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反避税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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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1.税率调整: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的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税率制度。

此举有助于提高税收公平性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2.减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法规定了一系列减税优惠政策,如对研发支出的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缓解企业负担,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新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修订。

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将享有同等待遇,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外资。

4.税收征管和执法措施: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力度,新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

这将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提高税收追缴率。

实施细则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税法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申报和征收程序:明确了企业的纳税申报和征收程序,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合理避税和反避税规定:规定了各种合理避税行为和非合理避税行为的界定和处理办法,以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税收。

3.税务审计和稽查:明确了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审计和稽查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以提高税收管理和执法的效率。

4.税务行政处罚制度: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种类和程序,以严惩违反税法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该法律的实施将对企业和经济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规定及其完善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规定及其完善

2009-369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税务管理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引起了各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极大关注与重视。

我国加入WTO以后,以金融交易、技术交易、劳务交易、无形资产交易为代表的新型跨国交易行为越来越多,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避税与反避税面临严峻挑战。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反避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制定了八个条款,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也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如成本分摊、预约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一般反避税条款、核定程序及对补征税款加征利息等。

《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在内容上更加丰富,而且在法律层面上也扩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和纳税调整的外延范围,标志着中国的反避税制度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转让定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外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手段,一般是境外关联企业控制境内企业的购销权,高价进、低价出,将应在我国境内体现的利润转移到境外,人为地减少境内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规定:一是明确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企业所得税法》内容摘要: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很难在内容和标准上达到完全一致,从而使跨国纳税人在避税方面有机可乘。

本文介绍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反避税的规定,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反避税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法Abstract: Inconsistency in tax laws and tax systems in various countries may offer a chance forcross-border taxpayers to avoid taxes. This paper introduces related provisions concerning anti-tax-avoidance in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RC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anti-tax-avoidance measures in China.Key words: Anti-tax-avoidanc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张 蹇(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8)反避税规定及其完善中的70 2009-3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报的义务。

新税法背景下完善我国反避税的思考

新税法背景下完善我国反避税的思考
融 危机 背 景 下 , 国家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避 税 与 反 避 税 矛 盾 日益 突 出 , 方面 世界 各国 税 务 管理 机 关通 过 反 避 税 工 作 维 护 各 自国 一
家税 收 主权 和 税 收 利 益 , 另一 方 面 跨 国 企 业 为 追 求 集 团在 全 球 的利 益 最 大 化 , 用控 制 与 被 控 制 关 系 , 过 转 让 定 价 等 避 税 利 通 手 段 转 移 利 润 达 到 少纳 税 或 不纳 税 的 目的 。2 0 0 8年 开 始 实 施 的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下 简 称 “ 税 法 ”对 反 避 税 工 作 尤 如 雪 以 新 ) 中送 炭 , 对缓 解 财 政 困 难 意 义 非凡 。与 旧 的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相 比 , 新 税 法 是 对 反 避 税 全 面 立 法 的 一部 税 法 , 就 成 本 分 摊 、 约 它 预 定价、 提供 资料 、 控 外 国 公 司 、 本 弱 化 、 般 反 避 税 条 款 以 受 资 一
行税 法 没 有 将 企 业 转 让股 权作 为 一 个独 立 的 关联 交 易 类 型 , 不 利 于 基 层 税 务 机 关 对 企业 股权 转让 定 价 的 分 析和 调 整 。 ( ) 税 行 为 处罚 规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失 。我 国现 行 税 收 法规 中没 有 明 三 避 确 规 定 企业 利 用转 让 定 价 而 少缴 税 款 属于 何 种 性 质的 行为 也没

百 零 九 条 、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五 十 一 条 、 整办 法 第九 条规 定 征 调 了 关联 企 业 关 联 关 系 认定 的 3条 基 本标 准 和 8 具 体 标准 , 条 主 要 突 出 了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 中只 对 部 分控 制标 准 的 判定 其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主旨:本条是对一般避税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税务机关如何进行调整作出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这一条款也是本法中新增的内容。

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因为再严密的税法体系都可能存在漏洞,这就给一些人提供了进行税收策划的可能,之中有些安排违背了税法的立法意图,其唯一的或者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收利益而并非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对这类安排如果不进行打击,势必造成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破坏公平市场环境。

另外,制定这一条款也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

目前我国避税的现象比较普遍,纳税人避税的手段也多种多样,除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所规范的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以外,还有滥用税收协定、通过企业变更而多次享受减免税优惠等多种形式。

如果不设置一般反避税条款,对上述避税行为没有打击和遏制的法律依据,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同时,这一条款可用以弥补特别反避税条款的不足,有利于增强税法的威慑作用。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界定以及税务机关如何进行调整是本条的核心内容。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指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协议、计划、谅解、承诺或保证等,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

具体而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应该现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刊益作为其从事某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亮点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亮点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 (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 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根据上 述规定,如果我国一家居民企业控制了设在避税地的某外国 企业,并且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不让该外国企业对利润进行分配,那么这家居民企业也应将这笔应分未分 的外国企业保留利 润计入到当期收入总额中一并纳税。《实施条例》还对上述条款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中的“控制”概念给出了两个具体的控股比例:一是全体中国 居民股东(包括居民企业 和居民自然人)共同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如果满足了这个条件,说明该外国企 业确实受中国居民的实际控制,甚至可能受单个居民企业的控 制,因为这些居民股东之间可能具有关联关系。二是在满足上 述第一个条件的前提下,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如果某居民企业满足了这第二 个条件,说明它对外国企业的经营决策有较大的发言权,而且有可能影响外国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而 《企业所得税法》 要“打击”的,正是这种有能力操纵外国企业利润分配决策的中国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关联交易资料提供方面有所突破。首先,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资料的企业范围扩大了。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 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这表明,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不 仅被调查企业,而且与被调查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 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第三方企业(如与被调查企业产品品种相同或经营活动相同的其他企业),都 有义务向税务 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其次,《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要求企业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所谓同期资料,是指纳税人在进行关联 交易的当期就准备好的资 料,它一般要求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准备或提供,而不是事后当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 再准备的资料。以往,企业只有在被转让定价调查时才被要求提供 转让定价的相关资料。第三,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 的资料的范围也扩大了。过去企业只需提供“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但 根据《实施条例》第 一百一十四条,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如定价原则、定 价方法、可比性、功能风险分析等。至于上述同期资料的具体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制定具体的管理 办法。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CFC是指由一家外国企业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境外子公司,通常用于实现跨国企业在税务上的优化。

在新个税法中,如果一个境外子公司被认定为CFC,则其收入将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从业务活动获取的居民境外所得,并将被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受到个税的征收。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解读新个税法中的CFC反避税条款。

假设小张是中国税务居民,他拥有一家公司ABC在国内经营生意,同时他还在境外成立了一家公司XYZ。

XYZ公司主要从事外贸业务,销售的大部分产品是中国制造的,目前XYZ公司的利润较高。

在过去,小张将XYZ公司的利润保留在境外,以此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个税法中关于CFC的条款,XYZ公司会被视为CFC,因为小张拥有该公司的控股权。

根据新的规定,XYZ公司的利润将被视为小张个人从业务活动获取的境外所得,并将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

因此,小张将无法通过保留利润在境外避税,而需要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

这个案例展示了新个税法中CFC反避税条款的有效性。

通过对控制外国企业的审慎监管,个人所得税法能够有效防止个人通过设立或控制境外公司来避税。

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于打击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逃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新个税法中的CFC反避税条款可能对一些合法的境外投资和贸易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别是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他们可能需要重新评估他们的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以遵守中国的税法规定。

综上所述,新个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对于遏制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逃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针对CFC进行规定,能够有效防止个人通过境外公司来避税。

然而,也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保证对合法境外投资和贸易活动的合理保护。

只有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推动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个人收入分配的公正。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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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的 复 杂 性 。比如 工 资 薪 金 支 出取 消 计 税 工 资 标 准 , 为 内 外 企 改 业 统 一 据 实 扣 除.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计 税 基 数 从 原 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公 5 税 收 优 惠 。新 ( 业 所 得 税 法 》在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方 面 较原 . ( 企
2 0 年 新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生 效 , 我 们 的 所 得 税 08 对 4 税 前 扣除 范 围及 标 准 新 ( 业 所 得 税 法 》不 仅 统 一 了企 . ( 企
管理 工 作 又提 出 了 更高 的 要求 。面对 新 企 业 所 得税 法 , 们 应 如 业 实 际 发 生 的各 项 支 出扣 除 政 策 , 明确 了不 得 扣 除 的支 出范 围 , 我 何 加 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管 理 ,是一 个全 系统 都关 注 的 课 题 , 者 在 而 且 调 整 了扣 除 基 数 , 量 与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接 轨 , 免 调 整 计 笔 尽 避
所 得 额 中 的 收 入 形 式 及 确认 标 准 和 确认 时 间 , 比原 有 税 法 更 清 晰 议 条 款 、 务 机 关 和 关 联 企 业 间 的预 约 定 价 安 排 , 求 关 联 企 业 税 要
明 了。
报 送 关 联 业务 往 来 报 表 和提 供 相 关 资料 , 化 了纳 税 人 及 相 关 方 强
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 税 人 认 定 、 税 义 务 和 纳 税 地 点 。 《 业所 得 税 法 ) 额 调 整 为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扣 除 标 准 统 一 为 l%。 . 纳 新 企 ) 关 2 于纳 税 人 的 界 定 , 消 了 以资 本 来 源 作 为 区分 标 准 的作 法 , 一 取 统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进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制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依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为了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体会,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差不多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体会,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待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表达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进展状况,依照我国经济社会进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待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待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进展。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反避税规则,是指为避免纳税人利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公平的手段从而逃避缴税而制定出来的规定。

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反避税规则有着重要的地位。

该规则规定了在纳税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的限制和义务,以确保公平并防止不当逃税行为。

一、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范围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

规则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和企业。

不同的税种在应用反避税规则时都会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反避税规则可以避免纳税人通过向家庭成员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缴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反避税规则可防止纳税人通过做出虚假的投资或财务报表来逃避缴税。

二、反避税规则的主要内容1. 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据国际传统,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关联交易。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关联交易反避税规定。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也设置有独立的反避税规定。

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企业发生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确定相关交易价格。

2. 有关财产转移的规定在财产转移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技术性漏洞。

这些漏洞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缴税。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设立了对财产转移的反避税规定。

3. 有关资本收益和捐赠的规定不管是资本收益还是捐赠,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逃避缴税。

因此,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专门设立了资本收益和捐赠的反避税规定。

根据税收规定,纳税人必须对每笔资本收益或捐赠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并将适当的税金缴交给税务机关。

三、反避税规则的实施原则1. 公开和透明反避税规则必须公开透明,使所有的纳税人都能了解其中的内容,并能够理解和遵守规则。

2. 实事求是反避税规则的实施必须基于真实的事实,不偏不倚地进行评估和计算。

3. 公平和公正反避税规则的实施必须保证公平公正。

政府和税务机关应对所有的纳税人进行平等对待,并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来纠正违规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条文变化与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原则
简税制
宽税基
低税率
严征管
统一适用范围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全部纳入征收范围。 规范和压缩减免税项目,直接优惠改为间接优惠。
法定税率25%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
建立起体系化和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 ①关联方转让定价(41-44条) ③避税地(45条) ②资本弱化(46条) ④一般反避税条款(47条)
统一税前扣除额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普适性税收优惠制度
税法优先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 新旧所得税简明对照.doc 企业所得税条文变化对照表.doc
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最高限额
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实际扣除数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分两种情况: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调整额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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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景 一
中国高 新技术 企业
新 企 业 所 得 拣 法 下 反 避 拣 政 策 的 解 诀
文 /杨 英 男
【 要】 摘 新 的 企业 所得 税 法 及 其 实施 条例 , 了税 率 、 除 和 税 收优 惠 等 热 点之 外 , 于反 避 税 的 内容 也 备 除 扣 关
受 业 界 关 注 。新 《 业 所 得 税 法 >》用 “ 别 纳 税 调 整 ” 章 来 专 门 规 定 反 避 税 问 题 ,不 仅 前 所 未 有 地 引 入 了 多 企 特 一 项 与 国 际 反 避 税 接 轨 的 全 新 手 段 , 也 是 我 国 首 次 用 法 律 的 形 式 确 定 反 避 税 原 则 。避 税 与 反 避 税 的 博 弈 将 进 这 入 一 个新 的拐 点 。本 文试 对 特 别纳 税调 整 一 章 的精 髓做 以解析 。
一 一
例 应 为 1: , 前 者 明 显 小 于 后 者 则 为 资 本 弱 化 . 业 可 以 通 过 资 本 1若 企 弱 化来 达到 增 加 税 前 扣 除 、 少 应 纳税 所 得 额 , 而避 税 的 目的 。 减 从

规 范 转 让 定 价 机 制
众 所周 知 .中 国正 在成 为 外 商 投 资 的重 要 国 家 .截 至 20 0 7年 目 前 各 国对 公 司 债 务 与 股 本 的 固 定 比 率 要 求 不 同 。如 : 国 、 国 为 美 法 底 , 国 累计 批 准设 立 外 商 投 资企 业 有 5 全 9万 多 家 . 际 使 用 外 资 金 15 1 ; 实 . : 葡萄 牙 为 2 1; : 澳大 利 亚 、 日本 、韩 国 为 3 1。 《 : 实施 条 例 》 额 65 84亿 美 元 , 中 国 投 资 本 来 就 是 为 了 实 现 全 球 范 围 内 优 化 资 源 对 ” 联 方 接 受 的 债 权 性 投 资 与 权 益 性 投 资 ” 定 义 和 范 围 进 行 了 规 在 关 的 配 置 、 到 利 润 最 大 化 , 这 些 外 资 企 业 中 竟 有 一 半 亏 损 , 不 得 不 定 , 是 对 ” 例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 具 体 规 定 没 有 规 定 , 会 由 财 税 部 达 但 这 但 比 的 将 让 人 怀 疑 他 们 在 利 用 各 种 手 段 逃 避 中 国 税 收 。 因 此 。 税 总 局 等 将 门 另 行 规 定 。 一 个 基 本 原 则 可 能 是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融 资 特 点 予 以 不 国 相 当精 力 放在 跨 国企 业 等 转 让 定 价 调 查 上 , 止 国 家税 收大 量 流 失 。 防
度 、 层 次 规 范 了企 业 的关 联 交 易 税 务 处 理 。 容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申 多 内 ( ) 本 弱 化 规 定 二 资
新 的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4 6条 明 确 规 定 。 企 业 从 其 关 联 方 接 受 的 “ 债 权性 投 资 与权 益 性 投 资 的 比例 超 过规 定 标 准 而 发 生 的利 息 支 出 . 般 统 计 , 业 权 益 资 本 ( 自有 资 本 ) 债 务 资 本 ( 借 贷 资 本 ) 比 企 即 与 即 的
同 考虑 。 比如, 银 行 、 险 等 金 融企 业 , 债 率 较 高 , 括 关 联 方 债 对 保 负 包
新 企业 所 得税 法 4 1条 到 4 4条 使 转 让 定 价 规 范 化 、 统 化 。 确 权性 投 资在 内的 全部 付 息债 务 不 得 超 过权 益 性 投 资 的 1 系 3倍. 有 其 还 立 了 关 联 企 业 间 的 独 立 交 易 原 则 作 为 转 让 定 价 的 税 务 调 整 和 成 本 他 的 行 业 , 务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权 益 性 投 资 的 3倍 。 企 业 需 要 评 估 自 债 分 摊 的 基 本 原 则 , 明 确 肯 定 预 约 定 价 安 排 可 以 作 为 转 让 定 价 调 整 己 的 负 债 权 益 比 以 符 合 ” 全 港 规 则 ” 而 且 企 业 可 能 需 要 调 整 其 整 并 安 。 的 重 要 方 法 。 预 约 定 价 ( 称 AP 安 排 首 次 在 所 得 税 中 明 确 。 2 0 个 融 资 结 构 。 简 A) 07 年 4 月 2 日 , 尔 玛 ( 国 ) 资 有 限 公 司 等 9家 在 华 从 事 零 售 业 0 沃 中 投
报 与 审 核 、 期 资 料 管 理 、 让 定 价及 其 调 查 、 约 定 价 安 排 新 规 、 不得 在 计 算 应纳 税 所 得 额 时扣 除 ” 按 照 O C 国际 经 合组 织) 同 转 预 。 EDf 的 资 本 弱 化 规 定 、 本 分 摊 协 议 等 反 避 税 管 理 及 其 操 作 的 全 部 要 点 和 成 内 容 。 试 对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一 章 的 精 髓 做 以 解 析
【 键词 】 反 避税 关
转 让 定价
受 控 外 国企 业规 定
资本 弱 化规 定
一般 反 避税 条 款
2o 0 8年 1月 1 日正 式 实 施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中 特 设 了 “ 别 纳 大 . 的存 在是 客观 的 。 二是 赋 予税 务 机 关 对 不 符 合独 立 交 易 原பைடு நூலகம்则 特 它 税 调 整 ” 章 。 关 联 方 税 务 处 理 及 其 他 反 避 税 措 施 做 了 明 确 的 规 的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的 纳 税 调 整 权 , 对 成 本 分 摊 协 议 进 行 规 范 和 约 束 。 一 对 定 。 新 税 法 及 其 《 施 条 例 》 乎 囊 括 了 全 球 所 有 反 避 税 条 例 , 市 以 保 护 本 国 居 民 无 形 资 产 收 益 权 , 止 侵 蚀 我 国 税 基 。 实 几 上 防 公 司 与 控 股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转 移 定 价 行 为 也 将 受 到 严 控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 0 8年 4 月 1 日 颁 布 了 《 别 纳 税 调 整 管 理 规 程 》 方 位 、 角 特 全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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