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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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XX1年)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XX1年)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 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 年7 月1 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 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 )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G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它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一)岗位工资。

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doc

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doc

2018年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2018年江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表一、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现行生活补贴发放渠道不变,即由单位自筹;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由财政全额发放;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的50%由财政补助,其余部分自筹解决。

二、标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标准单位:元/月三、职级标准管理岗位副局585正处550副处430正科355副科265科员255办事员235试用期150专业技术岗位教授600副教授430讲师265助教255技术员235工人工勤技能岗位高级技师355技师265高级工255中级工235初级工195普工195学徒期150.事业单位各职务层次对应绩效工资标准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绩效工资月标准正高----910副高七级职员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830中级八级职员技术工三级770助理九级职员技术工四级710员级十级职员技术工五级、普工685注:经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并执行相应管理岗位工资的人员,执行对应岗位的领导职务津贴补贴标准。

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补贴比例标准表人员类别原生活补贴(元/月)提高后生活补贴(元/月)月增资额(元)退休450905455离休4501035585实行新的岗位聘任等级发放标准:管理岗位五级(正处)30000元/年六级26000元/年七级23800元/年八级19600元/年九级15800元/年十级11400元/年专业技术岗位五级34000元/年副高(中高、副教授)六级32000元/年七级30000元/年八级26000元/年中级(讲师、中一、小高)九级24800元/年十级23800元/年十一级19600元/年初级十二级15800元/年十三级11400元/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表勤技能岗位技术工一级26000元/年二级24800元/年三级23800元/年四级19600元/年五级15800元/年普通工11400元/年。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年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年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江苏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Bravery never goes out of fash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江苏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导读:1、年终一次性奖金。

2节假日补贴。

3、现行的生活补贴。

4、年1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5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

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

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现行生活补贴发放渠道不变,即由单位自筹。

离退休人员新增生活补贴由财政全额发放。

在职人员新增绩效工资的50%由财政补助,其余部分自筹解决。

近年来,国务院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也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那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后将会有什么变化,改革后江苏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为广大网友好好介绍一下江苏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一、什么是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用马克思的三种劳动论来说,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第三种劳动即凝固劳动来支付工资,是典型的以成果论英雄,以实际的、最终的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时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年9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会议指出,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规范津贴补贴的同时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形成合理的绩效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对于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展开。

1、从2009年1月1日起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2、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3、从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

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1年)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11)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

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

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

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苏政发[2011]9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发〔2011〕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6月15日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8〕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目标管理、过程控制、结果导向、持续改进、公众满意”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部门绩效管理的原则:(一)科学合理。

体现科学发展的具体要求,遵循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根据部门职责设置绩效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二)结果导向。

通过绩效管理,将群众满意作为政府工作的目标和结果,注重政府工作的公平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三)公众参与。

突出社会导向,重视政府对人民群众利益需求的回应,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政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统筹协调。

把绩效管理纳入政府工作总体部署,充分运用省有关方面的考核和评议成果,逐步整合各类考核资源,统筹组织实施。

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说明

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说明

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说明我拿到工资政策文件并不比大家早多少。

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此次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文件。

一、关于实施范围和时间问题。

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以外的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除训练服务中心运动技术学校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绩效工资外,省体育局所有27个直属事业单位均在此次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列入范围的工作人员,是截至本月1日正式在册人员,即到本月1日在省人社厅工资库中已有人员。

从即日起至本月底,省人社厅工资处工作人员将在金圆大厦集中办公,在此期间不再审批人员变动涉及的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如有退休、调入、晋升等级的,暂缓报批。

实施绩效工资的起始时间是2010年1月1日。

这个时间也是我们后面要填的表中的“执行起始时间”。

二、关于清理核查津贴补贴问题。

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奖金的实际发放水平。

在清理核查的基础上,规范津贴补贴,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省直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关于清理核查津贴补贴问题,省里的意见是:合法合规的都要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坚决取消。

改革性补贴(包括取暖费、住房公积金等)和特岗津贴(包括办案津贴、信访补贴等)予以保留。

三、关于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问题。

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核定。

我省省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现在津贴补贴年人均20400(不含改革性补贴、特岗补贴、年终奖),那么核定的我省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也是这个数。

为了说明的方便和习惯,下面我们将“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简称为全额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称为差额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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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结合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水平申报核定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考虑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特点,为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差距,根据单位类别、经费来源渠道等因素,分类设置控高线和托低线,对收入明显偏高的单位实施有效调控,并保障省直各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托低线。

(一)分类设置控高线1.承担行政职能(尚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转为行政机构,下同)和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20%;2.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150%;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控高线为基准线水平的200%;在中发…2011‟5号文件规定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到位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中发…2011‟5号文件已明确划入公益二类的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外)根据自身实际暂比照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公益服务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比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执行。

(二)设置托低线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托低线原则上按基准线的85%设置,具体总量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分档征收调节金为切实加强对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分配行为的规范,有效调控绩效工资发放水平,建立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发放调节金征收制度,征收的调节金专项用于托低补助。

1.调节金的征收范围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调节金征收范围外,凡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标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调节金征收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绩效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控高线标准的,其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长须严格控制。

2.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第一档:对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不到控高线1.5倍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征收。

第二档:对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1.5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00%的比例征收。

为充分体现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政策导向,对少数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高线的单位(不含公益一类单位),可根据单位的人员结构,适当提高调节金的起征标准。

调节金起征标准的提高幅度,一般不超过其高层次人才数量(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人员总数比例超出省直事业单位平均占比的幅度。

提高调节金起征标准的具体幅度,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

三、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具体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

生活补贴原则上按照同一地区同一标准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2。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审核按原工资管理程序办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发放项目可由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设立。

具体发放由单位根据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进行。

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

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具体分配办法及发放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的分配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单位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3倍以内。

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一类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倍以内;对从事公益服务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2.5倍以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3倍以内。

(四)允许部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一步搞活内部收入分配对自有经费充足(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内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的事业单位,除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在不增加财政负担、充分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办法,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离退休人员补贴确定(一)离休人员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执行。

(二)退休人员补贴1.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事改企”单位改制前退休人员)统一发放退休人员补贴。

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退休前不同岗位(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在职人员退休后不再发放绩效工资,一律改按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2.在宁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原则上统一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对于经清理核查后仍有少数单位退休人员现行津贴补贴水平高于本文规定相应岗位(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

凡未一次性冲销到位的,在今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提高时,要继续冲销,直至同步统一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五、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一)核定办法及程序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1.单位总量核定。

事业单位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在充分考虑自身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现行津贴补贴发放水平和经费来源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提出。

单位主管部门在审核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其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控。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在严格按照政策、统筹兼顾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原则上按年度进行。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省直事业单位实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适时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基准线,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相应调整核定。

2.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核定。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2010年度首次核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2010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首次核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清理核查审核确认数,并原则上在确定的当年绩效工资总量水平控高线内核定:1.清理核查确认数高于基准线水平的单位,一律在单位现行津贴补贴年平均发放水平范围内申报核定。

2.清理核查确认数低于基准线水平的单位,原则上可按不超过基准线申报核定。

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基准线核定;对从事公益服务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可由单位在托低线和基准线范围内申报核定;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事业单位,可由单位在不超过基准线范围内自主申报核定六、相关政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发放的标准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

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一律停止执行。

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外,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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