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发〔2014〕14号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发〔2014〕1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11月19日安顺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市委三届五次、六次全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8号)精神,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现代服务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结构调整、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
但我市服务业总量偏小,产业化、社会化程度不高,发展水平较低等问题仍然存在。
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有利于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发挥服务业就业“容纳器”等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我市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提供重要支撑。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转变观念,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总体思路坚持主基调主战略,坚守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充分发挥我市生态、资源和后发优势,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基点,突出以推进各具特色、相互衔接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为主抓手,坚持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努力构建“一核四带六支点”的服务业发展格局,突出关键环节,着力推动改革创新、集聚发展、平台建设、市场主体和项目建设,努力形成具有鲜明安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快推动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长,安顺市的棚户区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我们制定了以下棚户区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述该棚户区改造项目旨在改善安顺市内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的生活水平。
该项目将重点关注基础设施建设、居民住房改造和社区建设。
二、基础设施建设1. 道路改造:对棚户区周边道路进行修建和改扩建,提高交通流畅度和安全性。
2. 水电改造:更新老旧水电设施,确保居民正常供水供电。
3. 绿化美化:在棚户区内新建公园和小区绿化带,增加居民的休闲娱乐空间。
三、居民住房改造1. 房屋重建:对严重老旧、不安全的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提供新的住房给居民。
2. 房屋修缮:对尚可使用的房屋进行翻新和修缮,提高居住品质。
3. 建设安全设施:为每户住房安装消防设备和安防设施,确保居民安全。
四、社区建设1. 公共设施建设:建设社区学校、医疗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提供居民教育、医疗和娱乐服务。
2. 社区服务配套:建设社区商业街区,提供购物、餐饮和其他生活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3. 社区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居民自治和社区共建。
五、资金投入和时间计划该棚户区改造项目预计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并且需要分阶段进行实施。
我们将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和各方投资,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最后,我们相信通过这个棚户区改造方案的实施,安顺市的棚户区居民将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条件,同时也将提升城市形象,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就是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可。
谢谢!(注:本文为虚构文章,与实际情况无关)。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安府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5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2月2日安顺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缩短征收安置期限,满足棚户区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社会存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顺市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大力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案。
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并取得棚户区居民同意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二章安置方式及房源筹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根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征收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棚户区居民,棚户区居民可自行购买、租赁住房;(二)搭建房屋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商品房房源库,为棚户区居民自主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根据购房合同及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三)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房源进行安置。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新市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统筹解决农村群众无序建房造成无效投资、乡村风貌难以管控、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新市民更好实现住有所居,助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为目标,以推进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为工作主线,坚持鼓励新市民进城购房与促进乡村振兴相结合、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相结合,进一步改革完善新市民安居工程保障渠道、供给模式和政策体系,通过扎实推进新市民安居工程,为促进农民资产保值增值探索新路径,为激活房地产市场注入新动力,为解决农村无序建房等问题谋划新举措,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新抓手。
二、主要目标按照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切实用好政策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系列组合拳,通过探索构建商品房、二手房和租赁住房“三个通道”,同步改革完善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新市民进城购买(租赁)房屋门槛,更好满足新市民群体住房需求。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安府办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0日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放”出活力和动力、“管”出公平和秩序、“服”出便利和品质、“营”出满意和放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全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力行简政之道,“放”出活力和动力1.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要求,做好事项对应取消、下放和承接,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7日安顺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8〕159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市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全市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三)创新机制,强化绩效。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创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1. 引言棚户区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住区,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区域的基础设施、住房条件和居民生活品质普遍较差。
为了改善这些地区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安顺市将实施棚户区改造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步骤。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设施;•改善住房条件,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增加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2 原则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的实施将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方案实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性;•公平公正:改造方案要坚持公平原则,确保每个棚户区居民都能享受到改善的机会;•政府主导:政府将担起主要责任,积极推动方案实施;•科学规划:改造过程将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合理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改造效果;•社会参与:方案实施过程中,将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的参与权益。
3. 实施步骤3.1 棚户区调查和规划首先,安顺市将展开棚户区的调查工作,了解每个棚户区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人口数量、住房条件等。
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和重点。
3.2 基础设施建设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安顺市将根据规划确定的需求,重点改善棚户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和排水等设施。
同时,还将修建道路、照明设施等,提高居民的出行和生活便利性。
3.3 住房改造改善住房条件是棚户区改造的核心内容之一。
安顺市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拆迁重建、翻新改造等,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给棚户区居民。
为解决住房问题,还将制定相应的政策,确保居民能够费用合理地获得新住房。
3.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了提高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安顺市将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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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安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县、区(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权责明确、
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购买主体按本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
第八条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适用范围为已经纳入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危旧房和城中村)、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
(一)新建棚改安置房以及与安置住房小区建设相关,纳入可研范围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二)购买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用于棚改安置房。
购买的预售商品房须获得预售许可证且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能够交付入住。
(三)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摸底调查、谈判、签订合同、档案管理、产权办理、房地产价值评估、测绘、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
第十条棚改服务购买工作涉及安置住房的,应尊重被安置居民意愿,先确定购买对象范围,再审慎、合理确定购买价格,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购买棚改安置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被征收户安置意愿;
(二)满足现行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四)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
(五)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六)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十二条购买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棚改安置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购买棚改安置房应针对购买对象分析研究,区别对待,分类实施。
可以通过开发企业测算成本价,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市场价,在充分征求棚户区居民意见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标、择优定价。
安置房购买价格可以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但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程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的情况,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计划,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编制目录:A1106政府应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及房屋征收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A1107政府住房保障方面的其他服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等事项,在开展采购前应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根据年度项目预算和资金筹措情况,结合购买内容的区域位置、供给特点和百姓意愿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棚改服务购买方式。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购买主体提出的棚改项目征收安置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棚改服务购买方案。
方案应包括:
(一)工作机制及职责分工;
(二)购买对象的条件;
(三)购买价格限定范围及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购买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购买主体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购买服务事项申请,依
法按程序在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购买工作。
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最优承接主体。
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最优承接主体。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按照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结果,依法确定或者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价格、金额、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签订后,责任双方立即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按照项目合同的周期,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跟踪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购买主体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和服务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购买资金。
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棚改服务购买方案与购买合同及时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承接主体将购买服务内容进行再次转让。
因按时履行协议的需要,确需转让的,承接主体需经购买主体同意,双方签订终止服务的协议后,由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程
序重新购买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棚改服务购买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
(三)采购标准、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房源及市场销售信息,确认房源、企业开发资质的合法性,协助核定房源指导价格,协助组织房源。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中的征信服务和使用信用记录及信用产品的审定。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管委会)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棚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管委会)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购买工作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管委会)监察部门应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棚改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