。
一. 关于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标准的若干观点(一)客观说(整体说)整体性是共同犯罪所固有的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①(二)独立说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
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同类型共犯中止问题的认识及不足我国刑法中尚无对共犯中止的专门规定。
实践和论著中也只是在共犯研究中附带性的涉及。
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中止问题的规定。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成为正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实行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常障碍 ” 为标准 , 不应认 为是 “ 通 常障碍 ” 的场合 是 因 自己的意 思 认 为没有 必要 引入共 犯脱离 的概念 , 认为 如果没有 产生危 害结 果 中止 ; 最 后是折 中说 , 即主张 以主观 说为基 础 , 客 观的判 断对 外部 情 况认 识的 结果和行 为人感 觉能或 不能 的现实 的意识 过程 , 想 完 就对 中止人 免除 处 罚, 如 果 产生危 害结 果 ( 也 就是 中止人 消极 中 止犯罪行 为或 没能有 效阻 止危害 结果 的发生) 就对 中止 人减轻 处
实 践中存在 很多共 同犯罪 中止 的情况 , 准 确 的界定共 同犯罪 行 为人 的主观 意 图从而难 以认定 的缺 点, 又克服 了客观 说完 全按 中止 的认 定条件 不 只是 理论 的需要 , 更是鼓 励犯 罪人 迷途 知返 , 照社会 一般观 念来 认定从 而忽略 了“ 自动 性” 要件 本 身的性质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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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犯罪 中止研究
李晨瑶
摘 要 本 文首 先梳理 了共犯 中止和 共犯 脱 离的概 念 , 确 立共 犯 中止的 实质是 中止 。接 着用 图文结合 的方 式 , 从 现行 刑法 的 角度 , 分 别讨论 了实行犯 , 组 织犯 , 教 唆犯 , 帮 助犯 的犯 罪 中止的 条件 问题 。从 中止犯 成 立的 三要 件 出发 阐述 了对一 些争
理论 上 也对 如何证 明有 很 多见解 。 第 一, 著 名 的“ 弗兰 克公 式” 所 与共 犯 的关 系而从 该共 犯关 系中解脱 出来 , 其 他共犯 人基 于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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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赏薇【摘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犯罪制度,在理论上,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
因此,犯罪中止的研究不仅对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和立法本意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预备犯、未遂犯、共犯等犯罪形态的深入理解也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
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犯罪中止的立法沿革,以期对犯罪中止制度有宏观的把握;其次是关于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及对犯罪中止的处罚问题进行论述。
最后对我国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进行深入的反思,建议我国应在将来的立法完善中引入准中止犯制度。
【关键词】:犯罪中、成立条件、处罚原则【 pick to 】 : the crime suspension is an important crimin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theory, also is a kind of important type of crime unfinished form.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as a result, the study not only for us to accurately interpret its legal meaning and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but also for ready made, an accomplice in the form of crimes, such as understanding also plays a very significant rol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of the legislation history of the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ur country, system of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rder to have a macro grasp; Second is about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suspens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 suspension is discussed. Finally to our country suspend crime punishment principle in-depth reflection, suggested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be in the future legislation introduced in must suspend crime system.【 key words 】 : crime, establishment conditions, the principle of punishment一、犯罪中止的法律意义(一)刑事政策说。
它不是从法律上而是从刑事政策上来阐明犯罪中止减免刑罚的根据。
该学说首先由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提出,并得到德国刑法著名学家李斯特的支持,也称“黄金桥理论”。
该说认为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是出于防止犯罪发生的刑事政策上的考虑,犯罪中止制度的设立为犯罪人放弃犯罪架设了一座“后退的金桥”,对中止犯给予宽大处理,以鼓励犯罪分子从犯罪活动的进程中后退来达到事先预防犯罪的政策目的。
正如德国学者李斯特指出那样:“在不处罚的预备和应处罚的着手实行之间的界限逾越之时,未遂犯之处罚已经实现。
这一事实不再能被改变,不能‘向后退而撤销之’,不能从这个世界中被摆脱掉。
倒是,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
(二)是法律说。
该说从法律上的犯罪成立条件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其中又包括违法性减少、消灭说;责任减少、消灭说以及违法性、责任性减少说。
1.违法性消灭、减少说。
该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对违法性产生影响,行为人基于自己意志而中止犯罪行为时,其主观犯意的转变,使得违法性消灭或者减少,因而应该对其减免处罚。
2.责任消灭、减少说。
该说认为,行为人在产生了犯罪决意并着手实行犯罪之后,又撤回犯罪决意且中止了犯罪行为,是行为人的规范意识起了作用,因而对其进行非难的可能性消灭、减少了,因此对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
3.违法性、责任性减少说。
该说同时采用违法性减少说与责任减少说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
犯罪行为人产生了犯罪决意且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放弃犯罪意图的意思,客观上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违法性减少了,同时责任也减少了,因此对中止犯应当减免处罚。
(三)是结合说。
该说结合刑事政策说与法律说来说明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
这一学说认为,上述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可能单独说明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只有将上述观点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说明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理由。
具体包括违法性减少消灭说与刑事政策说的并合,责任减少消灭说与刑事政策说的并合,以及违法性减少消灭说、责任减少消灭说与刑事政策说三者的并合。
二、犯罪中止的概念及成立条件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是伴随着犯罪未遂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倾斜,刑法学家将更多的目光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行为人。
这一趋势,为犯罪中止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沃土。
作为犯罪停止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界对犯罪中止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从未中断过,但由于对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乃至处罚原则等问题仍存在很多争议,使得对犯罪中止相关问题的解决成为理论和司法实践都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犯罪中止的时空性犯罪中止的时空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之一。
我国刑法总则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那么如何理解所谓的“在犯罪过程中”呢?学者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见解,有三种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中止可以存在的时空范围是“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形成犯罪既遂形态以前这段时间之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者未遂形态。
”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中止存在的时空范围是“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
”从以上三种观点的不同表述可以发现,对犯罪中止的时空性存在争议的焦点是:1.是否有必要将犯罪中止成立的时空范围前伸到犯罪预备阶段,即犯罪预备阶段是否有犯罪中止存在的必要性;2.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在犯罪既遂之前还是犯罪结果发生之前,或者说在犯罪既遂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还能否成立犯罪中止。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在犯罪过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为处于犯罪过程中,已经属于犯罪行为,故产生犯意后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便放弃犯意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还表明,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已经未遂,也不是已经形成了犯罪预备形态,更不是已经既遂。
因此,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同样,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决定的,即“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决定了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中止不能发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对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释,也可能人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围。
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首先,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其次,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是希望犯罪结果不发生。
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这样的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
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
反之只要行为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放弃的,即是客观上可能既遂,也是未遂。
一方面,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
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
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3.犯罪中止的彻底性对于“彻底性”是否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中外学者们对此争论纷纭。
德日刑法理论通说均认为中止犯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彻底放弃犯意为必要。
彻底性是否应作为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之所以存在不同见解,台湾学者甘添贵认为这与任意性的判断标准有关,他进一步指出,依据限定性主观说,因为它要求行为人中止犯罪必须基于广义的后悔,因而这种任意性的要求也就必然决定了行为人同时以彻底放弃其犯罪意图为必要;而依据主观说,只要行为人基于某种理由自动中止的,就可成立中止犯;客观说则以外部客观障碍是否对行为人产生强制性影响来判断是否能成立中止犯。
因此根据主观说和客观说,行为人不须绝对放弃其犯意即可成立中止犯,行为人即使为了等待时机而暂时中止其犯罪行为也可以成立中止犯。
“彻底性”是成立犯罪中止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否认这一点将无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否认将行为人出于策略性考虑而暂时中断犯罪行为的事实认定为犯罪中止的情况。
为正确认识犯罪中止的“彻底性”,必须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彻底性指行为人主观上切断了前后犯罪意图的连续性,即主观上没有等待更有利的时机或利用先前行为所创造的便利条件等策略性的考虑;客观上切断了前后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即客观上也没有利用先前犯罪行为所创造的便利条件等行为。
其次,“彻底性”是相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而言的,并非要求行为人在今后任何时候都不犯罪,或者都不再犯同种罪。
“不能以犯罪者保证以后不犯其他罪行或同类罪行作为认定犯罪中止的附加条件,那样是有悖法律规定的。
”[9]最后,“彻底性”与“自动性”同为成立犯罪中止必不可少的要件,二者不是从属关系。
4.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在我国刑法学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