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doc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旨在解决城市化进程中涉及到的居住问题。
下面是对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概述及其重点内容的介绍。
一、概述上海市居住证制度于2016年初开始实施,居住证是由上海市公安局民政局联合发放的一种证件,它有着许多优势。
持居住证的人可以享受到更便捷的生活和更多的福利。
通过限制居住证的数量来引导人口向城市周边地区转移,居住证制度有效地缓解了大城市住房和人口压力。
二、重点内容1. 居住证的发放对象和条件居住证的发放对象是在上海市稳定居住的18岁以上无户籍户口人口,包括来自国内其他地方的在上海市合法居留的人员以及外籍人士。
需要注意的是,持有有效居住证明的居民,如与上海市户籍人口一样在上海就业、就学、医疗等,其权利应得到保障。
2. 居住证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居住情况,上海市的居住证可以分为五种类型:A 类居住证(就业型)、B类居住证(学生型)、C类居住证(投资人士)、D类居住证(家庭团聚型)和E类居住证(其他原因居留型)。
不同类型的居住证,其申请条件和使用范围也略有差异。
3. 居住证的申请流程本市无户籍居民在落户后,须向居住证受理机构提交居住证申请。
在申请居住证时,要提供证件材料、拍照和填写申请表格。
经过居住证受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居住证。
4. 居住证的使用范围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以在上海市范围内居住、就业、上学、医疗或投资,享受同城市户籍居民一样的福利待遇。
持证人还可以在市区内购买房产、申请个人贷款等。
5. 居住证的期限和延期居住证的有效时间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类型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分为6个月、1年和2年三个期限。
在有效期内,需要定期进行证件更新和核验。
如果持有人需要继续在上海居住,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
总之,上海市居住证制度的出台,使得城市内的非户籍居民能够更加规范、便捷地生活,也为人们的“城市梦”提供了更好的支撑。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一、申办条件
1.法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
3.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流动人口。
二、申办材料
2.在上海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
3.流动人口在上海市工作、学习或经商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学生证、营业执照等。
三、居住证申办流程
1.确定申办地点: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也可以在工作单位所在区的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办;
四、注意事项
1.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准确申报自己的住所变更、工作变更等信息;
2.居住证持有人有义务保守居住证信息,不得私自出借、转让、买卖等;
3.居住证持有人发生居住地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目的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居住证持有人丧失居住资格、因违法行为被吊销居住证、迁出本市
等情况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注销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流动人口的合法
权益保护,增强城市管理能力,推动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申办人在申
请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且在获得居住证之后,要严格遵守相关
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通过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将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
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沪府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9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三章证件申办第四章持证人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摘要---------本文档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
该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居住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主要包括居住证的定义、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使用规定等内容。
1. 引言--------居住证是指在城市居住的人士获得的合法居住证明。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服务。
本文档旨在帮助居民了解居住证的相关政策,明确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为居民提供便利。
居住证申请人可根据个人需求,申请不同类型的居住证。
根据居民的不同需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居住证:- 就业居住证- 学生居住证- 技术人才居住证- 人才引进居住证- 其他居住证2. 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的申请条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年龄要求:申请人应年满16周岁。
- 居住要求:申请人需要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无犯罪记录。
- 就业或学习要求:申请人应具备合法就业或学习的资格。
3. 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第一步:准备材料- 联系明材料- 居住证申请表格- 相关证明文件(如就业或学习证明)-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 按照所在居住地区的规定,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派出所或居住证受理中心。
- 第三步:审核审批- 相关部门会对居住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条件审批是否发放居住证。
- 第四步:领取居住证- 如申请人满足居住证发放条件,申请人需携带相关联系明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4. 居住证的使用规定----------------居住证的使用规定如下:- 居民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城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医疗、教育、交通等方面的优惠。
- 居民在就业、学习等方面,可以凭借居住证享受相应的便利和支持。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背景自2013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旨在建立便利居住、参与和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的居民身份管理制度。
在此之后,许多城市纷纷跟进,不断推进居住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上海市作为全球城市之一,一直走在全国城市改革的前沿,对居住证制度的落实和管理一直持续关注并不断加强。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政策居住证是指预留在居住地的登记证件,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以在该城市享受许多公共服务,例如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条例》,上海市居民可以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居住证。
条件和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条件1.居住在上海市连续6个月以上,且有稳定的职业或居住证明;2.年满18周岁;3.有合法稳定的生计来源和住所;4.无不良记录。
2. 申请程序1.在线预约。
申请人可以通过上海市政务网站预约,并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资料。
2.提供申请材料。
在实际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携带下列材料:–有效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证件;–居住地和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例如租房合同、房产证、劳动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如户口本、工资单、营业执照等)。
3.现场审核。
当用户提交了所有申请材料之后,可以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审核。
一般包括填写申请单,留取现场照片指纹等个人信息的采集。
4.等待审批。
提交的申请将会交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批。
根据不同情况,审批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在提交申请后几日内得到结果。
5.领取居住证。
如果申请成功,可以在规定的领证地点领取新的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使用规定完成居住证的申请后,居住证的持有人需要遵守下列三点规定:1. 勿要忘记更新居住证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户籍所在地等方面发生任何变更,都应该及时向居住证管理部门申报更改,否则有可能会被没收或者面临处罚。
2. 离开上海不要忘记注销居住证如果持有人因故离开上海,需要提交居住证注销申请,并在60天内将居住证交回给指定部门,居住证注销原则上不返还所收取的居住证费。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7〕98号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1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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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积分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 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 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 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 务待遇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
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积140分
。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8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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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指标及分值 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2019/11/21
上海市宝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7
《积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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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持证人以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 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减分指标
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一票否决指标
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2019/11/21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的常住户口管理,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住户口是指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并依法登记的户口。
第三条常住户口管理采取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常住户口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常住户口的管理和居住证的发放。
第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常住户口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便利措施,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户口管理的公正、公开、便利。
第二章居住证的发放第六条申请居住证的条件包括:年满18周岁,无不良犯罪记录,有合法稳定的居所,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记录,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第七条居住证申请者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籍证明、近期2寸彩色照片等。
第八条居住证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手续应当便利、快捷、高效。
第九条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申请。
第十条居住证的丢失或损毁,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常住户口的管理第十一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渠道宣传居住证的政策法规,便于市民了解和申请。
第十二条常住户口的异地迁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的迁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常住户口的注销应符合以下情形:死亡、出国定居、丧失享受常住户口条件等。
第四章数据共享和信息安全第十五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合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六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和居住证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盗用、篡改、泄露常住户口信息和居住证信息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常住户口管理和服务的监督机制,接受市民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夸大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获得居住证的,由市常住户口管理部门予以收回,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沪府规〔2019〕4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审批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合理规划人口发展,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市房屋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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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管理方法【全文】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办理居住登记;以下是为大家的上海居住证管理方法,希望大家喜欢哦!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标准人口效劳和管理,提高政府效劳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开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开展改革委负责本方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方法相关的效劳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方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当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
人才效劳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当《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主要功能)《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方案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签注时限)《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八条(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办理。
第九条(申办条件和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材料移送)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核定)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签发、制证、领证)《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信息变更)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签注)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十七条(挂失和补办)《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转办常住户口)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注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积分制度)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奉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
积分到达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效劳待遇。
第二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根底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和人口效劳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
各指标工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开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标准分值)标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开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工程、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开展状况和人口效劳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开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积分材料)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工程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积分申请)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效劳中心办理。
第二十六条(积分办理)人才效劳中心收到积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属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二十七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人才效劳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第二十八条(子女教育)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承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到达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到达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证照办理)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第三十一条(住房)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根本公共卫生)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工程的预防接种等根本公共卫生效劳。
第三十三条(方案生育)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三十五条(参加评选)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六条(其他待遇)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条(待遇中止)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效劳待遇。
第三十八条(政府效劳)第三十九条(信息保密)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效劳中心、人才效劳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效劳和管理工作中得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处分;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救济)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效劳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承受理。
第四十三条(过渡条款)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方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方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境外人员规定)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施细那么)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