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研究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必要性

试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的必要性摘要:共犯中止的通说对意图中止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作出真挚努力的部分共犯,在犯罪结果最终发生时,以共犯的既遂论处。
这既不符合常情、常理,又显失公正。
笔者主张有必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理论。
关键词:共犯中止共犯脱离必要性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通说存在的弊端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罪者如果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处理;但中止行为和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恳努力,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①可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在共犯中止问题上事实上采用了客观主义的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
客观主义立场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
在我国刑法把罪刑法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刑法的大背景下,在犯罪论上采用客观主义立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这种观点不能对部分共犯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最终发生作出真挚努力作出正确的刑法上的评价,这是其美中不足之处。
事实上,在共犯中止这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上,如果只是机械地适用客观主义的立场,就会产生以下一些弊端:第一,违背了区别对待原则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即使最终没有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其也不宜作出与其他共犯同样的刑法上的评价。
例如,甲、乙二人事先约定一起抢劫经常上夜班的丙,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甲因考虑到家中老母年迈,担心自己出事后,母亲无人照顾,于是劝阻乙也不要实施抢劫行为了,并从乙手中拿回了自己的铁棒。
但乙不听劝阻,在甲离开后,一个人对丙以暴力相威胁并抢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及价值3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如果按照上述通说的观点,案件中的甲乙都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这显然违背了常情、常理。
一个是犯意坚决,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一个是迷途知返,并为防止犯罪的最终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的人,二人各自的行为对社会的危险性显著不同,难道仅仅因为二人曾有过共同犯罪的合意,在刑法上就能对他们做出同样的评价吗?很显然,对共同犯罪中有显著不同社会危险性的人在定罪方面做出完全相同的判断,是有违区别对待原则的。
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犯的研究——中、日理论的比较分析

共同犯 罪 中止 犯 的几个 基本摄 念 ( ) 一 中止犯 的各 国立 法及 定义 般认 为 , 谓中止 犯足 指 已经 着手 实行犯 罪 , 所 但基于 自己 的意 志而阻止 犯罪完成 的形态 。 作为 故意犯 罪的犯罪形 态之 一 , 。
一
、
~
各 国的立法 不尽 相 同: 日本刑法 典第 4 条但 书规 定 :出于 自己 3 “ 的意 志而 中止的 时候 , 轻 或免 除其刑 ”0 中止犯规 定为 刑 罚 减 ,把 的必 要性减 免事 由。 我 国刑 法第 2 4条规 定 , 在 犯罪过 程 中, “ 自动放弃 犯罪 或者 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生 的, 是犯罪 中止。 也就 是说, 中 ” 犯罪 止的成 立必须 具备 时间 性、 自动 性 、 客观 性 以及 有 效性 外 , 此 日 本将 中止犯 规定 为未遂犯 的一种类 型 , 作为 中止未遂 与障碍未遂 相对。
L’a S s e An o it l I ytm g d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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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共 同 犯 罪 中 止 犯 的 研 究
中、 日理论 的比较分析
黄铭宇
摘 要 共 同犯罪是 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 殊形 态,它 的中止 形态在我 国刑法典 上 并没有 明文规 定 。本文通 过我 国 中止 制
( ) 同犯罪 的定义 二 共
共 同犯罪足犯 罪构成 结构 中的特殊形 态 , 国刑法 第 2 条 我 5 规 定了共同犯罪 的定义, 同犯罪是指二 人 以上共 同故 意犯罪 。 即其 而 日本没 有共 同犯罪 或称 共犯 的法律 上 的 明确 界定 。只是 在刑 法典唆犯 , 从犯 以及相关 问题 这 样 的立法 结构体 现 出了不 同 国家刑 法的价 值选择 上 的区 别 : 国对 于共 同犯罪具 体行为人类 型的划 分方法更 直接地 体现 我 了立法者 对于行 为人社会 危害性 的考量 , 是针对共 同犯罪人 的社 会危害性 来划分 的, 于 实现 保护社 会 , 罚犯罪行 为人 的 目的: 便 惩 而 日本则 给共同犯 罪的解释 留下 了更 大 的空间, 许多 行为是否 要 加 以处罚都要 有相应 的足 以认定为犯 罪 的新 理论来支持 , 并且共 同正犯 , 唆犯 , 教 帮助犯 的划分 是按照 共 同犯 罪人 的具体行 为划 分 的, 符合其 构成 要件 的体系 , 而体现 了 日 刑 法保障人 权 的 从 本 刑法 价值取 向。 ( ) 同犯 罪 中的中止犯 三 共 共 同犯 罪 中止 , 拼在 共 同犯罪 的过程 中 , 同犯 罪人 自动 是 共 放弃犯 罪或 者 自 有 效地 防止犯 罪结 果发 生而形 成 的一种特 殊 动 的犯罪 未完成 形态 ,包 括共 同犯 罪全 部中止 和部 分中止 两种 情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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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共同犯罪若干问题分析

第三 种意 见认 为张某 的行 为构成 盗 窃罪 ,但不 属于 犯罪 中
止。
笔者 同意第三 种意 见。 由是 : 某 与张某共 同 盗窃存折 及 施 的 , 理 刘 张某 足 自动放 弃犯罪 , 构成犯 罪 中止 。虽 然共 同犯罪具 有
价值 7 0 元的现 金和 物 品,后刘 某又提 取存 折上 的存款 5万 整 体性特 征 , 实际上 是 由各 共犯 的独立 行为 组成 的, 中个 别 0余 但 其 元, 至此 , 盗窃过 程全部完 成 , 取的 5 其 提 万元 存款及 7 0 0 余元 的 共犯 自动 停止犯 罪 , 与共 同犯罪脱 离 了关系 , 视为 该共犯 的 就 应 现金 和物 品 , 是本案 的盗 窃数额 。王 与张系 同犯 罪 , 同犯罪 犯 罪 中止 。 兆 虽然 张某没 有有 效地防 止犯 罪结果 的发 生, 张某 曾 但
的各个 行为人之 间相互连 结 , 相互 利用 , 形成 一个有机 的整体 , 他 阻 .5 某提取 存折 上的存 款 , 当时 刘某 也答应 不再提 取 。 于 t( LI :J 且 至
们的行 为与 犯罪 结果之 问均存 在 因果关 系 。刘 某提 取存 折现 金 后来 刘某瞒 着张某提 取现金 是张某 无法避 免的 , 张某 的犯罪 中止 是 利用 了 自己与张 某的先 前盗 窃行 为,这 一行 为是 主行 为的延 应 以其力所 能及 的范 围为 限。 张某 努 力阻止刘 某继 续实施 犯罪 , 续, 是实 行行为 ( 行为 ) 主 所造成 的结 果 , 而且是 主行 为的 认识范 围之 内的 , 张某 应对整 个案 件的后 果 即本 案 的总数额 负责 , 因此
回赃款 200元发 还被 害人 。刘 某 、 00 张某 的认 罪态度 较好 , 悔 行 为人只对 其认 识范 围内的事情 负责 , 认识不到 负责 的, 因此 张某 对此 5 万元 不应承 担责任 ,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
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
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
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
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试论二人共同犯罪中止

试论二人共同犯罪中止
周玮
【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000)004
【摘要】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同于单独犯罪.笔者认为,根据共犯关系的脱离理论,对于二人共同犯罪,其中任何一个共犯,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脱离共犯关系,对于该犯来说都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另一"共犯"只能作为单独犯罪处置.
【总页数】2页(P64-65)
【作者】周玮
【作者单位】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二系,贵州,贵阳,55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 [J], 吴真文;徐宁
2.论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构成——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J], 詹孟欣
3.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J], 解楠楠
4.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须具备"三性" [J], 刘海俭
5.试论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J], 童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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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作者:解楠楠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
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
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说,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
又从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四个方面具体的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
进而提出一些粗浅建议,望推动共犯中止问题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中止因果关系原因力同犯罪的中止,是指共犯中一个或几个人放弃了犯意,停止了侵害行为,而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未遂或者既遂状态,那么停止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共犯中止的认定问题,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中止的有效性。
一. 关于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标准的若干观点(一)客观说(整体说)整体性是共同犯罪所固有的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①(二)独立说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为组合而成的。
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
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同类型共犯中止问题的认识及不足我国刑法中尚无对共犯中止的专门规定。
实践和论著中也只是在共犯研究中附带性的涉及。
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中止问题的规定。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成为正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
实行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中止研究

常障碍 ” 为标准 , 不应认 为是 “ 通 常障碍 ” 的场合 是 因 自己的意 思 认 为没有 必要 引入共 犯脱离 的概念 , 认为 如果没有 产生危 害结 果 中止 ; 最 后是折 中说 , 即主张 以主观 说为基 础 , 客 观的判 断对 外部 情 况认 识的 结果和行 为人感 觉能或 不能 的现实 的意识 过程 , 想 完 就对 中止人 免除 处 罚, 如 果 产生危 害结 果 ( 也 就是 中止人 消极 中 止犯罪行 为或 没能有 效阻 止危害 结果 的发生) 就对 中止 人减轻 处
实 践中存在 很多共 同犯罪 中止 的情况 , 准 确 的界定共 同犯罪 行 为人 的主观 意 图从而难 以认定 的缺 点, 又克服 了客观 说完 全按 中止 的认 定条件 不 只是 理论 的需要 , 更是鼓 励犯 罪人 迷途 知返 , 照社会 一般观 念来 认定从 而忽略 了“ 自动 性” 要件 本 身的性质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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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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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1 1 ( 下)
共 同犯罪 中止研究
李晨瑶
摘 要 本 文首 先梳理 了共犯 中止和 共犯 脱 离的概 念 , 确 立共 犯 中止的 实质是 中止 。接 着用 图文结合 的方 式 , 从 现行 刑法 的 角度 , 分 别讨论 了实行犯 , 组 织犯 , 教 唆犯 , 帮 助犯 的犯 罪 中止的 条件 问题 。从 中止犯 成 立的 三要 件 出发 阐述 了对一 些争
理论 上 也对 如何证 明有 很 多见解 。 第 一, 著 名 的“ 弗兰 克公 式” 所 与共 犯 的关 系而从 该共 犯关 系中解脱 出来 , 其 他共犯 人基 于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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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犯罪 是 犯 罪 的 一 种 特殊 形 态 ; 罪 中止 是 犯 罪 构 成 过 程 犯 中 的 特殊 形 态 。 当这 两 种 特 殊形 态结 合 时 , 产 生 共 同 犯 罪 的 中 就
止 。 共 同 犯 罪 的 中 止 是 对 刑 法 分 则 个 罪 的 基 本 构 成 要 件 的 修 正
谚论坛 。
盐
、
同犯罪 的犯罪 中止研究
口张 璐 华 中科 技 大 学法 学 院
摘 要 : 文 对 共 同犯 罪 的 犯 罪 中止 的 情 况 进 行 简要 分 析 , 过 对 对 犯 罪 中止 的分 类 解 析 , 实 行犯 、 唆 犯 、 织 犯 、 助 犯 的 该 通 对 教 组 帮
或 者 虽 有 犯 罪 意 图但 不 坚定 的人 , 其 接 受 自己 的犯 罪 意 图, 使 坚 定 犯 罪 的决 心 , 到 犯 罪 的 目的 。理 论 上 对 教 唆 犯 成 立 中 止 犯 以达 的 时 间要 件 存 在争 议 。 笔 者 认 为 我 国 刑 法 中规 定 的 教 唆 犯 具 有 两 重 性 , 立 性 与 从 属 性 的 统 一 。教 唆 犯 的 犯 罪 意 图 只 有 依 赖 即独 于被 教 唆 者 的 实 行 才 能 达 到 , 现 了教 唆 犯 的从 属 性 ; 被 教 唆 体 当
( 教 唆 犯 中止 的认 定 二)
经 尽 了 自 己最 大 的 努力 去 消除 自己行 为 的原 因力 的影 响, 是 由 但
于各 种 因素 的制 约, 然 未 能够 防止 犯 罪 的 完 成 或 者 防 止 犯 罪 结 仍 果 发 生 的组 织 犯 , 可 以 犯罪 中止 论 处 。 也
形 态 , 有相 当 的复 杂 性 。所 谓 的共 同犯 罪 的犯 罪 中止 是 指 在 共 具
手 实 施 犯 罪 , 可 成 立 中止 犯 ; 当 被 教 唆者 己 经 着 手 实 施 被 教 才 ④ 唆 之罪 , 行 为 尚未 实行 终 了 , 虽 行 为 实 行 终 了 , 犯 罪 结 果 尚 但 或 但
利 用 本 人 所 创 造 的 条 件 去 实 行 犯 罪 , 成 立 中止 犯 ; 在 帮 助 犯 才 ⑧ 实 施 帮 助 行 为 以后 , 行 犯 已 经 着 手 实 行 犯 罪 的, 助 犯 要 想 要 实 帮 成 立 中 止 , 须 及 时 制 止 实 行 犯 的犯 罪 行 为 , 且 有 效 防止 犯 罪 必 并
影 响, 是 由 于 各 种 因素 的 制 约 , 然 未 能 够 防 止 犯 罪 的完 成 或 但 仍 者 防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教 唆犯 , 可 以犯 罪 中 止论 处 。 也
( 组 织犯 中止 的 认 定 三) 组 织犯 , 指 组 织 、 导 犯 罪 集 团进 行 犯 罪 活 动 或 者 在 聚 众 是 领 犯 罪 中起 组 织 、 划 、 挥 作 用 的犯 罪 分 子 。组 织 犯 往 往 都 是 主 策 指 犯 , 会 危 害 性 很 大 , 消 除 其 先 前 行 为造 成 的 原 因 力 较 为 困难 , 社 要 因此 , 织 犯 要 成 立 中止犯 要 求 往 往 较 高 。 组 织 犯 的 中 止 有 以 下 组
中 止, 成 立 中止 犯 ; 在 犯 罪 集 团 已建 立 起 来 , 开 始 实 施 具 才 ② 尚未
体 犯 罪 时 , 织 犯 必 须 解 散 该 犯 罪 集 团, 阻 止 其 成 员 实 施 原 犯 组 并
罪 计 划 , 成 立 中止 犯 ; 在 犯 罪 集 团 已经 开 始 实 施 具 体 犯 罪 时 ,使 读 者 对 共 同犯 罪 的犯 罪 中止 有 着进 一 步 的 了解 。
关 键 词 : 同犯 罪 ; 罪 中止 共 犯
一
、
共 同犯 罪 的 犯 罪 中止 概 念
因 而 无 从 实 施 被 教 唆 之 罪 , 此 情 况 下 , 唆 犯 只 需 自动 停 止 教 在 教 唆 即 可 成 立 中止 犯 ; 当教 唆 行 为 己 实 施 终 了, 被 教 唆者 尚 未 ⑧ 但 开 始 实 施 被 教 唆 之 罪 时 ,教 唆犯 须 设 法 消 除 被 教 唆者 的犯 罪 意 图, 如果 犯 罪 意 图无 法 消 除则 必 须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阻 止 被 教 唆 者 着
果 的发 生 。 有 数 个 实 行 犯 的 场合 , 体 实行 犯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在 全
一
致 的仅 停 止 了共 同犯 罪行 为 的实 施 , 者 停 止 了 共 同 犯 罪 行 为 或
的 实施 并 阻 止 了共 同 犯 罪 的 完 成 或 停 止 了 共 同 犯 罪 行 为 的 实 施 并 防 止 了 犯 罪 结 果 的发 生 的, 体 实 行 犯 成 立 共 同 犯 ; 分 实 行 全 部
未 发 生 , 唆犯 必 须 采 取 积极 措施 有 效 阻 止 被 教 唆 者 继 续 犯 罪 或 教 者 有 效 地 防 止 了犯 罪 结果 发 生 , 可 成 立 犯 罪 中 止犯 。此 外 , 于 才 对 那 些 虽 然 已 经尽 了 自己最 大 的努 力 去 消 除 自己行 为 的 原 因 力 的
犯 的行 为 引 起 的 危 害结 果 发 生 之 前 , 可 存 在 教 唆 犯 的 中止 。 具 均 体 而 言, 据 实 行 犯 的 行 为 过 程 和 教 唆 行 为 的 不 同 阶 段 , 唆 犯 根 教 的 中止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教 唆 犯 在 其 教 唆 的 预 备 阶 段 , 只 需 ① 其 消 极 地 放 弃教 唆 的故 意 即可 成 立 中止 犯 ; 教 唆 犯 己 开 始 实 施 教 ② 唆 行 为 , 教 唆行 为 尚未 实 行 终 了 之 前 , 教 唆 者 还 未 产 生 犯 意 , 但 被
的行 为, 利 用 他 人 作 为 工 具 实行 犯 罪 行 为 的人 。在 只 有 单 个 或者
实行 犯 的场 合 , 实 行 犯 的 行 为 对危 害结 果 的发 生 与 否 具 有 决 定 该 性 的作 用 , 欲 成 为 中止 犯 须 自动放 弃 或 自动 有 效 地 防 止 犯 罪 结 其
取措 施 防 止 了 共 同 犯 罪 行 为 的 继 续 实 施 ,或 者 停 止 了 自己 的 犯 罪行 为并 防 止 了犯 罪结 果 的 发 生 的 , 立 中止 犯 。此 外 , 于 那 成 对 些 虽 然 已 经尽 了 自己 最 大 的 努 力 去 消 除 自己行 为 的 原 因 力 的 影
组 织 犯 则 必 须 解 散 该 犯 罪 集 团并 积 极 制 止 其 他 成 员 继 续 实 行 犯 罪 , 者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犯 罪 结 果 发 生 。此 外 , 于 那 些 虽 然 已 或 对
响 , 是 由于 各 种 因素 的制 约 , 然 未 能 够 防 止 犯 罪 的 完 成 或 者 但 仍
防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 实 行犯 , 可 以 犯 罪 中止 论 处 。 也 这 里 需 要 指 出 的是 : 共 同实 施 强 奸 、 逃 等 与 犯 罪 人 人 身 在 脱 有 密 切 联 系 的犯 罪 行 为 的 场合 , 部分 共 同犯 罪 人 共 同 犯 罪 人 想 要 中止 犯 罪 , 只要 放 弃 本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即可 。
结 果 发 生, 成 立 中 止犯 ; 关 于 事 后 帮 助 犯, 然 事 前 曾答 应 为 才 ④ 虽 实 行 犯 提 供 帮 助 , 在 未 将 帮 助 行 为 付 诸 实 施 以前 , 可 以 消 极 但 仍
中止 的方 式 成 立 犯 罪 中止 。此 外 , 于 那 些 虽 然 已经 尽 了 自 己最 对 大 的努 力 去 消 除 自己 行 为 的原 因力 的影 响, 是 由于 各 种 因素 的 但 制 约, 然 未 能 够 防 止 犯 罪 的完 成 或 者 防 止 犯 罪 结 果 发 生 的帮 助 仍 犯 , 可 以犯 罪 中止 论 处 。 也 ( 辑 : K) 编 Z
几 种 情 况 : 组 织 犯 在 预 谋 策 划 准 备 建 立 犯 罪 集 团 阶段 , 极 中 ① 消
止 自己 的组 织 行 为 的 同 时如 已 串通 他人 , 要 积 极 告 知 同 伙 共 同 则
犯 仅 停 止 了 自己 的 犯 罪 行 为 ,或 者 停 止 了 自己 的 犯 罪行 为 并 采
( 帮助 犯 中止 的 认 定 四)
教 唆犯 , 指教唆他人犯 罪的人 , 是 即用 劝 说 、 意 、 恿 、 授 怂 利 诱 、 买 、 胁 等 方 法 , 自 己 的犯 罪 意 图灌 输 给 本 无 犯 罪 意 图, 收 威 将
帮 助 犯 是 故 意 帮 助他 人 实 行 犯 罪 的 人, 自己 不 直 接 实 行 犯 他 罪, 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 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 在 为 帮
者 没 有 犯 被 教 唆 之 罪 时,教 唆行 为本 身 即 具 有 一 定 的社 会 危 害 性 , 唆 犯 要 独 立 对 自 己 的教 唆 行 为 负 刑 事 责 任 , 现 了教 唆 犯 教 体 的相 对 独 立 性 。从 这个 特征 出发 研 究 教 唆 犯 的 中止 , 要 在 实 行 只
助他 人 完 成 犯 罪 。帮 助犯 的 中止 有 以下 几种 情 况 : 在 实 施 帮 助 ① 行 为 以 前 , 就 是 帮 助犯 预 备 时 , 只要 消 极 地 不 予 帮 助 , 成 立 也 其 就 中 止犯 ; 在 实 施 帮 助行 为 以 后 , 行 犯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以前 , 助 ② 实 帮 犯 想 要 成 立 犯 罪 中 止 , 须 及 时 有 效 地 撤 回其 帮 助 , 止 实 行 犯 必 阻
同 犯 罪 实 施 过 程 中或 犯 罪 既 遂 之 前 ,全 体 或 部 分 共 犯 人 自动 放
弃 犯 罪或 有 效 的 防止 犯 罪 结 果发 生 的犯 罪 未 完 成形 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