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27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2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为贯彻“打伞”“干活”两不误的常态化疫情防控精神,统筹全省建筑业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发〔2020〕13号)和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等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疫情防控费用计入工程价款。
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级住建部门防疫工作要求,建筑工地落实疫情防控统一部署而采取的消杀和防护措施费用,包含核酸检测、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和防控人员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据实支付。
二、公平合理分担风险。
因疫情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不做调整或调整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省厅将发布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工程计价调价的指导意见。
三、合理顺延工期和确定赶工费用。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日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一起来了解↓↓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
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
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
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建筑业企业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
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支持市政公用企业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
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8.21•【文号】建办厅〔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2020〕40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政策解读回应,着力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政务公开服务水平,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用权公开(一)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以2020年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年为契机,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我部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
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权力运行过程的留痕、查询、追溯机制,推动用权公开。
(二)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市政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城市综合执法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督促建立健全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不断优化政务服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丰富公开形式,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吉建房〔202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吉建房〔2022〕7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全力帮助房地产企业纾困,推动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支持政策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大房地产企业支持力度(一)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贴。
各地要全面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要求,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次疫情防控中,自费采购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84消毒液、酒精、喷雾器等防疫物资和消杀支出,统筹组织做好相关补贴工作,帮助物业服务企业纾困解难。
(二)鼓励企业减免房屋租金。
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和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租金,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对减免租金的企业和出租人,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
(三)顺延企业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
受疫情影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的,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行政许可延续的,原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顺延至2022年6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建房〔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0〕2号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局、城管局,鹤岗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按照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今年继续按照2019年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整治两年行动方案》以及《全省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突出整治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矛盾,对2020年整治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1.超资质、借资质、挂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无预售许可证销售、捂盘惜售、捆绑销售。
4.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
6.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7.违反有关规定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买人。
8.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停缓建”。
9.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监管。
10.未按要求填报企业信用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专项整治1.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黑建房[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失信及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惩戒和限制的公告黑建房[2018]8号为深入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黑高法〔20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逾期未回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惩戒和限制。
1. 加大对公布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和监管频次,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 对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实际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停止其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网上签约、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房屋交易手续,两年内禁止资质升级;相关部门和机构配合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3. 限制新项目准入,对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项目逾期未回迁安置的、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禁止新项目开发建设。
4. 对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企业资质;对尚有尾盘的企业要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待尾盘处理后再予以注销。
一、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141家)安达锦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煜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溪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中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裕县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南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县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新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福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恒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鸿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汇雄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钧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四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天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王景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永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市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洪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市更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辰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富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上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俊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惠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佳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腾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黑龙江省铭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万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圣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舜龙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新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富海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战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珍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祺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忠信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虎林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滴道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福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恒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冠金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江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齐齐哈尔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天伦王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正信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芬河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江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安县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源县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项目逾期未回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92家)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禧年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长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坤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鼎盛尚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河县跃通国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县齐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铁路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牡丹江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翔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千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口海天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宁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力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圣福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瑞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港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广安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双鸭山北方新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江鑫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圣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连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天禹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兆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市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协旺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绥棱县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万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宁市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鸡西市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鑫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市鑫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鑫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福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佳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润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程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农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资质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105家)黑龙江省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金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鸿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师大现代文化艺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大庆市威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河县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华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林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嫩江县金盛原房地产开发有责任限公司牡丹江市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伦市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来县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远县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巨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绿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科技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国泰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大庆市一建房地产开发公司黑龙江省千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龙高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壹嘉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金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荣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龙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鑫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县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水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嘉宸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春市嘉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亿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县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府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鑫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栢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世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兴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顺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东县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亿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嫩江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晟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金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馨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鹤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五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抚远县远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密山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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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3.05•【文号】建办质函〔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1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当前,各地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逐渐进入全面恢复施工阶段,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压力交织叠加。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序推动工程开复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一)强化政治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坚决防止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避免因工程开复工发生的聚集性疫情事件。
(二)坚持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和监管。
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实施分区分级精准开复工措施。
低风险地区要全面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复工,加大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中风险地区要在严格防控疫情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项目分阶段、错时开复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高风险地区要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防控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工程开复工范围,原则上采用“互联网+监管”方式进行抽查。
对检查、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从严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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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2.21
•【字号】黑建疫防〔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房地
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
黑建疫防〔2020〕22号各市(地)、县(市)住建(住房保障)局,省房地产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针对疫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强化因城施策、因企施策,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发展各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业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复工复业时间,积极指导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复工、商品房销售门店复业,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同时,要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复工复业情况,进一步强化服务和监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门店复业情况要进行登记公示(企业在复业前需登录“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门店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复业登记及公示管理系统”https:///fgba/ba/gs.do,注册并填报相关
信息后方可复业),方便群众查询复业门店信息。
二、适当调整预售标准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责任分工方案》中提出的,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做好“六稳”工作,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有关要求。
鉴于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关闭了商品房销售门店,对企业经营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快资金周转和回笼。
现将“2019年1月1日以后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新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的,多层楼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封顶时、高层楼房工程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二时准予预售”政策,进行疫情防控影响之调整,执行时间顺延至2020年1月1日起,即2020年1月1日以后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按上述政策标准执行。
三、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一)尽快返还监管资金。
2020年底前,对于实施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满足返还条件的要尽快返还。
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如项目建设顺利并且监管资金充足,各地可根据企业信用、项目进展等情况,在现有各阶段返还监管资金数额基础上,按照每阶段提高原来应返还额的10-20%比例予以返还,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二)暂缓缴纳配套费用。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暂缓缴纳配套建设费,待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缴不影响工程建设及相关建设手续办理。
四、改进预售审批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新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要尽量采取不见面审批方式。
各地要在现有审批方式基础上,采用互联网传输资料、邮寄等不见面方式进行申请和批
准资料交互。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要及时在政务网站公示,供企业打印和群众查询。
五、加快房屋网签备案
各地要加快推进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健全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全部通过互联网办理,减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实行不见面备案。
要提高办事效率,尽快完成网签备案促成交易,加速企业销售资金回笼。
六、帮助企业多渠道销售
各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房地产行业协会要搭建交易平台,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开辟网上项目和房源展示专题专栏,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方便交易。
引导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商品房销售方式和渠道,通过微信、微博、APP、VR等信息化手段,推行线上看房、选房、售房。
商品房销售门店复业并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并及时报省住建厅备案。
联系人:王岩
联系方式:186****6088
电子邮箱:**************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