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的管理要求,以确保该系统能够有效地监测和报警气体泄漏,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人员。
三、职责1、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本制度,确保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2、使用部门负责按照本制度使用和维护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维护部门负责定期对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管理要求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应由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和验收,以确保系统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维护部门应定期对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如发现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存在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维护部门进行检修和修复。
5、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的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
五、应急措施1、在发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的情况下,使用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2、安全环保部门应协助使用部门处理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事故,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3、在处理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事故时,应注意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和造成二次伤害。
4、处理完事故后,应对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对于因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而导致的员工伤害或其他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
六、记录和报告1、使用部门应建立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的使用记录,记录使用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
可燃、有毒报警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本公司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使用、维护、报废、更新及值班室日常管理等要求,有效预防爆炸及中毒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安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信号终端的部门三、职责:3.1 EHS部职责3.1.1参加增设可燃、有毒报警器安装位置和报警器种类的确认和投用前验收检查;3.1.2负责解除、停用、临时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审查和备案;3.1.3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监控室值班人员的安排、报警应急响应及规范填写值班记录等内容;3.1.4负责对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保和维保单位的日常管理;3.1.5负责对可燃、有毒报警器的投用、维修工作;3.2 工程部职责3.2.1负责可燃、有毒报警器检测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年度检测或校准工作;3.2.2 对新增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安装;3. 2.3建立健全有毒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档案资料及仪表台帐。
3.3 生产部职责3.3.1 负责对安装在部门现场的可燃、有毒报警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异常状况及时向主管部门、EHS进行报修;四、管理要求4.1、可燃、有毒报警器的安装、停用规定在公司范围内需要新增或停用可燃、有毒报警器,必须由工程部、EHS部按相应的规范要求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意见;4.2生产部按照区域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对可燃、有毒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清洁、维护等工作。
对有故障的应及时上报EHS部,并由EHS部联系相关维保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在此期间EHS部应督促维保单位的维修、更换工作,并对报警器缺失期间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并督促落实。
4.3 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护保养要求参照《可燃、有毒报警器的维保合同》内容进行执行,日常主要维保内容:1)保持探测器表面清洁,以免阻塞影响使用2)检查检查探测器有无进水,以免因元器件浸水而影响性能3)请不要用大量的气体直冲探测器,以免影响探测器使用寿命4)非专业人员或者用户不准随意拆卸仪器5)维护保养单位负责泄露报警系统日常的维护保养,每月自检一次,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每月自检项目包括:a.连接部件,可定部件,显示部件,控制按钮。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管理制度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设置、设计和选型、采购、安装和验收、维护、检测标定与校验等要求,充分发挥报警器的作用,准确监测检验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和部门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第三条生产部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一)组织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设备选型、维护修理、事故分析、报废鉴定、更新等工作。
(二)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
(三)报警器运行状况监督及其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报警器年度检修计划、技措计划的审核。
(五)报警器的年度检定。
(六)健全报警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环部负责对便携式检测报警仪选型、投用、管理、维护、检修、检定,负责对报警仪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部负责报警器技措计划的审查、制定;参与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报警器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供销部负责在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物资采购,报警器应满足技术协议及仪表规格书的要求。
第七条车间负责固定式气体报警器运行状态的日常检查、维护,配合校验,健全档案资料,确保报警器正常使用。
第八条车间负责对本生产区域内的报警器建立使用档案及分布图,对报警器的运行状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随时掌握报警器的投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第九条报警器设置要求在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场所,应设置报警器,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要达到100%。
第十条报警器的设计和选型(一)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报警器的设计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查。
(二)各车间在有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和积聚的场所,需新增安装报警器时,由车间提出报警器安装原因、地点、数量、监测介质、工作环境及相关技术要求等,报生产部、安环部审核批准。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以下简称气体检测设备)的管理,确保气体检测设备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使用气体检测设备的场所,包括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车间、罐区、仓库等区域。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气体检测设备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气体检测设备的安全、可靠、准确运行。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定期对气体检测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保证气体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验收第五条气体检测设备的采购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确保设备的质量。
第六条气体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要求,具备合法的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第七条气体检测设备到货后,应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外观、数量、型号、规格等,确保设备与采购要求相符。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气体检测设备应由使用部门负责存放,并按照要求进行安装、调试。
第三章设备安装与调试第九条气体检测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安装位置、方向、高度等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说明书规定。
第十条气体检测设备的调试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调试合格的气体检测设备应由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巡检、维护。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使用气体检测设备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维护保养要求等。
第十三条使用气体检测设备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检测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时,应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擅自关闭设备或更改设置;(二)在检测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保持警觉,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三)不得在气体检测设备附近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确需进行作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不得将气体检测设备用于非检测目的,不得随意拆卸、改装设备。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为规范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可燃、有毒气体和火灾报警器的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可燃、有毒气体和火灾报警器的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2.1 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
2.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报警器的检测管理;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
2.3 工程管理部、电子商务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质量安全环保处、机动设备处的意见。
2.4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健全档案资料。
2.5 电气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火灾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健全档案资料。
2.6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3 管理内容3.1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火灾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及时发现火灾,是预防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3.2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3.3 报警器的选择:3.3.1 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3.3.2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3.3.3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3.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的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的选型、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检验、改造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的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泄漏事故。
第四条企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泄漏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检测报警器的选型与采购第五条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二)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三)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四)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五)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六条企业、单位在采购检测报警器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并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检测报警器的质量、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事项。
第三章检测报警器的安装与使用第七条检测报警器的安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确保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检测报警器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检测报警器应放置在易于泄漏气体扩散的地方,确保检测范围覆盖整个泄漏区域;(二)检测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泄漏气体的密度确定,以确保泄漏气体能够及时被检测;(三)检测报警器的供电、信号线缆应布局合理,避免因电缆故障影响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四)检测报警器应与泄漏报警控制系统、事故排放系统等相连,实现联动控制;(五)检测报警器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调试和检验,确保其灵敏度、准确性和可靠性;(六)企业、单位应定期对检测报警器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1. 引言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是一种用于监测工作场所可燃有毒气体浓度并在超出安全范围时发出警报的装置。
为了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员工的健康,制定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措施,确保其有效运行并提供准确的实时监测数据。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单位和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制造、化工、石油化工、采矿等行业。
3.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选购3.1 需要根据工作场所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2 选购前需充分了解报警仪的厂家信誉、质量检测报告、性能指标等相关信息。
3.3 需要确保选购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安装4.1 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布局和气体分布特点,合理选择安装位置。
4.2 安装前需对安装位置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测,确保其能够覆盖所需监测的区域。
4.3 在安装过程中,需保证报警仪与气体源之间的距离合理,避免干扰或错报。
4.4安装完成后,进行功能测试和校准,确保报警仪的正常工作。
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使用5.1 使用前,用户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指导,了解报警仪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5.2 使用时需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避免操作错误导致数据不准确或设备损坏。
5.3 定期检查检测报警仪的电池电量、传感器状态等参数,并按照规定进行充电或更换。
5.4 发现报警仪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6.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维护6.1 按照设备厂家的维护手册,制定定期维护计划,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操作。
6.2 维护工作主要包括清洁设备、更换零部件、校准传感器等。
6.3 维护过程中,需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避免损坏报警仪或影响测量结果。
6.4 维护记录要详细记录,包括维护日期、维护内容、维护人员等相关信息。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修订

可燃有毒气体、射线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1 管理范围事业部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相关检测仪。
2 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责任部门是事业部。
3 管理内容电控部是报警仪的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是报警仪的监管部门。
事业部设立报警仪主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报警仪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现场报警装置的清洁卫生。
发现数据不准、无显示,及时告知电控部,由电控部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维护处理。
需要拆除或停用报警仪时需书面形式报生产、设备、安环部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电控部安排人员负责拆除或停用。
放射线检测仪、煤气检测仪等现场检测仪器管理、登记。
岗位操作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仪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
生产装置的报警仪报警后,操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确认报警的真实性。
并做好报警后的处理记录。
负责定期配合仪表部门对报警仪进行校准工作,确保报警仪的安全平稳运行。
报警仪的定期检定应按照国家要求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执行,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一年进行一次,含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半年报警仪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报警仪的运行。
4 本制度由事业部负责解释、考核,从2016年4月23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附件一《报警仪日常检查记录》附件二《报警仪报警后处理措施》附件一报警仪日常检查记录附件二报警仪报警后处理措施当生产装置区固定式气体检测仪或火灾报警仪在泄漏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仪设定的报警值时,报警仪会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仪报警后,按下列程序处理:1、查找确认报警的原因(触点状态出错、微处理器出错,红外光源出错,信号参数出错、现场泄漏、其它原因),消除故障。
、若是报警仪自身故障引起报警,联系相关岗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若是生产装置系统泄漏,操作工在巡检时必须双人进行巡检,佩戴相关防护设施,并查清泄漏源,告知相关管理人员和检修人员进行处理。
泄漏严重时,应及时告知相关管理人员及安环部,迅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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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管理制度
1总则
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所属各类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氧含量分析仪的采购、使用、检测、报废管理。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职责
3.1.1负责对焦化公司各单位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仪器档案及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1.2负责对焦化公司各单位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仪器周期性检定及报废工作。
3.2使用单位职责
3.2.1负责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易泄露区域的定期巡检。
3.2.2负责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装置正常运行。
3.2.3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满足正常的使用及维护。
3.2.4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及分布图。
4管理程序
4.1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更新
4.1.1新改扩建的项目,由项目建设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1.2现役装置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新增报警器的,应组织进行新增,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4.1.3通过工程项目安装或购置的各类报警器,由承建单位利用工程投资进行首次检定,交工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
4.1.4报警器的更新由各单位提出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照《安全投入审批表》进行申报、审批。
4.1.5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选型、设计和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4.2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仪使用场所及配备要求
4.2.1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
4.2.1.1使用场所
a)进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区、泵房、阀室、压缩机房、焦炉地下室等区域;
b)维修保养仪器设备、进行置换、清管、吹扫、放空、排污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作业现场;
c)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内部。
4.2.2便携式氧含量检测仪
4.2.2.1使用场所
a)进入生产区域的各类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阀井、排污池等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时,必须携带便携式氧
含量检测仪,并检测确认氧气浓度满足要求。
b)其它需判断氧气含量是否满足要求的场所。
4.3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使用
4.3.1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定。
4.3.2岗位人员应对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生报警及时检查确认,采取相应措施,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4.3.3报警器所在基层单位对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报警器,应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或替代措施,同时报安全管理部。
4.4报警器的日常维护
4.4.1仪表维修人员应定期对固定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内容包括:
4.4.1.1检查过滤罩畅通,在雨后、雪后、风沙后用清水或者毛刷进行清理,不应让水或其他液体进入仪器内部。
4.4.2岗位人员应对现场安装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日常巡检,内容包括:
4.4.2.1检查现场探测器外观整洁,确保扣丝部分紧扣。
44.2.2检查现场带显示的探测器,确保显示部位清洁,显示正常
4.4.23检查报警控制器与现场探测器的状态完好,确保发生故障或者报警后,能迅速而准确的找到报警位置
44.2.4对于设备的报警、误报、故障要及时记录,并汇总提交指定维护单位进行分析与检修。
4.5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维修、停用和报废
4.5.1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维修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4.5.2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报警器的运行情况及探头使用寿命,适当储备常用的备品备件,以便在报警器部件损坏时及时更换。
4.5.3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维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并做好记录。
4.5.4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报废执行固定资产报废相关要求。
4.6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检定
4.6.1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定期检定必须委托具有国家授权资质的单位承担,检定单位对检定结果负责。
4.6.2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一年,检定项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6.3检定结束后,检定单位应及时出具检定报告和合格证,并由仪表使用单位存档。
4.6.4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检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检定不合格等情况,所属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公司安全、设备管理部。
4.7报警器报警处置要求
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探头报警,中控室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现场巡检人员,查明探头报警原因并及时处置消警。
报警原因分析及处置措施要如实记录报警台账。
5附贝IJ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制定、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