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章购买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

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

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七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

第八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第三章承接主体

第九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

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十条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

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

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购买主体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对非盈利公益性公共服务项目,应面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购买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购买事项应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要求。

第十五条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由政府直接

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

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

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外,下列服务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臵、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臵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

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服务、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八条凡纳入指导目录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部门可根据指导目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五章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

对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优先列入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中,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目标要求等购买需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科学的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项目定价体系,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布臵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的审核,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六章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

第二十三条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

服务计划,结合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购买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

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的服务项目,可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

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

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

(二)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

某类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的。

(三)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四)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的服务项目,本

地区承接主体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可拆分后分别向不同承接主体单独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项目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

购买需求。重大服务项目的购买需求,购买主体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可通过公示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购买需

求应根据有关规定或视需要召开听证会,征询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购买主体方代表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购买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承接主体应向谈判小组提供该项目详细的成本费用测算标准或依据(含相应的工作量清单),以及其近2年内承接其他单位相关服务合同等书面材料。必要时,购买主体可将其成本测算标准或依据等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不得高于其他地区扣除不可比因素后同类服务项目合同的平均价格水平。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契约化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签订购买合同,公开相关信息,做好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购买文件及协商确定的事项,及时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结合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在以后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按照一买多年的需求组织购买活动,并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承接主体应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经购买主体同意或在购买文件中明确的,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分包履行的,承接主体就购买项目和分包项目向购买主体负责,分包项目的承接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为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项目,可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

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

适用范围的项目,可以在原候选承接主体中按顺序确定新的承接主体,如无合格的候选承接主体,可以采取简便措施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

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服务项目实施进度。

承接主体实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体现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绩效。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预算

绩效管理范围,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

对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应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十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应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服务质量以及公开透明程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在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核准后20日内,分别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第四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项目公告,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项目公告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候选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结果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采购网站向社会公开。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主体可将购买项目公告和购买结果公告一并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

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承接主体的名称和地址、拟购买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项目预算及拟

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绩效评价标准等)。

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信息通过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对适用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应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要加

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

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同时,要加强购买服务项目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十三条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全省政府购买服务诚信负面清单,3年之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四十五条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六条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

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市、省直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市、本部门(或分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并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12月31日。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

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

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购买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政府购买服务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因是(A) A.政府购买服务转变了传统的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B.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就是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职能应该是“划桨” C.政府需要组织公共服务的生产并亲自“划桨” D.政府不需要自己生产公共服务,应当将所有公共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2.关于推进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据是(D) A.十七届四中全会 B.十八届四中全会 C.十九届二中全会 D.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3.以下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对服务机构的)补助区别的错误表述是(C) A.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B.服务机构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 C.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必须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 D.政府补助所附条件要求未必与服务产出数量直接挂钩 4.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是(A) A.政府购买服务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框架 B.政府采购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框架

C.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 D.政府采购从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5.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主体的区别是(B) A.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比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更大 B.政府采购的主体比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更大 C.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要承担服务职能 D.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6.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项目性质方面的区别是(B) A.PPP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有形的服务 B.PPP项目主要涉及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要涉及无形的服务 C.政府向养老院购买养老服务属于PPP项目 D.公共工程建设及(或)运营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7.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政府支出责任方面的区别是(A) A.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遵循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 B.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占年度财政支出的比例作出限制 C.PPP项目遵循“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 D.按照现行规定,本级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 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5% 8.关于政府购买服务与PPP在主体间关系和合同期限方面的错误表述是(D) A.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政府与服务机构单次合作期限较短,需要与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相匹配,通常为1年,按现行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

政府购买服务内部流程

编制预算环节 1、各业务处对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具体项目、购买金额、购买方式)、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审核购买方式时,按以下原则把握:集中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一律实施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处对各业务处初审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复审,征求政府采购处意见。 3、政府采购处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逐一审核把关,审核其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形成意见反馈预算处。 4、预算处同步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指标管理模块,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采购”指标类型,便于统计分析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 5、综合处统一公布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预算执行环节 1、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2、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由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各业务处指导、督促部门编制、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承接主体资质、购买方式(委托、补助等)、购买程序、购买标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业务处审核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在审批购买服务用款计划时,将审核意见录入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用款计划”摘要栏。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实施购买后,将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报业务处、支付中心备案。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审核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支付中心根据业务处“用款计划”摘要栏审核意见、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原始凭证支付资金。 3、分散采购限额(单笔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服务项目,经业务处审核用款计划,支付中心按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4、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各业务处审核,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预算处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 5、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各业务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9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44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二)工作目标 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 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安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县、区(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权责明确、

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购买主体按本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 第八条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正确把握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不断加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的改革创新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新体系,推动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公共公益、有进有退。对应由政府提供、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各类事务性公共管理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或者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内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切实解决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 2.突出重点、民生优先。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重点考虑、优先安排、聚焦保障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领域和项目,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3.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主体,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逐步实现承接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的市场化、社会化。 4.政策衔接、完善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考虑和安排;坚持深化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衔接,深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5.积极稳妥、逐步到位。既着眼长远、整体规划,提出中长期目标任务,体现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又立足当前、远近结合,

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X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水平,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X政〔X〕33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74号)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在全面总结我区已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城北辖区内的城乡60岁以上家庭困难且有居家养老需求的“三无”(五保)、低保、优抚、空巢、独居、残疾、失能半失能等政府兜底老人以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 二、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为下列八项,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选择。 (一)生活照料:为不便出门的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代办事项等上门服务。 (二)家政服务: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各类家政服务、水电管道维修服务。

(三)康复护理:对重度残疾人、老年痴呆症、失能半失能老人,根据需求分别制定护理计划,指导开展康复训炼和护理等服务。 (四)医疗保健:指导服务对象开展养生保健、慢性病预防等日常保健。 (五)文化娱乐:与社区加强联系,发挥社区老年人舞蹈、曲艺、歌唱、书法绘画等文艺团体带动作用,组织服务对象中有精神文化需求的老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六)法律维权: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法律咨询服务,配合社区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及时向社区反映子女不孝敬老人的有关情况。 (七)农村助老服务:指导各村老年协会帮助农村留守、失独、困难老人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养老困难。 (八)呼叫服务:通过多种方式与通讯运营商合作,在老年人突发疾病或遇到紧急情况时,通过区养老呼叫中心提供快速救助服务,并对接辖区医疗机构开通绿色转诊服务。 三、服务期限 原则上承接服务期限为一年,即一年一招标。服务运营商在一个服务周期内,考核评估为优秀的,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服务期限,但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购买服务和资格认定方式 承接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招投标,由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推进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研究

推进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研究 通过建立健全政府向第三方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将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让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这是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发展方向。哈尔滨市应加强统筹引导,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完善对接机制,畅通购买服务渠道;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管体系。 标签:第三方;社会组织;政府管理;公共服务 近年来,哈尔滨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哈尔滨市在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方面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目前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在思想认识、制度设计及实际操作层面上都存在薄弱环节。 一、哈尔滨市推进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转移放权不够主动 对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不能主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在行业调查、就业培训、评估审计等方面购买服务较为宽松,但对一些可转移的审批事项仍未充分放权,转移力度不够。 (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不对称,购买项目对接不流畅,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流程不够清晰,目前尚未统一资讯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表现是评估监督机制欠缺。政府购买服务缺少评估细则,考核标准呈“三少”局面:量化指标少、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评估监督少、项目完结后约束措施少,直接导致政府购买服务在操作上难以达成预期效果。 (三)政策配套不够完善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缺乏整体规划指导和政策支持,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预算的刚性约束不强,难以实现“费随事转”;购买方式在实际操作上过于单一,强调逐年竞标采购,造成资源浪费。对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营业税、所得税、跨年度使用经费等方面无优惠扶持。社会组织办公场所租金、水电费以及其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目录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4) 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5)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6) 第四条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7) 第五条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7) 第六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9) 第七条项目交付(若有) (10) 第八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九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二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4) 第十三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5) 第十四条保密 (15)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6) 第十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7) 第十九条协议效力 (17)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 1、为了加快毕节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拟实施毕节市倒天河四期水利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该项目已纳入规划,经文件审批; 2、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该事项已经人民政府文件审批; 3、人民政府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 4、甲方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该主体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号为,法定代表人为。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甲方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十二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助跑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助跑全面深化改革 --第六届全市领导干部读书班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指出,要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这些都为政府购买服务明确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改善民生,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能够加快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从而改善民生福利,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二是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一方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同时引入了竞争机制,提高了政府透明度,有效抑制腐败。另一方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有利于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有利于

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 三是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汇聚社会正能量。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其重要方向就是要在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改变政府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直接垄断的做法,将政府做不了、做不好和不便做的社会事务转移给社会组织等承担,使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力量成为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发育,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有效引导社会汇聚正能量,释放正效应,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和谐共生。 四是有利于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推动预算制度改革。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走的原则,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有利于强化预算经费控制。 二、我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现状 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最先产生于上海。为破解政府包办公共服务的弊端、提高社会服务效率,2000年上海率先在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时提出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凡属事务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加快推进。 我市作为全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示范区,重点推进以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办发〔x〕7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意见》(x办发〔x〕41号)等文件,结合x 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性 随着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地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x年以来,x区立足实际,依据《x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x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和《x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积极探索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选取一批与民生、社会保障有关的项目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实践证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

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总体方向 (一)总体要求 1.强化服务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市场诚信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管理水平。 2.合理界定范围。围绕政府推进公共服务建设的中心任务,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支出重点,合理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满足群众的多元化需要。 3.规范操作行为。加强政策指导,完善配套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准入标准,完善购买流程,健全市场监管和退出等机制,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4.深化管理改革。立足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管理体系,规范财政支付方式,科学确定公共服务购买资金管理流程,强化购买资金预算、支付、评估管理和公共财政的调控作用。 5.提高购买效益。科学履行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 方案 为深化公交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发挥市场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x〕xx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公交发展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公交优先、百姓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 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公交运行模式,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新机制,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交服务。 (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开始,改革原有政府公交补贴政策,试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模式,在完成站运分离、管运分离和企业专营等一系列改革基础上,初步建立公交领域的基础设施国有投入机制、政府主导发展

机制、市场运作竞争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至“十三五”中期,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制度,公交线网进一步优化,公交设施进一步完善,公交分担率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交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流程和方式(一)成本测算与确定。市有关部门组成公交成本测算小组,根据公交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年度公交发展目标和任务,参考周边地区同行业水平,结合市场、物价、购车补贴占比等因素,测算公交每公里运行综合成本,经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公交标准规制成本。现有公交线路成本规制补助按标准规制成本计算。新增、调整、到期公交线路成本规制按招投标合同确定的约定规制成本计算。(二)确定经营主体。市有关部门根据公交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确定购买服务的要求;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公交经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为保证公交服务连续性和稳定性,现有正常运行的公交线路,经营主体为原行政许可的公交客运企业;2015年1月1日起,新增、调整、到期的公交线路,经营主体为中标的公交客

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关于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赣教基字〔2014〕5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向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使适龄幼儿、特别是农村和困难家庭幼儿的入园问题得到解决,在较短期内解决“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难题。 二、购买主体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承接主体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认定 (一)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质完备。办园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园舍质量合格检验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2、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 3、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发票,票据填写规范,无乱收费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4、条件达标。办园条件基本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办园达3年(含3年)以上,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规办园行为,

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保教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持合格教师资格证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乡镇中心小学、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根据前款承接主体基本条件组织考察并认定。 3、公示公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购买内容 为县域内的农村幼儿就近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服务。按每生每年400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补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总数不得超过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 六、购买机制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库预算,编制中长期规划和滚动预算,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的项目和内容,科学测算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有序开展预算编报

推进政府购买有线电视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

推进政府购买有线电视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 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有线电视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有线电视承担着传递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等重要任务。目前,我区农村群众约为4.35万户,其中有线电视用户为1.1万户,尚有3.25万户群众未接入有线电视,无法正常收看市区广播电视节目,致使市、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惠民政策不能被广大农村群众及时了解和知晓,影响政府和群众的沟通互动。政府购买有线电视公共服务是政府文化惠民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的作用。同时,有线数字电视和宽带进入农户,对于提升全区农村地区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农村发展,带动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方法 (一)实施范围。全区农村地区。 (二)实施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分两年实施到位。 (三)建设模式。采取有线电视光缆和无线发射相结合的方式,

由X广电网络X区支公司负责网络建设,为接受服务的群众以户为单位安装机顶盒接收设备一台,提供中省市区节目在内的70套以上有线电视节目及高清互动、个人宽带、副终端等其他有偿增值业务服务。 (四)资金政策。购买有线电视公共服务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补贴一点、企业减免一点、群众自筹一点”的办法解决。区广电局负责核实农村有线电视户数、信息以及督查验收。区广电网络公司根据建设方案,投资建设全区农村有线电视网络,并适当减免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入户工材费。 1、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年为300元/户,由X广电网络X 区支公司为每户农村用户每年减免120元,区政府为每户农村用户每年补助100元/户,每户农村用户每年自付80元。群众在首次入网时缴纳机顶盒费用100元。 2、原“户户通”用户在交回“户户通”接收设备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300元,由X广电网络X区支公司为每户农村用户每年减免120元,区政府每年为每户农村用户补助100元/户,用户每年自付80元。首次入网机顶盒费用100元由广电网络公司予以减免。 3、针对农村贫困户、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通过扶贫资金每户每年补助180元,补助至X年,X广电网络X区支公司每户减免220元。 4、政府购买有线电视公共服务仅限农村用户,每户限装一个收视终端,凡安装副终端的用户需缴纳机顶盒成本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