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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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1.犯罪的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2.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①行为犯∶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例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脱逃罪②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③结果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④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例如∶放火罪;爆炸罪3.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法国模式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为杀人而开了一枪,结果没打中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入室盗窃时,主人回来了,不得已而逃走③能犯未遂∶抢劫犯围住商人,正准备打劫时,突然来了警车,只好放弃。

④不能犯未遂∶⑴手段不能犯未遂(方法不能)∶假枪当做真枪去射杀他人⑵对象不能犯未遂(客体不能)∶抢劫犯进去商场误把假人模特当真人砍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①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②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③放弃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弃重复侵害的中止④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⑴在犯罪集团中,只有首要分子自动中止并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共同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

共同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

关键词 : 同犯 罪 ; 共 身份 ; 止形 态; 停 罪名
中图分类 号 : 94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0 2 1 ) 5— 10— 2 10 6 2 ( 0 2 0 0 0 0
禁 止 的 。实 际 上 这 种 分 析 倒 没 有 直 接 把 甲 定 为 伤 害 罪 , 把 乙定 为 杀 人 罪 来 得 明快 、 自然 和符 合 认 识 规 律 。 笔 者 认 为 , 同 犯 罪 构 成 之 间 是 有 可 能 成 立 共 同 犯 不

二 、 身 份 者 与 有 身 份 者 实 施 共 同 犯 罪 的 罪 名认 定 无 在 无 身 份 者 与 有 身 份 者 , 其 是 与 有 不 同 身 份 者 共 尤 同 犯 罪 的 罪 名 认 定 问 题 上 , 国 刑 法 理 论 界 大 致 存 在 分 我 别 定 罪 说 、 犯 定 罪 说 、 行 行 为 说 、 殊 身 份 说 、 权 利 主 实 特 职
种 场 合 中 , 害 罪 与 杀 人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有 重 合 部 分 , 就 伤 也
是说 , 杀人 的 意 思 中 包 含 有 伤 害 的 意 思 , 人 行 为 与 伤 害 杀
用 说 和 数 罪 并 罚 说 等 六 种 观 点 。 分 别 定 罪 说 认 为 , 无 在 身份者与不同有 身份者 共 同犯罪 的罪 名认 定问题 上 , 有
等 尤为 引人 关 注。 因而 , 需要 在 遵循 共犯 的一般 原理 与特 殊 性原 则 的基 础 上 , 共 同犯 罪 和犯 罪 从
停 止 形 态 的 基 本 理 论 出发 , 合 具 体 案 例 进 行 研 判 , 可 能 得 出较 为 科 学 、 结 尽 中肯 的 结 论 , 以期 对 司 法 实践有 所裨 益。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

有关犯罪停止形态的刑法案例分析班级:13级法硕(法学)学号:31304152 姓名:包海晶案例一:共同犯罪中犯罪停止形态问题一、案情来源河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郑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豫刑一终字第412号二、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志,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系上诉人张小马之兄。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书海,男,1955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捕前住郑州市航海中路201号绿城花园小区24号楼1单元14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萍,曾用名张玉平,女,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淮河路金京花苑11号楼24号,个体医生,系上诉人张书海之妹。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马,曾用名张小满、张满仓,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夏李乡侯庄村4组农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1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1996年春,被告人张书海在郑州市金京花苑其妹被告人张玉萍家居住期间,得知在郑州市万福花园居住的李全国家经济富裕,遂生抢劫之念。

张书海向张玉萍打听到万福花园的方位后,多次到万福花园踩点或跟踪李全国,同时在张玉萍家准备了尖刀、尼龙绳、胶带纸、蒙面用的黑袜子等作案工具。

张书海纠集被告人张云志携带上述工具多次到万福花园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均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

张云志离开郑州返回叶县。

后张书海再次纠集了张云志、张小马,并指使张云志带着张小马到李全国家附近踩点,3人又多次携带作案工具到李全国家附近伺机作案,仍因李家人多未能着手实施抢劫,张云志再次离开郑州。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一个人单独实行犯罪为模式的,对二人以上实施以单独犯罪为模式的犯罪,如何解决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分则条文无规定。

这就需要对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条文进行研究。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特征:(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并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例:甲(36岁)唆使其8岁的女儿实施盗窃。

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中介或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人由于具有某些情节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由其本人就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

例:甲(13)、乙(15)、丙(17)三人一同盗窃。

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等。

5(二)客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即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

1、行为方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2、行为分工: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7(三)主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即各共犯者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认识因素——1、共同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2、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之间主观联系的存在前提;3、共同犯罪人对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核心。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括:共同希望、共同放任、既有希望也有放任。

各共犯者之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系。

即各共犯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联系各共犯者的精神纽带,它把各个共犯者单个的犯意联结为一体,使各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成为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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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君 辉 . 吴
( 东政 法大 学 , 海 华 上

212 0 6 0)
摘 要 : 同犯 罪停 止 形 态是 法 学 界 和 司 法 实务 界 关 注 的 一 个 理论 问题 . 一 直 以 来还 缺 少理论 的厘 清 对这 一 问 共 但 题 的 思 考 , 以从 犯 罪形 态 的 涵 义 出发 , 结 犯 罪 形 态理 论 研 究 的概 况 , 最 终 落 脚 于 犯 罪 的 停 止 形 态 , 可 总 并 以期 梳 理 清
楚犯 罪形 态的基 本 体 系 应 以 正犯 和 共 犯 这 两条 主 线 为框 架探 讨 共 同犯 罪停 止 形 态这 一 理 论 问题 共 同犯 罪停 止形
态理 论 研 究 的 落脚 点是 共 同犯 罪人 的 定 罪量 刑 问题
关键 词 : 同犯 罪 ; 止 形 态 ; 础 理 论 共 停 基 中 图 分类 号 : 2 D9 4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8 2 (01 0 —0 3 —0 1 0 — 1 1 2 0)2 0 1 4
结 果 的发 生 也就 是说 犯 罪既 遂是 犯 罪过 程 的最终
完成 形态 , 而犯 罪 的未 完成 形态 包括 犯 罪预 备 、 犯罪
未 遂 和 犯 罪 中 止
特点 . 是一 种 高级 的犯 罪形 态 . 因此 是 现代 国家反 犯
罪活 动的关 注重 心所 在

早 期 的学说 在 两 个 方 面存 在一 定 的局 限 性 : 一
态 问题 仅 限 于 “ 意 犯 罪过 程 中” 因此 犯 罪 形 态 的 故 . 涵 义在 诞生 之初 是 被局 限为 “ 意 犯罪 过程 中” 外 故 .
延 范 围相对狭 窄 2犯罪 形态 是犯 罪 的同义语 . 上个 世 纪 9 0年代 .
共 犯 ; 可 以是 罪数 类 型 , 想 象 竞 合犯 、 果 加 重 还 如 结 犯 在犯 罪学视 野 里 . 犯罪 形 态是指 犯罪 现象 这一 特
形成 了犯 罪形 态 的一般 概念 。 伟所 著《 罪形态 通 姜 犯 论 》 这一 阶段 的标 志性 成果 之一 。姜伟 认为 : 罪 是 犯 形 态是 现实 存在 的犯 罪 现象 在法 律 上 的反映 .在某
种 意义 上讲 . 罪形 态就 是犯 罪 的同义语 。 犯 所有 的犯
犯 罪地 域分 布 、 犯罪 手段 使用 状 况等 。[ 法学 意 义 2 1 刑 上“ 犯罪 形态 ” 的涵 义主要 有 以下几 种理 解 : 1 . 故意 犯罪 中 的犯 罪形 态 早期 的通 说一 般认 为
收 稿 日期 :0 0 3 9 2 1 —0 —1
罪都 会 表现 出一 定 的犯罪 形 态 上述 观 点从 广义 的 角 度 . “ 罪 形 态 ” 泛 地 解 释 为犯 罪 的 现 实存 在 把 犯 宽
作 者简 介 : 君 辉 ( 9 1 ) 男 , 东人 , 东政 法 大 学 2 0 迟 18 一 , 山 华 0 6级 国际 法博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际私 法 ;吴 波 ( 9 o , , 研 国 1 8 一) 男 安 徽 人 , 东政 法 大 学 2 0 华 0 7级 刑 法 学博 士研 究生 , 究方 向 : 法 。 研 刑
犯 罪 是 一 种 无 法 避 免 的 社 会 现 象 .在 犯 罪 学 的
整个犯 罪 的过 程应 当包 括犯 罪 准备 、 罪实 施 、 犯 犯罪
视角 下它 是 “ 白成 体系 的 、 具有 严 重社 会危 害 性 的客
观存 在 ” [ 同犯罪 相 对于单 人犯 罪 而 言客 观 上具 1 】 共 有 更 加严 重 的社会 危害 性 .具 有 多发 性和 复 杂性 的
是 , 从行 为形 态 的角 度来 理解犯 罪形 态 。“ 罪 ” 仅 犯 一

犯 罪 形 态 的 基 本 理 论 厘 清
词确实 有 多重 含义 。在 多数 场 合 .犯罪 是 指符 合成 “ 立 犯 罪 的 全 部 条件 的行 为 ; 许 多场 合 , 罪是 指 在 犯 符 合犯 罪客 观要件 、 害 了法益 的行为 。”】 形态 侵 【 3 犯罪
在 汉 语 的语 意 中 . 谓 “ 态 ” 指 事 物 的形 式 所 形 是
与状 态 . 而犯 罪形 态 . 以简单 理解 为犯 罪 的样 态 或 可 者 存 在类 型 , 可 以是 行 为 类 型 。 自首 犯 、 作 为 它 如 不
犯 ; 可 以是结 果类 型 , 也 如结 果犯 、 险 犯 ; 可 以是 危 还 罪过类 型 , 过失犯 、 意犯 ; 以 是停 止类 型 , 中 如 故 可 如 止犯 、 未遂 犯 ; 也可 以是 共犯 类 型 , 如必 要共 犯 、 片面
2 1 0 0年 3 月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 报
J OURNAL F I O JANGXI U I S URI C0I P BL C EC 3 . e . 1 7
第 2 期 总 第 1 7期 3
共 同犯 罪停 止 形 态 的理论 厘 清
应 当就 是行 为 形态 .但早 期 对 于概 念得 认定 过 于 突 出 了行 为对 于犯 罪 形态 的意 义 .犯 罪形 态是 犯 罪 的 样态 . 犯罪 和行 为并 不相 同 。二 是 . 将犯 罪形 态 局 限 在 故 意犯 罪 的范 围之 中 .当时 的理 论界 认 为犯 罪形
( ) 罪 形 态 的 涵 义 一 犯
定 事 物 的状 态 或表 现形 式 . 具体 地讲 . 它是 指在 一 定
时空条 件下 , 个社 会 中犯罪 主 体 、 象 、 型 、 整 对 类 手段
等 各方 面 的基本 状态 其主 要表 现 为不 同犯罪 类 型 间 的 比例 、 罪人 的年 龄 分 布 、 罪 人 的 组织 状 况 、 犯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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