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案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教案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教案第⼗章故意犯罪的停⽌形态第⼗章故意犯罪的停⽌形态第⼀节概述⼀.概念故意犯罪在其发⽣、发展、完成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停⽌下来的各种状态。
2.完成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得以进⾏到终点,⾏为⼈完成犯罪的形态。
3.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中⽌、未遂和预备。
三.特征:都是犯罪的停⽌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固定下来的相对静⽌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种彼此独⽴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
四.过程和阶段1.过程是故意犯罪发⽣、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全部阶段的总和2.阶段是指发展阶段,即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基于主客观不同⽽划分的段落运动、发展和变化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属性和特征。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为为其起点,以⾏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犯罪发展阶段有⼆:⼀是犯罪的预备阶段;⼆是犯罪的实⾏阶段。
故意犯罪的停⽌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区别与联系:区别:停⽌形态是停⽌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五.犯罪停⽌形态的范围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与不成⽴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未遂和既遂等状态。
(1)主观: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追求、希望的⼼态。
(2)客观:出现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态的,应以⾏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
3.直接故意:犯罪停⽌形态针对直接故意犯罪,但并⾮全部(1)罪种: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犯罪停⽌形态①⼀经着⼿实施犯罪就完成犯罪,即举动犯,⽆完成阶段,包括煽动⾏为的犯罪和传授犯罪⽅法的犯罪②情节犯:没有犯罪停⽌形态③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死亡④情节加重犯:如抢劫银⾏⾦融机构等加重(2)具体个案:突发性直接故意犯罪⼀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六、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为的有机结合。
刑法学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包括以下情况:
(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2)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 (3)犯罪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 这些主客观因素要有质和量的要求。
二、未遂犯的种类
(一)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 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以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分为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处罚时可以比能犯未遂更轻。
12.
被告人桑某(男,24岁)于1987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在市延 安路某胡同,遇到上早班的女青年韩某(女,23岁),遂掏出随 身带的军刺刀,顶在女青年的后腰部,将女青年韩某挟持到 胡同内厕所,想强行与韩发生性关系,韩说“因为我现在正 是排卵期,你要干肯定要怀孕,到那时,你就跑不了,我非 找上你不可。” 桑表示:“那就算了。”然后,桑某又要了 韩某的手机号。1987年7月13日、14日,桑某先后两次给女青 年韩某打电话,韩均不在, 15日,桑某又给韩打电话,约韩 某当日晚在北城门。见面,韩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晚8时 公安机关在北城门口将桑某抓获,并从桑某身上搜出避孕套2 个。
7.
被告人,张xx,男,20岁,农民。 被告人,赵xx,男,19岁,农民。 被告人张xx由于身体虚弱,经常患病,就想练武强身。 其哥姐给他借钱2百元,让他到少林寺去学武,但少林寺不收 留他,张 xx 又到陈家沟学太极拳,也未能如愿。在归家途中 经郑州转车时,遇到老乡赵 xx ,二人同病相怜,身上所带钱 财已所剩无几。时值除夕之夜,二人流浪于车站门前,他们 看到附近有一杂货店,二人顿生邪念,商量着去抢劫杂货店, 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晚十点多钟,二人手持匕首去 敲杂货店的门,店主问:“谁呀?”张xx说,"你开开门“。店 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 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又听到有脚步 声响,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 xx 抓获。后赵 xx也被逮捕归案。
2012刑法总论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犯罪预备的表现。★★ • (1)准备工具: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 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 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 (2)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 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犯罪障碍, 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 如想报复某人,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其,骗被害人到某地 “商量解决矛盾”;如甲在被害人下班的必经之路挖坑,坑内 埋设锋利的竹签,结果被害人还没到甲就被警察抓获。 • (3)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如 打算晚上抢银行,在网上发帖子邀请他人入伙等等。
•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 由于既遂犯符合的是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基 本构成,因此,各国刑法一般均未专门规定既遂 犯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 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
犯罪预备
•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 预备。” • 据此,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行为虽有密切联系,但不是等同概 念。 • 预备阶段与预备行为概念,不以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 实行为前提,即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乃至犯罪既遂,也存在预备阶段与 预备行为,只是该预备行为对定罪一般没有独立意义(预备行为构成另 一既遂犯罪的情况除外)。 • 但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没有预备行为就 没有犯罪预备,在成立犯罪预备的情况下,预备行为是定罪的客观事实 根据。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源自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故意犯罪的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或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状态。
(二)类型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
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停止下来时,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的情形。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
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
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四)与相关概念的异同故意犯罪的过程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客观方面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联系: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 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 预备行为(为犯罪的实行和完 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 行为。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 征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我 国 刑 法 典 第 24 条 第 1 款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 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 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之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 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 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 动停止犯罪。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 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 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 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 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 备、未遂、中止
故意犯罪的过程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 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 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 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 表现。
犯罪的预备阶段+犯罪的实行 阶段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过程和阶段
(一)主要区别
(二)主要联系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形态,都是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 在犯罪的某个阶段,由于犯罪主客 观原因的变化和作用,而使犯罪停 下来不再发展变化的不同状态和结 局,这就是犯罪停止形态与反发展 过程和阶段的一般关系。
刑罚学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
李斯特:“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 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 黄金桥。”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 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 形态。
2、分类: (1)自动停止犯罪的中止――消极中止 ( 2 )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中止――积极中 止
( 2 )情节犯: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构成犯 罪的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 例:诬告陷害罪、侮辱罪 (3)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预备阶 段的预备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犯罪的完成形态)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特征
1 、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刑法学界有三种不同 的观点: (1)目的达到说 (2)结果发生说 (3)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 2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 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 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待。在乙经 过的时间快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 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 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因凶器暴露被 抓。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 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 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 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 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3.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 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甲得款后 离开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走至偏僻处时, 乙向刘某开了一枪,但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 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 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 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 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离开现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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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刑法分则 注意: 第一,注意定罪与法条引用;
第二,注意区别对待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 遂犯; 第三,注意从宽处罚情节。
(三)犯罪停止形态并非存在于所有的直 接故意犯罪中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了其可 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 态。 但是,不是所有的故意犯罪与具体案件都 可以存在这几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特征
相对静止、彼此独立,故每种故意犯罪的 停止形态之间不会再转化,不可能具有前 后相互衔接、递进和继续向前发展变化的 特征,因此,不能称之为故意犯罪的阶段。
与故意犯罪的过程的联系和区别: 故意犯罪的过程:运动、发展和变化。 犯罪预备∥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完成
具体而言: 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的预备和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的未遂和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终了,犯罪的既遂。
二、研究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正确的定罪和量刑;
第二,有助于深刻理解和科学认识故意犯 罪。
三、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一)犯罪停止形态不存在于过失犯罪中 是否存在犯罪?而不存在停止形态的问题。 (二)犯罪停止形态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 犯罪中 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 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 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结局状态。 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犯意形成→犯罪预备 →着手实行→完成犯罪。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是否完成?犯罪 完成形态和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法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 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五、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二)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三)犯罪中止的彻底性 特殊的犯罪中止——自动性、有效性
五、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特殊的犯罪中止
五、犯罪中止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
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一)结果说——结果发生即犯罪既遂 (二)目的说——目的实现即犯罪既遂 (三)构成要件齐备说——完全具备犯罪
构成要件即犯罪既遂。
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形态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只存在于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之 中。过失犯罪中,由于犯罪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意图和自 愿放弃犯罪的问题,而且依照刑法规定,过失行为只有引 起严重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过失犯罪不存在犯 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明知危 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采取放任态度,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 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有些直接故意犯罪一经着手实行,就构成犯罪既遂,不存 在犯罪未遂。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
(三)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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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完成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2.完成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没有在中途停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犯罪的形态。
3.未完成形态分为犯罪中止、未遂和预备。
三.特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四.过程和阶段1.过程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经过的全部阶段的总和2.阶段是指发展阶段,即故意犯罪在发展过程中基于主客观不同而划分的段落运动、发展和变化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所共有的属性和特征。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其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区别与联系:区别:停止形态是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五.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等状态。
(1)主观:对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没有追求、希望的心态。
(2)客观:出现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态的,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
3.直接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针对直接故意犯罪,但并非全部(1)罪种: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犯罪停止形态①一经着手实施犯罪就完成犯罪,即举动犯,无完成阶段,包括煽动行为的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②情节犯:没有犯罪停止形态③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④情节加重犯:如抢劫银行金融机构等加重(2)具体个案:突发性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六、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完全具备了与既遂形态的基本犯罪构成有所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完成了主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合。
故意犯罪完成形态的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完整齐备的犯罪构成。
六.研究意义:区分此罪和彼罪;量刑;深入研究故意犯罪第二节既遂形态一.概念和特征1.三种观点学说(1)结果说:故意犯罪行为实施并且构成法定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脱逃罪不适用。
(2)目的说:行为人目的达到即为既遂。
诬告陷害罪不适用。
(3)构成要件说: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全部齐备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视为既遂(通说)。
根据具体案件呈现状态采取不同的标准:以法定结果的出现来判断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行为是否达到法定的程度。
2.概念: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二.类型1.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
法定的犯罪结果,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抢夺、贪污罪等。
2.行为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的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而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
脱逃罪,强奸罪,偷越国(边)境罪3.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刑法第116第破坏交通工具罪4.举动犯(即时犯):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1)原本是预备性规定的犯罪,由法律明确提升为举动犯,如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
(2)教唆煽动性的犯罪。
举动犯有预备阶段而无实行阶段,因而只有预备形态和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
三.对既遂犯的处罚(罪刑针对其规定)1.定罪和法条引用:文书写作的说理部分应揭示是否构成既遂2.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量刑3.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量刑情节应注意援引相应条文第三节犯罪预备一.概念和特征1.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犯罪预备行为的概念2.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特征:(1)客观特征:①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为了犯罪的实行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②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1、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其特征是:(1)表示人具有真实的犯罪意图;(2)表示人用口头、书面、手势或者其他可以使人知晓的方法向他人表露犯罪意图;(3)犯意表示是犯意的单纯流露,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
2、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1)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现实的威胁;(2)而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流露犯意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构成现实的威胁。
(2)主观特征:①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就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犯罪和完成犯罪。
②行为人之所以没有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二.类型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工具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准备是指制造、寻找、加工犯罪工具。
(1)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其反抗的器械物品(2)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的物品,或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器械物品(3)专用于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4)专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5)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罪证的物品2.其他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或被害人行踪(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4)追踪被害人,守候其到来,或进行其他接近被害人、犯罪对象物品的行为(5)前往犯罪场所守候或者诱骗被害人赶赴犯罪地点的行为(6)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共同犯罪的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和犯罪之后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三.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1.体现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在具体援引法条时,应同时援引罪名和第22条第2款3.法典采取“可以比照”的倾向性规定和意见,一般地,从轻、减轻或免除,少数情况下,也可以不从宽4.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决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行为预备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2)预备行为本身的性质和程度及其进展程度(3)行为人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具体原因(4)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如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第四节犯罪未遂一.概念和特征1.法国派: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别2.德国派:将犯罪中止纳入犯罪未遂3.我国刑法明确区分二者,刑法第23条第1款4.概念: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5.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的认定:①客观说:纯客观事实②主观说:以主观意识为依据③折衷说:主客观相统一,即(主观)行为人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的实行行为并且通过后者表现出来,(客观)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2)未得逞(未完成犯罪):①法定结果未发生②法定的犯罪行为未完成③法定的危险状态未出现认定犯罪未完成时必须明确:①所谓犯罪未完成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备,是指具体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作为犯罪完成标志的客观要件尚不完备,而不是说没发生任何具体的危害结果。
②犯罪的完成即只要一完备构成要件就意味这犯罪的完成和构成既遂,在时间上没有长短的限制。
③犯罪既遂后,不能再出现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态。
(3)行为人之所以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①相对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完成犯罪的意志(犯罪意志)和不完成犯罪的意志(犯罪中止)②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于犯罪意志和犯罪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并且是这种作用是阻碍作用——阻碍犯罪意志和犯罪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的因素:行为人本人的原因:行为人自己的能力、知识、技术和心理等他人原因:被害者(反抗、呼救等);第三人(发现、呼救、有关机关介入);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已然发生或必然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③量:达到足以阻止犯罪人犯罪意志从而完成犯罪的程度主要或完全基于认识错误而停止下来的,视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明知遇到不足以阻止其完成犯罪的因素的,不视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强奸或抢劫的犯罪遇到熟人)在一些暴力犯罪中,被害人有轻微的挣扎反抗,犯罪放弃犯罪的,也不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以犯罪人是否自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2)实行终了的未遂分为两种:一是犯罪分子主观上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因而停止犯罪行为的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对其完成犯罪的行为已经实行终了没有发生认识错误,但实行终了和结果发生有一定的距离,这时由于意图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如投毒(3)实行终了的未遂相对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适当从重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以行为实际上能否造成犯罪既遂,是否能完成犯罪加以区分(2)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的状况(3)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犯罪人对有关事实认识的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主要包括对象不能犯未遂和工具不能犯未遂(4)对象不能犯未遂指由于犯罪人的错误认识使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具体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有效作用的范围之内,或者由于某种属性使得犯罪不能既遂的情况(5)工具不能犯未遂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工具而只能构成犯罪未遂的情况未遂犯与不能犯:不能犯,是指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1.法律效果:不能犯的法律效果是无罪处理,而非构成犯罪只是不处罚。
2.无罪依据:3.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二者相似点:都有犯罪故意,都没有得逞。
二者区分:一是法律效果。
对不能犯是无罪处理,而未遂犯构成犯罪,只是未遂而已。
二是实质区分。
区分的实质标准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