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沪财库[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4号)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登记制度,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建立供应商库,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供应商库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
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的建立,对供应商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和违法行为的记录。
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金府办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府办发〔2015〕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第7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4日上海市金山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国家有关要求和《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
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局级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我局用工人员使用,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用,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指由上海市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原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以“规范、精简、合理”为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不得替代公务员的职位,不得替代公务员行使工作职权,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岗位设置及人数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岗位设置和用工需求严格控制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设置岗位,并实施有效管理。
各单位(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量必须在编制数内,人事科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用工缺编数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五条(聘用人员条件)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2.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条件;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5.录用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6.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7.身体健康。
第六条(招聘程序)1.申报。
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编制数及工作需要,将用工需求(含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基本职责等)报人事科。
2.核准。
人事科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用工需求进行汇总并核审,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缺编数及实际工作需求,核准该单位(部门)的招聘人数,并报局领导审批。
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3.招聘。
人事科根据汇总后的招聘人数,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委托区就业促进中心发布招聘公告。
人事科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通过者进行入职体检、政审等环节,最后择优录取。
4.签订劳动合同。
经过统一招聘、体检和政审合格后确定聘用的,由各聘用单位(部门)填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审批表》,一个月内由人事科与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局级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我局用工人员使用,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用,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指由上海市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原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以“规范、精简、合理”为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不得替代公务员的职位,不得替代公务员行使工作职权,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岗位设置及人数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岗位设置和用工需求严格控制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设置岗位,并实施有效管理。
各单位(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量必须在编制数内,人事科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用工缺编数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五条(聘用人员条件)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2.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条件;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5.录用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6.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7.身体健康。
第六条(招聘程序)1.申报。
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编制数及工作需要,将用工需求(含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基本职责等)报人事科。
2.核准。
人事科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用工需求进行汇总并核审,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缺编数及实际工作需求,核准该单位(部门)的招聘人数,并报局领导审批。
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3.招聘。
人事科根据汇总后的招聘人数,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委托区就业促进中心发布招聘公告。
人事科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通过者进行入职体检、政审等环节,最后择优录取。
4.签订劳动合同。
经过统一招聘、体检和政审合格后确定聘用的,由各聘用单位(部门)填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审批表》,一个月内由人事科与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委员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采购委员会)负责审议政府采购政策、重要制度等事项,协调解决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采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本市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区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和所属乡镇的政府采购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经市采购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对本市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调整建议,报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在本区范围内实施。
第五条政府采购平台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办法】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YYY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xxxx〕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六条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
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购买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应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条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会力量、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