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渝北府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2日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和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建设要求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要求,进一步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重庆市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9〕66号)和《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区属国有公司参照执行),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或使用自有资金建设和运维,用于支撑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的建设与运维项目,不包括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软件产品、耗材等的购置。
信息化项目包含建设类项目和运维类项目。
其中建设类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项目;运维类项目是指建设完成后,还需要运维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区大数据发展局是全区信息化建设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综合评价等工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8•【字号】渝文审〔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有关规定,经2019年8月22日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定,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1〕103号)等7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2号)等1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2. 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8日附件1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基本农田有偿调剂费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1〕103号)2.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发〔2013〕61号)3.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地质灾害预警避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56号)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渝北府发〔2015〕64号)5.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加大研发经费支出支持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6〕17号)6.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驻区金融机构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的通知》(渝北府办〔2017〕25号)7.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16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渝北区饮用水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4〕42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渝北府办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7〕5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重庆市渝北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运用行政职权、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库利息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区级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区政府,管理权归区财政局。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及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自行支配。
各镇街征收的非税收入,按区对镇街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制订全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对全区非税收入进行审批设立、征缴、管理和监督;负责非税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稽查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汇总编制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指导各镇街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渝财规〔2020〕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重庆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购买专业服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规范市级部门和单位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行为,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向第三方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购买预算绩效专业服务坚持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可以购买专业服务:(一)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二)绩效目标评估;(三)绩效运行监控;(四)绩效评价;(五)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六)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所需的其他专业咨询服务。
―1 ―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等事项不能购买服务。
第五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选择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是单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两个及以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第六条受托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服务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所等依法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或从事预算绩效教学及研究经历等与承担预算绩效专业服务相关的专业人员;(三)接受委托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委托人在受托人开展专业服务之前,应与其签订购买专业服务合同(附参考文本)。
购买专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对象、内容;(二)工作质量;(三)工作成果形式、主要内容;(四)工作成果完成的期限及提交的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六)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第八条购买政策或项目绩效评估服务的,委托人应根据重庆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确定评估重点,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性确定其他评估重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渝北府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4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公开实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我区建立了“区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区政府督查室统筹协调、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具体承办、各镇街部门分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信息公开内容不断深化,公开渠道不断拓宽,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规范。
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尚未落实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分单位对本单位应当公开哪些政府信息底数不清,未按要求全面主动公开,或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及时进行更新;部分单位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滞后,既未在政府网站上开设专栏,又未设立文件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或信息公开栏等场所;部分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认识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答复或答复不规范,或因在工作中存在瑕疵,不敢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从而引发行政诉讼甚至引起行政败诉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依法治区的进程。
对此,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梳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渝财综〔2014〕14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渝财综〔2014〕144号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部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9号)相关要求,并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0日
——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财绩〔2019〕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重庆市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政策实施效果、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及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是指市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影响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单位)实施或组织实施的支出项目,包括一般性项目和市级重点专项。
第三条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坚持明确责任、分类实施、强化应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
各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考核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清单管理第四章项目方案和审批管理第五章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重庆市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渝中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等有序发展,促进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投资利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文件,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渝中区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各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区委各部委、区属国有公司等参照执行)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的,使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建设的用于支撑各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系统,不包括办公使用的个人电脑、照相机、复印机、移动存储设备、耗材、非定制办公软硬件等的购置。
非信息化项目里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部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类项目、购买服务类项目、运维类项目三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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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渝北区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试
行)
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信息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及区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渝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一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明确权责。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信息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服务供给保障体系。
(二)立足需求,逐步推进。
从全区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信
息服务需求,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工作。
(三)改革创新,竞争择优。
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加快形成信息服务提供新机制。
要按照购买信息服务的金额、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探索分层分级审批管理。
创新政府购买信息服务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营提供服务产品求得自身发展,涉及可以部分商业化的项目,政府采取补贴方式予以扶持,补贴金额控制在项目总额的20%以内。
对于覆盖弱势群体的信息服务,政府可全额购买。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加强规划,培育新兴产业。
在推进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同时,同步制定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通过政府购买信息服务项目需求牵引和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吸引集聚社会力量从事数据的挖掘分析和开发应用,培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
(五)注重绩效,严格监管。
加强绩效管理,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强化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过程控制,制定考核评估办法。
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建立定期调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实效,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政府购买信息服务的主体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指区政府、区级各部门、各镇街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