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
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别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两种,但在处罚时对中止有特别规定,如现行《德国刑法典》第22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实施犯罪,而未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是未遂犯”,第24条第1项又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犯的研究——中、日理论的比较分析

共同犯 罪 中止 犯 的几个 基本摄 念 ( ) 一 中止犯 的各 国立 法及 定义 般认 为 , 谓中止 犯足 指 已经 着手 实行犯 罪 , 所 但基于 自己 的意 志而阻止 犯罪完成 的形态 。 作为 故意犯 罪的犯罪形 态之 一 , 。
一
、
~
各 国的立法 不尽 相 同: 日本刑法 典第 4 条但 书规 定 :出于 自己 3 “ 的意 志而 中止的 时候 , 轻 或免 除其刑 ”0 中止犯规 定为 刑 罚 减 ,把 的必 要性减 免事 由。 我 国刑 法第 2 4条规 定 , 在 犯罪过 程 中, “ 自动放弃 犯罪 或者 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罪 中止。 也就 是说, 中 ” 犯罪 止的成 立必须 具备 时间 性、 自动 性 、 客观 性 以及 有 效性 外 , 此 日 本将 中止犯 规定 为未遂犯 的一种类 型 , 作为 中止未遂 与障碍未遂 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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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犯 的 研 究
中、 日理论 的比较分析
黄铭宇
摘 要 共 同犯罪是 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 殊形 态,它 的中止 形态在我 国刑法典 上 并没有 明文规 定 。本文通 过我 国 中止 制
( ) 同犯罪 的定义 二 共
共 同犯罪足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殊形 态 , 国刑法 第 2 条 我 5 规 定了共同犯罪 的定义, 同犯罪是指二 人 以上共 同故 意犯罪 。 即其 而 日本没 有共 同犯罪 或称 共犯 的法律 上 的 明确 界定 。只是 在刑 法典唆犯 , 从犯 以及相关 问题 这 样 的立法 结构体 现 出了不 同 国家刑 法的价 值选择 上 的区 别 : 国对 于共 同犯罪具 体行为人类 型的划 分方法更 直接地 体现 我 了立法者 对于行 为人社会 危害性 的考量 , 是针对共 同犯罪人 的社 会危害性 来划分 的, 于 实现 保护社 会 , 罚犯罪行 为人 的 目的: 便 惩 而 日本则 给共同犯 罪的解释 留下 了更 大 的空间, 许多 行为是否 要 加 以处罚都要 有相应 的足 以认定为犯 罪 的新 理论来支持 , 并且共 同正犯 , 唆犯 , 教 帮助犯 的划分 是按照 共 同犯 罪人 的具体行 为划 分 的, 符合其 构成 要件 的体系 , 而体现 了 日 刑 法保障人 权 的 从 本 刑法 价值取 向。 ( ) 同犯 罪 中的中止犯 三 共 共 同犯 罪 中止 , 拼在 共 同犯罪 的过程 中 , 同犯 罪人 自动 是 共 放弃犯 罪或 者 自 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 生而形 成 的一种特 殊 动 的犯罪 未完成 形态 ,包 括共 同犯 罪全 部中止 和部 分中止 两种 情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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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 姓名:包海晶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一、案情来源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二、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
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
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
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
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
《刑法》第九章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作者:解楠楠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
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说,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
又从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四个方面具体的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
进而提出一些粗浅建议,望推动共犯中止问题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原因力同犯罪的中止,是指共犯中一个或几个人放弃了犯意,停止了侵害行为,而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未遂或者既遂状态,那么停止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共犯中止的认定问题,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中止的有效性。
一. 关于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标准的若干观点(一)客观说(整体说)整体性是共同犯罪所固有的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①(二)独立说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
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同类型共犯中止问题的认识及不足我国刑法中尚无对共犯中止的专门规定。
实践和论著中也只是在共犯研究中附带性的涉及。
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中止问题的规定。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成为正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实行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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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应理解为犯罪分子认识到客观上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主动中止犯罪行为。
主观上行为人有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停止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行为。
有效性,指在犯罪完成以前停止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包括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停止继续犯罪行为和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两种情形。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相关理论(一)整体完成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基于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整体,成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1}全部共犯看成同一个人,部分共犯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由该犯罪是否既遂而定,若部分共犯虽自愿放弃犯罪,但其他共犯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该部分共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应对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虽然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但在实践中应同时考虑其相对独立性,否则不利于部分共犯人中止犯罪,反而鼓励其完成全部犯罪行为,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二)个别中止论共同犯罪行为是由相对独立的数个行为结合形成,个别共犯只要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就能脱离共犯关系,与停止后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联系,即只要个别共犯人停止自己的犯罪就能构成犯罪中止。
个别中止论的观点具有片面性,是对共同犯罪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背离,不能成为认定共犯中止的标准。
(三)切断因果关系论个别共犯事后采取措施切断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论犯罪结果最终是否促成。
该理论有其一定合理性,但过分强调客观上因果关系的切断,忽视主观上共同故意的联系,有失偏颇;另外,在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的情况下无法判断个别共犯是否切断因果关系。
(四)非主犯能力论“除主犯外,共同犯罪很难分清主从时,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
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2}因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故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从犯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对犯罪结果无决定性影响,故只要其停止犯罪就能成立犯罪中止,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非主犯能力论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过于注重“力所能及”的主观认定标准,忽视共同犯罪的客观有效性,势必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和运用。
笔者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应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主观条件,即具备自动性,共犯人在认为能够继续并完成犯罪而出于自己意愿主动停止犯罪。
客观条件,即具备有效性,主要是指有效防止或者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部分共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有效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的联系,消除对共同犯罪的作用和影响,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该部分共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共犯脱离理论存在之必要性所谓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上是同时消除已经实施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
部分共犯实施了犯罪行为,但随后又自动中止犯罪,消除先前行为对犯罪的影响,导致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就属于共犯关系的脱离。
承认共犯关系脱离的概念,可以明确脱离者仅负脱离前的共犯责任,与中止之规定保持适当调和,而且鼓励部分共犯中止、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减少社会危害结果。
(一)共犯脱离的构成要件首先,共犯脱离的时间范围,共犯脱离可以发生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包括着手前的脱离和着手后的脱离,但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不能实现脱离。
其次,共犯脱离的主观条件,脱离者必须自愿放弃实施犯罪,而非因意志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犯罪。
再次,共犯脱离的客观条件,要消除脱离前实施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性。
(二)共犯脱离的阶段类型1.着手前的脱离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前脱离,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犯,仅对预备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不处罚预备,该脱离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预备阶段的共同正犯行为与结果之间既可能是一种物理的因果性,也可能是心理的因果性,或兼具两者。
只有消除两者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其脱离。
如共犯预谋实施犯罪,但在着手前部分共犯告诉其他共犯自己不再实施犯罪的,或者为其共犯准备犯罪工具后,在着手前取回所准备的工具,就属于共犯关系的脱离。
其他正犯仍然实施犯罪的,脱离者不再承担既遂或者未遂的责任。
其次,教唆行为与正犯犯罪行为间是一种心理的因果性。
教唆他人引起犯意后,必须切断教唆行为与犯罪行为间的心理因果性才能成立教唆犯的脱离。
所谓切断教唆心理的因果性,是指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
如果教唆者努力劝说被教唆者,被教唆者执意不放弃犯意,教唆者只有通过物理性的行为,如报警等手段阻止正犯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教唆犯的脱离,否则教唆者对犯罪结果承担既遂责任。
最后,预备阶段帮助犯的脱离,可以参照共同正犯的脱离条件予以判断。
2.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之后消除了先前行为对犯罪结果具有的因果影响力,实现脱离的,则其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责任。
例如,甲、乙在押犯共谋实施挖穿牢房墙壁逃脱,甲成功逃脱后,乙在穿洞逃跑过程中被发现而未得逞,甲构成逃脱罪(既遂),乙因未能成功逃脱而成立未遂犯,承担未遂责任。
再如,甲邀请乙为自己入户抢劫开车接应,在甲入户抢劫过程中,乙告知甲不再为其开车并主动离开。
甲明知乙离开后继续抢劫既遂的,乙成立抢劫罪的中止犯,不承担既遂责任。
四、各类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观点可将共犯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种,各类共犯中止形态也有所区别。
(一)共同实行犯的中止形态1.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为条件的犯罪中止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结果是由相互影响、相互联系、有机结合的单个实行犯犯罪行为共同造成,而非单个实行犯犯罪行为结果的简单累加。
因此,单个共犯要对整个共同犯罪的后果负责。
通常情况下,个别共犯要成立本人的犯罪中止,不仅要求主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
否则,个别共犯主动停止犯罪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考虑情节。
2.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为条件的犯罪中止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由于犯罪主体的特定性与犯罪行为的不可替代性,个别共犯人只要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中止,不以制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如强奸罪、逃脱罪等特定犯罪。
例如甲、乙合谋强奸妇女,只要乙在自己实施强奸行为前主动放弃强奸行为,都可以认定构成犯罪中止,而不论乙是否制止甲的犯罪。
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罪过和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但也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要是机械地坚持“部分行为之全体责任”,将共同逃脱过程中被抓的乙与成功逃脱的甲都认定为逃脱罪(既遂),是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二)组织犯的中止形态理论上将组织犯定义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组织犯对犯罪集团预谋的全部罪行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组织者建立犯罪集团就是为了实施犯罪,组织行为与集团犯罪结果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组织犯对危害结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组织犯要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停止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组织犯罪集团的影响和带来的后果。
犯罪集团着手前,组织犯要成立中止,一要阻止集团预备行为的继续实施,二要防止实行犯去实施集团所预谋的犯罪,三要解散犯罪集团。
这里强调必须解散犯罪集团才成立组织犯犯罪中止,主要原因是只有解散犯罪集团,解散集团的组织关系,才能彻底消除集团成员间形成的共同犯罪故意,消除集团犯罪行为结果的发生。
犯罪集团着手后,组织犯成立中止,不以解散犯罪集团要件,因为就某一次犯罪而言,只要组织犯消除本次犯罪的影响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本次犯罪的中止,而犯罪集团的再次犯罪是对下次共同犯罪的评价。
(三)教唆犯的中止形态故意教唆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
{3}教唆犯通过教唆他人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而完成犯罪,教唆犯本人不亲自实施犯罪活动。
依据我国的刑法理论,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是以被教唆人中止被教唆之犯罪行为为准。
因此,教唆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主观上须自愿放弃继续教唆,客观上须采取积极措施彻底消除教唆行为对被教唆犯罪结果的作用和影响,防止教唆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们可分着手前与着手后两阶段界定教唆犯的中止。
在着手前,由于教唆人教唆意图还未付诸实际行动,与被教唆人没有意思联络、形成共同犯意,只是一种单独犯罪活动,此时教唆人停止继续教唆行为,便成立中止。
在着手后,由于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之间因教唆行为产生了共同的犯意,二者结合成共同犯罪的整体,此时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劝说被教唆人放弃犯罪意图,制止其继续实行犯罪,并有效防止教唆犯罪结果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被教唆人的中止效力不及于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