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形态研究报告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犯的研究——中、日理论的比较分析

共同犯 罪 中止 犯 的几个 基本摄 念 ( ) 一 中止犯 的各 国立 法及 定义 般认 为 , 谓中止 犯足 指 已经 着手 实行犯 罪 , 所 但基于 自己 的意 志而阻止 犯罪完成 的形态 。 作为 故意犯 罪的犯罪形 态之 一 , 。
一
、
~
各 国的立法 不尽 相 同: 日本刑法 典第 4 条但 书规 定 :出于 自己 3 “ 的意 志而 中止的 时候 , 轻 或免 除其刑 ”0 中止犯规 定为 刑 罚 减 ,把 的必 要性减 免事 由。 我 国刑 法第 2 4条规 定 , 在 犯罪过 程 中, “ 自动放弃 犯罪 或者 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罪 中止。 也就 是说, 中 ” 犯罪 止的成 立必须 具备 时间 性、 自动 性 、 客观 性 以及 有 效性 外 , 此 日 本将 中止犯 规定 为未遂犯 的一种类 型 , 作为 中止未遂 与障碍未遂 相对。
L’a S s e An o it l I ytm g d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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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犯 的 研 究
中、 日理论 的比较分析
黄铭宇
摘 要 共 同犯罪是 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 殊形 态,它 的中止 形态在我 国刑法典 上 并没有 明文规 定 。本文通 过我 国 中止 制
( ) 同犯罪 的定义 二 共
共 同犯罪足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殊形 态 , 国刑法 第 2 条 我 5 规 定了共同犯罪 的定义, 同犯罪是指二 人 以上共 同故 意犯罪 。 即其 而 日本没 有共 同犯罪 或称 共犯 的法律 上 的 明确 界定 。只是 在刑 法典唆犯 , 从犯 以及相关 问题 这 样 的立法 结构体 现 出了不 同 国家刑 法的价 值选择 上 的区 别 : 国对 于共 同犯罪具 体行为人类 型的划 分方法更 直接地 体现 我 了立法者 对于行 为人社会 危害性 的考量 , 是针对共 同犯罪人 的社 会危害性 来划分 的, 于 实现 保护社 会 , 罚犯罪行 为人 的 目的: 便 惩 而 日本则 给共同犯 罪的解释 留下 了更 大 的空间, 许多 行为是否 要 加 以处罚都要 有相应 的足 以认定为犯 罪 的新 理论来支持 , 并且共 同正犯 , 唆犯 , 教 帮助犯 的划分 是按照 共 同犯 罪人 的具体行 为划 分 的, 符合其 构成 要件 的体系 , 而体现 了 日 刑 法保障人 权 的 从 本 刑法 价值取 向。 ( ) 同犯 罪 中的中止犯 三 共 共 同犯 罪 中止 , 拼在 共 同犯罪 的过程 中 , 同犯 罪人 自动 是 共 放弃犯 罪或 者 自 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 生而形 成 的一种特 殊 动 的犯罪 未完成 形态 ,包 括共 同犯 罪全 部中止 和部 分中止 两种 情
试论共犯中止与未遂

犯 自动停 止 自己的犯罪 , 同共 同犯罪脱 离 了联 系 , 就 之后 与其他共犯 的行 为就不再 有任何关 联。因此 , 其
自动停 止犯 罪 就应 视 为 犯 罪 中止 。 3 .除 主犯 外 , 他 共 犯 的犯 罪 中 止 的有 效 性 , 其 应 以行 为 人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为 限 , 果 努 力 阻 止 其 他共 如
5 判 断共犯 中止 有效性 的标 准是 中止 者必须 使 .
、
共 同犯罪 中止
自 己的 行 为 与 整体 的共 同犯 罪 行 为 彻 底 脱 离 , 就 是 也
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人 的共 同故 意犯罪联 系 , 客观
上 抵 消 自 己的 先前 行 为对 共 同犯 罪 行 为 所 起 的合 力 作 用 , 之 消 除 对 犯 罪 既 遂 的原 因力 。 使
21 00年 2月 第2 9卷 第 1 期
洛 阳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L o a g N r lUnv r i o r a o u y n o ma ie st y
F b., 01 e 2 0 Vo . 9 No. 12 1
试 论 共犯 中止 与未 遂
共 同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因 各种 原多样性 , 实际犯罪 活动 中 , 在共 同犯 在 存
罪 的 中止 以及 与 其 他 犯 罪 形 态 的共 存 现 象 ,如 共 同 犯
2 .共 同犯 罪 行 为 虽 然 具 有 整体 特 征性 , 实 际上 但 是 由于 每个 共 犯 的独 立 行 为 组 合 而 成 。 中个 别 共 其
《 刑法》 2 第 4条第 1 款规 定 : 在犯 罪过程 中,自 “
动放 弃犯 罪 或 自动 有 效 地 防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犯 是
共同犯罪若干问题分析

第三 种意 见认 为张某 的行 为构成 盗 窃罪 ,但不 属于 犯罪 中
止。
笔者 同意第三 种意 见。 由是 : 某 与张某共 同 盗窃存折 及 施 的 , 理 刘 张某 足 自动放 弃犯罪 , 构成犯 罪 中止 。虽 然共 同犯罪具 有
价值 7 0 元的现 金和 物 品,后刘 某又提 取存 折上 的存款 5万 整 体性特 征 , 实际上 是 由各 共犯 的独立 行为 组成 的, 中个 别 0余 但 其 元, 至此 , 盗窃过 程全部完 成 , 取的 5 其 提 万元 存款及 7 0 0 余元 的 共犯 自动 停止犯 罪 , 与共 同犯罪脱 离 了关系 , 视为 该共犯 的 就 应 现金 和物 品 , 是本案 的盗 窃数额 。王 与张系 同犯 罪 , 同犯罪 犯 罪 中止 。 兆 虽然 张某没 有有 效地防 止犯 罪结果 的发 生, 张某 曾 但
的各个 行为人之 间相互连 结 , 相互 利用 , 形成 一个有机 的整体 , 他 阻 .5 某提取 存折 上的存 款 , 当时 刘某 也答应 不再提 取 。 于 t( LI :J 且 至
们的行 为与 犯罪 结果之 问均存 在 因果关 系 。刘 某提 取存 折现 金 后来 刘某瞒 着张某提 取现金 是张某 无法避 免的 , 张某 的犯罪 中止 是 利用 了 自己与张 某的先 前盗 窃行 为,这 一行 为是 主行 为的延 应 以其力所 能及 的范 围为 限。 张某 努 力阻止刘 某继 续实施 犯罪 , 续, 是实 行行为 ( 行为 ) 主 所造成 的结 果 , 而且是 主行 为的 认识范 围之 内的 , 张某 应对整 个案 件的后 果 即本 案 的总数额 负责 , 因此
回赃款 200元发 还被 害人 。刘 某 、 00 张某 的认 罪态度 较好 , 悔 行 为人只对 其认 识范 围内的事情 负责 , 认识不到 负责 的, 因此 张某 对此 5 万元 不应承 担责任 ,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试论二人共同犯罪中止

试论二人共同犯罪中止
周玮
【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000)004
【摘要】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同于单独犯罪.笔者认为,根据共犯关系的脱离理论,对于二人共同犯罪,其中任何一个共犯,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脱离共犯关系,对于该犯来说都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另一"共犯"只能作为单独犯罪处置.
【总页数】2页(P64-65)
【作者】周玮
【作者单位】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二系,贵州,贵阳,55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J], 吴真文;徐宁
2.论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构成——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J], 詹孟欣
3.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J], 解楠楠
4.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须具备"三性" [J], 刘海俭
5.试论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J], 童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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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厘清

( 东政 法大 学 , 海 华 上
波
212 0 6 0)
摘 要 : 同犯 罪停 止 形 态是 法 学 界 和 司 法 实务 界 关 注 的 一 个 理论 问题 . 一 直 以 来还 缺 少理论 的厘 清 对这 一 问 共 但 题 的 思 考 , 以从 犯 罪形 态 的 涵 义 出发 , 结 犯 罪 形 态理 论 研 究 的概 况 , 最 终 落 脚 于 犯 罪 的 停 止 形 态 , 可 总 并 以期 梳 理 清
楚犯 罪形 态的基 本 体 系 应 以 正犯 和 共 犯 这 两条 主 线 为框 架探 讨 共 同犯 罪停 止 形 态这 一 理 论 问题 共 同犯 罪停 止形
态理 论 研 究 的 落脚 点是 共 同犯 罪人 的 定 罪量 刑 问题
关键 词 : 同犯 罪 ; 止 形 态 ; 础 理 论 共 停 基 中 图 分类 号 : 2 D9 4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8 2 (01 0 —0 3 —0 1 0 — 1 1 2 0)2 0 1 4
结 果 的发 生 也就 是说 犯 罪既 遂是 犯 罪过 程 的最终
完成 形态 , 而犯 罪 的未 完成 形态 包括 犯 罪预 备 、 犯罪
未 遂 和 犯 罪 中 止
特点 . 是一 种 高级 的犯 罪形 态 . 因此 是 现代 国家反 犯
罪活 动的关 注重 心所 在
一
早 期 的学说 在 两 个 方 面存 在一 定 的局 限 性 : 一
态 问题 仅 限 于 “ 意 犯 罪过 程 中” 因此 犯 罪 形 态 的 故 . 涵 义在 诞生 之初 是 被局 限为 “ 意 犯罪 过程 中” 外 故 .
延 范 围相对狭 窄 2犯罪 形态 是犯 罪 的同义语 . 上个 世 纪 9 0年代 .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作者:解楠楠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
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说,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
又从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四个方面具体的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
进而提出一些粗浅建议,望推动共犯中止问题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原因力同犯罪的中止,是指共犯中一个或几个人放弃了犯意,停止了侵害行为,而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未遂或者既遂状态,那么停止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共犯中止的认定问题,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中止的有效性。
一. 关于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标准的若干观点(一)客观说(整体说)整体性是共同犯罪所固有的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①(二)独立说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
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同类型共犯中止问题的认识及不足我国刑法中尚无对共犯中止的专门规定。
实践和论著中也只是在共犯研究中附带性的涉及。
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中止问题的规定。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成为正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实行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常障碍 ” 为标准 , 不应认 为是 “ 通 常障碍 ” 的场合 是 因 自己的意 思 认 为没有 必要 引入共 犯脱离 的概念 , 认为 如果没有 产生危 害结 果 中止 ; 最 后是折 中说 , 即主张 以主观 说为基 础 , 客 观的判 断对 外部 情 况认 识的 结果和行 为人感 觉能或 不能 的现实 的意识 过程 , 想 完 就对 中止人 免除 处 罚, 如 果 产生危 害结 果 ( 也 就是 中止人 消极 中 止犯罪行 为或 没能有 效阻 止危害 结果 的发生) 就对 中止 人减轻 处
实 践中存在 很多共 同犯罪 中止 的情况 , 准 确 的界定共 同犯罪 行 为人 的主观 意 图从而难 以认定 的缺 点, 又克服 了客观 说完 全按 中止 的认 定条件 不 只是 理论 的需要 , 更是鼓 励犯 罪人 迷途 知返 , 照社会 一般观 念来 认定从 而忽略 了“ 自动 性” 要件 本 身的性质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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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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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1 1 ( 下)
共 同犯罪 中止研究
李晨瑶
摘 要 本 文首 先梳理 了共犯 中止和 共犯 脱 离的概 念 , 确 立共 犯 中止的 实质是 中止 。接 着用 图文结合 的方 式 , 从 现行 刑法 的 角度 , 分 别讨论 了实行犯 , 组 织犯 , 教 唆犯 , 帮 助犯 的犯 罪 中止的 条件 问题 。从 中止犯 成 立的 三要 件 出发 阐述 了对一 些争
理论 上 也对 如何证 明有 很 多见解 。 第 一, 著 名 的“ 弗兰 克公 式” 所 与共 犯 的关 系而从 该共 犯关 系中解脱 出来 , 其 他共犯 人基 于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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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形态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这一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比较容易认定。
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颇具争议。
在共同犯罪即遂状态出现之前,如果全体共同犯罪人一致中止共同犯罪,并有效地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够成犯罪中止,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个别共同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单独中止犯罪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
一、中止的及时性中止的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才能成立。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
具体来说,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形成犯罪即遂形态以前这一时间内,它即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
在单独犯罪中,时间界限的判断相对容易。
然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每个共同犯罪人开始犯罪行为的时间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着手时间经常不一致,容易导致对时间X围的认识不明确。
笔者认为,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不同分工,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主要表现在:(1)在共同实行犯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前有通谋的共同行犯,这种情形犯罪中止的时间X围从各行为人共谋开始,至犯罪即遂为止;另一种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实行犯,这种情形犯罪中止的时间X围从共同犯罪着手开始,至犯罪即遂止。
(2)在XX犯中,犯罪中止的时间X围从XX犯的预备行为开始,至XX即遂为止。
XX犯的预备行为是指为进行XX而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寻找XX对象、选择XX时机以及其他为XX犯中制造条件的行为。
XX犯的着手标准,是以行为人开始实施XX行为为标志的。
XX犯的即遂以实行犯完成犯罪为标志。
(3)在组织犯中,组织犯中止的时间X围从为建立犯罪集团进行准备活动开始,至犯罪即遂止。
(4)在帮助犯中,犯罪中止的时间X围从事实帮助行为开始,至实行犯完成犯罪为止。
理论的概括并非难事,但在纷繁复杂、变化万千的犯罪现象中把握理论的真谛则非易事。
在研究中止的及时性时,笔者曾因一个案例对于上述观点产生了动摇,故在此引述评析,以达到廓清思路、激浊扬清只目的。
犯罪嫌疑人熊某,因办厂缺乏周转资金萌发歹念,伙同杨某等5人进行绑架勒索犯罪。
1997年11月21日上午,5人将被害人骗至路边,押上准备好的汽车内,捆绑手脚,封住其嘴,带到事前租好的偏僻房屋内。
熊某用手机与被害人父亲联系,要其父“明天上午10点以前,准备20万元,放在指定地点,否则杀掉你儿子,让你们永世不得相见”。
次日,熊某考虑到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决定放弃犯罪,直接打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说明犯罪情况,约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将被绑架人解救回家。
对熊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公诉机关莫衷一是,他们认为他既不属于犯罪未遂,因为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
而此案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能为而不为”;也不属于自首,因为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本案犯罪人的悔罪行为发生在犯罪结束以前;同时亦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而本案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
为了解决司法机关面临的类似困惑,有的学者提出了“在犯罪结果发展阶段,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理论。
所谓犯罪结果发展阶段,是指犯罪结果发生以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继续扩大、加重方面推进的时空区域。
笔者认为,在许多案件中,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已经发生,但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目的并未实现或者没有全部实现,还存在一个犯罪结果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就本质而言,犯罪行为仍在继续,已经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和加重,从而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就时空X围而言,是犯罪实施完毕前的行为,是犯罪全过程中的一个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承认犯罪中止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和降低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
与此相似,有的学者认为在危险犯的场合,如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以具备了法定的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已构成危险犯的既遂,但在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实际危害之前,行为人又自动排除了危险状态,避免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符合犯罪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要求,因而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笔者曾对这种观点持赞同意见,但经过深入思考,认为其难以成立。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这种观点有饽于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整个刑法学和犯罪论体系的基础性学说,是研究各种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形态)的知道性原则。
按照刑法学界的通说,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构成犯罪既遂,但结果犯、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犯罪构成要件完备的标志并不相同。
结果犯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构成要件完备的标志,如犯罪结果发生之后,确实存在一个损害逐渐加重扩大的发展过程,这种观点尚有探讨之必要。
但是对于并不要求具体结果发生的行为犯和危险犯而言,则无适用的前提和条件。
绑架罪作为行为犯,其法定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同样构成犯罪既遂。
上诉案例中熊某等5名犯罪分子,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和绑架他人的故意,对被害人实施绑架,且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天之久,绑架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均已齐备,虽然犯罪人勒索钱财的犯罪目的尚未实现,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已经产生,本案已够成犯罪既遂,不复出现犯罪中止的可能。
破坏交通工具罪作为危险犯,其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的特定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中危害社会的危害状态出现,但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
如果危害结果实际发生,就超出了危险犯犯罪构成的X围,属于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犯罪构成的内容了,这时就不能按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之危险犯来处罚,而是要按刑法队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之结果加重犯来处罚了。
前诉观点不仅混淆了结果犯与行为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形态对反正够曾要件的不同要求,而且在结果犯中也把犯罪结果的发生与既遂状态的实现人为的割裂开来,违反了刑法条文和刑法里乱的要求,故不可取。
其次,这种观点有饽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
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认为,犯罪发生、发展,直至完成的进程是单向、不可逆的。
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标志,犯罪既遂后不可能再吹按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这对于结果犯、行为犯、举动犯和危险犯都是同样使用的。
犯罪即遂要求具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对要件完备的时间长短并无要求。
不能因为刚一完备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人就停止继续犯罪,或向受害人返还原物,或被抓捕归案的情形来否认犯罪既遂的成立。
例如,逃脱犯逃出羁押X围不远,就被抓捕回来;盗窃犯盗得财物后,因他人劝说或自己悔悟,又悄悄归还所盗财物,甚至受害人尚未发觉自己财物盗就失而复得,都仍然构成犯罪既遂或中止。
同理,熊某在绑架他人后摄于法律的威严而停止继续犯罪,应当构成犯罪即遂而非犯罪中止。
这是理解中止的及时性时易被忽略,但必须明确和强调的一点。
二、中止的自动性“自动性”不仅是构成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而且也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主要标志。
因此对自动性内涵的界定和确认,既是构造完整的犯罪中止理论的要求,也是甄别不同犯罪形态,划清彼此界限的客观需要。
把握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1、必须是全体共同犯罪人均认为当时能够完成犯罪,这是认定自动性的基本前提。
只有行为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愿不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才符合自动性基本构成条件。
只要行为人自己认为确有条件、有能力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完成,或者从客观上看根本无法完成犯罪的,也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
如甲乙二人携刀去杀丙,行至半路悔悟自动放弃返回家中,即为中止。
即使当天丙不在家,去了也不可能实施杀人的行为,也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相反,如果在一般人看来或者客观上是完全可以完成犯罪的,但行为人却自认为存在客观障碍、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实施的,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必须是出与共同犯罪人的意愿而放弃犯罪,这是自动性的特征的实质内容。
部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
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停止犯罪活动不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是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物质或心理障碍,犯意发生动摇而停止犯罪活动,则是被迫停止,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为“犯罪中断”。
中断犯罪是被迫的,不是出于行为人主观意志而放弃犯罪,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
例如,甲乙二人夜晚拦截妇女,正欲强奸,忽见树丛动摇,以为有人来了,起身逃走。
在本案中,行为人自己认为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已经不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的实施,但迫使其放弃强奸行为的是客观外在的因素作用的结果,并非出与自愿而放弃犯罪。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己认为遇到不可克服的障,使之不能将犯罪继续下去。
至于客观上这一障碍是否存在,不影响未遂的性质,即使实际上不存在物质障碍,尚能够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丧失完成犯罪信心的,也是犯罪未遂(认识错误)。
理解自动性特征还需注意的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客观表现,而促使犯罪意图放弃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犯罪分子的真诚悔悟,有的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有的则是摄于法律的威严,惧怕以后的惩罚,有的则出于亲朋好友的规劝和教育,还有的则是受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影响等等。
因不同动机而中止犯罪,可以反映出行为人悔悟程度的不同,但并无悔悟与不悔悟的差别,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只是不同的动机在处理和量刑是应适当分别予以考虑。
三、中止的有效性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成立的场合更为广泛,对共同犯罪人的要求更高。
从成立的场合来看,在单独犯罪中,有效性成立的场合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多数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只有少数才回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未终了的情况下。
而在统统犯罪中,有效性成立的场合既包括实行行为终了,也包括实行行为未终了。
从对行为人的要求看,字单独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X围仅限于自己的行为及其造成的既遂犯罪结果;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义务X围不仅限于自己的行为而且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儿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