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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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正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3修正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种用于评估人体损伤严重程度的指导性规范。

它是根据医学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总结的,旨在为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其应用。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意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确定赔偿金额、判断犯罪情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识别和评估各种人体损伤的严重程度,如头部损伤、四肢骨折、内脏伤害等,从而为相关司法活动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2. 常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1 Abbreviated Injury Scale(S)Abbreviated Injury Scale(S)是一种国际通用的鉴定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它通过对损伤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分,以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

S将人体损伤分为6个等级,分别是:- 1级:轻度损伤,通常不会危及生命;- 2级:中度损伤,可能对生命造成一定风险;- 3级:严重损伤,对生命有明显威胁;- 4级:重度损伤,可能导致永久性残疾;- 5级:危重损伤,生命威胁极大;- 6级:致命损伤,不可逆转且不治之症。

2.2 Injury Severity Score(ISS)Injury Severity Score(ISS)是一种常用于评估多个损伤部位的综合严重程度的指标。

它通过对多个损伤进行评分,并进行加权计算得出一个总分。

ISS的评分从1到75不等,分数越高表示损伤越严重。

2.3 Trauma and Injury Severity Score(TRISS)Trauma and Injury Severity Score(TRISS)是一种用于评估创伤患者预后的综合指标。

它综合考虑了生理指标、损伤部位和患者情况等因素,并通过计算得出一个分数。

TRISS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低、中、高和极高风险。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应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前言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是根据现有医学知识和技术制订的,旨在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提供相关参考标准。

本标准的实行,将有利于正确判定人体损伤程度,维护社会公正。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人体损伤程度分级1.1 总体分级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轻伤、轻伤后遗症、重伤、重伤后遗症、特别重伤。

分级依据为人体组织或器官的受损程度、损伤后的生理功能异常程度等因素。

具体分级如下:1.2 分级依据本标准的伤情判断,应该以受伤时的对象体质为基准,考虑如下因素:1.2.1 损伤部位:同等条件下,伤及特定器官或人体部位时应该较其他部位更高一级;1.2.2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的面积和深度等因素;1.2.3 年龄、性别、体重等因素。

二、鉴定标准2.1 鉴定程序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需要通过以下程序:2.1.1 现场鉴定:现场可以由就诊医生现场鉴定,或者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1.2 报告提交:将现场鉴定报告提交至相关调查或保险部门,如需要进行评估,需要配合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2.1.3 终审:由主管部门进行最后的审核,评估结果对争议解决和诉讼有一定作用,需要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合法。

2.2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应该以现场鉴定报告为依据,结合受伤人的医疗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综合评估。

具体标准如下:2.2.1 轻伤: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1-2级伤情。

2.2.2 轻伤后遗症:受损组织部位有轻微持续异常,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1-2级伤情。

2.2.3 重伤:受损组织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停止一段时间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3级以上伤情。

2.2.4 重伤后遗症:受损组织造成的异常较重,持续一段时间反复发作,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3级以上伤情。

2.2.5 特别重伤:受损组织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短期内危及生命或者造成血管、神经等持久性损伤,如挫伤致颈椎骨折、造成高度色素沉着等。

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医⼈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前⾔法医⼈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法医进⾏⼈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作,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制定。

本标准基于⼤量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并参考了国际通⾏的相关准则。

⼆、鉴定原则1.客观性原则:鉴定过程应基于客观事实,⽽⾮主观臆断或偏⻅。

所有判断应基于医学科学原理和实证数据。

2.损伤相关性原则:鉴定应仅针对与伤害直接相关的因素,避免涉及与伤害⽆关的因素。

3.伤害后果原则:鉴定应考虑伤害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理、⼼理和社会影响。

三、鉴定内容1.伤害类型:包括物理、化学和⽣物性伤害,每种伤害都有特定的鉴定标准。

2.伤害程度:根据伤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轻、中和重度损伤。

3.伤害位置:身体的各个部位都有详细的鉴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头部、颈部、躯⼲和四肢。

4.伤害后果:除了直接的身体损伤,还需考虑伤害导致的功能障碍、并发症和⼼理影响。

四、鉴定⽅法1.临床检查:通过医学⼿段对伤者进⾏全⾯的体格检查,了解伤情和损伤程度。

2.实验室检查:包括⾎液检测、影像学检查和其他相关实验室检查,以辅助诊断和评估。

3.功能评估:对伤者的⽣理功能、⼼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进⾏评估。

4.专家会诊:在复杂或争议较⼤的情况下,可组织多学科专家进⾏会诊,共同评估。

五、鉴定流程1.初步评估:通过病史采集和初步体格检查,确定是否有需要进⾏损伤程度鉴定的必要。

2.详细检查:在初步评估后,进⾏详细的临床和实验室检查,以全⾯了解伤情。

3.鉴定结论: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标准,给出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

4.⽂档记录:完整、准确地记录鉴定过程和结论,确保所有信息的可追溯性。

5.复核与监督:对于重⼤或复杂的案件,应进⾏复核或由上级法医进⾏监督,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六、与其他标准的协调在涉及多国或多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法医⼈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能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进⾏协调。

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国际通⾏的准则和最佳实践,以确保鉴定的国际⼀致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如下: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如下:
•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1。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的。

以下是常见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受伤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包括进食、穿衣、洗漱、如厕等方面的能力。

2. 劳动能力:评估受伤人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能力,包括体力、技能和智力方面的能力。

3. 感知能力:评估受伤人的感觉和知觉能力,包括对视觉、听觉、触觉、嗅觉等感知能力的评估。

4. 沟通能力:评估受伤人在交流和表达中的能力,包括语言能力、沟通技巧等。

5. 精神功能:评估受伤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功能,包括情绪、认知和行为等方面。

6. 耐力和体力:评估受伤人的耐力和体力状况,包括肌肉力量、心肺功能等方面的评估。

7. 疼痛程度:评估受伤人的疼痛程度和由此引起的影响。

8. 体表和五官残疾:评估受伤人体表和五官残疾程度。

以上是一般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具体的鉴定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和国家而有所差异。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览表
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
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脊髓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耳廓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颈部
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²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²以上
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19、重度排尿障碍
脊柱四肢
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听器听力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视器视力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司法实践和人身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包括轻伤、中伤、重伤和特重伤四个等级。

下面将对这四个等级的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轻伤,轻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轻微损伤,通常表现为皮肤擦伤、轻微瘀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轻微程度和治愈时间的短暂性。

一般来说,轻伤的治愈时间在七天以内,不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中伤,中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中等程度的损伤,通常表现为骨折、严重瘀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中等程度和治愈时间的较长。

一般来说,中伤的治愈时间在七天至三个月之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重伤,重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严重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度骨折、重要器官损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严重程度和治愈时间的较长。

一般来说,重伤的治愈时间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特重伤,特重伤是指对人体组织和器官造成的特别严重的损伤,通常表现为重度颅脑损伤、重要器官永久性损伤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特重伤的鉴定主要依据伤情的特别严重程度和治愈时间的长期性。

一般来说,特重伤的治愈时间超过一年,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永久性伤残。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伤情的严重程度、治愈时间的长短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因素,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同时,在进行鉴定时,还需要充分尊重被鉴定人的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护人身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加深大家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提高相关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百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百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 轻伤一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一般需要门诊治疗,且治疗期在30天以内的损伤。

2. 轻伤二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重伤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损伤。

3. 轻伤一级和二级的损伤程度,一般需要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 重伤一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重大损害,或者大部分功能障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90天以上的损伤。

4. 重伤二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严重损害,或者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缺失,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180天以上的损伤。

5. 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损伤程度,需要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划分标准是根据损伤的程度进行分类,具体的损伤程度需要由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
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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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2004.04.14【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4.04.14【正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前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总则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4.1 重伤一级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4.2 重伤二级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4.3 重伤三级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4.3.23 外伤后脑脓肿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4.3.30 外伤性尿崩症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4 轻伤一级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4.4.8 慢性颅内血肿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4.4.16 外伤后脑积水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4.4.18 外伤性脑梗死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5 轻伤二级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4.5.9 颅底骨折4.5.10 脑挫(裂)伤4.5.11 颅内出血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4.5.17 腋神经断裂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4.6 轻伤三级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4.7 轻微伤一级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以上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4.7.4 头皮撕脱伤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4.8 轻微伤二级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以上4.8.2 头皮下血肿4.8.3 头皮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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