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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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值税税收已成为我国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增值税的征收,企业税务筹划逐渐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并提供一些建议。

案例一:A公司在营业过程中,普通票据较多,导致增值税缴纳额较高。

A公司是一家以销售为主的企业,每月销售额度较大,普通发票数量众多。

然而,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为减少增值税缴纳额,A公司可以考虑以下策略:1. 开展电子商务: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减少增值税缴纳。

2. 优化备案:合理备案,将销售发票金额合理分摊至各个门店,避免大额发票集中在某一门店,从而减少增值税负担。

3. 优化进销存管理:合理控制库存,避免库存积压,减少不必要的增值税缴纳。

案例二:B公司存在跨地区进销货物的情况,面临增值税征收的复杂性。

B公司是一家跨地区经营的企业,由于涉及到多个地区的进销货物,面临增值税征收的复杂性。

在纳税筹划方面,B公司可以考虑以下建议:1. 选择合适的增值税征收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如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等。

2. 合理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地区对于增值税征收的优惠政策有所不同,B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进销货物的地区,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3. 资金结算策略:合理安排跨地区货物的资金结算,避免因为资金结算的不合理导致增值税征收上的困扰。

案例三:C公司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展税负调整。

C公司是一家以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每月以代理销售为主要经营模式。

为了减少税负,C公司可以考虑以下策略:1. 调整经营模式:将代理销售的商品转变为经销销售,从而能够直接获取销售利润,而无需支付代理佣金,从而减少增值税负担。

2. 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与其它企业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以调整企业增值税的支付时间和税负。

3. 积极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及时了解并适应变化的税收法规,积极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增值税负。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如图-1所示。

图-1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方式1.免税额不断提升带来的优惠增值税对销售额比较少的纳税人一直都有着“照顾性”的免税规定。

随着免税额不断提升,免税政策也就具有了越来越大的税务筹划价值。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此处蕴含以下两个重要的税务筹划思路。

(1)政策的适用对象免税政策仅适用于按照固定期限计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增值税是按次征收,每次低于500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按固定期限缴纳增值税,因此无法适用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1】王某从事个体运输,跑一次能收取1万元的运费,一个月能跑10次,月收入10万元。

另外,其还有多余的房屋可以出租。

这种情况下,王某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还是应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呢?这个案例中,如果王某直接以个人名义跑运输,单次超过500元的,就要缴纳增值税。

此时,王某可以考虑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办理临时的税务登记,这样就可以按月计征增值税,从而享受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然而,对于房屋出租的收入,王某可以用个人名义收取,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执行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此处的其他个人,指的就是自然人。

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对于租赁收入,还是直接以个人的名义收取比较划算。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种主要分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三大税种,相比于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而言,各个行业的增值税大不相同,建筑行业是10%,贸易行业更是高达16%,所以增值税对于每个行业都是不可忽视的税种。

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关键的。

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一个是门槛。

第二是法定减税和免税。

第三是对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差异征税。

增值税是对中国提供劳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征收的税。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的运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免税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第二,掌握免税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第三,获得税务局的批准。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有哪些?1、在兼营事务中合理避税税法规定,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应该分开核算,而且要按各自的税率核算增值税。

否则按较高税率核算增值税。

因而当交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项目的时候,在获得收入之后,应该分开照实记帐,核算出各自售额,这样可以防止多交税款。

2、挑选合理出售方法避税税法规定,现金折扣方式出售货品,其折扣额发生时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出售额中扣除;选用商业折扣办法出售,若是折扣额和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出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

因而若单纯为了避税,选用商业折扣出售办法比选用现金折扣办法更合算。

只是记得在实际操作中,应将折扣额与出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要计入出售额中核算交税。

3、在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税法规定,选用直接收款办法出售货品,不管货品能否宣布,均为收到出售额或获得讨取出售额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若是货品不能及时收现而构成赊销,出售方还需承当关联比率的税金。

而选用赊销和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按合同约好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交税责任发作时刻。

若是交税人可以精确估计客户的付款时刻,选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办法出售货品,尽管结尾交税金额一样,但因推延了收入承认时刻,然后推延交税的时刻。

因为钱银的时刻价值,推迟交税会给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作用。

税收筹划的思路、原则和步骤是什么

税收筹划的思路、原则和步骤是什么

税收筹划的思路和步骤是什么?1、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情况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任何税收筹划活动都是围绕纳税人进行的。

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情况十分有必要。

(1)基本情况。

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组形式、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关联关系和股权架构等。

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不同,其缴纳的税种也不尽相同。

如果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取得收入后除了要缴纳流转税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由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了解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后,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抓住主要税种进行税收筹划。

(2)财务情况。

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合法地节税,只有在全面和详细了解纳税人财务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制订出针对纳税人的税务计划,使税收筹划方案切实可行。

(3)风险态度。

节税与风险并存,节税越多的方案往往也是风险越大的方案,两者的权衡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纳税人对风险的厌恶和偏好程度。

了解纳税人对风险的态度及对风险的承受程度,可以更好地按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

2、分析纳税人的现行纳税情况在全面了解纳税人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现行纳税情况对于发现税收筹划空间和设计税收筹划方案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的纳税情况主要包括涉及的税种、纳税人的类型、计税方式、适用税率、纳税申报、纳税金额、税负状况、减免税情况以及历史上是否存在违反税法的情况等,这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具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3、熟练掌握税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少缴免缴或递延缴纳税款的行为。

由于税法的内容相当复杂又经常修订,而纳税人的自身条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要想有效地运用税收筹划策略、实现节税目标,必须了解并熟练掌握税收法规。

除此之外,纳税人还要具备投资、生产、销售、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懂得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确保税收筹划行为的合法性。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 纳税人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17%
3%
17.65%
13%
3%
23.08,购进项目金额为7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年应纳增值税额为4.25万元。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26.31%[(95-70)/9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 ,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
方案二:假设和B企业订立200吨棉布的购销合同,价格为15000元。B为专营销售棉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并且愿意委托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要求: (1) 分析计算各方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2) 分析计算各方案的收益额;(3) 找出税负最低和收益额最高的方案并确定最优方案。
方案一:假设和A企业订立200吨棉布的购销合同,价格为20000元/吨。A为生产棉布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税率17%;
方案三:假设和C企业订立200吨棉布的购销合同,价格为14500元。C为个体工商户,不能提供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提供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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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应交增值税=500/1.17*17%-200*2/1.17*17% =14.53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500-400-14.53=85.47 方案二 应交增值税=500/1.17*17%-200*1.5/1.03*3% =72.65-8.74=63.91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500-300-63.91=136.09万元 方案三 应交增值税=500/1.17*17 =72.65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500-290-72.65=137.35万元
关联企业间运用转让定价方法的筹划

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我们知道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

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

那么接下来呢,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如何进行的税收筹划。

一、如何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
1.企业身份选择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如果你是高科技企业,增加值比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合算。

2.企业投资方向及地点
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如现行税法规定: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适用13%的低税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思路By清苓歌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一)结算方式的筹划作为生产资料购入方的增值税纳税人为了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可以对购入的生产资料的成本费用进行筹划,进项税的税收筹划就是其中的一个可行点。

购货方购入货物的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现金采购、赊购、分期付款。

从纳税筹划角度应尽量选择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发票。

一般企业在购货过程中采用先付清款项、后取得发票的方式,如果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付清,供货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会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

如果采用分期付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就能够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缓解税收压力。

通常情况下,销售结算方式由销货方自主决定,购货方对购入货物结算方式的选择权取决于购货方和供货方两者之间的谈判协议,购货方可以利用市场供销情况购货,掌握谈判主动权,使得销货方先垫付税款,以推迟纳税时间,为企业争取时间尽可能长的“无息贷款”。

(二)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筹划进项税的抵扣时间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加以区分。

作为购货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筹划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如果取得的是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尽快认证,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降低当期的增值税税负;如果取得的是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购货方为工业企业的则应缩短购入货物的入库时间;若为商业企业,购货方选择即购即付,那么就可以在付款当期在销项税中抵扣此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果以应付账款的方式结清货款,则货物购入的当期不能抵扣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只有在全部货款全部结清的当期进行进项抵扣,这样就增加了当期的增值税税负,没有达到延期缴纳的目的。

此时购货方可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法为结算方式的选择,通过结算方式的筹划达到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的税收筹划方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的税收筹划方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的税收筹划方略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就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由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也不同。

这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含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但总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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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思路一、税收筹划的一般思路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安排纳税行为的一种活动。

在研究税收筹划时,通常的思路是首先分析税负的分布情况,然后寻找税负的差异点,最后选择最佳税负点。

税负分布点是税收筹划的前提,有税负分布点才有税负差异点,税负差异点就是税收筹划点。

税收筹划就是对税负差异点进行筹划,是在税负差异中选择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税负点。

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而言,其要遵循不违法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注意以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为法律依据,再要考虑与之有关的其他税种(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的税负效应,进行整体筹划,防止顾此失彼。

由于增值税税收筹划中的优惠政策较多,如何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另外,在兼营、混合销售经营活动中,涉及的业务较为复杂,税种较多,税率也不一致,如何使得整体税负最小,也日益成为筹划的对象。

二、利用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一)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来说是指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考虑到某些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没有办法抵扣,因此《暂行条例》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该政策中便存在一定的可筹划空间。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产品,应当将农产品的生产分设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农产品的连续加工改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以适用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如一家乳品厂既有牧场养奶牛,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奶加工成含不同成分的袋装、盒装牛奶出售。

按现行税制规定,该类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不属农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

按增值税税法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

饲料包括草料和精饲料,草料由农场自产和向农民收购。

但只有向农民收购的草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根据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精饲料在上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而本环节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额,但其最终产品——加工出售的各种成品牛奶,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

这样,其实际增值税税负往往超过了13%。

为此,企业可以经过有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

虽然原来的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登记后,都成了独立法人。

牧场生产销售原奶,属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奶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定价。

分立后的乳品加工厂从牧场购进原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的税务处理,按专用收购凭证所记收购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为减轻。

(二)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的收购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依据《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

所以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和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其税负有明显差异。

我们可以利用该政策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分设独立的法人收购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抵扣税款。

例如,某造纸厂以生产各种类型的纸张为主要业务,其生产的原材料主要是废纸。

其一年直接收购废纸共计金额100万元,再造纸后出售,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为6万元。

该企业税负情况如下: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税负率=(34-6)÷200=14%如果该造纸厂将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按上述规定,收购的废纸可以按10%抵扣进项税额。

该例中,企业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购100万元废纸,并将收购的废纸加价10%销售给造纸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回收公司来讲:购进废纸=100(万元)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利润=110-100=10(万元)对造纸厂来讲: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10×10%+6=17(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4-17=17(万元)税负率=(34-17)÷200=8.5%显而易见,厂家将收购点改为回收公司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造纸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废纸,可抵扣税金11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回收公司会相应的增加工商、税务等注册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当节税额和利润额大于上述费用时,说明税收筹划是成功的。

(三)利用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指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所称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低于起征点的免征,而等于或高于起征点的则按全额征税。

这也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利用该政策,纳税人应在纳税期满以前,认真估算销售额。

(四)利用出口退税、免税政策进行筹划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征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对先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李羲实战型销售培训专家对一线销售和管理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独特的团队管理技巧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2001年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将一律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行,从而和其他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达成统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办法,从长期来看,并没有太大区别,但从资金的占用及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我们可进行如下筹划:(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

由于“先征后退”是按月处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也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偿。

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则按季度进行退税,而且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

即使退税,也是不充分的,这样就长期占用了企业的资金。

(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较大时,选择“免、抵、退”办法比较有利。

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消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长期占用。

(五)利用国家对销售旧货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前述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如果这些货物的销售价刚刚超过原值,其应纳税额会明显高于增值的部分,从而导致货物购销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这里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我们可确定一个税负平衡点,其计算公式为:含税销售价-含税销售价÷(1+4%)×4%×50%×(1+附加税费率)=原值该平衡式是求,在能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的条件下,用含税销售价减去应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后的现金流入量与原值相等的含税价格,即以高于原值的价格销售减去应纳税费后不赔也不赚的价格。

这样通过求出税负平衡点,我们就可以确定最佳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一)对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

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

兼营主要包括两种:(1)相同税种,不同税率;(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

《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经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减、免税。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由于兼营项目的税种不同,税率也有所差异,导致不同情况下税负也不同。

如某农村供销社既销售税率为17%的家用电器,又销售税率为13%的化肥、农药等,若不单独核算,就应一并按17%的高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兼营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时,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也有很大差异,不同的业务处理会导致不同的税负,这就为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具体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 1.从事以下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1)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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