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区棚改服务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黄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各单位:《黄冈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2日黄冈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要坚持转变职能、平等合作,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科学评估、公众受益,能力论证、量力而行,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基本框架(一)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
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和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实施特许经营或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广PPP模式。
(二)操作模式1.对具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新建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移交等模式推进,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对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新建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等模式推进。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黄政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2日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中共黄冈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发〔2020〕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充分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33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33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9日黄冈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划拨供地并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起算时间按经济适用住房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第五条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二)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三)为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四)无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31•【字号】黄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黄冈市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31日黄冈市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要求,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技改作为提升工业投入强度、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以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提质效为目标,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重点,实施“技改赋能,制造焕新”专项行动,着力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二、工作目标从2021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推动全市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全力促进工业企业快成长上规模提质效。
——技改赋能增质效。
力争到2023年,工业技改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完成规上企业技改面达80%以上,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达到40%以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0•【字号】黄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25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10日黄冈市市区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市区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4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和《黄冈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黄政办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先建后验”适用于黄冈高新区(含黄冈产业园、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黄冈化工园)和黄冈市临空经济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投资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于市区规划范围内的项目)。
(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一般工业项目的生产性用房(包括厂房、仓库、水泵房、配电房等配套设施),不包含使用、生产或存放易燃易爆产品、危险化学品和需要国家、省级职能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建设工程(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低风险建设工程主要包括:1.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员工集体宿舍和建筑物性质为办公等一般公共建筑;2.城市支路及附属设施、小型给水排水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型给水排水管网工程是指:管径<1000毫米的给水管道、≤1000毫米的排水管道、<5万立方米/日的泵站)。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黄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通知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步伐,鼓励引导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安置,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以加快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
(二)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推行市场化安置。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二、安置形式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需求,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鼓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并采取政府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购买。
三、奖励标准(一)在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10%给予货币补贴。
(二)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市区商品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购房发票总金额/被征收房屋总补偿金额,比值大于1时取1)×购房时间系数”的标准给予购房奖励。
其中购房时间系数根据购房时间确定,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两个月内购房的按10%计取,此后每推迟一个月递减两个百分点,以此类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2020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2020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02
•【字号】黄政办发〔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
项实施清单(2020版)》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市政府审定通过了《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实施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部门要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和《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20〕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清单之外无审批”的纪律要求,严禁超《实施清单》审批和各种变相审批。
要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导向,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和“跨区域通办”,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
利。
2021年4月2日附件:市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2020版).xlsx。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办发〔2017〕50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办发〔2017〕50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白潭湖片区筹委会、武汉经开区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服务“双强双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结合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工作认识1.切实增强机遇意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抢抓国家继续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机遇,把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将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工程和城市形象提升工程来抓。
2.科学谋划棚户区改造项目。
认真调查摸底,围绕2020年底前完成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的目标,加快制定实施2018—2020年市区棚户区改造计划及分年度计划。
坚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实际,切实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把握必要条件,突出集中连片,通过策划、测算、咨询、论证,科学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及红线范围。
3.重视项目前期工作。
锁定项目地块面积、户数以及现状等基本情况。
扎实做好入户调查、测量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等工作,准确摸清征收房屋面积、类别、土地面积及其他物权。
认真做好项目可研、立项审批、平衡测算、环评和风险评估、预征收协议签订、申报筹融资计划等前期工作,不断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决策和实施水平。
对资金平衡测算有较大亏损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履行决策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工作机制4.建立权责明晰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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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区棚改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6]18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区棚改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6〕18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区棚改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1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区棚改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区棚改工作,提高棚改工作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l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积极稳妥。
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改善住房需求,科学编制市区棚改计划,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改服务供给,形成推进棚改工作合力。
(二)量力而行,注重实效。
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预算,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购买服务的综合水平和效益。
(三)公开公平,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创新模式,健全机制。
秉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