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赔偿标准
最新国家赔偿法全文(一)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2022年北京交通肇事赔偿项目及标准计算方式

一、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五、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第四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2)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 被改判无罪的 ,是否构成司法赔偿?
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减 轻刑罚的,被告人有无权利请求 国家赔偿?
D.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 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B
B.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 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 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
某县工商局以某厂擅自使用专利申请号用于产
品包装广告进行宣传、销售为由,向某厂发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哈尔滨强拆事件8人被捕 5 人为临时工 视频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兜底性条款 2、有无外部界限
2008年试卷二第99题:张某租用农 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 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 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 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 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 赔偿范围的是( )。
法院起诉后, 10月1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
公安局的罚款和扣车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如何进行赔偿? A.退还罚款1000元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B.返还出租车
答案: ABC
C.2009年2月1日至10月1日车辆被扣期间的直接经济 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京司发[2014]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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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2014年11月13日京司发〔2014〕48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所在区域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国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国家赔偿请求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四条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负责协助甄别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情况,确认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为法律援助律师阅卷、复制案卷、取证及其他合法执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听取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其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免收费用。
对于案件需要翻译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协助安排翻译人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收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来源: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日期:2010-05-15 【字号大中小】京发改〔 2010〕 651号2010年 05月 14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2010年 5月 30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五日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 2000— 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 2000— 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 4000— 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二、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一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 3000— 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含 10万元 , 10%(最低收费 3000元 ;10万元至 100万元 (含 100万元 , 6%;100万元至 1000万元 (含 1000万元 , 4%;1000万元以上, 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结合司法救助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并经市高级法院党组2021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赔偿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市高级法院赔偿办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公正、公开、及时救助,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性救助原则。
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一次性救助原则。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
北京国家赔偿标准(一)

北京国家赔偿标准(一)北京国家赔偿标准背景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北京市发生的医疗、交通、环保等方面的事故越来越多。
对于这些事故中受伤的人或家属,国家赔偿标准成为了重要的关注点。
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国家赔偿是指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范围内,通过过失、错误、疏忽等原因侵害了人民权益造成损失后,国家机关应依法向受损失的人民赔偿的行为。
国家赔偿标准是指在北京市发生的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的标准。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的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特别严重、非常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
具体赔偿标准可参考《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事故赔偿程序规定》第九条。
例如,对于特别严重的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或者重要器官丧失的,赔偿金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根据受伤程度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
对于轻伤的,赔偿金额为500元至1000元人民币;对于重伤的,赔偿金额为20000元至50000元人民币。
环保事故环保事故赔偿标准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办法》规定。
根据受损程度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
对于轻微损失的,赔偿金额为1000元至1万元人民币;对于重大损失的,赔偿金额可达100万元人民币。
如何提起国家赔偿案件?对于受到侵害的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起国家赔偿案件:•直接向侵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向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提起诉讼。
结语国家赔偿标准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赔偿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人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支持国家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
需要注意的问题在提起国家赔偿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案件时效问题:不同类型的案件,赔偿时效不同,要及时向国家赔偿机关提出申请。
2.证据问题:需要收集证据,如医疗事故可以收集病历、医生诊断,交通事故可以收集交通警察的处理记录等。
3.鉴定问题:有些赔偿案件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提供意见,如医疗鉴定、车辆鉴定等。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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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补偿措施。
根据《国家赔偿法》,在国家赔偿中,赔偿金额的计算是关键问题。
选择合适的赔偿标准很重要。
国家赔偿标准包括实物赔偿和经济赔偿两种方式。
实物赔偿是指具体的物品、文件、证明等的补偿,经济赔偿则是指用一定的金钱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一、实物赔偿标准
在进行实物赔偿方面,应该遵循实际价值原则,并尽可能满足受害人的要求,使其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满意度。
(一) 实物赔偿范围
1. 内部文件和资料的赔偿:根据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材料损失的程度予以确定。
2. 财物的赔偿:如果服务人员或机构的错误导致了或造成了财务损失,受害人的财物应当赔偿。
3. 护理费和残疾赔偿补贴: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护理费和残疾赔偿补贴等赔偿方式。
4. 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赔偿:由于政府部门的错误,使得公民或非政府组织需要支付额外的支出,应当加以赔偿。
(二) 具体计算方法
1. 内部文件和资料的赔偿计算:如果受害人提交了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证明,应根据材料损失的程度来计算赔偿金额。
比如,一份文件中仅有1页缺失,则在可重现该文件时需要扣除当页的复印成本。
2. 财物的赔偿计算:如受害人是因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财物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来计算并提供凭证,例如购买价、残值和损失的材料、修理费用等。
3. 护理费和残疾赔偿补贴计算:如果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公民的人身损害、残疾等,则应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4. 其他费用的赔偿计算:针对时至实现或具有证据证明的需要赔偿的差旅费、律师费、手续费等也是按照具体实际数额进行计算。
例如,在出差期间遭到人身伤害导致治疗费用增加的时候,应计算医疗费用的差额。
二、经济赔偿标准
在国家赔偿中,对于经济赔偿的计算,依赖于广泛适用的计算方法,比如根据损失、利润、被迫消费等及时实行计算。
计算
中也遵循实际价值原则,以确保公平和公正,使赔偿者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满意度。
(一)经济赔偿范围
1. 经济损失的赔偿:如受害人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应该等于所受损失的真正价值。
2. 利润损失的赔偿: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受害人利润的减少,赔偿应当价值受到影响已经失去的利润。
3. 被迫消费的赔偿: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增加了消费支出以维持正常业务运作或者经济生活,是应予以赔偿。
(二)具体计算方法
1. 经济损失赔偿计算:经济损失确实经济损失的计算应以实际损失为计算的基础,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可用如合同、发票等。
2. 利润损失赔偿计算: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盈利减少,赔偿应予以赔偿,计算可以根据折价率、折现时期及项目的年度平均利润等计算。
3. 被迫消费的赔偿计算: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了被迫消费的情况,应根据具体合理的消费额及完整票据来计算。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的标准不仅是制定的基石,也是一种基于
公正、合法、公平的补偿措施。
有效的赔偿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民众对国家的信任和信心,从而维护了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