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一)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犯罪形态问题是我们考试中经常出现的考点,很多学员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绞尽脑汁但是最终却做错了题目,现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点的理解这一问题,阐述如下: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还有:1、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2、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
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
3、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
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
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VS犯意表示(二)犯罪未遂1.犯罪未遂概念: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2.犯罪未遂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危险;vs犯罪预备。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
Vs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vs犯罪中止。
(三)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二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二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二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二讲故意犯罪的暂停形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暂停形态,就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相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出的相同状态。
一般说来,一个完备的犯罪过程,必须经由一个杀人罪意构成、犯罪trained、著手推行至顺利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
比如,故意杀人罪,通常可以先存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工作杀人凶器,然后推行杀人犯罪行为,直到把被害人杀掉。
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够顺利完成以上犯罪过程。
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而准备工作了工具或生产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著手推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著手推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并使犯罪就范;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身利益各种原因而自动暂停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率防止犯罪结果出现。
这些相同的情况就并使犯罪在相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相同的形态。
这就是犯罪的既遂、trained、密谋和终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的trained、密谋和终止就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说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全然具有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形成了犯罪。
相比之下,背信的构成虽然就是促进行为人实行犯罪的内心起因,但背信仅仅属思想范畴,仅有背信而未将背信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将对社会导致任何危害,因而背信的构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
一般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
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甚至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第9讲 犯罪停止形态(一)

白糖
失效
空枪
二是对象不能犯未遂 犯罪分子实行犯罪行为时,该种犯罪对象并 不存在,致使犯罪不能得逞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能犯未遂
子弹打偏
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不能犯未遂
白糖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 罪,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 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足以使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 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犯罪的犯罪既遂, 并不要求火车、汽车、电车真正发了倾 覆或危险。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通行观点:构成要件齐备说 当一个犯罪的四种要件同时具备的时 候,犯罪即告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行为。
准备工具 制造、收集可供犯罪利用的各种器械物品。
制造条件 除准备工具外,为保证实行犯罪而进行的 各种准备活动
为实行犯罪,事先察看现场,选择犯罪 时机,排除犯罪障碍,探听被害人行踪, 演习犯罪手法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 划,寻找和勾结犯罪同伙等等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 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甲一开始瞄准的人是谁? 他的父亲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杀人吗? 百分百的确定 被瞄准的人死了没有? 死了
父亲
故意杀人既遂
死了
动手
下节预告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杀
逃
他们是否已经着手?
不能理解为着手!
杀人行为着手的标志是什么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一旦形成预备状态,就不可能发展到 未遂状态;一旦形成未遂状态,也不可能 发展为既遂状态;犯罪已经既遂,就不可 能逆转到未遂抑或预备状态。
三、犯罪停止形态形态的范围
并不是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一 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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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也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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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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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 (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
表达出来。 (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
实际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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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相似之处
(1)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 犯罪之前;
(2)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3)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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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条 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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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的定罪标 准和所确定的法定刑适用即可。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 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 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https://img.taocdn.com/s3/m/c650a9a91a37f111f1855b48.png)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刑法分则 注意: 第一,注意定罪与法条引用;
第二,注意区别对待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 遂犯; 第三,注意从宽处罚情节。
(三)犯罪停止形态并非存在于所有的直 接故意犯罪中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了其可 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 态。 但是,不是所有的故意犯罪与具体案件都 可以存在这几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特征
相对静止、彼此独立,故每种故意犯罪的 停止形态之间不会再转化,不可能具有前 后相互衔接、递进和继续向前发展变化的 特征,因此,不能称之为故意犯罪的阶段。
与故意犯罪的过程的联系和区别: 故意犯罪的过程:运动、发展和变化。 犯罪预备∥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完成
具体而言: 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的预备和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的未遂和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终了,犯罪的既遂。
二、研究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第二,有助于深刻理解和科学认识故意犯 罪。
三、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一)犯罪停止形态不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是否存在犯罪?而不存在停止形态的问题。 (二)犯罪停止形态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 犯罪中 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 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 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结局状态。 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犯意形成→犯罪预备 →着手实行→完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是否完成?犯罪 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
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作者:余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本文主要简析故意犯罪的四种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关键词:既遂;预备;未遂;中止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时是否具备某个罪全部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犯罪完成形态,也就是犯罪既遂形态,第二,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本文中,我们讨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既遂形态还要符合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存在故意。
如甲欲杀乙,拿刀砍向乙,结果乙死亡,甲达到目的后即离开。
该行为就属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第一种类型,故意犯罪的完成行为,也就是犯罪既遂形态。
接下来重点来分析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指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预备行为是着手前的行为,行为必须是对要实施的犯罪具有必要性,对于被害人的法益有一定危险;预备行为分为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主要包括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犯罪障碍,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未能着手关键看着手如何认定,行为必须被迫停止的,如果自动停止的话应该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不应该叫犯罪预备。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某甲欲行强奸,深夜伏于一乡村路旁。
终于有一女出现,正要窜出,突然后面来了一辆汽车,被车灯照着十分清楚,某甲惊恐而没有动手,结果等该女走后再等良久,却未能再遇其他女性出现,无奈扫兴而归。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剖析

2、目的说: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 的停止形态。 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预期的犯罪目的。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 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预备犯普遍处罚原则之学说与立法:
预备犯普遍处罚之法理根据——行为符合犯 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 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但犯罪预备不是 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全 部要件的犯罪形态,也不是某些学者所谓的 “故意加不是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而是 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是犯罪共谋与独立预备犯犯罪构成立法模 式。 英美法主要通过设立少量共谋犯罪构成 (conspiracy)与独立预备犯犯罪构成,选 择性地处罚个别具有直接法益侵害危险的犯 罪预备行为。
教唆与共谋由普通法的轻罪上升为制定法的重罪, 说明英美法系甚至有加大对预备行为处罚力度的趋 势。 持有型犯罪构成,如持有犯罪工具罪、非法持有管 制武器罪等,这些具有可罚性的持有行为,实际上 只是实施其他高度行为或目的行为所借重的行为, 而构成其他高度行为或目的行为的实质预备行为。 立法并未规定其为目的犯罪的预备犯,而是根据其 持有行为本身的法益侵害危险设计独立犯罪构成。
抽象危险犯指符合构成要件所预定之抽象危 险之危险犯。此等抽象危险实为具体危险之 先前阶段,而具高度危险;行为只要符合构 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实,即可认定具有此等抽 象危险,无须法官就具体案情而作认定。 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既不要求实害结果的 发生,甚至也不要求法益损害的具体危险的 发生,而以具有典型危险性的行为方式作为 可罚性的依据。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联系
区别
故意犯罪停止形 态
故意犯罪过程
故意犯罪阶段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 能发生在故意犯罪的 过程和阶段中; 犯罪阶段和犯罪形态 都是处在同一个犯罪 的行为过程中; 犯罪阶段又是犯罪形 态产生的直接基础, 没有处在犯罪过程中 的犯罪过程中的犯罪 阶段划分,犯罪形态 就无从产生;
是故意犯罪已经 停止下来的各种 不同的状态,属 于相对静止的范 畴; 运动;
②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但是没有实施完毕刑法 分则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犯罪的情形;
③实行终了的中止:通常发生与犯罪实行终了之后法定的犯罪结果之前; 2、以中止行为对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不同: ①消极中止:是指行为人仅需要自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其行 为方式是不作为。即自动停止的犯罪中止; ②积极中止:是指犯罪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实施犯罪,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行为来 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中止,其行为方式是作为;即有效防止结果的犯罪中止; (三)、处罚:必减免制: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A、犯罪阶段是犯罪过程的区间运 动形态,是犯罪形态的存在场所; 犯罪形态是犯罪过程已经停止的各 种不同终结状态,不具有阶段性的 特点; B、就某一个具体犯罪而言,不可 能出现两种犯罪形态,而一个人的 犯罪行为完全可能经历链多个犯罪 阶段,完成犯罪的整个过程;
运动;
四、研究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一)、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适当量刑;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停止形态; (二)、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停止形态;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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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一)关键词:停止形态;停顿;高位犯罪;低位犯罪;犯罪中止内容提要:本文具体讨论了近年来有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些疑难问题,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在于故意犯罪行为的“停顿”,考察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应该坚持“静态”的标准;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态,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在危险状态出现后确实可能存在实害犯的中止形态,但是,这种中止形态不能理解为是犯罪既遂以后的中止,而应该理解为是“排除犯罪未遂”以后的中止。
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主动放弃“高位犯罪”并以“低位犯罪”代替的犯罪形态,提出了应该采用“高位犯罪”吸收“低位犯罪”的方式处理,即对行为人以“高位犯罪”的中止认定,并将“低位犯罪”作为犯罪中止中“造成损害”的因素加以考虑的观点。
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产生停顿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由于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所以,理论上一般将其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应该看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且无法回避的问题,因而也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且成果颇丰,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理论上没有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出现一些在定罪和量刑上颇有争议的疑难案件。
在此,笔者仅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及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有不同的名称和归类。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犯罪既遂被称为完整的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共谋(预备性质的独立犯罪)与犯罪教唆一并纳入“不完整犯罪(亦称未完成罪、不完全罪)”的范畴。
1]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则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概念不作解释,而是直呼其名。
在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是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称为故意犯罪发展的一定阶段(或称为犯罪活动的发展阶段、故意犯罪发展中可能停顿的阶段),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未遂阶段均可能出现的特殊犯罪情况。
2]我国刑法学曾受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把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等不同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通称为犯罪阶段或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
理论上普遍认为,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停顿的阶段,这就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
自上世纪80年代始,这种观点已开始受到质疑。
时下,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故意犯罪的阶段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国内几乎所有的教科书以及相关论述文章均已将犯罪阶段改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时下,尽管我国刑法学界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表述较多,但是,很少有专门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加以研究和论述的。
例如,有学者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特殊形态,将这些特殊形态与既遂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并认为犯罪的特殊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3]也有学者试图从对象角度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作出描述,认为故意犯罪作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纵向发展过程并不总是完整顺利的,总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
这些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就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所要研究的对象。
4]分析上述学者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观点较多地停留在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所作的形式定义之上,而较少涉及到对其本质特征的揭示。
笔者认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在于我们不能够准确理解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法律现象,因而具有法律特征,其本质则是指立法者界定这种形态的根据和理由”。
5]那么,何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呢?众所周知,本质是相对于现象而言的一个概念,其字面含义是“根本”或“本来”、“原本”的性质。
也即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属性、面貌和发展的根本性质。
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
感性的直观不能理解认识,所以我们必须透过现象(通过抽象)来认识、掌握本质。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我国刑事立法中对于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每一个具体犯罪,均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具体设定罪状和法定刑的。
但是,由于故意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当行为人产生和确定犯意后,从其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到完成犯罪,有一个逐步向纵深发展的过程。
一般而言,并非任何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能顺利完成并完全达到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也即许多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来自于主观或者客观上的障碍,从而导致行为自动停止或无法继续下去等形态的出现。
由于这些行为对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可能的侵害,同样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我国刑事立法上明确强调要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就此而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的就是行为人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而出现的各种不同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行为最后停顿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底、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
其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主观或者客观方面的原因中途停止下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
在犯罪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与犯罪是否实际着手等不同情况,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形态。
有学者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诸类型之间的关系可以把它们在时空坐标系中的位置关系表现出来。
就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类型而言,实行终了未遂、终了中止的位置与既遂的位置之间的距离最近,而犯罪预备、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未遂与既遂之间距离较远。
从这个意义上说,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的时空存在形式。
6]也有学者指出,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7]笔者认为,所谓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时空存在形式,实际上集中表现为故意犯罪的“停顿”状态。
就此而言,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即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的“停顿”。
换言之,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成立应该以行为过程中产生“停顿”为前提条件,无论何种故意犯罪的形态均与“停顿”紧密相联。
没有“停顿”就不会有故意犯罪行为的终局性状态,也就不会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者犯罪既遂等故意犯罪完成或未完成的形态。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笔者认为,故意犯罪确实存在各种完成或未完成的形态,但是,各形态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和演进。
一个故意犯罪行为只可能具有一个形态,有了一种形态的存在就不应该有其它形态存在的可能性。
而故意犯罪行为形态的确认理所当然应该以该行为最后的“停顿”点作为标准。
但是,正如前述,我国刑法学因深受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一直把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等不同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通称为犯罪阶段或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从而导致人们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停顿的阶段。
这就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
尽管近年来这种观点已广遭质疑和否定,而且学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应该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替代之。
但是,原先“阶段”理论仍然深深影响着人们的观念,特别是在判断案件中行为人的犯罪形态时,很多人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将行为中的某段过程作为判断标准,把行为的某一个过程视为一个犯罪形态,也即用“动态”的观念来考察应该是“静态”的犯罪停止形态。
正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是在偏离犯罪停止形态本质特征的前提下讨论相关问题,所以在认定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时,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争议且无法达成共识也就成为必然的结果。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不是同一概念,不能加以混淆,但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没有犯罪的过程和阶段,就没有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可以产生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种停止形态;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可以产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三种犯罪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区别表现在:其一,表现形式不同:即前者是犯罪过程的停止和结局,是一个点;后者是犯罪的整体过程或段落。
其二,呈现状态不同:即前者因行为已停顿下来,故处于静止状态;后者因行为可能继续进行,故处于运动状态。
其三,能否共存于一罪不同:即前者不能同时共存于一个故意犯罪中,一个故意犯罪只能出现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各犯罪停止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择一的;后者却可以共存于一个故意犯罪过程中,一个故意犯罪可以具有数个阶段,是可以共容的。
笔者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并非是一个行为过程,其本质特征理应是行为过程中的最后停顿状态。
基于此,我们在分析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对行为人的完整行为进行人为地分割,而将行为中的一些过程误认为是某个犯罪形态。
例如,实践中我们不能任意将一个完整的故意杀人既遂案件中的“买刀”、“磨刀”等行为理解为是“杀人预备”。
因为,既然在这个案件中故意杀人行为已经达到既遂形态,也就不可能再有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存在的可能性。
我们可以将“买刀”、“磨刀”等过程视为故意杀人犯罪的准备行为,但绝对不能将这一过程理解为是故意杀人犯罪的预备形态。
只有当行为人在准备杀人过程中或在着手实施杀人犯罪行为后,因客观原因使行为停顿并导致杀人无法得逞等终结性的情况出现,或者在准备乃至着手实施杀人行为过程中,出于行为人主观意愿而自动停止杀人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他人被杀结果的发生的,才可将行为人的行为形态分别以故意杀人预备、未遂或中止加以认定。
正确掌握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并运用“停顿”理论,可以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例如,司法实践中发生较多的行为人准备实施抢劫,在进人场所后,因没有抢劫对象,而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了他人财物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行为人行为的定性,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有“吸收说”和“数罪并罚说”两种意见。
如果不以“停顿”理论考察,而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视为某个行为过程,就很容易得出这类案件中的行为人应该构成抢劫预备和盗窃既遂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