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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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政府系统“效能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政府系统“效能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政府系统“效能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南府办函〔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南充市政府系统“效能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贯彻落实〈南充市政府系统“效能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贯彻落实《南充市政府系统“效能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南充市政府系统“效能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根据有关市领导和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聚焦简政放权,全面提升政府系统审批效能(一)推进行政审批提速。

深化审批服务理念、制度等全方位、多层次变革,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痛点、堵点”,精简审批环节,推进审批流程再造,提高审批服务效能,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路、好办事、不添堵。

牵头领导:陈大纪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各审批职能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废、改、立、释的情况,动态调整权力清单,清理规范各类行政权力。

牵头领导:刘作鸿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废、改、立、释的情况,动态调整责任清单,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理清职责边界。

牵头领导:陈大纪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废、改、立、释的情况,切实抓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涉审中介服务等事项。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2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2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南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任务分工〉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28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4〕66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市级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等42个市级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企业信用建设专项小组、个人信用建设专项小组和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专项小组。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市、县权限划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市、县权限划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市、县权限划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5.08.30
•【字号】南府办发〔2005〕57号
•【施行日期】2005.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发改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市、县权限划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颁布实施后,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川府办发〔2005〕17号),明确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切实理顺投资管理体制,尽快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提出了《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市、县权限划分的实施意见》。

现批转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南府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0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南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和评估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促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评估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有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定权限,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制定、备案、评估等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程序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五)精简、统一、效能和公开原则。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用段落形式表述。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部机关各司局: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

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

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

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南府办函〔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四川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川审改﹝2014﹞5号)精神,结合《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4﹞8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下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省依法按程序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做好承接并纳入行政许可目录管理。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政府内部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实行目录管理,规范运行。

10月10日前市级部门完成申报,10月底前相关部门完成会审工作,待省上公布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单后1个月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市级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市本级清理结果。

〔市委编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负责〕二、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四)调整、公布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做好上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

待省上行政许可项目通用清单公布后,及时对照调整市、县两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今年底前完成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市级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政府服务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8日南充市政府服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开放的政府服务体系,提升政府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政府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政府服务工作。

监察、法制、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服务的主体和内容第六条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实行分级负责,并依照法定职责提供政府服务。

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授权提供政府服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职能,注重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严格市场监管,改善经济调节,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的职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1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1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三统一”制度(一)统一登记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程序(1)起草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一并报送提请本级政府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等资料。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和其它有关材料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办文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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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三统一”制度
(一)统一登记
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程序
(1)起草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一并报送提请本级政府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等资料。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送审稿和其它有关材料转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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