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7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颁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流动人口信息,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
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流动人口信息既是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平安南充”建设,确保我市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的重要抓手。
《办法》对流动人口申报登记范围、时限要求、信息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具体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考核制度等工作机制;牵头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加强全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业务考核等工作。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南府办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南府办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6号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充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辖区。
第三条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管理、属地负责,城乡统筹、综合利用”的原则。
市城管委负责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设施建设及管理第四条三区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或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收集容器等设施,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等设施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建设和所用技术、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必须每天喷药灭杀蚊蝇;站内应做到道路畅通,标识明显;压缩产生的渗滤液应用专门容器收集,送至指定地点处理。
第七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及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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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正文: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5月30日印发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4〕13号),附件8“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第9项“出租车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和第63项的“消毒费、屠宰、销售环节收费”,不纳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其收费性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结束——。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03
•【字号】南府办函〔2024〕27号
•【施行日期】2024.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南府办函〔202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加快推动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委办〔2023〕11号)要求,我市对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了动态更新。
现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1.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2.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五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选型配置、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调解电梯事故及安全隐患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商务部门督促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会展中心、城市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等相关商业经营单位做好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建部门依法对与电梯相关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以及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40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8日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市工业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激励引导全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工业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降耗、融资担保、信用建设和产品促销、市场拓展,支持培育小微企业升规,支持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多层标准厂房)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以及兑现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鼓励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构建工业经济发展壮大的财政政策支持环境。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考虑工业发展资金对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带动作用,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工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工业发展资金“红黑名单”制度,积极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3[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0ddac90975f46527d3e1bb.png)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1日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水平,促进廉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城乡(园区)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环评等其他服务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
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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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美丽南充、生态南充,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
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航务、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及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十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代表、专家或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湿地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湿地事务评审制度,为本市湿地认定、湿地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我市重要湿地为湿地
自然保护区和国、省、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二条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