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十个要素
程序公平的因素

程序公平的因素
1. 数据公正:程序应该以公正和中立的方式对待所有用户,不偏袒或歧视任何特定群体。
2. 算法透明度:程序应该使用透明的算法,让用户能够理解和追踪决策的过程,从而能够验证其公正性。
3. 数据采集的公平性:程序应该采集和使用公平和多样化的数据,避免偏向某些特定群体或个体。
4. 决策的可解释性:程序的决策应该能够被解释和解释,以便用户能够理解为什么做出了特定的决策。
5. 监督和反馈机制:程序应该有监督和反馈机制,以便用户能够报告不公正的情况,并进行调整和纠正。
6. 多元化团队的参与:程序的开发和设计应该涉及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的人员,以确保多元化的观点和利益被考虑。
7. 审查和审查:程序应该经过定期的审查和审查,以确保其公平性和公正性,并及时进行改进。
8. 法律和道德的框架:程序应该遵守适用的法律和道德框架,确保其运作在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
9. 用户参与和选择权:程序应该给予用户参与和选择的权利,使他们能够影响决策和规则制定的过程。
10. 效果评估:程序应该进行效果评估,以确定其对不同群体和个体的影响,从而及时纠正不公正的情况。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

浅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程序正义一、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在接受审判过程中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其中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听证、独立、无偏见、理性、客观等原则。
程序正义不同于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关注的是法律规范的内在合理性和符合公共利益,而程序正义关注的则是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程序正义是受到重视的。
投资仲裁机构要求仲裁庭受到仲裁法的约束,仲裁员要求独立、无偏见、公正,有权听取双方的证据,评估这些证据的价值,做出公正的裁决。
国际投资仲裁中,程序正义存在着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仲裁程序中,投资者和受害国之间之间的权力不平衡。
首先,国际投资仲裁的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尤其是由投资者指定,多数仲裁员看重的是“谁付钱谁做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受害国的权益,削弱了程序正义的平等性原则。
其次,国际投资仲裁的审核标准很模糊,涉及的法律本来就是灰色的,审核很容易被操纵,导致不公平对待。
有些仲裁研究员利用了这个漏洞,提供很多“秘籍”,在国内推销其所谓的损失,大多被欧洲投资者利用了。
国际投资仲裁的程序正义因此受到了质疑。
为了改善国际投资仲裁的程序正义,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权威和准确性。
目前,仲裁机构的权威和准确性深受挑战,需要进行改进。
在书面材料、听证会和证据规则等方面,仲裁机构需要进一步地规范和完善。
(二)强化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员制度是整个仲裁过程的核心,需要规范化监管,确保仲裁员的公正独立性。
引入第三方专家评估仲裁员,来评估各种候选人的能力、品德、职业道德等。
(三)优化仲裁程序,提高公正公正的效力。
仲裁程序是整个仲裁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行规范性和标准化的处理。
优化仲裁规则,不仅提高效率,同时提升公正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民主理念,提升公开度。
社会监督可以使仲裁过程更加透明,提高仲裁公正公正性。
引入评估项目,让专家和公众通过自由评估仲裁办公室的工作,形成对仲裁过程的审计机制,保障仲裁公正公正。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程序正义1、概述“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矫正的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effect)的正当性。
而不是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
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只要游戏规则公正,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如分蛋糕理论(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
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程序正义实现的标准

程序正义实现的标准程序正义是一种伦理和价值观,旨在确保计算机程序的开发和使用符合道德、法律和社会责任的准则。
它强调程序员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应该努力遵循一系列原则,以保护用户权益、隐私、安全以及公平竞争。
以下是程序正义实现的一些标准:1. 透明度和问责制:程序应该被设计成可追踪和可审查的,开发者应该提供适当的文档和解释,以便用户能够理解程序的功能和特性。
程序的开发者应该对它的行为负责,并应该面对不道德或非法行为的后果。
2. 公平性:程序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的用户,不应该基于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其他歧视性因素做出不公平的决策或行为。
开发者应该通过程序设计和测试,确保不偏袒或歧视任何群体。
3. 隐私保护:程序应该尊重用户的隐私权,不应该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存储或分享个人和敏感信息。
开发者应该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数据免遭未授权访问、泄露或滥用。
4. 安全性:程序应该被设计成安全的,以防止黑客入侵、数据泄露和其他恶意行为。
开发者应该进行充分的安全测试和漏洞修复,并定期更新程序以应对新的安全威胁。
5. 可访问性:程序应该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使用体验,不论他们是否有身体或认知障碍。
开发者应该采用无障碍设计和技术,以确保所有用户都能够使用和理解程序。
6. 社会责任:程序应该符合道德和法律要求,不应该用于不道德或非法的目的。
开发者应该考虑和评估程序对社会的影响,尽力避免或减少负面影响,并积极参与解决相关问题。
7. 可迭代性和可持续性:程序应该被设计成可以持续改进和进化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和环境。
开发者应该关注程序的长期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安全性、性能和功能的持续提升。
8. 民主和参与式设计:程序的开发过程应该是透明、参与式和民主的,应该充分考虑用户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需求。
开发者应该鼓励用户参与测试、反馈和决策过程,以确保程序的适用性和用户满意度。
程序正义的实现标准是多维度的,涉及道德、法律、技术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裁判者中立:程序公正诸要素之首

裁判者中立:程序公正诸要素之首作者:张龙飞来源:《智富时代》2015年第09期【摘要】裁判者中立是程序公正诸多要素中最重要的一项,它是其他要素实现的前提和关键。
裁判者中立这种重要地位可以从其与其他要素的内在联系的论述中看出,裁判者中立是其在诉讼中应当持有的态度,这种态度贯穿程序的始终,绝大多数程序公正要素的实现都取决于这种态度。
确定裁判者中立的重要性之后,本文简要分析了该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裁判者中立如何在我国实现和落实做出了简要思考。
【关键词】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要素;裁判者中立一、程序公正的诸多要素所谓程序公正具有其独立价值绝不是程序法学者为了抬高自身地位一昧鼓吹夸大的一句空话,程序公正及其独立的价值是所有法律学者尤其是我国学者必须要重视的。
真正有关程序价值问题的研究是从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领导的“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深入展开而开始的。
从那个时候开始,有关程序价值的阐述再也不只是存在于边沁对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的论述里了。
美国法学家萨默斯、马修、贝勒斯、还有哲学家罗尔斯都对程序公正做出了经典论述,并且大部分学者都提出了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基本要素。
大概简要罗列起来有:1.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法律程序要求保护人们免受非人道的待遇,尤其是在发现事实的过程中,尽管在特定的案件中采取非人道的手段能够收集到真实可靠的证据;还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享受到平等的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2.主体对程序的参与性。
法律程序要确保公民在将要决定其命运的诉讼程序的运转中不同程度的进行自主性的自决。
萨默斯指出,参与意味着公民能够自主地主宰自己的命运,“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意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做的要比自己更好”。
3.平等。
即法律程序要求法官同等关注;4.裁判者中立。
指裁决者的立意和裁决者的外观、态度必须保持超然和不偏袒任何一方程序的参与者;5.程序理性。
程序正义的标准

程序正义的标准程序正义,是指在计算机程序设计和应用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程序正义的标准成为了程序设计和应用的重要指导原则。
那么,程序正义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体现在程序的设计和开发过程中。
在程序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和用户的需求,确保程序的功能完善、操作便捷、用户友好。
程序的开发过程应当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确保程序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程序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程序的开发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体现在程序的应用和执行过程中。
在程序应用阶段,应当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程序权限,不得侵犯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程序的执行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程序执行的结果公正合理。
同时,程序的应用和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程序的安全性,防止程序被恶意攻击和破坏,确保程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程序正义的标准应当体现在程序的监督和评估过程中。
在程序监督和评估阶段,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程序的设计、开发、应用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总之,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程序设计和应用的重要指导原则,体现在程序的设计、开发、应用、执行、监督和评估的各个环节中。
只有遵循程序正义的标准,才能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确保程序能够更好地为人们服务,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希望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共同推动程序设计和应用的健康发展。
构建税收法治中的程序正义

构建税收法治中的程序正义法律的首要价值是追求社会公正,真正法治而文明的社会,程序正义不可缺失,通过正义的程序制度设计和赋予纳税人相关的程序权利,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关键。
一、程序正义的概念与标准所谓程序正义,也即是从过程与方式层面上讲的正义,是指过程与方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程序本身应当具有某些内在品质,从而确保实体的正义得到实现,而无需求诸程序以外的其他因素。
程序正义是一个涵义很丰富的概念,其判断的标准也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它至少应当体现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程序法定原则。
即由谁作出决定,怎样作出决定以及怎样公布决定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事先设定好的程序来运行。
第二,公开原则。
这是对程序法治本身的要求。
现代法治原则的发展要求以公布的成文法来约束社会,程序法律必须事先公布。
同时,程序法治也要求程序的过程必须是透明的。
第三,参与原则。
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必须充分参与,影响行为结论。
第四,平等原则。
程序与平等密切相关,程序正义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
第五,及时性原则;英国古代有句谚语“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一个决定过于迟延的产生,必然导致利害各方长期处于利益不确定状态。
二、我国目前税收法治中程序正义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一)税收立法上存在的问题1、纳税人权利的缺失。
我国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反映在税收上,就是习惯于把“皇粮国税”视为天经地义的一件事情,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使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执法和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操作上,都不能充分满足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
如《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权利,没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案或宣言,有些重要的纳税人权利,如合理负权、诚实推定权、接受专业服务权、事前裁定权、听证权(范围有限)等,还没有在法律上规定。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程序公正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程序公正,是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条例及其他政策时应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流程)安排。
程序公正的基本特征有普惠性、公平对待、多⽅参与、公开性、科学性等。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有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协调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有助于限制政府权⼒对于社会公正可能的不当⼲扰、有助于减少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的技术性失误、有助于形成社会成员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和信任。
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1、平等性原则根据契约理论,法律⾯前⼈⼈平等。
没有平等就不会有正义,就不会有和谐幸福的⽣活,平等是法治的根本性原则,有平等才有⾃由,平等使每个⼈成为公民,才是民主的逻辑基础。
平等性原则确⽴了法律⾯前⼈⼈平等。
因为有平等,才有公民参政议政、进⾏⾏政监督、参与诉讼程序的资格。
平等程度的实现过程就是⽂明的进步过程。
平等原则在宪政程序的体现,是⼈⼈都可以参政议政、进⾏民主监督、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提出⽴法建议权、平等的享有权利和⼈⾝⾃由、平等的经济权利。
最重要的是保障最低限度的基本权利,如⾔论⾃由、⽣存权、民主权、财产权等,这些权利。
正是这些基本权利的不可改变性,才使公民能够作为⼀个独⽴⾃由的⼒量成为社会基本⼒量保持社会正义实现的可能。
宪法规定了权⼒的分制,权⼒的分制使⾏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有了可能。
没有权⼒的分制就会形成权⼒的独断,程序在专制者⼿中是没有意义的,对被专制者⽽⾔就是形式,没有实质意义。
宪政程序是⾏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基础和源泉。
⾏政程序的平等性。
⾏政⽴法、执法、⾏政救济必须体现法律⾯前⼈⼈平等的原则,必须平等对待和平等的保护。
司法程序上的平等性。
在民事诉讼上当事⼈的平等性,即诉讼权利的平等,给予各⽅当事⼈平等参与的机会,对各⽅的主张、意见、证据和执⾏上给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在⾏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上,由于⾏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优势地位,还要强调⾏政机关和侦查控诉机关的义务,以达到诉讼程序的实质性平等和对权利平等的实质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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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十个要素
程序正义的十个要素有参与、中立、对等、理性、信息、及时、终结。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程序正义,最早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在古罗马法“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诉讼”中就蕴含了裁判程序必须公正的内容。
但程序正义被当着一种法治观念,最早是在13、14世纪英国的普通法中,当时叫做“自然主义”。
而后,程序正义在美国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被称为“正当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