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8-2015

1.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8-2015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88—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输变电工程验收,是指在“四通一平"至工程移交期间,依据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程序,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及实体质量进行审核、检验及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其他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输变电工程实行全过程验收管理。

工程项目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未经启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启动投产.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或参加相关验收工作。

第六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对工程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三)负责与国网运维检修部共同组织常规跨区域、跨省输变电工程启动验收工作。

(四)负责协调总部层面工程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网交流建设部、直流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负责与国网运维检修部共同组织开展直接管理的项目的启动验收工作。

第八条国网运维检修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与生产运行准备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参与直接管理项目的工程建设相关环节的审查验收、设备交接试验并确认试验结果.(三)与基建部门共同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项目的启动验收。

第九条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负责所辖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二)负责与运检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所辖工程启动验收工作。

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划分第七条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1、2-1、3-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2、2-2、3-2、4-2。

第九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

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0日济宁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和电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不得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物价、港航、渔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

电力工程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5.4.5-14

电力工程检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5.4.5-14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等级划分和业务范围 (1)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 (2)第四章证书管理 (3)第五章行为规范 (4)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5)第七章附则 (5)附件1-1电力工程土建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1-2各级土建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附件1-3土建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2-1电力工程金属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2-2各级金属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要求…………附件2-3金属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3-1电力工程电气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3-2各级电气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附件3-3电气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4-1电力工程热控检测试验机构能力等级标准…………附件4-2各级热控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项目及设备配置要求…附件4-3热控检测试验机构现场试验室要求…………附件5 电力工程项目检测试验能力等级要求划分表…………附件6-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请表……………附件6-2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申报资料…………附件7-1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申请表……附件7-2电力工程现场试验室能力确认证书(格式)………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提高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能力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调整方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检测试验专业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检测专业资格证书,并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网(基建3)11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1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16-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简称“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完善承包商择优汰劣机制,提升承包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信管理是指资信平台管理、资信评价、资信评价结果认定等。

调试单位资格管理是指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认定、调试人员培训及考核等。

第三条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两级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资信作为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资信评价结果纳入招标评审范围,并在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条智能变电站调试资格根据调试单位具备的专业能力、技术装备、调试业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配备和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

第六条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调试岗位资格后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出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和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其他工程的承包商资信管理和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司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三)负责指导、监督省公司资信管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成立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评审专家组,对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审核、认定;(五)负责对省公司报送的智能变电站C级现场调试单位资格进行备案;(六)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对调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第九条省公司建设部管理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承包商资信及调试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承包商资信和调试资格管理规定和要求;(二)负责对辖区内注册的承包商开展综合指标评价;(三)负责对参与辖区内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开展工程指标评价;(四)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相关数据资料,并按规定向国网基建部报送;(五)负责辖区内33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结果的核定、发布,并将资信评价结果向国网基建部报备;(六)负责配合国网基建部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工作;(七)负责辖区内智能变电站现场调试C级调试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并报送国网基建部备案;(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智能变电站调试人员培训。

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2015版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划分第七条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1、2-1、3-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2、2-2、3-2、4-2。

第九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

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页脚内容1第十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原文地址:/law/4345.html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国网(基建3)187-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网(基建3)187-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87-2015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输变电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作业环境,倡导绿色施工,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是指通过落实相关各方管理责任、开展全过程管理和进行量化评价考核,实现输变电工程安全制度执行标准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化、现场布置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和环境影响最小化,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条公司在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的同时,鼓励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倡导积极采用有利于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装备、施工工艺和管理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建设管理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kV 送出线路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其它输变电工程建设可参照执行(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评价、考核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引导各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设标准化施统一配送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管理工作,持续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六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贯彻落实本办法,监督、检查、评价、考核参建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组织研发和推广应用新型、适用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

(三)监督所属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设施统一配送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试验工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对电力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系统功能和试运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检测验证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电力工程检测试验工作,为保障电力工程建设质量提供检测验证数据和结果的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应遵循《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的要求,按专业分等级承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

第五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一负责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专业划分和等级确认工作,各中心站负责对工程现场检测试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电力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活动,以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测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划分
第七条根据电力工程专业划分,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分为土建、金属、电气和热控四类。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规范和质量验收规程对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执行标准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相应地将承担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的检测机构划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不同专业类别、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所需要的能力标准要求见附件1-1、2-1、3-1、4-1,需具备的检测试验项目范围要求见附件1-2、2-2、3-2、4-2。

第九条承担建设规模200MW及以上发电工程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检测试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必须符合B级及以上等级标准要求。

不同规模电力工程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机构业务等级标准见附件5。

第十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确认的专业类别、业务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任务,并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

第三章业务等级确认程序
第十一条对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的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计量认证或资质许可,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试验项目,仪器设备,计量管理标准,技术档案,环境与安全。

第十二条业务等级确认程序为:申报→预审→评定→公示→颁发证明。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不受时间、地域限制。

预审工作由各区域中心站负责,评定、公示和发证工作由总站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须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详细填写《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申请表》(见附件6-1),向本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提出申请。

申报时须按照专业类别(土建、金属、电气、热控)分别递交申报资料(见附件6-2)。

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应装订成册,提交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第十四条中心站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业务等级、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检测试验项目、主要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等信息资料的完整性。

中心站不组织实地审查。

第十五条中心站应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预审通过的,由中心站填写预审意见,将申请表和申报资料电子版及时上报总站;预审未通过的,中心站应将申报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注明原因。

第十六条在预审阶段,中心站认为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全,或在一些主要方面尚未达到评价标准要求时,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申报单位补充资料所占用的时间应从预审期限中扣除,预审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评定工作要求和程序如下:
(一)总站在收到预审合格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确认资料的符合性,并通知中心站和申报单位约定现场评审时间。

(二)总站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约定时间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

每个专业的现场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三)总站在接到评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的复核,确认评定结果。

第十八条总站确定评定结果后,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十九条凡公示期内未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其认定程序结束,总站正式向通过确认的检测机构颁发《电力工程检测试验业务等级确认证明》(以下简称《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第二十条在开展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工作时,任何机构、任何个人均不得向检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评定规则
第二十一条专家评审采取评分制,评分规则如下:
(一)评分在满分100分的基础上,按照各评定项指标的符合性确定扣减系数,然后计算各项评定指标的评分,最后合计得出总评分。

总评分计算公式为:
A总=A1+A2+…+ Ai+…+A10
其中:Ai = m×δi
Ai—评定项得分;
m —该项额定分值;
δi—该项权重系数。

各评定项目的内容、标准要求、额定分数和权重系数,详见附件1-1、附件2-1、附件3-1、附件4-1。

(二)专家评审结果分为符合与不符合两种。

在关键项目评审中未出现不符合项,且合计评定分数在80分以上者,其评审结果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分专业组建,每个专业组人数为3~5人,其中组长一名,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成员主要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及熟悉检测试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申报单位所在区域中心站须派人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参加现场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组在进行现场评审时,需核查和考评以下内容:
(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机构技术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三)机构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四)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现场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时,应详细记录各方意见、核查情况和各项评审结论。

在评审结束后,专家组长应及时向总站提交评审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申报资料;
(二)评审记录表及评分表;
(三)现场抽查记录、考评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应按照《业务等级确认证明》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对检测试验数据和检测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测试验的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对检测试验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检测试验人员遵章守纪,确保人员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不得将所承担检测试验工作转包或违规分包给其它检测试验单位。

因特殊技术要求,需要外委的检测试验项目应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并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外委计划进行跟踪管理。

检测机构对外委的检测试验项目的检测试验结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试验工作时,应以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费用定额为基础计算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现场试验室
第三十条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质量验收规程要求,检测机构在承担电力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任务时,应当设立现场试验室。

检测机构对所设立现场试验室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三十一条现场试验室在开展工作前,须通过负责本项目的质监机构组织的能力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质监机构应予以书面确认。

现场试验室能力认定要求见附件1-3、2-3、3-3、4-3。

第三十二条现场试验室能力认定的内容如下:
(一)核对检测机构《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二)核查检测机构检测的试验项目范围。

(三)核查现场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人员资格。

(四)确认现场检测试验范围。

(五)核查现场检测试验设备。

(六)现场试验室工作条件及环境。

(七)检查现场管理规章制度。

(八)检查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方案或措施。

第三十三条质监机构在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同时对承担工程项目检测试验任务的现场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其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举报违法违规的检测试验行为。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的《业务等级确认证明》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确认。

重新确认的程序及要求详见第三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业务等级确认证明》有效期内,总站将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在抽查考核时,总站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和复制检测试验相关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对检测人员的检测(试验)操作进行抽查。

(四)核查检测试验结果的符合性、准确性等。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总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业务等级确认证明》。

(一)实际能力已达不到规定业务等级评价标准的。

(二)伪造、涂改或转借业务等级确认证明的。

(三)超业务范围使用业务等级确认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或报告的。

(五)因违反规定程序出现检测试验事故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