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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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案例1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案例1

案例1.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

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

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

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

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

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

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

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

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

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

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

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1.犯罪的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2.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①行为犯∶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例如∶伪证罪、诬告陷害罪、脱逃罪②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例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罪;传授犯罪方法罪③结果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④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例如∶放火罪;爆炸罪3.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法国模式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为杀人而开了一枪,结果没打中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入室盗窃时,主人回来了,不得已而逃走③能犯未遂∶抢劫犯围住商人,正准备打劫时,突然来了警车,只好放弃。

④不能犯未遂∶⑴手段不能犯未遂(方法不能)∶假枪当做真枪去射杀他人⑵对象不能犯未遂(客体不能)∶抢劫犯进去商场误把假人模特当真人砍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①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②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③放弃一次侵害的中止和放弃重复侵害的中止④个犯的中止与共犯的中止∶⑴在犯罪集团中,只有首要分子自动中止并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成立共同犯罪的中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题库4-1-8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题库4-1-8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题库4-1-8问题:[多选]犯罪预备的特征是A.主观上有犯罪故意B.客观上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C.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D.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E.为进行犯罪准备工具问题:[多选]甲仇恨乙,某日甲误将碱面当毒药投入乙的水杯中,乙喝后安然无恙。

甲的行为属于A.意外事件B.对象错误C.手段错误D.故意犯罪E.犯罪未遂问题:[多选]下列关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A.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之发生B.是否着手不同C.犯罪未遂可有预备未遂,犯罪中止则无D.有无犯罪结果不同E.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情况下,既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也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二次元图片问题:[多选]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A.甲提刀尾随乙欲抢劫,因有车经过,使甲未得逞B.乙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C.丙守候在乙必经之路意图杀害乙D.丁扬言要杀害戊E.甲欲杀乙,在日记中详细地描述了准备作案的计划问题:[不定项选择]下列情况中,属于犯罪中止的是A.过失致人重伤后马上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B.去盗窃的途中发现屋里有灯光而返回C.将挪用的用于营利的资金悄悄还上D.毒害他人之后良心发现,乘毒性未发作将被害者送往医院抢救,但被害者仍然死亡E.甲与邻居乙吵架,盛怒之下甲持枪来到乙家中欲枪杀乙,第一枪未击中,此时甲复又心中不忍,念及邻居感情,遂放弃回家问题:[判断题]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念头,某甲属于犯罪中止。

A.正确B.错误犯罪故意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某甲只是产生犯意,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没有进入犯罪过程之中。

问题:[判断题]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但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A.正确B.错误。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范围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放弃犯罪,即未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而停止,进入了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人在执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某种意外情况,如发现被害人人多势众,或发现有警察巡逻等,犯罪人为避免被发现而放弃犯罪行为;二是犯罪人在执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良心发现或其他原因,决定放弃犯罪行为。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在刑法中被视为未遂犯罪,与犯罪未遂相似,都是未完成犯罪行为的一种形态。

但与犯罪未遂不同的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未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而停止。

鉴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殊性,刑法对其的处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具体而言,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是自动停止,即犯罪人主动停止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受迫停止,即犯罪人在被他人制止或阻挡下停止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自首,即犯罪人在未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向国家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主动赔偿损失或者积极补救后果。

若不符合上述情况,则仍然需要承担犯罪责任。

总之,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行为中的一种特殊情形,需要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处理。

在具体处理时,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充分考
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九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十章 量刑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习题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习题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 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 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 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 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 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 罪
• 对于未遂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 在犯罪过程中,如行为人采取措施,有效 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 ()
• • • •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行为实行过程中 C、行为实行完毕,但犯罪的特定危害结果 未出现前 • D、犯罪的特定危害结果出现以后
• 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 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 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 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B、犯罪预备 • C、不构成犯罪D、犯罪未遂
NO 2
• 被告人王某准备到一出租屋嫖娼甲女。刚好甲女 不在屋中,甲的朋友乙女(成年人)独自在屋中 闲坐。王某进入出租屋后见到乙女,以为乙女同 意供给其嫖宿,即强行将乙女抱至床上,并脱去 乙女的衣服,强行要与乙女发生性关系。乙女反 抗,在反抗中她的头部因碰撞到墙壁而流血。乙 女诈称自己来月经,央求王某不要强奸她,并说: “你不要强奸我,我把钱给你。”同时丢下一张 一百元。王某见乙女头部流血,随拾起乙女丢下 的一百元后离开现场。
• 下列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有() • A、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财物的 • B、犯罪分子自以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自 动停止犯罪,但客观上该犯罪不可能进行 到底 • C、犯罪分子认为条件不适合而停止犯罪 • D、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 甲投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甲急 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甲 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B、故意杀人既遂 • C、犯罪中止D、意外事件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行动,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但这一纵向发展过程并不总是完整顺利的,总会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这些不同的表现形态。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常常能看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但是这个概念现在而言是不对的,只有在犯罪中止状态或者提前自首才会对法院的判罚有一定的影响。

但是很多人对于犯罪中止状态并不了解,那么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概念、特征1、概念: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2、特征(自愿的停止)根据刑法第24条1款规定,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其特征第一、时空性。

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未到达终点,又没中途停止(预备和未遂)时,才有犯罪中止的成立。

第二、自动性。

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与未遂的主要区别)即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客观上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

包含: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或客观上实际已不能完成,但行为人不了解这些情况,均不影响中止的自动性成立。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当时有条件将犯罪进行下去即可。

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不管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最终是基于本人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出现了意志外的不利因素。

放弃的起因多方面的:行为人真诚悔悟、他人规劝、教育、斥责,对被害人产生同情怜悯,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惩罚。

第三、彻底性。

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本可以继续进行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

当然,彻底是相对的,是指当前进行的这起犯罪,而不是今后任何时候都不犯同种罪,或永远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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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过失犯罪、间接犯罪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分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犯罪的进展的结局状态。

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或者既遂的修正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两个特征:(1)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2)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由于法律规定对过失犯罪只处罚其既遂的形态,不处罚其未完成形态,所以只需要讨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而不必讨论过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由于通常不罚间接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也不必讨论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二节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判定标准■犯罪既遂的概念【分析】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例如张三要杀李四且将李四杀死,就完全实现了“故意杀人且已将人杀死”这一法定犯罪构成事实,把张三杀人的事实与法定的杀人罪构成“对号入座”,就应判定张三故意杀人罪既遂,直接按照所触法条(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分析】1.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

2.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本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刑法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各种具体的犯罪与刑罚主要是由分则各条确立的。

因此,判断犯罪进度(进程)的法律标准主要依据也是分则条文的规定。

分则条文的结构通常分两部分:罪状+法定刑。

适用分则各条处理刑事案件的最简单道理是:行为人的行为实现了条文的前半部分“罪状”,就应当适用该条文的后半部分“法定刑”处罚。

对于“罪状”,也可以称之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适用刑罚效果的法律要件;对于“法定刑”可称之为法律后果。

同时,行为完整实现条文前半部分(罪状),直接适用后半部分(法定刑)处罚,被设置为犯罪和处罚(程度的)基准状态(犯罪进度、处罚程度的默认值),这种状态被称为既遂。

3.既遂是指标准与形式标准往往是一致的。

因为立法者在设置分则各本条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时,通常按照犯罪客体遭到实际侵害来设置基本的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

这也是基本的犯罪构成与标准的犯罪构成往往一致的原因。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该条设置的形态看,显然是以事实上发生死亡结果(客体:生命权遭到侵害)作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处罚的标准形态的。

由此引发关于《刑法》第114条危险犯与《刑法》第115条结果犯究竟哪条属于犯罪基准形态的争议。

我们认为,将《刑法》第114条危险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将《刑法》第115条结果犯认作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加重犯较为妥当。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分析】在刑法分则规定的上百种犯罪中,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既遂类型:1.结果犯。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仅有杀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成立该罪的既遂,必须有杀人行为且致人死亡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结果犯。

2.危险犯。

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例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尚未造成“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也成立该条之罪的既遂。

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也是危险犯。

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3.行为犯。

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只要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

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认定既遂,采取“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既主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因此,既遂认定属于分则问题,应当个案掌握。

成立行为犯、危险犯的既遂,往往不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者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因此,以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后果为判断既遂标准的观念是片面的。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分析】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因为分则各本条就是以犯罪既遂为基准设置法定刑的。

如果完全从形式上理解既遂,也可以认为既遂就是达到了分则各本条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的概念【分析】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分析】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例如,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的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

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勾引共同犯罪人;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准备工具也可属于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例如,张三为杀人而准备了大量的毒药,尚未投放即被告发。

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获。

■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分析】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

而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

故刑法将其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应注意,有犯意或犯意表示(流露),尚未外化为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的,不能成立预备犯。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分析】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

例如甲故意用刀将乙的头颅砍下,该行为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之故意杀人行为,甲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而甲为杀害乙而进行的种种制造便利的准备活动,如买刀、磨刀,打探乙的行踪,跟踪、守候乙,接近乙等,就是该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例如买刀、磨刀等行为本身不可能致人死亡。

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这仅仅是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是为实行另一犯罪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杀人而制造枪支或者偷窃枪弹的,其行为本身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罪或者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

如果行为人盗枪之后又使用该枪支杀人的,有两个实行行为(盗窃枪支和故意杀人),构成两个犯罪:盗窃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

相反,如果行为人买刀然后又使用该刀杀人的。

只认为是一个实行行为、一罪。

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买刀罪”。

“买刀”不是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分析】《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的概念【分析】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分析】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

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

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

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是杀人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杀人”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杀人罪。

2.犯罪未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杀人),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狱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

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该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分析】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

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

例如张三、李四共谋抢劫出租车,二人携刀搭乘一辆出租车,伺车驶到僻静处动手抢劫。

不料被司机识破,径直将张三、李四载至公安局。

在此案件中,张三、李四是抢劫罪的预备犯。

他们虽有种种活动,但都是实施抢劫的准备活动,而并未开始实行抢劫行为。

犯罪未遂在时间上是“已开始实行犯罪”。

如果他们的企图未被司机识破,待车驶到僻静处,二人为劫取该车而开始对司机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就属于已着手实行抢劫罪。

此时犯罪已超越预备阶段进入了实行阶段,不再有成立犯罪预备的余地。

倘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

由此可见,正确区别是“准备实行犯罪”还是“开始实行犯罪”,对正确认定预备犯还是犯罪未遂十分关键。

通俗地讲、也可以把预备犯视为预备过程的“未遂”,或未能进行到着手(实行犯罪)程度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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