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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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渝人社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年11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加强执法监管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7〕241号)公布了市人力社保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73号)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我局重新修订编制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黄揽月,联系电话:023-8815234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12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一、执法依据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就业促进法4.社会保险法5.工会法6.民办教育促进法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9.失业保险条例10.工伤保险条例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8.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9.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30.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31.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32.重庆市国防动员条例33.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34.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27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1.10.31【实施日期】2011.10.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7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培训机构: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定向就业培训在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8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48号)、《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1〕63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定向就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主要指应届和毕业后两年内现未就业的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以及市外高校重庆籍或户口已迁入重庆的毕业生(含自考、成教、电大、函授、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其学历,年龄不超过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二、培训机构(一)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用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年招聘1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具备岗前培训能力的在渝企事业单位。

2.培训机构:具备培训资质,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渝人社〔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表彰重庆市科技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渝人社〔2024〕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科技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科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科创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科技局,市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市科技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科技管理系统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奋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市科技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涌现出一批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激发广大科技管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决定,对黔江区科技局等50个先进集体、晏东等98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充分发挥模范作用,引领和激励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全市科技管理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围绕构建“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和“1458”科技创新工作体系,唯实争先、埋头苦干,为加快建设现代化新重庆而努力奋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渝人社发〔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行业组织,市属各国有企业: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建立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现就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及认定范围(一)全市范围内技能人才评价基础较好、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含央企在渝分支机构),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范围。

其中,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认定等级和要求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生产所需、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关技术、生产工艺等在行业领先的,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开发企业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通过后实施,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要面向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企业也可为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渝人社发〔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0月28日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以大数据分析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三条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准确领取社保待遇,维护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有义务协助认证。

第四条资格认证实行常态化管理。

要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资格认证要突出人性化、个性化、便捷化服务理念,精准、高效、快捷实施服务,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资格认证由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认证实行全市同城通办,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认证服务点进行认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2022年全市
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5.25
•【字号】渝人社办〔2022〕145号
•【施行日期】2022.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全市补
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2〕1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职业培训机构:根据《重庆市“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按照《关于开展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06号),经机构申报、区县审核,现将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以下简称机构目录)予以公布。

机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加强质量监管,对于培训质量低下、出现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移出机构目录。

对于未纳入本机构目录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办学一年以上、具有稳定办学秩序和一定培训规模后,经区县遴选、申报,方可择优纳入。

各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服务产业、服务人才、服务就业“三个导向”,加强规范建设,强化品牌打造,突出特色发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开展高质量职业技
能培训工作。

附件: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附件
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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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一)筹资和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就医管理各统筹区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各高校以本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

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一)支付标准1.支付范围和起付线。

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封顶线。

一档:一般疾病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万元,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慢性病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意外伤害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元,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校医院统筹包干使用。

各项累计支付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

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3.支付比例。

一档: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校医院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5%。

(二)特殊疾病门诊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三)计划生育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六、基金管理大学生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各统筹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八、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步骤,加强对大学生参保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确保2009年将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

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一)筹资和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中央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我市地方财政补助中,市与区县负担比例仍按渝府发〔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渠道不变,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之外的更高的医疗需求,鼓励大学生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参保缴费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开学一个月内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所在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按社保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解至所在行政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就医管理各统筹区参照本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制定大学生就医管理办法。

(一)日常就医管理各高校以本校校医院为大学生医保就医管理机构,没有校医院的高校,可就近指定一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校医院)。

大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校医院就医,在校外医院就医需在本校校医院办理转院手续,若突发疾病需要在校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与校医院联系,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各高校须为大学生建立健康档案。

(二)休学、退学医疗费用的管理1.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支付。

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待遇支付,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支付。

五、待遇支付(一)支付标准1.支付范围和起付线。

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封顶线。

一档:一般疾病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万元,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慢性病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意外伤害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元,普通门诊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校医院统筹包干使用。

各项累计支付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

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20%。

3.支付比例。

一档: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校医院80%;经校医院同意转校外医院: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普通门诊只支付发生在校医院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二档在此基础上提高5%。

(二)特殊疾病门诊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将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三)计划生育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六、基金管理大学生医疗保险所筹资金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划拨和监管;市教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督促各高校组织在校学生积极参保;市卫生局负责各高校校医院的医疗规范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大学生中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各统筹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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