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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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粉尘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规范粉尘作业岗位操作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粉尘作业防护的管理。

3、规范性参照文件

本制度所有内容均符合以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8959-2007

4、职责

4.1 公司总经理负责领导公司粉尘治理的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并制定防尘技术措施和卫生保健措施;协调、解决防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优劣对单位和个

人进行表彰或处罚。

4.2 生产技术科是公司粉尘治理工作的直接负责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项目粉尘治理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落实防尘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负责对粉尘治理项目的确定落实;负责对接触粉尘人员的健康监护、监测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负责向总经理汇报粉尘治理工作的进程。

4.3 设备保全科负责对工厂容易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设施和通风、除尘系统进行日常安全监察,防止出现老化、发热、磨损、撞击火花、强烈振动、接触不良、接地不良、漏电、除尘效率下降等现象;

4.4 管理部负责粉尘治理作业中职业卫生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员工的健康检查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是否配备通风、除尘、防火防爆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督促更换;负责收集、反馈员工对防尘用品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负责开展职业卫生防治宣传工作;检查、监督、纠正现场作业人员粉尘作业行为;

4.5管理部人资专员负责制定并督促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及津贴的发放标准;负责劳动分级工作,做好劳动条件分级统计工作及分析管理工作;参加对作业人员接触粉尘情况进行评定工作;负责组织职工消防安全、粉尘防爆教育等培训工作。。

5、粉尘作业安全管理

5.1 公司常见的粉尘作业

常见的粉尘作业一般分为:

a)砂处理作业;

b)熔炼与浇注作业;

c)造型作业;

d)落砂与清砂作业;

e) 浸漆、涂漆作业;

f) 清扫作业;

g)检修作业。

5.2 粉尘分类

a)按粉尘的性质分类: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b)按粉尘颗粒的大小分类:灰尘、尘雾、尘烟。

c)按光学分类:可见粉尘、显微粉尘、超显微粉尘。

5.3 粉尘作业的管理

5.3.1 人员要求

5.3.1.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5.3.1.2有下列情况的劳动者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a) 各种类型活动性肺结核病。

b) 慢性肺部疾病,严重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

c)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d) 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3.1.3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5.3.1.4禁止在粉尘作业场所用餐和饮水、吸烟。

5.3.2 防护要求

5.3.2.1 凡涉及粉尘作业的工作岗位,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器具、通风设备应齐备。

5.3.2.2员工进入粉尘作业岗位之前必须佩带公司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具(防尘口罩)和预防性药品。

5.3.2.3在进入粉尘工作岗位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强制通风或水抑尘,降低粉尘浓度,不应在没有采取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5.3.2.4 对粉尘严重的作业部位(如:混砂过程中、除尘器施工、熔化炉作业、浇注过程、造型过程等)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过滤式口罩如:半面式(全面式)面具,或供气式的送风半面(全面)式面罩,进行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5.3.3 过程控制要求

5.3.3.1 凡涉及粉尘的岗位,安全员必须对该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作业环境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粉尘危害预防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

5.3.3.2 凡进入粉尘作业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按防护要求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等,作业人员使用的防尘保护用品,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除免保

养型防尘口罩外的(不属消耗类)防尘设备必须落实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保养。

5.3.3.3如除尘设施出现故障时,岗位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安排人员对除尘设施的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转。

5.3.3.4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岗位操作,对于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3.3.5员工离开粉尘作业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粉尘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粉尘的各个部位,避免粉尘吸入体内。

5.3.3.6安全员根据公司车间自身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危险情况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每次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监督限期治理。

5.3.3.7在粉尘作业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5.3.3.8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禁止进行吹扫。

5.3.3.9若粉尘岗位起火,应正确选择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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