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

浅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其完善一、从典型案例说起[1]案例一:杨某、聂某、周某三人共同商议实施盗窃公司财务室现金的犯罪,三人准备了打开保险柜的作案工具,在深夜进入财务室后,正准备动手撬开保险柜,这时,聂某因心理害怕,便悄悄地离开了作案地。
杨某、周某继续实施盗窃行为,从该公司财务室保险柜中盗走现金3 万元。
分赃时,聂某没有分得赃款。
案例二: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和陈丙密谋绑架勒索周某, 被告人陈丙参与密谋一次后, 自动中止参与绑架勒索周某的犯罪活动。
之后, 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多次密谋伺机绑架周某, 并于某日晚12时许将周某绑架, 并搜得人民币4700 元, 共同花光。
后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将周某勒死, 沉尸河中, 尔后取走赎金人民币43 万元。
案例一在处理时,对于聂某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聂某的自动放弃盗窃的行为[1]当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司法机关在办理中是仁者见仁,法学人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
构成犯罪的中止行为,理由是:聂某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聂某中途自动地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没有参与杨某、周某盗窃后的分赃行为,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聂某虽然自动地放弃了盗窃行为,也没有参与杨某、周某盗窃后的分赃,但这并不是聂某构成犯罪中止的全部要件,因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共同犯罪人必须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每一犯罪人在中止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还必须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行为。
本案中的聂某虽然自动地放弃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而是消极地听之任之,这是聂某不能以中止犯论处的关键所在,因此,聂某的行为不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案例二在处理时,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陈甲、陈乙以上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绑架勒索罪, 被告人陈丙构成绑架勒索( 中止) 罪。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样认定, 陈丙被免予刑事处分。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犯的研究——中、日理论的比较分析

共同犯 罪 中止 犯 的几个 基本摄 念 ( ) 一 中止犯 的各 国立 法及 定义 般认 为 , 谓中止 犯足 指 已经 着手 实行犯 罪 , 所 但基于 自己 的意 志而阻止 犯罪完成 的形态 。 作为 故意犯 罪的犯罪形 态之 一 , 。
一
、
~
各 国的立法 不尽 相 同: 日本刑法 典第 4 条但 书规 定 :出于 自己 3 “ 的意 志而 中止的 时候 , 轻 或免 除其刑 ”0 中止犯规 定为 刑 罚 减 ,把 的必 要性减 免事 由。 我 国刑 法第 2 4条规 定 , 在 犯罪过 程 中, “ 自动放弃 犯罪 或者 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罪 中止。 也就 是说, 中 ” 犯罪 止的成 立必须 具备 时间 性、 自动 性 、 客观 性 以及 有 效性 外 , 此 日 本将 中止犯 规定 为未遂犯 的一种类 型 , 作为 中止未遂 与障碍未遂 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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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犯 的 研 究
中、 日理论 的比较分析
黄铭宇
摘 要 共 同犯罪是 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 殊形 态,它 的中止 形态在我 国刑法典 上 并没有 明文规 定 。本文通 过我 国 中止 制
( ) 同犯罪 的定义 二 共
共 同犯罪足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殊形 态 , 国刑法 第 2 条 我 5 规 定了共同犯罪 的定义, 同犯罪是指二 人 以上共 同故 意犯罪 。 即其 而 日本没 有共 同犯罪 或称 共犯 的法律 上 的 明确 界定 。只是 在刑 法典唆犯 , 从犯 以及相关 问题 这 样 的立法 结构体 现 出了不 同 国家刑 法的价 值选择 上 的区 别 : 国对 于共 同犯罪具 体行为人类 型的划 分方法更 直接地 体现 我 了立法者 对于行 为人社会 危害性 的考量 , 是针对共 同犯罪人 的社 会危害性 来划分 的, 于 实现 保护社 会 , 罚犯罪行 为人 的 目的: 便 惩 而 日本则 给共同犯 罪的解释 留下 了更 大 的空间, 许多 行为是否 要 加 以处罚都要 有相应 的足 以认定为犯 罪 的新 理论来支持 , 并且共 同正犯 , 唆犯 , 教 帮助犯 的划分 是按照 共 同犯 罪人 的具体行 为划 分 的, 符合其 构成 要件 的体系 , 而体现 了 日 刑 法保障人 权 的 从 本 刑法 价值取 向。 ( ) 同犯 罪 中的中止犯 三 共 共 同犯 罪 中止 , 拼在 共 同犯罪 的过程 中 , 同犯 罪人 自动 是 共 放弃犯 罪或 者 自 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 生而形 成 的一种特 殊 动 的犯罪 未完成 形态 ,包 括共 同犯 罪全 部中止 和部 分中止 两种 情
共犯脱离的认定

本文案例启示: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应按共犯脱离理论对其以犯罪中止论处。
在共同犯罪既遂前的任何阶段都应允许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只要其表示并从心理、物理上隔断、撤回共同犯罪关联的加功行为,即使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必承担共同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审查起诉中,对刘某犯抢劫罪并无争议,但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却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明知张某等人预谋实施抢劫,但仍为其提供抢劫所用作案工具,虽然刘某因惧怕而退出犯罪并规劝张某不要参与,但张某等人仍最终实施了抢劫。
根据我国刑法“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共同犯罪罚则,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既遂,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付某共谋实施抢劫犯罪,刘某为犯罪提供作案工具,由于此阶段未着手实施犯罪,应属于犯罪预备。
此时刘某主动放弃犯罪,应单独认定其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故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中止。
二、共同犯罪的法理释义分析以上两种观点,实际上反映了是否恪守通说追求刑罚形式正义,还是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共犯脱离理论强调刑罚实质正义的价值合理性之争。
按照前一种观点,对刘某以抢劫共犯既遂论处,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主流观点,但从情理而言,刘某仅在犯罪预备阶段提供了头套,其本人未参与任何其它犯罪活动,且在着手实施前自动放弃犯罪,并试图规劝他人放弃犯罪,因受胁迫未能阻止犯罪的发生。
在本案造成一人死亡和价值20万元金饰被抢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刘某被认定为从犯仍可能被判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这一刑罚结果明显与其行为不存在合理比例性,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
而后一种观点,更多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促使刑罚节俭的同时突出了刑罚功利的价值取向,符合刑法的实质正义观。
有学者指出“在具体案件适用时,认定是否应该成立共犯,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实质的解释,进行出罪,其根据则是实质的危害性之大小”。
试论共犯中止与未遂

犯 自动停 止 自己的犯罪 , 同共 同犯罪脱 离 了联 系 , 就 之后 与其他共犯 的行 为就不再 有任何关 联。因此 , 其
自动停 止犯 罪 就应 视 为 犯 罪 中止 。 3 .除 主犯 外 , 他 共 犯 的犯 罪 中 止 的有 效 性 , 其 应 以行 为 人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为 限 , 果 努 力 阻 止 其 他共 如
5 判 断共犯 中止 有效性 的标 准是 中止 者必须 使 .
、
共 同犯罪 中止
自 己的 行 为 与 整体 的共 同犯 罪 行 为 彻 底 脱 离 , 就 是 也
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人 的共 同故 意犯罪联 系 , 客观
上 抵 消 自 己的 先前 行 为对 共 同犯 罪 行 为 所 起 的合 力 作 用 , 之 消 除 对 犯 罪 既 遂 的原 因力 。 使
21 00年 2月 第2 9卷 第 1 期
洛 阳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L o a g N r lUnv r i o r a o u y n o ma ie st y
F b., 01 e 2 0 Vo . 9 No. 12 1
试 论 共犯 中止 与未 遂
共 同犯 罪 的 未 完 成 形 态 因 各种 原多样性 , 实际犯罪 活动 中 , 在共 同犯 在 存
罪 的 中止 以及 与 其 他 犯 罪 形 态 的共 存 现 象 ,如 共 同 犯
2 .共 同犯 罪 行 为 虽 然 具 有 整体 特 征性 , 实 际上 但 是 由于 每个 共 犯 的独 立 行 为 组 合 而 成 。 中个 别 共 其
《 刑法》 2 第 4条第 1 款规 定 : 在犯 罪过程 中,自 “
动放 弃犯 罪 或 自动 有 效 地 防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 犯 是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法学辅修论文

论共同犯罪中止摘要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
而对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或做法。
本文首先列举了学术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认定的观点,然后根据刑法原则和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刑法典对于共同犯罪规定的不足。
作者通过对本题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详细分析了共同犯罪中止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发展及现状,主张在共同犯罪中止中可以引入“脱离共犯关系”的理论,以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犯罪中止的立法精神,通过借鉴“脱离共犯关系”概念,可以将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予以新的认定,最后就共同犯罪理论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犯罪中止;脱离共犯关系目录前言..................................................................................................................... (1)1我国共同犯罪中止一般理论 (2)1.1我国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内容 (2)1.2共同犯罪中止成立要件 (3)2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及缺陷分析 (5)2.1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 (5)2.2我国共同犯罪中止司法认定缺陷分析 (7)3对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构想 (13)3.1引入“脱离共犯关系”的概念 (13)3.2针对前面的缺陷应再有两个建议 (13)结论 (16)致谢 (17)参考文献 (18)前言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作者:解楠楠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
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说,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
又从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四个方面具体的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
进而提出一些粗浅建议,望推动共犯中止问题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原因力同犯罪的中止,是指共犯中一个或几个人放弃了犯意,停止了侵害行为,而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未遂或者既遂状态,那么停止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共犯中止的认定问题,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中止的有效性。
一. 关于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标准的若干观点(一)客观说(整体说)整体性是共同犯罪所固有的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①(二)独立说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
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同类型共犯中止问题的认识及不足我国刑法中尚无对共犯中止的专门规定。
实践和论著中也只是在共犯研究中附带性的涉及。
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中止问题的规定。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成为正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实行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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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摘要] 当前对于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法学界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法学人
士在讨论研究中是智者见智。
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
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关键词] 共同犯罪犯罪中止认定
一、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概述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一定义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
犯罪故意;(3)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形式上看,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从实质上看,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现在它比单独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分析共
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应该将共同犯罪理论与犯罪中止理论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众所周知,共
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彼此配合去实施犯罪,每一个犯罪人都知道他人与自己在配合一起实施
犯罪,从而更坚定了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
而且,从共同犯罪的行为结果来看,共同
犯罪比单独犯罪更容易得逞,并且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比单独犯罪要严重
的多。
因此,对于共同犯罪,我们更应该启动犯罪中止这一刑法制度,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以便更好地完成刑法的任务和实施刑罚的目的。
但共同犯罪毕竟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其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有其特殊性。
二、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一)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
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
作为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态的共
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当然应当具有自动性特征。
这里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自己
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
结果的发生。
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客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
罪的继续实施,或者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
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
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
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
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本人认为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
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二)彻底性。
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
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
从主客观相统一上看,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彻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
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
当然这里的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是指行
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任何时候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以后在任何时候不再犯任何罪。
(三)时空性。
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
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两个阶段,开始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三个点。
在单独犯罪中,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判断并非难事。
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开始犯罪行为的时间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着手时间经常不一致,容易导致认定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模糊性。
(4)有效性。
在单独犯罪中,有效性是指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而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对共同犯人的要求更高。
三、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认定能否成立“共犯中止”,同样应当从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即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四个方面来认定。
共犯中止与单独犯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的认定上并无太大出入,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特征的理解上。
如何认定共犯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显然是界定共犯中止是否成立的关键。
在单独犯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三种不同学说。
客观说偏重于结果无价值;主观说强调主观方面;共同正犯关系的脱离(折衷说)是以客观说为基础的主观说。
”具体又有五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
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
那么如何评价上述各观点呢?
本人认为,既然是共犯的犯罪中止,那么就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又要考虑到各个共犯的相对独立性;既要考虑到共同犯罪的特性,又要考虑到犯罪中止的特性。
综合分析,第一种观点合理性在于把握住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其强调各共犯之间相
互利用、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关系,局限性表现为忽视了共犯的相对独立性。
这种观点对于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要求过于苛刻,标准过高。
这实际上是堵塞了共同犯罪
人中止犯罪之路,不利于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尽早停止犯罪的刑法目的,从而削
弱了犯罪中止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种观点只强调共犯的独立性,则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
体性。
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主客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部分共犯仅仅是消极地自
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可能切断同其他共犯之间的相互联系,他的先前行为仍然与
其他共犯的行为有着联系,危害结果中仍然包含着其先前行为的原因。
因此,这种观点是
不科学的,其抹煞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降低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有滥用犯
罪中止制度之嫌。
第三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其注意到了共犯中止与单独犯中止的有效性
认定上应有所区别,但没有考虑到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作用,从而
使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不甚明确。
第四种观点强调共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以此作为共同犯罪中止成立与否的标准,以及在表述时结合了中止形态理论,考虑到了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各自的特殊性,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这种观点仅仅是从
客观方面来分析的,忽略了犯罪主观方面。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求客观行为
方面的切断,还要求主观方面的切断,因此本观点仅强调客观而忽略主观的做法是片面的。
本人赞同第五种观点。
这种观点强调主观上要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犯罪意识的
联系,客观上要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
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比较
正确的观点。
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目的而进行犯罪,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
同性,各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独立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
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
有因果关系。
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消除自己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影响,使其他犯罪人明确认识到已失去了该
犯罪人的参与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高铭暄,赵秉志.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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