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课件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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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 ,根据通说是指行为人 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 要件。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 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 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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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既遂的具体类型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 的犯罪。如:脱逃罪
❖ 3、专用未达到或者逃离或者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 具;
❖ 4、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
❖ 5、用以掩护犯罪或者消灭罪证的物品。
❖ 所谓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寻找、加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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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 1、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时机或者被害人的行踪; ❖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 ❖ 3、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或者接近犯罪对象的
❖ 问:甲的行为是否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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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本案中由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缺少有效性这 个重要条件,因此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是 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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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所谓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 以造成既遂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犯罪结果,在当时继续重 复实施侵害行为具有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 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 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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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 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了一个区别两者 的标准,即“欲达目的而不能”是 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 是犯罪中止。这就是著名的弗兰克 公式。
第十二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预备的概念 .
刑法第22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刑法第 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 条规定 备”。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 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 形态。 2.构成特征 . (1)主观上“为了犯罪”。→为了实行犯罪,即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 动的意图和目的。 (2)客观上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 犯罪预备行为←→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流露) 例如:为投毒而购 买毒物 ◆ “未着手” →未实施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例如:为杀人而磨刀 (3)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也是主观特征 之一。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1.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例如:为了抢 劫而购买麻醉药、绳子等。 2.为了犯罪而“创造条件”的行为。 例如:为了盗窃而 事先“踩点” 、为了杀人而跟踪被害人。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的处罚,主要有3种原则:(1)必减主义; (2)不减主义;(3)得减主义 ●我国刑法实际上采取“得减主义”。 根据(理由):(1)主观恶性相对既遂轻;(2)客观 危害相对于既遂轻,尤其是距离犯罪结果的发生往往还 很远。
第十二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类型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含义:是指反映故意犯罪在其过程中(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因 含义: 主客观原因而出现的各种停止下来的犯罪行为状态。实际上是指故意 犯罪过程所出现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考编: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你确定分得清楚吗?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你确定分得清楚吗?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简言之,就是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可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大类。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特征: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意图(如: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的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进行犯罪前的调查,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等)。
3.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如:甲埋伏在路边伺机拦路抢劫,未遇到被劫者就被警察抓获)。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特征: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甲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的行为时,就认定为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如:甲在乙的茶杯中投毒想杀死乙,但乙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甲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已将被害妇女按倒,但未能性交即被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1.时间性:犯罪过程中,即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如:甲为杀妻而将毒药下在妻子的饭菜中,在妻子回来吃饭之前突然心生悔悟,于是将毒药偷偷处理掉了)。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甲投毒杀害妻子,在其妻即将服毒的一刹那感到于心不忍,于是打翻了毒药)。
3.客观有效性: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如:甲投毒杀害妻子,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甲心生怜悯之情,速将妻子送医院救治,其妻未死)。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一旦形成预备状态,就不可能发展到 未遂状态;一旦形成未遂状态,也不可能 发展为既遂状态;犯罪已经既遂,就不可 能逆转到未遂抑或预备状态。
三、犯罪停止形态形态的范围
并不是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一 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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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也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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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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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 (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
表达出来。 (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
实际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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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相似之处
(1)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 犯罪之前;
(2)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3)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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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条 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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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的定罪标 准和所确定的法定刑适用即可。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 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 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刑法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 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五、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二)犯罪中止的时间性 (三)犯罪中止的彻底性 特殊的犯罪中止——自动性、有效性
五、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特殊的犯罪中止
五、犯罪中止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
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一)结果说——结果发生即犯罪既遂 (二)目的说——目的实现即犯罪既遂 (三)构成要件齐备说——完全具备犯罪
构成要件即犯罪既遂。
二、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形态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只存在于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之 中。过失犯罪中,由于犯罪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意图和自 愿放弃犯罪的问题,而且依照刑法规定,过失行为只有引 起严重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过失犯罪不存在犯 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明知危 害结果可能发生而采取放任态度,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 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有些直接故意犯罪一经着手实行,就构成犯罪既遂,不存 在犯罪未遂。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
(三)结果犯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行动,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但这一纵向发展过程并不总是完整顺利的,总会受到种种因素影响和制约,而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这些不同的表现形态。
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常常能看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但是这个概念现在而言是不对的,只有在犯罪中止状态或者提前自首才会对法院的判罚有一定的影响。
但是很多人对于犯罪中止状态并不了解,那么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
▲犯罪的停止形态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概念、特征1、概念: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
2、特征(自愿的停止)根据刑法第24条1款规定,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
其特征第一、时空性。
从犯罪预备行为开始,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未到达终点,又没中途停止(预备和未遂)时,才有犯罪中止的成立。
第二、自动性。
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与未遂的主要区别)即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客观上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
包含: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即使在他人看来或客观上实际已不能完成,但行为人不了解这些情况,均不影响中止的自动性成立。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当时有条件将犯罪进行下去即可。
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不管受到何种因素的影响,最终是基于本人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出现了意志外的不利因素。
放弃的起因多方面的:行为人真诚悔悟、他人规劝、教育、斥责,对被害人产生同情怜悯,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惩罚。
第三、彻底性。
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本可以继续进行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
当然,彻底是相对的,是指当前进行的这起犯罪,而不是今后任何时候都不犯同种罪,或永远不犯罪。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课件

危险犯——以危险的发生为犯罪既遂的标志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举动犯——一旦实施行为即为犯罪既遂 A、预备性质——参加恐怕活动组织罪 B、教唆煽动性质——传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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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王某于夜里持刀拦路抢劫,拦住下夜班 的工人刘某并抢去了刘某的手表,刘某 后寻机夺下王某的刀子并逼迫王某交回 了手表。
❖ 问: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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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 行为人的行为已超出了尾随行为的范围,而 是已经实施了强行入室的行为,其强行入室 行为已经属于抢劫罪实行行为中的暴力手段 范畴之内的,但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 素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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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被告人王某、刘某在福建省打工期间,因欲回家无 钱而共谋抢劫钱财。一天中午,二人经过策划,决 定在某车站假意雇乘载客的摩托车,然后在途中偏 僻的地方对摩托车车主实施抢劫。当晚7时许,王某 携带一把弹簧刀,与刘某一起在某车站雇乘吕某的 摩托车,声称要去某村水泥厂。当吕某在两被告人 从公路拐向该村小路时,因见前面荒凉偏僻,便不 肯继续往前走,并停下来向被告人索要车费。两被 告人不给,并要吕某继续开车,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此时,围观群众见两被告人形迹可疑,又发现王某 身上带刀,即将两被告人扭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 经审讯,两人交代了预谋抢劫的事实。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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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 ,根据通说是指行为人 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 要件。
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 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 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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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
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
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
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而准备了工具或制造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
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这就是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
相比之下,犯意的形成虽然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但犯意仅仅属于思想范畴,仅有犯意而未将犯意付诸实施尚不可能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因而犯意的形成不属于犯罪的过程。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并不存在于所有犯罪过程中。
一般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
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甚至也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既然只是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持放任的态度,就不可能积极地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无所谓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表明故意犯罪行为该当特定犯罪构成的程度,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
因此,准确地认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助于我们适当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地适用刑罚,有效地同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这种观点,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
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则为未遂。
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这种观点,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
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
根据这种观点,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则为犯罪未遂。
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的通说。
根据构成要件说,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完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发生具体的犯罪结果或者没有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破坏行为,即便没有实际发生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仍然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论处。
但是,如果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特定的犯罪结果或犯罪目的,在此情况下,判断既遂未遂的时候,就应当考虑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发生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或实现了特定的犯罪目的。
没有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或者行为人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就不成立犯罪既遂。
例如,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法定的犯罪结果,判断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既遂,除了考察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以外,还应当考虑被害人死亡这一法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行为人虽然实施完毕杀人行为,但还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则为未遂。
(二)、犯罪既遂的形态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1、结果犯。
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
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犯罪,均为结果犯。
2、危险犯。
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因此,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犯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即使没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既遂。
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第114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危险犯又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危险犯又可以分为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之危险,是一种立法推定的危险,因而只要着手实施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没有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余地。
具体危险犯之危险,是一种司法认定的危险。
具体危险犯的成立,要求发生一定的危险状态。
如果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危险状态尚未造成,则仍然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具体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而言的。
例如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分为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
具体危险犯为实际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而被立法者设置为既遂。
3、行为犯。
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
因此,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一般说来,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个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
完成着这时间过程并达到一定程度的,即为犯罪既遂。
例如,脱逃罪中,如果脱逃行为达到了使行为人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的状态和程度的,即为脱逃罪的既遂。
否则,则为脱逃罪的未遂。
4、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不法构成要件行为一经着手实行,不论是否完成,均告既遂的犯罪形态。
举动犯有所谓纯正举动犯与不纯正举动犯之分。
纯正举动犯,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直接描述“着手”实行特定行为应当受何等处罚之犯罪形态。
不纯正举动犯,则是犯罪构成要件虽然不直接将“着手”实行特定行为规定为构成要件,但也不要求行为在形式上既遂或出现构成要件的结果,刑事立法只关心行为的着手蕴涵的犯罪意图与发生结果的实际倾向。
如德国刑法典第333条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是行为人对于其职务上的行为或违背职务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即为不纯正的举动犯,只要行为人有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的行为,即使未实际收取贿赂,也以受贿罪的既遂论处。
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
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
由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的特点所决定,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上述分类存在问题。
不同的分类是:根据立法对于犯罪构成罪体要素要求的不同,分为阴谋犯、行为犯与结果犯(陈兴良)。
阴谋犯是指阴谋实施某种犯罪作为构成条件的犯罪。
而这里的阴谋行为,实际上是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
但在阴谋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进行了阴谋策划就构成既遂,而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因此,阴谋犯是把犯罪预备在法律上设置为既遂。
行为犯又可以进一步地区分为举动犯、程度犯与危险犯。
这些犯罪形态的共同特征是都不以结果为其罪体要素,但在行为要素的要求程度或者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结果犯,是指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条件的犯罪,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完成形态。
结果犯可以分为单纯结果犯与实害犯。
这些犯罪形态的共同特征是都以结果发生为其罪体要素,不同之处在于:单纯结果犯在法定的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存在未完成形态。
而在实害犯的情况下,如果灾害结果没有发生,即就构成危险犯,而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本人主张:犯罪分为结果犯与行为犯两大类,分别奠基于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刑法理论。
行为犯在广义上包括危险犯、程度犯、举动犯和阴谋犯,其共同点在于只要实施行为,不待实害结果出现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危险犯是以行为对法益形成威胁或惹起危险状态为该当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形态。
危险犯又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是指“将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规定于刑法条款中,法官必须就具体案情逐一审酌判断,而认定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果真存有具体危险时,始能成立犯罪之危险犯。
”1具体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既是犯罪构成要素,1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增订4版,第124页。
法官必须就个案判断行为是否已经造成这种危险状态。
2“作为具体危险犯构成要件的结果是需要法官进行证明与判断的司法认定的危险。
”3而“抽象危险犯系指符合构成要件所预定之抽象危险之危险犯。
此等抽象危险可谓具体危险之先前阶段,而具高度危险;行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实,即可认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险,无待法官就具体案情而作认定。
”4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既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甚至也不要求法益损害的具体危险的发生,而以具有典型危险性的行为方式作为可罚性的依据。
抽象危险犯往往被立法者用来保护某种制度或机能。
5“抽象危险犯的规范特征是,危险不是该犯罪构成的要件,而是该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的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特征是,它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