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为激发创新活力,构筑创新生态,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省关于科技创新各项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提升综合创新能力(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
从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研发项目、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等方面,支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中科院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等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国家支持在沈布局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要求给予配套,提升城市科研条件水平和综合科学能力。
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给予配套。
(二)强化平台创新效能。
支持创新主体围绕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创建或升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省级创新平台,根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优先在产业升级新兴领域、产业发展空白领域、技术创新短板领域布局市级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强化基础研究力度。
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吸引全国优质创新资源与我市高校院所开展联合科研,强化“从0到1”原始创新。
促进创业载体实施方案

促进创业载体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当前,创业热潮席卷全球,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希望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实现自己的梦想。
然而,创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创业载体的支持和保障。
创业载体是指创业者进行创业活动的场所和平台,它的建设和完善对于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至关重要。
二、促进创业载体实施方案。
1. 政府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创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定政策、提供资金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业载体建设。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创业载体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创业载体的合理布局和良好运营。
2. 产业园区建设。
产业园区是创业载体的重要形式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园区建设,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不同行业的企业互动和合作,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推动创业者共同成长。
3. 创业孵化器建设。
创业孵化器是为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机构,其建设可以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资金支持、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难题。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创业孵化器基金、制定相关政策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创业孵化器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创业支持。
4. 创业教育培训。
创业教育培训是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途径,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创业教育培训的力度,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帮助创业者更好地把握创业机会,降低创业风险。
5. 资金支持。
创业过程中,资金是创业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创业贷款、创业基金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初期的资金困难,降低创业风险。
6. 创业政策扶持。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创业政策,为创业者提供税收减免、创业补贴、创业奖励等政策扶持,帮助创业者降低创业成本,激励创业者投身创业活动。
三、总结。
促进创业载体的实施方案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创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创业环境和支持。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XX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强指导和引领,积极推动全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0万元;被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获批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的重点新产品经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每个联盟按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企业创成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创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创成工程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等专项科研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企业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成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按省级、市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使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对获得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的企业,给予1:1地方配套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县财政给予省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
加大科技创新券资助力度,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19日)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破解科技创新瓶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全力支持创新主体提升研发能力(一)支持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研发费支出实行分类支持:(1)对企业当年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根据企业研发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排名分类分档进行资金支持,对排名前30%(含)、排名前30%-70%.排名末30%(含)的支持上限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
总兑现限额800万;(2)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3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申报奖励当年度研发费2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企业仅享受1次;总兑现限额500万;(3)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30万元。
同一申报年度符合以上多个支持规定的,不重复支持,就高执行。
(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30%的配套资金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其中承担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项目立项后拨付配套支持金额的50%,其余资金经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对新参与国家科技部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10%的配套奖励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最高不超50万元,经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实施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对列入海宁市协同创新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的经费支持,根据每个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新促进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力度,消除对市场主体不合理的束缚和羁绊。
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试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注册。
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简化工作流程。
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建设“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省工商局牵头,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审改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
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
(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三)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简化有关办理手续。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鹤政规〔2019〕6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鹤政规〔20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16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5日鹤岗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科技强市的目标任务,聚焦重点,补齐短板,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抓科技、谋创新的积极性,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
(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
采用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进行入库定向培育,对首次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加大科技招商力度。
积极引进高科技企业,对外埠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直接纳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培育,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人才(团队)来我市创业,经评审认定,给予5-50万元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四)实施新一轮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对我市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授予国家编号之日起,给予三年扶持补贴,按企业对属地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第一年给予100%扶持,后两年给予50%扶持。
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背景与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通过鼓励创新创业来促进产业发展和提升社会创造力。
因此,制定鼓励创新创业政策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通过出台鼓励创新创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将有助于在行业内提高创新意识和激发创业热情,进而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
二、主要内容1.加强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支持。
建立以高层次人才为核心的创业团队,并赋予其充分的自主决策权,提高其创新的热情和创业的动力。
建立科学的资助机制,对于通过科技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创业项目,要给予高额政策补贴,并为创业者提供各种支持和保障,让其更快更好的创业。
2.加强对创新产业的支持,营造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加强对创新产业的扶持和引导,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税制等政策环境,并且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3.推广创新融资模式,为创新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支持。
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创新创业项目,并引导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科技等新兴融资模式,进一步拓宽创新创业的资金来源,提高其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4.引导企业加强创新创业意识与创新创业能力建设。
为企业提供更加人力资源、技术引进、科技服务等全方位支持,帮助企业拥抱变革,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鼓励企业家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营造全社会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三、实施路径为确保鼓励创新创业政策的有效实施,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优化政策创新,及时更新完善政策。
在多项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调整和修改,以保持制度的先进性和适应性。
2.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避免部门之间的重复、冲突和矛盾,形成整体有效合力。
3.加强监管,确保政策效果。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给予当年研发投入10%的补助,最高20万元,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
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
补贴资金在项目立项、重大技术突破、验收通过三个阶段,按3:4:3的比例分期拨付。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5.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
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财政支持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50号)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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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创新创业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良好载体空间,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创新创业载体总量达400家,孵化场地面积总量达2000
万平方米;天使投资资金总额超过200亿元;创业导师和孵化器专业管理人才超过2000人;在孵企业和团队超过30000家。
基本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创新创业载体发展新格局。
二、支持政策
(一)支持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
引导和支持区(市)县、高校院所、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为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经核定,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补贴。
(二)支持新建创新创业载体。
对新建创新创业载体,经核定,按20元/
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创业苗圃、创新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服务企业的数量,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三)支持校院地共建创新创业载体。
支持中心城区依托高校共建环高校特色知识经济圈;鼓励近郊区县发挥产业和科教资源聚集优势,共建校院地科技创新产业园;引导远郊市县根据资源优势和产业定位吸聚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费补贴,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引进来走出去。
对新引进的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鼓励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美国硅谷及国内北京、深圳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吸引各类人才在蓉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的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五)落实创新创业载体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落实省政府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相关政策,对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栋、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
(六)支持创新创业载体提档升级。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七)支持载体在孵企业创新发展。
实施“科技创新券”计划,对创新创业载体在孵企业购买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咨询设计、法律及财务等中介服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八)提升创新创业载体孵化绩效。
鼓励创新创业载体举办创业培训、创业大赛、科普教育等活动,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多元化全链条专业服务,经评价为优秀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专业服务补贴。
(九)增强创新创业载体投融资能力。
扩大财政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共建天使投资基金,为孵化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服务。
天使引导资金最高按30%比例参股,4年内退出,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
(十)优先在创新创业载体内开展商事制度改革。
在载体内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改革,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推进“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经认定的载体内推行“企业集群注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缩短登记时间;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各区(市)县要结合自身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快推进区域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